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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新贵讲座:多元化的和谐·福利·法治社会

康新贵 · 2007-12-18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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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讲座

主题:多元化的和谐•福利•法治社会——对中国发展道路的思考
主讲人:康新贵(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税务师)
时间:2007年12月16日星期日下午2:30——4:30
地点:北大资源宾馆三层1308室  书社
网站http://www.wyzxsx.com    电话:010-62760856
主办:书社   

下面是提供的演讲稿,供读者参阅。

多元化的和谐·福利·法治社会

——对中国发展道路的思考

康新贵

摘要:当代社会,控制社会的因素不再是某种单一的力量,控制社会发展演变的因素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和发展趋势。多元化,是当今社会最本质的特征,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从社会分层方面看,中国社会目前已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其中劳动者又分化为三个子阶层:发展型、温饱型、贫困型。在阶层多元化的社会里,不同阶层对社会需求、期望的不同,对社会公正、正义的理解和要求的不同,要求社会对此作出积极的反应,求同存异,最大限度的包容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追求,平衡、整合各阶层的利益,使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缓和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张力。从而使社会趋于稳定发展,避免大规模的暴力阶级斗争。这里,阶层妥协是政治解决阶层矛盾的唯一有效和良性的方法,是民主的象征。但是在四个阶层中,劳动者属弱势群体.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使各阶层不能真正实际享受平等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以保护本阶层的利益。西欧和北欧国家的经验表明,建设福利社会,是阶层斗争和妥协的结果,是对公正与正义的追求。国家通过提供社会福利延缓、减弱了阶级斗争尤其是暴力阶级斗争的爆发,并使政府的合法性得到各阶层的共同认可。很明显,建设福利国家是社会得以相对平稳发展的基础。而法治社会——以民主为基础的法治,使福利社会合理化、制度化。

关键词:多元化、四个阶层、阶级斗争、暴力与非暴力、和谐福利法治社会

一、在当代社会,控制社会发展的力量呈现多元化的状态和趋势,多元化是当代社会最本质的特征。

当代社会,控制社会的力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控制社会的因素不再是某种单一的力量。控制社会发展演变的因素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和发展趋势。从经济发展和增长的角度来看,决定公司经济增长、左右公司经营发展的不再是单一的经济资本,知识、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人力资本,越来越成为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社会资本也日益受到重视和认可。那种由经济资本所有人——资本家一人决定的经营管理模式已被职业经理层取代。微观经济上的这一深刻变化,由单一的资本拥有者控制公司到经济资本、科学技术、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共同控制公司的命脉,即由单一制控制因素到多元化因素控制。这一变迁必然反映到宏观的政治结构和文化价值观念上,引起政治制度、文化价值观念上的深刻变化。经济因素的多元化,使其拥有不同资本因素的人群形成不同的阶层。不同阶层对控制社会的稀缺资源的争夺,必然反映到政治舞台上,各种代表不同阶层、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便活跃在国家政治体系的各个层次上;同时,不同阶层因其社会地位的不同,对社会期望的不同,其价值观念、对社会公正、正义的理解和认同也就有所不同。这种价值观念、价值追求目标的不同,使意识形态呈现多元化融合的状态和发展趋势。在一个阶层多元化的社会里,各阶层必须共同生存在同一个社会大系统中,这就要求各阶层、利益集团之间除了争夺、斗争外,还要相互妥协达成各方都能基本接受的共识,使社会大系统获得相对稳定的发展机会和时间。各阶层能否相互妥协形成共识,其前提是各阶层,尤其是实际的统治阶层或集团对多元化的政治需求、多元化的价值目标、多元化资本等的容忍和认同的态度。这种容忍和认同态度的不同,使世界各国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道路。可以这么说,妥协是民主的象征,是政治解决阶层矛盾的唯一有效和良性的方法。前苏联、中国等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二次大战后的英、德等国建设福利国家,北欧国家,如瑞典则走上社会民主主义道路。这些选择不同道路的背后,必然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其中政治上的主要原因是各国统治阶级及其政府对阶级矛盾的态度和处理的不同。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里是不可避免的,阶级斗争有二种基本形式:暴力和非暴力,前者是一种你死我活的暴力斗争,其结局可能有二种,反抗者成功建立新政府或者反抗者被武力镇压,不论哪一种结局,都将是胜者的专制;后者是一种较为缓和的非暴力斗争和妥协,其结果使社会得以延续发展。是激化、置之不理阶级矛盾?还是平衡各阶级利益,使尖锐的阶级矛盾趋于缓和?这种政治方式的不同,部分取决于统治阶级及其政府对公正、正义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以及对被统治阶级的公正、正义观念的认同程度。

历史发展到今天,迎来了多元化时代。多元化,是当今世界最本质的特征。如果说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其控制社会的力量是单一的;当今世界控制社会的力量则

呈现多元化的状态和发展趋势,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多元化社会,比单一因素控制的社会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机会和可能。多元化,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在多元化社会里,要求各阶层、利益集团共存,如何调整各阶层的矛盾,如何平衡各阶层的利益以及综合各种利益并实现全社会综合利益最大化,如何实现社会的公正与正义,是多元化社会首要的基本任务。

中国社会目前已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在四个阶层中,劳动者阶层属弱势群体,他们在改革中获得的利益最少甚至是绝对的利益受损体,但理论上他们又是领导阶级,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如何平衡劳动者阶级与强势集团的利益冲突,确立各阶层均能接受的社会公正、正义价值观念,是中国社会能否获得稳定发展所需时间的基础。

二、中国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四个阶层

在现代社会学理论中,阶级或阶层都是指按一定标准区分的社会群体,这些不同的社会群体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是什么决定了阶级的划分?有二种最基本的经典理论模式和分析框架:一是马克思依据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来界定阶级,资产阶级拥有并控制着生产资料,剥削无产阶级的劳动,社会被划分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二个对立的阵营;二是马克斯••韦伯认为分层体系中除了经济之外,还有二个重要的维度:权力和声望。马克思则认为权力和声望最终来源于财富,而马克斯••韦伯认为它们与经济是相对独立的。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最初来源,劳动者获得工资、资本家获得利润、地主获得地租,因此,社会形成工人、资本家和地主三个主要阶级。英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认为,社会根据三种“市场能力”划分为三种阶级,即掌握生产资料的市场能力的上层阶级、具有教育和技能的市场能力的中产阶级、具有体力劳动的市场能力的下层阶级。

(一)、我国学者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分层研究,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

1.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陆学艺主持的“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提出:一个现代化社会分层结构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已现雏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向与现代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方向转变;并且这种结构正在趋于稳定;中国城市的社会等级结构正在向橄榄性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演变,而乡村地区或城乡结合的县级行政区的社会阶层结构要转变为现代社会阶层结构,则还要走很漫长的路的基本判断。课题组提出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划分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理论框架,并据此勾画了当代中国社会十大阶层和五种社会地位等级组成的社会分层结构。十个社会阶层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和五种社会等级:社会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和底层。其中:1)、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指在党政、事业和社会团体机关单位中行使实际行政职权的领导干部。在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中约为2.1%(1999年数据,下同)。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委和直辖市中具有实际行政管理职权的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各省、市、地区中具有实际行政管理职权的乡科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2)、经理人员阶层,指在大中型企业中非业主身份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该阶层约占全部就业人口的1.5%。3)、私营企业主阶层,指拥有私人资本和固定资产,并雇佣职工进行经营以获取利润的人员,按现行政策,雇工在8人以上的企业主称私营企业主,他们是改革开放以后产生的一个阶层。按1999年的数据,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中占0.6%。4)、专业技术人员,在社会结构中占5.1%。指在各种经济成分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全民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中专门从事各种专业性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他们大多经过中高等专业知识及专门职业技术培训,并具有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专业分工要求的专业知识及专门技术。 5)、办事人员阶层,指协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专职办公人员。这个阶层在社会上被称为白领,主要有党政机关中的中低层公务员,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的基层管理人员和非专业性办事人员。在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重为4.8%。6)、个体工商户阶层,指拥有少量私人资本,从事小规模生产、流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并以此为生的人,自己参加劳动和经营,有些还有专业的技术和手艺,有些还带一些徒弟,雇请少量帮工或不雇请帮工(不超过7人)。他们被称为小业主、小雇主、个体工商户,在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中占4.2%。7)、商业服务人员阶层,指在商业、服务行业中从事非专业性的体力和非体力劳动的工作人员。现阶段这个阶层在社会阶层结构中的比重为12%,其中约1/3是农民工。由于中国目前的商业服务业还不发达,而且产业层次较低,这一阶层的绝大多数成员的社会经济状况与产业工人阶层较为类似。但在一些大城市中,在与国际较为接轨的商业服务业部门中,商业服务业人员的社会经济状况较接近办事人员阶层。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推进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这一阶层的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8)、产业工人阶层,指在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中从事直接和辅助性生产的体力、半体力劳动的人员。产业工人阶层在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中占22.6%,其中30%左右是农民工。9)、农业劳动者阶层,指承包集体所有的耕地,主要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并以农(林、牧、渔)业为惟一或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民。主要从事农业劳动,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只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4%。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这个阶层还会继续缩小。10)、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指无固定职业的劳动年龄的人群,目前这个阶层在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中的比重约占3.1%。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就业机会不足使许多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青年劳动力长期待业。城市大批征用农用地,则使大批农民无地可种,而这些农民在城镇一时还找不到合适的职业。另外,还有不少城乡居民因为残障或长期卧病的困扰而不能就业,他们多数也陷入贫困境地。目前,这几部分人的数量还在继续增加。

同时,这十大阶层又分属于五种社会地位等级,五种等级是社会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和底层。各社会阶层及地位等级群体的高低等级排列,是依据其对三种资源的拥有量和其所拥有的资源的重要程度来决定的。如社会上层,主要由国家与社会管理层中的高层领导干部、经营人员阶层中的大企业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大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中的高级专业人员组成;中上层由国家与社会管理层中的中低层领导干部、经营人员阶层中的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小企业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中等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中的中级专业人员组成;中中层主要由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小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中的初级专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阶层中的收入等较高的个体户、办事人员阶层中的办事人员、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中、产业工人阶层中的工资福利保障等较高的人员、农业劳动者阶层中的收入等较好的人员组成组成;中下层主要由个体工商户阶层中的一般个体户、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中的一般人员、产业工人阶层中的一般人员、农业劳动者阶层中的一般人员组成;底层主要由商业服务业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中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并缺乏就业保障的部分人员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阶层组成。⑴

十个阶层、五种社会地位,每个阶层全部或部分属于某种社会地位。十个阶层中的“阶层”,显然不是社会地位的区分,一个“阶层”分属于几个社会地位的群体,这种“阶层”的概念更多的类似于“职业”的概念。如此,或许称为十种职业或更为模糊的十种人分为五种社会地位可能更能表达划分阶层的本意。五种社会地位,同一社会地位中不同“阶层”(指十个阶层中的阶层,下同)之间的“同质性”比处于不同社会地位中但属于同一“阶层”之间的“同质性”可能更低。如社会上层中的高级专业人员与社会中上层中的中级专业人员的“同质性”显然高于与同属上层中的大私营企业主、高层领导干部的“同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五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差异(指阶级位置、阶级意识等差异),就不是阶级或阶层之间的差异。划分不同社会地位的目的在这里就不是很清晰。

2.清华大学李强、孙立平、沈原教授提出:根据改革以来人们利益获得和利益受损的状况,将中国人分为四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⑵特殊获益者群体是在改革20余年中获益最大的人,如民营企业家、各种老板、公司董事长、高级经理、工程承包人、市场上的各种经纪人、歌星、影星、球星等明星,以及与外资、外企结合的外企管理层、技术层等等;普通获益者群体是改革以来在经济以及各种社会资源方面获得了明显的利益的群体,包括各个阶层的人,其中既有知识分子、干部,也有普通的经营管理者、办事员、店员、工人、农民等;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是指在改革的现阶段利益受到损害者,包括在改革前期获益的前两个群体中的一部分,如城镇中的失业、下岗人员;社会底层群体指贫困地区的农民等等。

3.李强教授提出的“倒丁字形的社会结构”,⑶是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的职业数据计算的。数据分析发现,中国的总体社会结构,既不是“橄榄型”的,也不是“金字塔型”的,而呈现的是一个倒过来的“丁字型”的社会结构。从全国就业人口看,发现了一个巨大的处在很低的社会经济地位上的群体,该群体内部的分值高度一致的,在形状上类似于倒过来的汉字“丁”字型的一横,而丁字型的一竖代表一个很长的直柱型群体,该直柱形群体是由一系列的处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上的阶层构成的。李强教授强调,根据社会学的理论,“金字塔型”社会结构是一种很不理想的结构,由于底层巨大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现在,所发现的“倒丁字型”的社会结构,问题比“金字塔型”结构还要严峻,由于底层更大,社会就更不稳定,更容易产生社会冲突。

4.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提出了“断裂论”,⑷ 什么是一个断裂的社会?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几个时代的成分同时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社会发展阶段。其基本论点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出现了社会资源继80年代中后期的“社会扩散”而向少数人手中积聚的演变;在向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那些弱式群体,如国企下岗失业工人、进城的农民工等,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很难实现由传统社会身份向现代社会身份的转变;经济改革的结果并未带来相应的社会发展结果,并未为广大的社会成员所分享,形成了一个断裂的社会。

5.中国人民大学李路路教授提出了“阶层关系双重再生模式”。⑸ “再生产”有两个含义:一是阶层的继承关系占据主导地位;二是这一阶层再生产模式在中国城市社会的制度转型过程中依然会被持续地再生产出来,原有的相对流动机会的分布模式被延续下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5个阶层的分析:权力优势阶层、一般管理人员/办事人员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工人/农民阶层和自雇佣者阶层。

6.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培林、张翼提出了消费分层。⑹将国际上通行的衡量消费水平的恩格尔系数作为消费分层的划分依据,划分了七个阶层:最富裕阶层,占家庭百分比为7.2%、富裕阶层,占家庭百分比为10.6%、中上阶层,占家庭百分比为为17.7%、中间阶层,占家庭百分比为为22.0%、中下阶层,占家庭百分比为为19.7%、贫困阶层,占家庭百分比为12.9%、最贫困阶层,占家庭百分比为9.9%。

7.仇立平教授对上海的社会分层研究中,以“职业地位”作为社会分层的标准,认为上海存在界限分明的5大社会阶层:上上阶层以领导干部为主,包括私人企业主、外商代理人在内的职业群体;中上阶层以办事人员或职员为主的职业群体;中间阶层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职业群体;中下阶层以商业从业人员为主的职业群体;下下阶层以工人、农民、居民生活服务业人员为主的职业群体。基本上是“金字塔”型结构,其最上层是“权力+财富阶层”,而最下层是无权无财的“普通大众”。被调查者认同自己家庭属于上上层的占被调查者的0.5%,中上阶层的占5.6%,中间阶层的占52.7%,中下阶层的占35.8%,下下阶层的占5.4%。大部分调查对象都把自己的家庭看作是中间或中间偏下的阶层。⑺

(二)、应当如何划分阶级,换言之划分阶级的的目的和方法是什么?

社会分层研究必须回答二个基本问题:一是分层的目的是什么,二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是什么。

何谓阶级?列宁有一个经典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他们在一定的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⑻列宁的这一定义回答了阶级的定义是什么?划分的标准是什么?有何意义?至少有三点是应当肯定的:一是阶级是相同、类似人群的集团;二是阶级的不同,是因为社会地位的不同,即划分阶级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不同集团的社会地位,相应的划分阶级的标准应当是能够区别社会地位的那些要素。当然,社会地位的不同,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间,可能有不同的含义;第三,集团间是不平等的,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一个集团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按照列宁对阶级的定义,同一群体中的人们构成一个阶级(或阶层),这个阶层内部有相当高的同质性。即阶层内部的组成人员有相似的自身需要和相似的对外部社会的期望。表现为有相似的政治倾向、经济利益、文化价值观念等而区别于其他阶层。在阶层内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共同阶级意识——共同的处境和利益的共同意识。美国著名学者埃里克·奥林·赖特教授认为这种阶级意识是个人通过他们的阶级位置取得物质利益和生活经验塑造的。⑼

如果划分阶层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地位,划分阶层的方法和标准就应当是找出那些能够形成不同社会地位的的主要原因和要素,以这些原因和要素来区分不同的群体。

为什么会出现社会地位的不平等,马克思、韦伯作出了二种最基本的经典理论分析。复旦大学刘欣教授认为:社会分层的基础是多元的,任何社会资源的不平等分配,都可以表现为阶层的差异;而社会资源之有价性的程度是同一定社会的制度安排和价值观念相联系的。⑽社会地位的差异和不平等,归根结底是由于对社会有价资源的占有不同所造成的。即不同的社会群体的不同社会地位,是因其对控制社会发展和现状或者是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那些稀缺资源的占有不同所造成的。

为什么是稀缺资源?因为物以稀为贵。根据现存资源数量的多寡及社会对该资源的需求和供应状况,资源可分为稀缺资源(严重的供不应求)、一般资源(供求基本平衡或供略大于求)、过剩资源(严重的供大于求)三种。只有拥有那些对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稀缺资源,才有可能给个人通过交换带来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相应的利益,拥有过剩资源,严重的供大于求,个人就很难用这种过剩的资源进行社会交换,换取价值较高的其他资源和利益。

本文依据人们对社会稀缺资源的控制和占有的不同,将当代中国社会划分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阶层、资本家阶层、中产阶级、劳动者阶层。其中劳动者又分为三个子阶层:贫困型、温饱型、发展型。在当今中国社会,稀缺资源包括政治权力、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社会资本等方面。

在传统的国家理论中,将国家看成是最高利益集团的代表,国家的决策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表达。近年来的国家权力的实际作为表明,国家是具有明显自主性的实体,有一定的独立目标和利益。同时,国家机关是由具体的各级官员组成,国家的意志和政策,依靠官员的行动成为现实。尤其在我国历史上,二千多年的中央集权体制,形成了国家具有极大的管理功能。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形成的历史惯性和文化沉淀,使得国家权力控制者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代表着某些集团的利益,但也有自己的追求目标和利益。尤其在我国,目前尚处于政府主导性社会,政府对各种社会资源的配置拥有很大的权力。国家权力的控制和政治资本不是人人都可以享有,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稀缺资源,依其占有的不同,社会地位的不同就明显的产生了。

经济资本的占有和控制,首先是按照对生产资料的拥有的不同,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整个社会被划分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生产资料对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工业化生产中是无与伦比的,是决定性的,甚至是唯一性的关键因素,拥有生产资料,便拥有一切。到20世纪中叶,“人力资本”的概念逐步为社会所接受,它被认为是教育提高了人的素质,从而提高了对生产资料的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越来越成为第一生产力。对科学技术这种稀缺资源的占有,也就成为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到20世纪60年代,“社会资本”的概念也逐步被人们接受。社会资本强调人是处在广泛的社会结构之中,他动员周围存在的社会网络资源,提高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这种“社会网络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以人们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认可为基础,带有排他性和平行性的特征。这种对社会资本占有的不同,对公司的发展,尤其是对某些行业和中、小公司来说,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例如中介行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社会网络、人力资本的作用是首要的,生产资料(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的多寡是次要的因素。这种“社会资本”拥有的不同,同样也成为一种阶层划分的依据。文化资本来源于教育,很明显,一般来说,一个受过高等教育乃至读过博士学位的人,比一个中学文化程度的人更容易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受教育的程度、文化水平的高低,也成为划分阶层的一个重要因素。

人们对政治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控制、占有的不同,其外部首先表现为职业的不同,一般来说,人们把职业看成是包含了各种资本资源占有使用信息的标准。本文以职业为基本点(强调不是以职业为标准,在市场机制完善的社会里,市场将职业所蕴涵收入、声望、对文化素质的要求等调整到一个较为合理的程度;在非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里,职业与收入、声望、对文化素质的要求等并不总是反映为正相关关系),再辅助以收入、消费水平等指数进行区别划分不同的社会地位。四个阶层的划分,是一种从决定社会地位高低的本质要素上进行划分,有助于我们从整体结构上认识社会。

本文对四个阶层在社会结构中所站占的比例,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陆学艺主持的“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提出的十种人各自所占的比例为基础,将十种人进行重新组合、整合,将十种人整合到四个阶层中,并参照其他国内学者的阶层划分数据,计算四个阶层在社会结构中各自所占的比例。

同时,本文对当代中国社会四个阶层的划分,基于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如下基本认识:

1.中国社会目前仍属于政府主导性社会,非完全的市场经济社会。政治权力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主导性作用,对社会的现状和变革起决定性的控制作用。而在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政治权力变量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比其他因素的影响并不显得更加突出。

2.目前社会的二极分化日益加剧而不是缩小,社会底层陷入贫困化。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进行政治协商、利益表达的途径不畅,进一步加剧了二极分化和他们对社会的不满。

3.社会中间层尚处于萌芽起步发展阶段,不仅不强大且地位不稳固。尚未形成共同的阶级意识并以此影响社会的发展趋势。

4.社会底层向上流动的渠道不畅通。

5.人口众多,经济处于发展中国家,产业不发达,没有容纳产生庞大中间层和大量吸收一般劳动力的经济环境。突出的表现为就业难、升迁难。

6.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缺乏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要素,价值观念出现紊乱。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缺乏价值观念的引导而出现紊乱。

(三)、四个阶层的构成和社会地位

1.国家管理人阶层,即由国家权力的实际控制者所组成的社会群体,由中央、地方的各级官员和受托享有政府管理权力的组织中的控制者组成,他们实际控制着社会的现状和发展走势。和哪个阶层组成联盟、倾向于哪个阶层;如何配置有限的资源、如何平衡各阶层的利益。这个阶层在整个社会的运行、调控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权力的实际控制者,强调的是实际控制者,这里强调指拥有实际控制权力的人,如省长、市长、镇长等,不包括机关的一般办事员、打字员等,以此将普通业务性的公务人员予以区别。

这个阶层,在美国著名学者埃里克·奥林·赖特教授的社会分层体系中,属于“国家雇佣”的“国家中产阶级”。⑾ 埃里克·奥林·赖特教授认为:就中产阶级同资产阶级联盟分离而言,国家雇佣可能被认为是特别重要的。在资本家公司内,通过如职业等级、垂直提升、工作保障等机制,以及对高层管理人员来说的,各种股利、管理人员和专家的物质利益倾向于与资产阶级的基本阶级利益紧密联系。然而,在国家内,中产阶级利益与资产阶级利益之间的这种联系远非这样直接。虽然从长远的观点看,国家雇佣的薪水依赖国家收入,而国家收入依赖健康的资本主义经济,也就是依赖利润,但一般国家雇员的物质利益并不直接依赖某一特定的资本家的利益。所以,国家雇佣能潜在的构成为中产阶级发展与资产阶级利益感相当不同的自己的阶级利益感的一个物质基础。相同条件下,在一个国家部门庞大的社会里,人们会认为,在意识形态上,中产阶级将比在一个国家部门相对较小的社会里,更独立于资产阶级。⑿

埃里克·奥林·赖特教授的上述观点在当今中国显得更为突出,清华大学李强教授认为,建国后至今我国始终处于革命、改革与实验中,制度或体制均发生重大变迁,制度不稳定造成政策发挥重要作用,改革实际上是一个不断用政策修改制度或体制的过程。⒀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管理人与哪个阶层结盟或倾向于哪个阶层就显得十分重要,它直接决定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本发展趋势。国家管理人与劳动者阶层结盟或倾向于劳动者阶层,发展市场经济,有可能形成一个以劳动者阶级占主导地位、包容其他阶级的多元化社会;与资本家结盟,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状况下,则形成权贵经济垄断国家经济的社会体系。在一个制度稳定的市场经济国家,政策因素对社会结构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中国社会的这一显著特征(与西方发达国家有本质的不同),决定了中国的国家管理人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拥有相对独立的自身需要、相对独立的阶层意识,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政治倾向、经济利益和文化价值观念。在私营企业中工作的经营管理人与国家管理人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私营企业中雇佣的管理层,基本上是资本家阶级的附庸,没有相对独立的诉求,也就不可能形成共同的阶级意识。由私营企业中工作的管理人员组成的群体,对社会的影响和控制,远不能与国家管理人对社会的影响和控制相提并论,二者的社会地位也明显的不同,,这就使得这二个群体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

国家管理人阶层,类似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提出的十个阶层中的国家与社会管理层,按照该课题组的研究数据,在1999年,这个阶层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为2.1%。

2.资本家阶层。传统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是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和实际控制者,主要由大、中资本家组成。拥有经济资本,有二个含义,一是拥有资本,二是资本有一定的数量,如50万、100万以上,这个最低数字对不同的企业很难确定,也没有必要。但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是必须的,哲学上讲,量变引起质变。这个数量,决定了资本家是以资本的运作为主。开小卖部的、摆地摊、擦皮鞋的,也有生产资料,但他们不是以资本的运作为主,他们是以劳动为生的自我雇佣的劳动者,他们不是微型的资本家,不属于资本家阶层。资本家阶层以对生产资料的拥有和控制分配社会资源,通过对企业的控制,影响和控制社会。这个阶层的共同特征是以资本的运作为主,通过资本运作获得利益。因为生产资料的拥有、控制仍然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因素,所以这个阶层对社会的经济控制依然有极强的能力,进而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这个阶层在中国目前是一小部分人,但能量很大。

资本家阶层,类似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提出的十个阶层中的大、中私营企业主,按照该课题组的研究数据,在1999年,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为0.6%,以中、小私营企业主为主体。减去小企业主,以大、中私营企业主构成的资本家阶层,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0.3%以下。

3.中产阶级——即中间阶层,这个阶层的划分至今不很明晰,有些模糊。中间阶层的划分既有职业的成份,又有收入、消费等方面的含义。从来源上看,包括“传统的中产阶级”:小私营企业主、发展较好的个体工商户等和“新中产阶级”: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宛丽认为,所谓中间阶层,是指占有一定的知识资本及职业声望资本,以从事脑力劳动为主,主要靠工资及薪金谋生,具有谋取一份较高收入、较好工作环境及条件的职业就业能力及相应的家庭消费能力,有一定的闲暇生活质量;对其劳动、工作对象拥有一定的支配权;具有公民、公德意识及相应社会关怀的社会地位分层群体。换言之,从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文化地位上看,他们均居于现阶段社会上层和下层的中间水平。⒁在形式上一般认为是主要由具有管理权利、专业技术知识的白领阶层,他们以知识的应用、行使管理权、特殊技能的发挥为主要工作方式。典型的如大、中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中、高级公司职员、大学教授、高级专家、自我雇佣的小私营企业主、持股人、企业承包人、高级营销人员、知名律师、中介行业的投资人、体育明星、歌星等等。

中产阶级阶层,类似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提出的十个阶层中的经营人员阶层中的大企业经理人员、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小企业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小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中的高级专业人员和部分中级专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阶层中的收入等较高的个体户等组成组成,对其进行分析组合,并参照其他学者的研究数据,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7%左右。

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中间阶层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在任何社会中,中间阶层都是维系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表现为中间阶层是介于高层和底层的缓冲层,当它成为社会主体时,高层与底层之间的冲突就会受到阻止,社会矛盾就会大大缓解;其次,中间层代表温和、保守的社会意识形态,当这种意识形态占据主导地位时,极端的思想和冲突观念就很难有发展的市场,这是社会稳定的思想原因;第三,这个阶层是引导社会消费的最主要的社会群体,当这个群体在人数上成为社会的多数时,其生活、消费方式就保证了社会有庞大、可持续增长的消费市场,从而拉动经济增长,这是经济增长稳定、持续的有力保障。所以,一个稳定、优良的社会阶层分布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即中间阶层人数较多,大资本家阶层和社会底层占较小的比例。如此,社会才能保持政治、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因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区间的差异较大。在阶层划分中辅助性的指标收入、消费水平等,因地区的不同,其绝对值也就不同。例如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年收入5万元左右可能达不到中产阶级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但在一些欠发达的地区,年收入4、5万元的营销人员可能会被认为属于中产阶级。

4.劳动者阶层。这个阶层的共同特征是以劳动为生。表层划分以职业和收入为主。依职业、收入的不同,这个阶层被细分为三个子阶层:贫困型、温饱型、发展型。

贫困型:不拥有任何稀缺资源,只拥有甚至不拥有过剩的劳动力资源。主要指贫困山区的农民、年老体弱和无技能的城市下岗职工、失业和半失业人员等。这部分人的生活极为贫困,是绝对生活贫困者。他们的年收入在3、4千元左右甚至更低,生存的基本物质需要,衣、食、住、行对他们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他们为如何生存而苦脑,一旦发生较大的疾病、子女上大学、意外事故等,对他们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灾难性打击,他们生活在社会最底层。

在中国西南、西北以及一些山区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这些地区的贫困人员总数有6500万人左右。⒂在城市中,形成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尤其是那些40-50岁左右的中年失业者及其家庭,这部分人的夫妻双方大部分只受过初等、中等教育,过去从事的主要是低技术的体力工作,现因公司不景气破产或停产、半停产,这部分人既不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新的经济增长产业,需要较高的文化程度,他们对此也没有任何机会,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的淘汰者,他们失去的不仅是工资收入,同时也失去了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在他们目前连自己的生活都成为困难的时候,他们又不幸的是家庭的中坚,上有老、下有小,其家庭成员一旦发生较大的疾病、上大学等较大的开支,都是他们无法解决的困难。他们在企业中长期从事单一、具体的体力性操作工作,没有经商做买卖的意识和能力,大量的民工涌进城市、大量的下岗、半下岗工人,使得小本经营买卖也变的竞争十分激烈和微利。从整体上说,他们的出路将会越来越难,他们比那些已退休的职工、比有一块承包地的农民更为困难,他们是改革利益的受损体。社会地位的下降、经济保障的灭失、城市生活中贫富的巨大反差、子女的前途也因此受到巨大的影响,这一切,使他们产生不满情绪。

贫困型劳动者,类似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提出的五种社会地位中的底层,主要由商业服务业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中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并缺乏就业保障的部分人员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阶层组成。对其进行分析组合,并参照其他学者的研究数据,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10%左右。

温饱型:不拥有任何稀缺资源,只拥有过剩或一般的劳动力资源。他们的共同特征是以体力劳动为生。典型的如一般企业的产业工人、服务行业中的普通服务员、建筑业的民工、自给自足的农民、小个体户、普通营业员等。因地区分布的不同,他们的收入也有所不同。在发达地区,如广州,他们的年收入在1-1.5万元左右。之所以将他们划分为温饱型,是说他们的生活刚刚脱离了绝对贫困线,他们的衣、食有了一定的保证,但他们依然很脆弱,面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疾病、失业、子女上大学、养老等问题,他们依然是束手无策,他们随时有可能因一个微小的振荡而掉进贫困型中。

温饱型劳动者,类似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提出的五种社会地位中的中下层个体工商户阶层中的一般个体户、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中的一般人员、产业工人阶层中的一般人员、农业劳动者阶层中的一般人员以及中中层中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的办事人员等组成。对其进行分析组合,并参照其他学者的研究数据,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70%左右。

发展型:拥有部分稀缺资源,是指智力型劳动者,他们是劳动者阶层的最高层。典型的如技术工人、公司中的普通管理人员、营销人员、中介行业中的一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教师等。他们的共同特征是以知识、技能性劳动为主,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受过良好的教育,且收入中等,他们依然属于劳动者阶层。与贫困型、温饱型劳动者相比,他们对工作的兴趣部分来自于生活的必须(解决物质需要);部分来自于对工作本身的兴趣和向上层流动的追求,他们渴望成功、渴望得到社会的认可,他们对自我成就等高层次需要有一定的追求。在发达地区,如广州,他们的年收入在4万元左右、在内地,在2万元左右。他们的社会地位较为稳定,有初步的失业、疾病和养老保障,他们已拥有一定的知识、技能、社会网络关系等稀缺资源,他们在社会上已有了一定的声望。之所以说他们是发展型,是说他们通过阶层流动、身份转换,有可能上升到中产阶级甚至更高,也有可能被淘汰而下降到温饱型、贫困型的行列。

发展型劳动者,类似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提出的十个阶层中的经营管理层中的中、小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部分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小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中的部分中级专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阶层中的收入等较高的个体户等组成组成,对其进行分析组合,并参照其他学者的研究数据,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估计在10%左右。

整个劳动者阶级在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为90%左右,中产阶级占7%左右,国家管理人占2.1%,资本家占0.3%以内。

四个阶层呈“倒十子架型”阶层分布,十字架的一横是温饱型劳动者,一竖是各个阶层。这种社会结构与李强教授提出的“倒丁字型结构”相似,高层与底层的冲突得不到有力的缓冲,是一种很不稳定的社会。同时,消费市场的增长缓慢从而导致经济发展的减缓也与此有关,很明显,贫困的社会底层不可能形成庞大的消费市场。

三、在多元化社会里,阶层妥协是解决阶层矛盾的唯一良性途径。

不同的阶层,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有不同的利益需求,这种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社会期望的实现,导致了在政治参与中的不同愿望和态度。各个阶层都希望把本阶层的利益需求反映到国家的法律制度、政策方针的制定中去,使本阶层的利益最大化和合法化。矛盾在于每个阶层都希望本阶层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动力,但社会资源——包括政治权力、经济资源、文化资源都属于稀缺资源,不可能满足每个阶层的利益需求,不同阶层竞争的结果是,势必将损害另一些阶层的利益,利益受损阶层就可能产生对社会的不满而对抗。在列宁对阶级的定义中,阶层矛盾表现为一个阶层占有另一个阶层的劳动,应当承认,资本家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如果说绝对的平均是有害无益的,也是不可能的和不公平的,但贫富差距过分的悬殊,不受控制的任其发展,也是很危险的。这种对剩余价值的分配和占有,至少应当得到劳动者阶层的普遍的认可;这种分配和占有,至少应当建立在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基本满足的基础上。尤其是对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至少应当达到当代社会应有的生活水平,即生理、安全等需要达到一个被普遍的社会心理所能接受、认可的程度。所以,一个理智、寻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应当平衡各阶层的利益,努力使社会牺牲最小。

阶级矛盾有两种基本形式,暴力和非暴力的。暴力革命,起因于对立的阶级相互之间水火不容,无法用阶级妥协的方式解决阶级矛盾。典型的暴力革命如上个世纪初的苏联革命和中国革命,是两个对立的阶级——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生死较量。在苏联,当时的工人阶级挣扎在贫困死亡线上,而资本家阶级及其统治者不顾工人阶级的死活,对工人阶级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为了生存,工人阶级只能选择暴力革命推翻旧政府,建立工人阶级自己统治的政府;在中国,饥饿的农民和工人随时都有死亡的危险,在无法生存的情况下,也只能选择暴力革命,跟共产党走。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基本上是饥民造反,从陈胜、吴广到洪秀全,都是如此。

参加暴力斗争是很危险的事情,随时都有可能丧失生命。从人的本性来说,人都是不愿意死的,都很珍惜自己的生命。对大部分普通人而言,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冒死亡的危险去参与暴力斗争,但当他无法生存时,不参加也是死,参加尚有一线生存的希望,他就只能选择参加暴力斗争。在二次大战后,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给残酷剥削、压迫无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府敲响了警钟,世界无产阶级也从苏联、中国的革命中看到了希望。为了维持统治,资产阶级不得不作出让步,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关注工人阶级的生存状况,以避免大规模的工人暴动。如英国、北欧一些国家在建设福利国家的口号下,提高平民的生活水平。在这种状况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得到一定的缓和,大部分工人阶级在生活尚能维持的情况下,也不愿意冒生命危险参加大规模的武装斗争,暴力革命的倾向被减弱。除局部、短期的暴力斗争外,西方各国均未发生以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为目的的大规模武装斗争。

在多元化社会中,阶层的多元化,要求各阶层相互依存,阶层之间的矛盾就只能通过非暴力的妥协方式进行解决。劳动者阶层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代言人团体,代表劳动者阶层的利益,去争取本阶层应有的、合理的权利,从而使社会走向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通路,使社会牺牲减少到最少。

在中国社会的四个基本组成阶层中,劳动者显然处于劣势地位,他们对制定国家法律制度、政策方针的影响力很弱,十分有限,他们无力影响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福利、教育、税收等制度的设立与更改,而他们自身的生活水平,不可能完全靠自己解决,部分要依赖于国家的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来调整。这些制度的制定,很大程度的取决于国家管理人的态度和倾向。和哪个阶层结盟?向哪个阶层倾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劳动者而言,这关系到他们的基本生存条件。

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历史沉淀,自然形成了国家管理人是人民的父母官,这一思想源源流长、根深蒂固。劳动者阶层本身缺少一个强有力的、有效的团体去为他们争取自身应有的权利,他们就只能是希望父母官主动体恤他们的困难,父母官如何去做,劳动者阶层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督促,更无法改变。理论上讲,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但其领导权已被国家管理人代为行使,这种国家管理权在某种程度上已被异化。

劳动者阶层如何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表达本阶层的利益需求,使本阶层的愿望在大至制定国家法律、政策、小至劳动合同的鉴订中得到体现,成为解决不同阶层之间矛盾的关键所在。近几十年来,西方社会各阶层矛盾的斗争方式趋于缓和,冲突方式表现为非暴力冲突。非暴力冲突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要求。阶层矛盾通过非暴力冲突的途径加以缓解,可以平衡各阶层的利益需求,使社会稳定发展。在英国、德国、瑞典、法国、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工会组织在劳资谈判等方面代表工人的利益,起了一定的作用,很明显,集体比个人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显得更为有力。

四、多元化社会应当追求的最高目标和理想——公平与正义。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在汉语里,公平的同义词是公道、公允、平正、意味着没有偏私;正义意味着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相关联。柏拉图认为正义等同于公平。正义,即于一切正当之人、物与行为之间的完全公平之谓。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和国家生活中的原则,它与智慧、勇敢和节制一起构成了理想国家的四种美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正义包含二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他把正义分为平等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是满足人类对亨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他认为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美国当代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正义的二个基本原则是:第一,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平等的亨有基本的自由,包括政治、言论、集会、良心、思想、人身、占有个人财产、不受专横的逮捕与剥夺财产的自由;第二,差异原则,确立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时,应当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应当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而且所有的社会地位和官职对一切人开放或提供平等的机会。⒃

总而言之,古今中外有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的学者们,尽管他们对正义的描述有所不同,但都一致认为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准则。当一个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是否坚持公平与正义就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焦点。这个焦点,绝不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决策上的战略问题,即改革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的问题,是一个是否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公平与正义为最高追求目标的原则问题。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任何个人、集团、党派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法的价值、法的最高理想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正义所缊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等价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方针政策等,应当将实现公平与正义作为最高目标,当然,法也应将应现正义作为自己最终的理想目标。法的价值在于法应当对社会起“良好作用”,反之,就是“恶法”或“非法”。区别“良法”与“恶法”的原则就是看它是否体现了公平与正义。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法律制度,是否体现了当代应有的公平与正义,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具体现和标准。

五、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公正的调整利益分配关系

什么是和谐社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杭生认为:从理论上说,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对于当代中国来说,和谐社会就是经济和社会、城市和乡村、东中西部不同区域、人和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关系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会。从实践上说,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从人际关系、资源配置、社会结构,即个人、群体、社会等方面来研究具体的条件和机制。⒄

总而言之,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

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要抓住调节利益关系这个关键。因为利益关系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人们所奋斗的一切归根到底都与其利益相关。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抓住了利益关系,也就抓住了事物的根本;处理和协调好利益关系,也就把握了工作的重点。

如何调整利益关系?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坚持以追求公正与正义为最高价值准则?对这个原则问题的回答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社会。

公正包含二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公正,二是结果公正。机会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没有机会公正,不可能有结果公正。同时,公正与正义具有时代的含义,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法律制度,应当体现当代应有的公正与正义。

当前进行的改革,是对各种制度的革新和扬弃。制度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这种调整,是以追求公平与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还是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直接关系到利益调整的结果。无须讳言,在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错误思潮的指导下,中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二极分化,贫富差距日益加大,基尼系数已达0.47,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警戒线为0.40)。⒅当代中国社会已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劳动者阶层占总人口数的百分之九十左右,中产阶级尚未壮大,资本家阶级是极少数人。劳动者阶层已沦落为弱势群体,在工资、教育、医疗、住房、下岗、劳动保障等重大社会问题上,其利益被严重剥夺,社会出现严重的不公正。高昂的大学学费、医疗费、住房价格已成为压在劳动者阶层头上的新的三座大山,加上低工资、极低的生活保障、失业、下岗、养老等等问题,劳动者阶层已不堪负重。劳动者阶层中大部分人的生活处于温饱、贫困线上,一旦发生较大的疾病、子女上大学、需要购房、意外事故等,对他们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灾难性打击,他们随时有可能因此而崩溃。有病无钱医治、因下岗生活困难、因交不起大学学费而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此等等,如何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六、他山之石:西方福利国家产生的历史原因——福利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各种需要分为五个层次,依次序上升。1.生理需要;2.安全需要;3.社交需要;4.尊重需要;5.自我实现的需要。⒆其中生理需要是人的各种需要中最基本、最强烈的一种,是对生存的基本需要,它是推动人的行为的最强大的动力。如果人的这种最基本的生理机能需要得不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人的生存就会很困难,他的生命就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因为他的生命的存在缺乏最基本的保障,他就会为此而无视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在人的需求的五个层次中,生理和安全需求是低层次的需要,是人的本能的对生命延续的需求。在低层次需求没有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前,对大多数一般人来说,很难产生高层次需求。这种低层次需求,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背景,有不同的内容和含义,对其需求满足的程度要求也有所不同。在同一个时代,大部分人的对低层次(生理和安全)的需求构成了社会平均的低层次需求水平。个人与社会平均的低层次需求水平之间的差距过大,其满足程度过分的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会使人产生强烈的对低层次的需求。

当人的低层次需要,生理、安全需要不能得到最低程度的满足时,人就可能会挺而走险,尤其是对青壮年来说,青春的血液使他们不可能坐以待毙;当这个人群占人口的较大比例甚至是占多数时,暴力革命就必然爆发。西方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统治者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同时也是有正义、良知的知识分子对公正、正义价值观念的追求,西方各国终于先后形成了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的理念并予以实行,使西方社会的资本主义相对平稳的发展起来。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有劳动能力而不从事劳动,靠流浪乞讨生活的人被视为懒惰。在工业社会,大工业形成大市场,市场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赤裸裸的金钱利益关系。在冷酷的市场竞争中,劳动力成为商品,成为赢利的工具,一切不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个人都被无情的抛弃。疾病、伤残、老龄化、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减员、技术进步、个人技术知识的老化、陈旧过时、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生产效率的提高等等,都可能使非懒惰的人们失业,丧失生活来源,使他们陷入无以为生的困境。他们是工业化、市场竞争的牺牲者。这种牺牲也使他们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使他们可能组织起来敌视、反对、对抗社会对他们的不公正与不合理。如此,社会阶级矛盾就趋于尖锐的对立。如何对待、处理这种矛盾,各国统治者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和政策,既表现在政治制度方面,又是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对社会公正与正义的追求不同。这里,主要由知识分子形成的对社会公正、正义价值目标的文化氛围,是政府采取不同政策的基础因素。

历史学家汤因比说:当人民无法为自己获取一种对于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东西时,……,政府就应当进行干预,并且为人民提供这种东西。理查德·蒂特马斯说:政府越来越被认为是有适当的职能,甚至是义务去解除穷人,甚至是社会所有阶级的痛苦与张力。比特里斯·韦伯认为:政府全面的保护所有个人的政策,是一个对症下药的、满足公民最低需要的政策。⒇

福利国家的出现,正是在这种社会需求和社会公正、正义的价值观念的交互作用中产生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政府出面提供与个人及家庭收入相应的最低收入保障;二是政府有责任帮助个人和家庭抵御社会风险可能带来的危机;三是政府保证所有的个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享受尽可能最好的、不确定上限的服务。(21)福利国家是工业化时代国家社会功能的具体体现。

在社会实践方面,西方社会出现了二种不同的模式,一种传承英国的《济贫法》传统,以有选择的补救和扶助贫困者和贫困家庭作为政府社会功能的基本出发点,一种因袭德国的《社会保险法》,以制度性的阶级调和作为政府社会干预的基本措施,使社会各阶级都承担工业社会的风险。这两种模式相互影响,成为西方建设福利国家的蓝本。总而言之,由于市场的不完善、市场本身无法回避和克服的缺陷,迫使国家不得不利用政治权力保护公民免受社会风险,成为建设福利国家的基本共识。在这种共识的指导下,西方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再分配。以30%左右的税率将财富从个人征收到国家手中,然后将其中的30%—80%转移支付到社会各阶层。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社会转移支付率占平均税率的30.7%,西德为55%,瑞典为78.9%,英国为78.4%。(22)根据社会转移支付率占平均税率的比例,瑞典和英国是典型的高福利国家,国家福利功能大,美国是低福利国家,国家福利功能小。国家福利功能小并不一定意味着福利小,因为福利可以来自于国家,也可以来源于市场和社会。目前流行的学说是以福利社会取代福利国家,救济式的消极扶贫转向积极的福利政策。但无论如何,社会福利保障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干预。

同时,福利国家的兴起,与这些国家普遍推行的民主普选制密不可分。公民的投票影响、左右了参加竞选的各政治党派和候选人的政治态度和策略,而需要社会提供帮助的人群总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尽管他们需要社会帮助的需求可能有所不同。任何参加竞选的党派都不能忽视这些群体手中的选票,当然也就不能忽视这些群体的利益诉求。可以这么说,正是普选制导致了国家政策法律对社会各阶层的认同。

总而言之,现代国家有义务、有职责维护社会的安定。这就需要国家进行社会干预,通过调整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履行国家的这种责任,从而使国家被社会各阶层所共同认可,使政府的合法性得到各阶层的共同认可。这里,国家提供社会福利延缓、减弱了阶级斗争尤其是暴力阶级斗争的爆发。福利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包容了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就避免了暴力阶级斗争的大规模爆发,这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能够相对平稳发展的基础因素。而前苏联的沙皇及其统治集团、旧中国的蒋介石集团,无意建设福利国家缓和阶级矛盾,直接导致了暴力革命的大规模爆发。

七、建设和谐福利社会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这样一个社会阶层多元化的社会里,不同阶层对社会需求、期望的不同,要求社会对此作出积极的反应,求同存异,最大限度的包容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追求,平衡、整合各阶层的利益,使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缓和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张力。从而使社会趋于稳定发展,避免大规模的暴力阶级斗争。社会的稳定、生活的安定对每个阶层的成员来说都是重要的。

每个阶层因其对社会的期望的不同,对社会公正、正义的理解和要求也就不同。对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而言,他们对公正与正义的企求集中在机会公正,期望社会能为他们提供一个更加公正的平等竞争的机会;对于年老体弱、病残、低文化、低技能的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来说,则更希望社会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失业救济、必须的生活保障、住房帮助、免费教育等社会福利;对发展型劳动者来说,对社会保障和机会公正的要求兼而有之,他们一方面渴求发展机会的公平,一方面因自身财产的有限而期望社会能够为他们提供一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对于贫困型劳动者阶层,救济、补救式的社会福利保障是必不可少的,理性、人道的多元化社会应当为他们提供必需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对于温饱型劳动者阶层,这种补救式的社会保障可以使他们免于陷入贫困型之中。

公正与正义,从内容上讲,包含二方面的含义,一是机会公正,二是结果公正。同时,公正与正义具有时代的特征和横向比较的意义。对整个劳动者阶层,尤其是中、青年劳动者,教育——包括正规的大学教育和各种应用技术的培训更新,是劳动者阶级改变生存状况和向上流动的一个有效途径。教育投入,这种在英国被称为积极福利政策的福利制度,已被证明是一个有效的方式。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更新劳动者知识和技能,使他们更易于找到合适的工作,摆脱贫困状况走向向上发展之路。这种积极福利政策是追求社会机会公正的具体体现。试想,一个缺乏接受良好教育的青年如何与接受了良好教育的青年进行竞争?尽管在考取大学时对他们的录取分数线是相同的,但他们之间的竞争显然没有真正的机会公正,因为他们各自所处的教育环境差距太大,他们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机会公正,是社会各阶层均认可和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一个理性的多元化社会应当尽可能的利用这种共同的价值目标而实现事实上的机会公正。

同时结果公正也是十分重要的。公正与正义具有时代的特征和横向比较的意义。从补救式福利保障来说,救济的标准和水平应当达到当代人所应有的必需具备的基本生活水平。从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来说,结果公正则无疑具有横向比较的意义。初次分配主要解决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分配问题,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正的主要指标是分配比率,即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如果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则说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正。目前我国总工资占GDP的比例为41%左右,资本主义国家为50—60%之间,如美国,国民总产值的70%是劳动报酬。而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目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局面。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逐年下降,1991年为15.3%,1996年为13%,2000年下降到12%,2004年为12%,2005年下降到11%,(23)同时,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持续扩大。瑞典的劳动所得(工资加雇主为其支付的相当工资总额约40%的社会保险金)与资方所得(利润加折旧费)相比,在二次大战战后初期为1比1,六十年代为2比1,七十年代为3比1,八十年代为2比1,有些年头甚至达到4比1。(24)中国的这一比例恰恰相反,2004年为0.65比1,(25)远远低于瑞典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中期的比例水平。我国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工资所占的比例显然是偏低和不公正的。这种初次分配上的不公正,使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社会福利支出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然而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占主导地位的建设福利社会的价值观念。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12%。在发达国家中,社会保障的支出一般占到财政支出的30%左右。在英国中央财政支出总额中,社会保障支出约占32%,卫生及社区服务支出约占17%,教育支出约占12%;(26)2004,我国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支出总量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25%,新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美国为75%;近年来,我国每年在基本民生的公共投入占GDP的比重逼近世界倒数第一,除了柬埔寨、津巴布韦等国比我国低之外,绝大部分国家都是高于我们。(27)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行的低工资、高积累和对工人的包福利(包括住房、养老、医疗、免费教育等,农民被排斥在外),那么现在,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住房、养老、医疗、教育学费等都要由个人全部或部分承担,并且目前在一些经济领域里国家推行私有制,国退民进,在这种情况下,再实行低工资就没有任何理由了。如果说在公有制时代里,低工资导致高积累,高积累起来的财富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现在的高积累,对股份制等形式的私有制来说,高积累是把职工在公正条件下应当得到的工资收入积累到了投资人手中。这种结果的不公正是导致劳动者阶层贫困化的首要原因,同时,也加重了国家进行福利支出的负担。

八、建设福利社会是法治社会的要求

何谓法治?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就是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被遵守的法律又是良好的。一般的说,法治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方略、原则、模式、精神和社会状态。它至少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法治与人治相对应,国家在多种治理国家的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表现为法律至上,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依法办事,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要受既定法律制度的约束。

2、法治是依法治国,法律就成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因此法律体系应当是完备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有事先制定出来的法律进行调整,尽量避免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3、法治社会的法律,应当是对社会起良好作用的法,即良法。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公平与正义。

4、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法律制度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按照民主的基本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法律首先要体现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诉求。这是民主对法治的基本要求,离开了民主,就没有法治。只有体现了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才是良法,是法治;只代表少数人利益的法,是法律与专制的结合,法成为专制的工具,它就不是法治。

5、法律表现为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这种精神包括法律至上、适用平等、权力制约、权力平衡、正当程序等等。

6、法治还表现为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和理想的社会秩序,它是一种在法律管束住了国家权力以后,而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这个理想的社会状态,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具有由低到高发展的阶段性。

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围绕着这个基本要求,进行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活动。

(一)、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从法治的基本含义方面说,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民主也就谈不上法治。从公民的权利角度看,从积极意义上讲,民主就是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现代民主就是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大多数人的统治;从消极意义上讲,民主意味着没有特权。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真正的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会事物的权利。现代民主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服从多数”,又称多数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正常的政治行为中,是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有无民主意识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才有可能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多数人的统治,虽然不一定能达到“最好”,但一般却可以防止发生“最坏”。民主的第二个原则是“遵循程序”原则,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得到表现和确认。民主的第三个原则是“保护少数”,这个原则要求,只要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就应当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应当充分保护少数人的正当利益。民主的这三个原则共同构成了民主的完整体系。(28)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实行法律至上,法是治理社会的首要手段。立法的主要内容,就是确定、设立权利与义务,而权利与义务的背后所反映的是利益关系。

当今中国社会已分化为四个阶层,每个阶层都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需求,每个阶层都力图使本阶层的利益最大化。利益所指向的标的物——资源总是有限和稀缺的,不可能满足各个阶层的全部需要。因此,各阶层对利益的争夺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争夺利益,有二种基本方式,一是暴力、二是非暴力的政治妥协。暴力意味着推翻现政府的统治。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选择非暴力的方式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采用这种方式,各阶层势必都力图使本阶层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由国家制定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使本阶层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实现本阶层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如此,这种对利益的争夺就表现为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影响。很明显,哪个阶层在国家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影响大,所制定的法律就会自然的有利于哪个阶层。

在中国社会目前分化的四个阶层中,劳动者阶层占90%左右,其中温饱型劳动者占社会整体组成的70%左右,是社会的主体阶层。毫无疑问,中国的民主,按照“多数人统治”的原则,只能是由以劳动者阶层占主导地位的统治。然而社会现实与理想总是有一定的差距。在现实中,尽管劳动者占多数,但却已不可避免的沦落为弱势群体,这是不容回避的公认的事实。而形成这一事实的基本原因之一,是劳动者阶层在制定关系到他们的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时,没有真正的实行“多数人统治”的原则,以至于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偏离了保护多数人利益的轨道,不正常的使多数人的群体沦落为弱势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今中国离法治社会的要求还差的很远。

列宁称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为“法定的宪法”,而把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称为“真正的宪法”或“事实的宪法”。列宁认为,当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只有当成文的宪法比较真实的反映了“现实的宪法”,才能真正具有宪法的性质。(29)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很难想象,一个由温饱型劳动者为主体的弱势劳动者阶层,如何实现统治国家的权力。《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此,如何实现农民的民主权利?这也正是长期以来农民利益被剥夺的基础性原因。好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在农村与城镇按相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30)这无疑使农民公正的实现自己的权利有了一个重要的基础。使广大农民真正实现自己的民主参与权,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公正的实现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只有这样,每一个公民都能平等的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人的统治”,这个社会才是民主的,也只有如此,才有资格称为法治社会。这里,民主政权即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是法治存在的前提,没有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事实的存在,就不可能创立法治。离开了民主制度、民主程序,根本不可能制定出既有科学性又有人民性的法律。

(二)、社会分层——强势与弱势阶层对立法的不同影响

法的本质从主观方面说,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种国家意志的核心从客观方面说,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基础是利益关系,权利的主要内容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等。国家意志和利益,归根结底是由人们所处的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律的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法律的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同时,法的制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而进行。我国立法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实行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同时,实行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同时存在,在中央,享有立法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

法律的制定,有一套严格的立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的制定由人大代表依照程序进行提议和表决。而人大代表也毫无疑问的是每一个具体的人,他(或她)同样隶属或代表某个或某几个阶层的利益,他(她)的政治倾向、对社会基本问题的基本态度等如果不是十分的公平与正义,则他(她)不可避免的就会成为某个或某几个阶层的利益代言人,代表这些阶层或集团的利益进行政治表达和参与决策。同时,因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个人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个人也不可能全面的综合平衡社会生活各方面对法律的要求。如此,劳动者阶层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安排中体现本阶层的根本利益,则需要一大批本阶层的代言人进入各级人大和政府,进行政治表达,行使提议和表决权。因此,法律制度的设立能否体现本阶级的利益,其基础是本阶级的代言人在各级人大和政府中所占的比例和担任职务的高低。法律的创设,是各阶级政治力量斗争、妥协的结果。

我国《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问题在于各政党、人民团体是正规的组织,依靠组织的力量,容易推选出自己的候选人,并使候选人在选举中获胜。而劳动者阶层的选民和人大代表个人,需要个人联名,没有组织可以依赖,选举法规定了推荐人必须向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民及代表个人很难完成这一工作,况且选民、人大代表各自为政,很难推荐出被多数选民或代表认可的候选人,由选民或人大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很难在选举中获胜。正规组织在选举中比无组织的个人有绝对的优势。如此,尽管劳动者阶层占总数的90%左右,温饱型劳动者占总数的70%左右,但他们由于处于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所以根本无法与强势且有组织的阶层相抗衡。劳动者阶层不能按本阶层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进入各级人大和政府,则立法就很难保证体现劳动者阶级的根本利益,劳动者阶级就只有听天由命、期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相反,资本家阶级尽管人数极少,是极少数的一部分人,仅占总数的0.3%,但他们对社会的影响力极大,尤其在地方,他们甚至左右当地的政治、经济、影响法律的具体实施。而按照法治的要求,法治应当是民主的法制,是少数服从多数,不民主的法律制度是专制。

(三)、不同的阶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实行、法律的实现,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它包括二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或适用法律;一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广义上,它是指执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在狭义上,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即司法。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公正、合法、准确、高效。其中法的正义价值在司法活动中的直接体现就是对公正的要求,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和安全网。公正是对司法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确保实现法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劳动者阶层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法律制度本身对其保护的欠缺和不力外,执法过程中的腐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腐败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毒瘤,它严重破坏着社会风气,侵犯公民尤其是劳动者阶层的利益。究其腐败产生的原因,既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即制度性腐败,也有个人素质的原因。制度性腐败,产生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如权力过大、缺乏监督等。

《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事实上强势阶级不容置疑的享有特权,普通的劳动者要实现自己按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却很难,如此则如何实现平等?《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事实上劳动者阶层很难行使自己的这些权利。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游行示威活动要经过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同意才能进行,当劳动者阶层对当地政府不满时,如果要举行抗议当地政府的游行示威活动,受当地党、政府直接领导的公安机关如何会批准劳动者的这一抗议行为?这在制度安排上就是不可能实现的事,事实也确实如此,这等于变相取消了劳动者阶层的这一权利。很明显,在四个阶层中,国家管理人、资本家阶级属于强势阶级,他们根本不需要采取游行示威这种方式来表达对当地执政党或政府的不满,他们的权利通过其他途径就可以实现。中产阶级在目前尚不壮大和独立,企业中的中产阶级基本上是资本家阶级的附庸,他们一般也不会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抗议。只有劳动者阶级,尤其是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最有可能在其权利受到无情的剥夺而告状无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采取这种方式。

按照《宪法》的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对当今社会的四个阶层而言,结社的权利明显的不同。例如商会——资本家、中产阶级的组织,几乎到处都有。2005年,广州的某一条街道成立了一个由本街道的商场老板——资本家组成的某某商会,区委、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到会讲话祝贺,报纸等新闻媒体更是大肆渲染,热闹非凡。而地处浙江台州温岭市的农民们要成立自己的组织——“温岭农会”,从本世纪初开始至今,不仅未获的批准,也没有一个部门给予明确的答复,参与温岭农会筹建的部分人员甚至受到追究。二者形成鲜明的对比。2006年8月,50多个业委会共同向广州市工商局申请成立“业联会”,至今未获得批准。据悉北京、上海等地的业联会也是如此。强势阶级与弱势阶级要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现的途径和结局完全是二种不同的概念。劳动者阶级在法律制定中就处于劣势,使本阶级的利益不能像强势阶级那样进行充分、有效的表达和得到保护,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又被大大的缩水,其权利的保护就只能是期望于“包晴天”式的官员。

再如大学学费,已和住房、医疗并称为新的三座大山。中国的大学学费之高,是广大劳动者阶层,尤其是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所无法承担的沉重负担,高昂的大学学费剥夺了许多劳动者阶层的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经费支出。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5%”。但没有一个执法部门去检查高校的学费是否遵照上述规定的计算并且不高于教育培养成本的25%。高校的学费,均要通过当地物价部门的审核批准,不知道物价部门是如何进行审核的?是否按上述规定进行计算审核?以至于使不合理的高昂学费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本人根据二所大学的学费占教育成本的比例,计算后认为《大学学费应减少一半》(31)。很明显,在大学学费的确定过程中,高校属强势集团,学生属弱势。学生的家长们,那些属于强势集团——资本家、国家管理人乃至中产阶级的家长们是不在乎学费高低的,而劳动者阶层,尤其是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阶层,连吃饭、医疗、住房等基本生存问题尚未解决好,如何负担如此高昂的大学学费?但他们的呼声同样因为处于弱势并且是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无法与强势的大学集团和政府部门相抗衡,唯一的权利就是唉声叹气。如此等等,劳动者阶层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再次被剥夺了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九、劳动者阶层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可能平等的享受和谐福利的法治社会所带来的利益。

我国目前正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如何才能和谐?和谐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首先表现为不同阶层之间的和谐。很明显,当阶层矛盾表现为尖锐对立时,就不可能和谐。

    2006年,广州通过并实施了“禁电”、“禁摩”的地方性规章,禁止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在广州市区行驶,从表面看,这是一个解决交通拥挤问题的规定,而交通问题的背后所反映的是利益关系——对有限的道路交通资源的争夺和强势与弱势阶层进行利益表达和决策权的不同。为什么是单纯的禁止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而不是小汽车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同步进行限量行驶?原因很简单,因为拥有小汽车的人比拥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人的社会地位高、社会影响力大。拥有小汽车的群体及其联盟对制定交通规章的影响力远比拥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人群大。

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是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和实施法律。然而社会是由不同阶层的人群所组成,不同的阶层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强势阶级总是剥夺弱势群体的利益,压制弱势群体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每个阶层不可能自然、平等的实现其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劳动者阶层作为弱势群体,唯一的出路就是团结、组织起来,以组织的形式与强势阶级相抗衡,建立一个真正的以劳动者阶级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权力体系和以劳动者阶级的价值取向为主导地位、并包容其他阶层的价值观念的意识形态,制定和监督实施有利于本阶层利益的法律。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民主和法治——多数人统治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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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共《十七大报告》 2007年10月;

31. 康新贵 《大学学费应减少一半》 网络 (学说连线) 2006年6月

  康新贵  民主建国会会员  大学文化      

职业  律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税务师

工作单位: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  邮箱:[email protected]   手机 13553954629  地址:广东清远市新城银泉路18号市社科中心大楼4楼  邮编:5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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