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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该不该向企业支付赔偿?

望长城内外 · 2020-05-0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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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管理学有个“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凭什么企业赚了钱就是企业主的,企业赔了钱就要员工也来承担?

员工拒绝加班该不该向企业支付赔偿?

   望长城内外

据媒体报道,4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例是两名员工因为拒绝加班,被法院责令向企业支付赔偿。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2018年5月,公司要求两人当天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就将违约,需要将支付高额赔偿。没想到,两人明知情况紧急,依然撂起了挑子。

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介绍,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正是由于两人的行为,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起了热议。有的人认为,这两名员工拒绝加班是不对的,应该向企业支付赔偿。也有不少人认为,这两名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不应该向企业支付赔偿。

那么,这两名员工拒绝加班究竟应不应该向企业支付赔偿呢?

我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不应该向企业支付赔偿。主要理由是:

一、企业要员工加班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什么是“协商”?就是“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可见,协商的双方是平等的,不能由哪一方说了算。据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介绍,“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这说明,扬州某公司要这两名员工加班事先并没有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或者是虽然协商了但却协商不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由此可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这两名员工在企业没有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加班。

二、企业一般性的生产任务紧迫不能强迫员工加班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显然,审理此案法官指的是《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那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事实又是怎样的呢?

据媒体报道的情况,扬州某公司之所以要王某和李某加班,是因为如果这批产品不在当天完成检验,公司就将违约。显然,这一情况即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情形,也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说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形。我想,也不会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为,如果属于此类情形,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肯定会明确说出来,没有必要隐瞒。

由此可见,“法无禁止皆可为”,在企业出现一般性的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这两名员工也可以拒绝加班。

三、审理法院因员工拒绝加班要求其向企业支付赔偿的判决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以上分析说了,王某和李某拒绝加班既没有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既然两人拒绝加班没有违法,审理法院因两人拒绝加班就要求其向企业支付赔偿的判决是不合法的。

此外,从道德伦理上讲,王某和李某“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从表面上看是不对的,可是如果我们再分析一下,这两人为何在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还要拒绝加班呢?就可以看出,这至少说明这两人与扬州某公司的关系是比较紧张的。至于关系紧张的原因,有可能是两人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而公司不愿与他俩续签劳动合同,也有可能是其它原因。从当前情况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员工与企业关系紧张往往是企业胡作非为造成的。所以,这两人与扬州某公司关系紧张,很大的可能是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中国有句成语叫“将心比心”。企业不把员工当亲人,员工又怎么会把企业当成家呢?

现代管理学有个“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凭什么企业赚了钱就是企业主的,企业赔了钱就要员工也来承担?

所以说,审理法院因两人拒绝加班就要求其向企业支付赔偿的判决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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