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在Utility Air Regulatory Group v. EPA一案中为美国环境保护署的碳排放监管权带上了紧箍咒,使其丧失了根据“清洁空气法案”灵活制定碳排放监管措施的能力。迟至2007,美国环境保护署获得了监管汽车尾气排放等流动污染源的权力,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被列入“清洁空气法案”所定义的空气污染物。然而在2011年,当环境保护署通过新规,想对固定污染源如电厂,炼油厂和水泥厂进行碳排放监管时,马上遇到来自上述工厂和美国商会的阻挠。虽然最高法院最后裁定,环境保护署可以对大型固定污染源进行碳排放监管,但其在具体措施制定上的自由裁量权却同时受到极大地限制。除非国会明确修改现行的“清洁空气法案”,否则环境保护署在进行碳排放监管时还是会动辄得咎。由于最高法院的判词为反对监管方发起进一步的法律诉讼留出了后门,未来旷日持久的官司战将极大延缓美国的减排努力。
美国国内以共和党为代表的政治势力一直不相信温室气体排放和全球气候暖化存在因果联系,因此也一直反对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因为这将大大提高美国现行结构下的经济运行成本。自从共和党2010年控制众议院,在国会层面通过修改1960年代制定的“清洁空气法案”来应对全球暖化就一直是水中月、镜中花。奥巴马政府无奈之下只得通过行政手段,由环境保护署出面来推动国内碳排放监管。其实在这个案子中,环境保护署通过自己对现行法案的灵活解读,已经放弃了对年排放量在10万吨以下的工矿企业及机构的监管。换言之,美国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并没有受到影响,依旧可以延续昨天的故事。可就是这样,最高法院也没有接受,反而将环保署的释法权全面压缩,导致美国的减排努力走进了死胡同。虽然表面上看,这次的判决让环保署的监管面扩大到了全国83%的碳排放量,但因为在具体制定监管措施上自由裁量权有限,需要等待国会明确授权,只要共和党继续把持众议院,在修法上拖延,美国的减排也就将一直拖下去。
应对全球暖化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作为人均碳排放量最高的国家在这方面却乏善可陈,动作迟缓。国内政治的掣肘导致美国在去年华沙气候大会期间就表现得缺乏兑现减排目标的意愿。这次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减排问题上可谓前进小半步,后退一大步。表面上最强调政策中立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在三权分立的幌子下做出了对全球减排最具政策性影响的判决。如果该判决的负面影响在将来得不到扭转,美国的全球领导力将受到极大侵蚀。当然对中国等国家而言,这反而是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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