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腾讯又花式上了热搜,这次是鹅厂自家“后院”起火了。
7月14日,红星新闻爆料腾讯高级工程师闫先生因“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退,要求补发加班费等500余万却两度败诉。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闫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并无工时不足之实。随后,腾讯出面表示,辞退原因是该员工未能匹配对应岗位要求,并非仅仅是工时不足。
对于腾讯和闫先生两方不一致的说辞,有站在闫先生这边的,也有为鹅厂说话的,但不管哪方都认为:赢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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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红星新闻报道,阎先生在2012年7月以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一职进入腾讯。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此后便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在2019年3月28日的时候,腾讯集团以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闫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闫先生不满这一理由,先后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请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都未能成功。闫先生不认同法院的判决,此次打算提起第三次诉讼。
令笔者意外的是,在搜索事件相关信息时发现,闫先生这事去年便上过新闻。前几次是闫先生以自己社交账号“澳洲盖茨”控诉,这次则是通过媒体,此时闫先生的微博账号已被投诉显示“查无此人”。
2019年12月,闫先生开始在微博讲述自己的遭遇。在文章中,闫先生称自己大学是计算机专业,到腾讯前已工作多年,从入职腾讯就是T3高级工程师。2012年入职腾讯互动娱乐事业群,刚入职半年期间天天加班到深夜,基本加到晚上十一二点,有时候两三点,周末也不休息,有时候还会通宵加班。因为长期加班导致自己严重抑郁,健康透支。
接下来笔者会通过对照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梳理争议点,方便大家看清事情真相。
二审判决书(图源见水印)
1.是否真的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
腾讯主张,根据《员工假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各个部门可以根据岗位情况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但闫先生在岗时间需要达到8小时。而腾讯提供的在岗时长统计表(根据监控视频统计)显示,2019年2月、3月上午8点至下午18点期间,闫先生在卡位时长每天3至6小时不等,均不足8小时。
对此,闫先生表示:首先,在岗时长统计表是基于监控视频统计,只要自己离开座位就算脱岗。但其工作场所并未固定,存在经常去其他工作场所培训、开会、跟领导汇报、跨部门合作的情形,工位并非其唯一工作场所。而腾讯却将这些归为缺席。闫先生要求拿出在他可能出现的各个工作场所的全时段监控视频。
其次,腾讯公司仅提供了每天10点到18点的两段工位监控视频,此时间段一共为8小时,且包含了每日午休的2小时。“按照通常的逻辑也可以知悉,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在该监控视频时间段满足8小时全部在工位的要求。”闫先生还指出,两段监控视频不是连续的,截断翻录痕迹明显,不能作为证据。然而法院认为闫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不能作为有效有力证据,不予采信。
2.是否存在加班情况?
闫先生表示他不仅不摸鱼,反而还长期存在加班事实,每天工作时间远超8小时。只是腾讯从其入职起,就是弹性工作制,从来不考勤,工作日18点后仍工作是常态。他提供了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和反映其他员工晚间工作状态和赶班车的视频,主张其存在加班的情况。虽然法院不予以采纳。
3.即使在岗时间不足,腾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约定: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的,将被视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也有明确:“上班时间擅离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将视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法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保障他们的劳动权利。按腾讯方的说法,闫先生长期以来的在岗表现及违纪情况,在团队内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若闫先生真有迟到早退之实,达到处罚标准时,腾讯应该予以相应的管理、处置,按规定进行工资扣减等处罚,但腾讯并未提供相关处罚证据。而闫先生在微博账号里也提到,公司从未给过他书面警告也没扣过考勤工资。
综上可知,双方举证能力悬殊,闫先生所能提供的证据只有电子证据。而腾讯方的弹性工作制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如何计算八小时在岗时间,在让闫先生离职前也没有经过民主公示和闫先生同意。
从这件事情,我们也足以一睹“弹性工作制”的“风采”了。所谓弹性工作制,就是“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灵活地、自主地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资方往往宣传称,这能让员工自由地分配工作时间,拥有更多闲暇时间。不过,话说的很好听,在实际执行中,弹性工作制往往只是让员工加班而且免除加班费的借口。所谓的弹性,就像皮筋一样,只能往多了弹。与其说是自由分配时间,不如说是随时待命加班。
众所周知,近些年来,996福报的加班文化,早已是互联网行业的普遍现象。与之伴随的过劳死的新闻报道,也就不绝如缕。早在2006年,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人才蓝皮书《中国人才发展报告 NO.3》就指出,七成知识分子走在“过劳死”的边缘。而据有关统计数据,我国每年大约有60万人过劳猝死。可见,过劳不仅存在于体力劳动者中,而且也愈加存在于脑力劳动者中了。
鲁迅把过去的历史总结为“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和“暂时坐稳了奴隶的时代”。今天的劳动者们,却可以分为“暂时坐稳了奴隶的劳动者”和“想做奴隶而不得的劳动者”了——一方面是部分劳动者的加班与过度劳累,而另一方面是部分劳动者的想“996福报”而不得的被失业;而这种情况,显而易见地,在当下还要愈演愈烈。
而在劳资纠纷面前,劳动者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事实上,在资方面前,个人的举证往往是无力的。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资方可以针对一切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假期管理制度》,甚至《劳动保护法》,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证据。而员工自己,常规时间之外的加班、调休,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规定,是否有充足的审批手续,显然要不确定的多,能形成证据留在员工手里的更是微乎其微。
尤其是在所谓的弹性工作制面前,正如网友说的:你跟他讲法律时,他跟你谈情怀;你跟他讲情怀时,他偏要跟你谈法律。进而提出,员工切不可相信公司的鬼话,一定要做好自己工作的各种证据的准备。
然而恐怕也难——必胜客有南山,其他必胜客自然也有北山、东山、靠山,或者其他什么劳什子的山。
怎么办呢?对呀,怎么办呢?
参考资料:
[1] 红星新闻,腾讯高级工程师因“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退 反诉加班费等500余万两度败诉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2203531577654819&wfr=spider&for=pc
[2] 互联网企业,真的需要所谓「弹性工作制」吗?
https://mp.weixin.qq.com/s/am-tfXYL9XidoWYXy-GdkQ
[3] 深圳晚报,七成知识分子走在“过劳死”的边缘
http://news.sina.com.cn/o/2006-08-07/15549681424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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