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民
今年的3月8日,美军的监测船在海南岛120公里处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针对中国海军进行海洋监测,遭到中国舰艇驱逐。美国政府就此先行发难,指责中国,并称将会持续进行监测活动。
从法律的角度,这是一个简单的刑法学问题。
一、事发地点
事发地点位于海南岛120公里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但是中国专属经济区。中国根据1996年5月15日批准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声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二、事发经过
美军的监测船在海南岛120公里处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针对中国海军进行的海洋监测,严重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的规定和中国在1996年5月15日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的声明。
美军的监测船在海南岛120公里处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针对中国海军进行海洋监测的行为,是针对中国国家政权的敌对行为,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国家安全,属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美军的监测船在海南岛120公里处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针对中国海军进行海洋监测的行为,属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美军的监测船上的工作人员,能够胜任其所从事的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纽伦堡审判”中“国家行为不免除个人责任”的原则,即使美军的监测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针对中国海军进行海洋监测的行为,是执行美国政府的命令,美国政府的责任可以依法豁免,而执行命令的个人必须承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刑事责任。
中国舰艇对美军监测船的驱逐,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行为。
三、结论
1、美国政府就“美军的监测船在海南岛120公里处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针对中国海军进行海洋监测,遭到中国舰艇驱逐”指责中国,并称将会持续进行监测活动的行为,说明美军监测船执行的是美国政府的命令,根据“国家行为不免除个人责任”的原则,美军监测船上执行美国命令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刑事责任。
2、中国舰艇对美军监测船的驱逐,属于正当防卫。并且应当在发现此类情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直接击毁动力设施,将其拖回进行审判,宣告主权。遇有暴力抵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防卫行为。
3、中国舰艇对美军监测船的驱逐,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则美国政府对此的指责,属于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
2009年3月14日星期六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声明: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责任编辑:he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