服从事实服从法律、铁面无私凭公执法
——法庭陈述
尊敬的法官:
今天,温州中院对鹿城区公民林定英状告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一案在第16法庭审理。遵照习近平主席“把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和“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要铁面无私凭公执法”,“要让人民从每一件案件中都体会到司法公正的要求”,现对本案的法庭陈述如下:
一、被上诉人背离事实
1、上诉人现在736.01㎡建筑中,有80.36㎡是车库,八十年代建筑,1993年上诉人向村民购买该车房,有94航拍图为证。
2、1990年上诉人合法核发150.43㎡建筑许可证怎么能在1994年核发的441.62㎡的的指标内计标?
从1994年核发的441.62㎡,被上诉人把90年核发的面积,车库和对原复原老屋39㎡重复计标在内是错误的,其所谓的行政处罚未查明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背离事实是错误的。
二、被上诉人违法失职
退一百步说,被告称:违建292.13㎡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构成违法,作出限拆决定,此为被上诉人使用法律不当,主管部门失职而丧失时效,其错在:
1、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宪法》第100条指出: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涉案判决书称“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但涉案与《立法法》、《行处法》相抵触,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2、本案适用《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和实施,适用本法”。根据《行处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案已达22年之久,明显是被告失职,老百姓上诉要讲时效,行政执法也要讲时效的,才能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错用《立法法》92条
《立法法》仅次于《宪法》,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立法法》第92条所指的是同一机关指定的法律法规条例在新的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应新的,而对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本不是同一机关,那怎么采用同一机关的规定呢?这该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否则只能用温州独立王国诸侯割据来理解。
4、主管部门失职
《行处法》指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标,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标”。原告建筑从1994年领证起已终了,至今达22年之久,这么长的时间主管部门在干什么?就是主管部门失职而引起执法时效丧失。
三、同一案例为何不同处罚
请对照鹿城区蒲鞋市路24号的陈某原有房屋上进行拆建,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三年后被查获,规划部门为此对其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罚,原告认为处罚时效已过,拒不执行,引发官司,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市规划局撤销对原告陈某作出的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罚。
同样是鹿城区公民,同样是违章建筑,原告与陈某一案有同比性,又在一个法院审理,为什么作出不同的判决?是否与陈某三年后发现,本案22年后才发现之不同有关?这只能进一步证明温州司法从不作为到乱作为,需要就是法,以权代法,无法无天,目无国法,诸侯割据。
综上所述,根据习近平主席指示:“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要感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府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正如毛主席忠告:人民是水,党是鱼,鱼不能离开水,水里可以无鱼,失去人民就要失天下”。习近平还指出:“政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我们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公正”。敬请中院以事实为依据审案,以法律为准绳判案,铁面无私凭公执法,公平公正司法。
谢谢
林定英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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