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认为,只有在一个解除管制的世界里,大企业才最有降低价格和改进质量的动力。而解除管制意味着对于进入该市场的限制很少,而且市场对国内外竞争者全都开放。
自然垄断本身就限制了市场的进入。解除管制凭什么就能激励自然垄断的大企业去降低价格和改进质量呢?除非原来的管制本身就是禁止大企业降低价格和改进质量的。那么,把这样的管制与其它类型的管制混为一谈,一味要求解除管制就是荒唐的。
《克莱顿法》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它特别为工会的活动提供了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权。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是一场声势浩大的反托拉斯运动的产物。这场运动以中小企业主、中小店主、农场主和职员为主体,团结了工人和农业雇工,以信仰自由竞争的知识分子为旗手,迫使国会通过一个模棱两可的、安抚性的反托拉斯法。奇怪的是,该法的提案者竟是石油托拉斯主人洛克菲勒的亲信约翰·谢尔曼。因此,毫不奇怪,美国最高法院拒绝解散控制98%炼糖能力的炼糖托拉斯以及美孚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等典型的垄断企业,却宣布工会犯有‘以限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为目的的‘阴谋罪’。”1而《克莱顿法》对工会的反托拉斯豁免则坐实了工会是一个“垄断”组织,但这也说明马克思所批评的“工联主义”的工会对于资产阶级是有利的。
虽然摩根通过兼并而形成了一家巨型公司,在其巅峰时期该公司曾独占60%的市场,但最高法院却认为,企业规模大小本身并不构成违法问题。那个时期和现在一样,法院关注更多的是反竞争行为而不是纯粹的垄断结构。
典型的讼师诡辩。垄断结构本身就是一种反竞争的行为。如果兼并之前的两家相互竞争的企业没有相互勾结,那么兼并之后,这两家就有了比相互勾结更紧密的结合,不再可能相互竞争了,怎么能说兼并不是反竞争的呢?
政府在1969年提出诉讼,控告IBM“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目的的数字计算机”。这一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直到里根当局反托拉斯事务主管威廉·巴克斯特仔细复查该案后,才于1982年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由,撤消了这一诉讼。政府的理由是,与电信业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巴克斯特认为,这一产业本质上是竞争性的,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效率。
难道说,先有管制才后有垄断或者说一定要有管制才谈得上垄断吗?要是这样的话,就没有必要管制垄断了,因为没有管制就不会有垄断。里根时代真的是大资本家的幸福时代,而美国人民则为之承受巨额国债。
(对于微软垄断案),上诉法院面临的真正的两难问题是:法律应该怎样处置一个通过粗暴甚至有时非法的手段才获得垄断地位的竞争者,而其创新产品已经俨然成了全世界的标准,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已经加以接受和采用。
实际上,在电信业,当年贝尔的标准也是有线电信系统的世界性标准,只是美国电报电话公司不象微软公司那样具有世界性的垄断力量,而只是在美国国内进行垄断。上诉法院的为难,表明美国政府具有通过其国内大企业控制世界的企图,从而不愿意轻易毁坏其国内大企业控制世界的能力。
近30年来,产业管制在放松,反托拉斯法在很大程度上废除了自己的信条:“制止资本的大量集聚,因为在资本的大量集聚面前,人们是无能为力的。”久而久之,所有的手段都指向了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目标。
是什么引起了这种对反托拉斯政策态度的变化呢?首先,经济学家发现,高度集中的产业有时也会表现出非凡的业绩。不存在将结构和绩效挂钩在一起的铁律。怎样解开这个谜团呢?某些经济学家求助于熊彼特假设。集中化产业中的企业确实得到了垄断利润,但市场的规模也意味着大企业能将大量的利润用于研究与开发的投资上。如果正像熊彼特所说的那样,技术变革真的是源于大企业,那么,宰杀这只能下金蛋的鹅显然是愚蠢的。
对新的管制与反托拉斯政策的第二个支持,来自对竞争性质的观点进行的反思与修正。考虑到实验证据和观察两方面的材料,许多经济学家开始相信,只要能严格禁止勾结,即使在寡头市场,也会存在激烈的竞争。按照这种观点,反托拉斯法惟一合理的目的,应该是对不合理的、限制竞争的协议(明显的或隐蔽的)加以禁止,以代替现行的法规。
第三,钟摆之所以转向反对严格实施反托拉斯政策,是因为人们越来越强调市场力量和基于市场的激励因素经济思潮。这一取向受到芝加哥学派拥护者们的推波助澜。他们认为,绝大多数垄断权力是由政府干预所引起的。根据这种观点,垄断权主要处在政府许可的保护范围之内。重要的例子包括:对国际贸易的管制;反托拉斯法对工会的豁免;通过专利权实现的垄断保护;职业进入的障碍;医疗保健方面的限制。自由放任主义的倡导者还认为,减少政府管制就会强化竞争。
减少反托拉斯行动的最后一个理由是进口竞争的激化。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在加强市场秩序方面,国际竞争的威胁是比国内反托拉斯法有力得多的工具。
然而,“在资本的大量集聚面前,人们是无能为力的”局面并没有发生变化。
将放松管制和反对严格实施反托拉斯法建立在某个经济学家的假设上是十分不严肃的。即便这个假设是成立的,那么也需要计量一下技术变革的企业的规模有多大就足够了。如果鹌鹑就能下金蛋,又何必非得要横冲直撞的鹅呢?
其次,兼并本身就是明目张胆的勾结和对竞争的直接限制。限制勾结而不限制兼并,是捡芝麻而丢西瓜的行为。
再次,芝加哥学派的目的决不在于取消知识产权,而在于打压工人的抗争。而减少政府的管制根本强化不了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只会方便大企业吞并小企业,强化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工人之间的竞争,从而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
最后,生产能力相对于市场容量的巨大提高是自由竞争日暮途穷的根本原因。生产的社会化是托拉斯得以存在和难以反对的重要原因。现在的托拉斯早已不局限一国,而是以国际兼并和跨国公司的形式,实现了全球化。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并购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妨碍了这些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努力,也使得发达国家本身更深地被套牢在跨国公司的垄断之下。对于这样的跨国公司正需要世界各国政府合力进行限制2。
小结
资本主义政府的原则是为资产阶级服务,尤其是为大资本家服务,其管制行为也必须遵循这个原则。所以,表面严厉而实际宽松是美国政府管制的一个特征,另一个特征则是对大企业宽松对中小企业严厉,限制中小企业对于大企业可能造成的竞争威胁。而美国历史上最严厉的反垄断也不过是让资本家拆分他们的公司,而不是剥夺资本家的公司。
作为帝国主义的标志性特征的垄断不仅不可能被资产阶级政府有效管制,而且会成为这些国家掠夺国内外劳动群众的得力工具。但这并不妨碍发达国家的政府官员和研究人员反对发展中国家里存在同样的垄断,其目的自然是要让发展中国家的一盘散沙屈从于发达国家的钢筋水泥。
大企业的垄断是生产的社会化的一个方向,为共产主义革命奠定了物质基础。反对垄断就要推动整个社会向新的历史阶段前进,而不是倒退。
本文摘自《微观经济学真相》一书的第15章“促进市场更富效率”。
1. 韩德强著《萨缪尔森〈经济学〉批判——竞争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2.这里不用“管制”这个词,是因为它在美国的实践中具有助纣为虐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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