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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革命上访亲人被劳教,还有天理吗?——举行《首都律师评“老革命上访亲人被劳教”事件》讲座

蔡金安 · 2011-10-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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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革命上访亲人被劳教,还有天理吗?  

  

——举行《首都律师评“老革命上访亲人被劳教”事件》讲座  

  

  

蔡金安  整理报道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zEyMDUyODA4.html

  

2011年10月10日晚,在本网站会议室举行主题为《首都律师评“老革命上访亲人被劳教”事件》讲座,首都知名律师李志伟、米保平、赵明主讲并解答网友的提问,YY语音频道51627564 (网络讲堂)和呱呱视频直播210232(军区人民万岁房间)同时进行网络直播。大家对老革命张树清老人和其儿媳王秀梅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对有关部门滥用公权力的不法行为进行了痛斥,呼吁复兴社会主义大业,重建社会主义公有制。  

  

讲座开始前,知名时评人郭松民和部分乌有成员演唱了《之歌》(郭松民作词):黑夜沉沉不见星光,一支火炬在远处闪亮。聚集着年轻的理想者,背负着人民的希望艰难地成长。继承先辈接过红旗勇敢向前闯,披荆斩棘遍撒火种胸中有朝阳……  

  

讲座开始后,首都知名律师李志伟首先介绍了到会的另两位律师和老革命家属被劳教的案情。  

  

李志伟律师说,80多岁的革命老人张树清上访,家属王秀梅却被劳动教养。我们有幸请到了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的米保平律师,米律师已是一位资深的老律师了,是法律界的前辈,同时我们也请到了赵明律师,作为我们今天晚上点评的律师。下面我们首先介绍一下这个案子的基本经过。  

这个案子,以前在网上已经讨论过。张树清老人,1947年3月参加革命,当时不满15周岁,一直在人民解放军军队工作,1969年才转业,1984年离休。他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住房问题。因为他是老一代的共产党人,高风亮节,一直对个人的住房条件不提自己的权利,到1984年离休的时候都没有给安排住房。他离休前,肇州县有关部门一再表示要给他解决住房问题,离休时有关领导也一再承诺要给他解决住房,以后历任县领导都这样表态,但是在2010年年底的时候,老人再到肇州县老干局询问住房问题时,肇州县的领导却说:没有这个政策,你可以去找上级。老人便开始上访,先后到大庆市、黑龙江省信访接待处,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接待处,中央组织部信访接待处,民政部信访接待处,这些部门给他的答复都是:国家给离休老干部的政策没有变,当地政府应该给予解决。但肇州县老干局的领导始终都说没有政策,不给他解决。后来老人听说当地离休干部通过上访,已经把房子解决了,所以他决定再次到北京上访。当时他已80岁,一个80岁的老人到北京,家人肯定不放心。于是他的儿媳王秀梅就陪同老人到北京上访。他们到北京,主要是找国务院老干部局、信访接待处,可是还没到那些地方,就被肇州县的信访人员给截回去了,并将他的儿媳王秀梅拘留,处劳教一年,期限从2011年6月2日至2012年6月2日止,对张树清则“另案处理”。判决的依据是:王秀梅、张树清2011年3月15日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2011年4月12日、4月29日、5月6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全过程。  

下面请米保平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点评一下这个案子,看其行政处罚是不是合理。  

  

米保平律师说:谢谢组织的点评活动。我仅以自己的名义用我们掌握的法律知识对这个案例,对张树清老人离休后的住房待遇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简单看法,同时对上访中经常注意的事项作一些简单的介绍。  

上访,信访,这是在当地通过行政部门解决自己的待遇、工作等问题无效的情况下争取的一个方法。通常情况下,如果张树清老人有原单位的话,他应该通过原单位来解决自己的福利问题,原单位是他直接的管理者。通常这条线是比较顺畅的,你通过信访,找信访部门,就是间接的关系,这方面要处理好。在行政救济没有行使的情况下,一般不要做信访,信访是无奈之举,就是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行使这个权利。当然信访工作确实很重要,不过处理问题来,不在它权限范围之内,它要跟基层单位协调,所以处理起来效率不是那么高。再一个问题,就是根据国务院的信访条例,对单位不满的,对信访工作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信访工作这个行政复议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按理说在行政复议后应该有个规定,就是说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根据现在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还有信访条例,好像是一进信访,法院就不受理了。有这么一条,所以大家要注意。  

再一个,在北京上访,不要在一些敏感的地方去。张树清老人上访,应该是去国务院老干部局,在西安门大街,府右街北口往西走,但这个地区很敏感。可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第一个是做自我保护,第二个才是解决问题。现在,地方政府都不愿本辖区的公民、自然人到北京告状,起码来讲,还有一个地方保护主义。如果你上访的途径不顺畅的话,容易让人抓住把柄。张树清老人就是如此。至于行政处罚是否合理,我认为是有一定问题的,因为这种行政处罚剥夺了公民的上访权。这本身,我认为是不妥的。抓住这个核心,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接着,赵明律师点评了张树清老人和儿媳王秀梅这个案子。  

赵律师说,很高兴和的网友讨论这个问题。刚才米律师从信访这个角度和大家作了探讨,我想从王秀梅被劳教这个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劳教,主要有两部行政法规:一个是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一个是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57年制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主要是管理一些游手好闲、违反法律又不够逮捕、判刑的人。在当时,这个劳教制度是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的,但是现在这种劳教制度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1982年《宪法》实施之后,这个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就受到广泛质疑。1982年的《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个1982年的《宪法》规定与1954年的《宪法》规定、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有一定区别的。1954年的《宪法》只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1982年的《宪法》又加了一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关于这一条的非法拘禁的“法”,指的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立法法》中可以看出来,在《立法法》中第8条和第9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处罚,这个只能用法律的形式来加以制定,而目前我们的劳教制度,依据的是一个行政法规,所以合法性是有问题的。对这一点,对王秀梅实行劳教,当地部门犯了一个方向性的错误。根据一些公开的材料看,王秀梅被劳教的原因是因为上访,依据是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的第5项:“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对王秀梅实施的劳动教养,期限是一年,用的是这一条。上访,是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一个渠道,而不是对公共秩序的一种扰乱。第二点,就是说你即使要处理,也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第23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上述行为,处警告和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王秀梅受的处罚是劳教一年,明显偏重。目前说的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把劳教制度作为违法但不够判刑的处罚的一种普通法律规定,而这种法律规定目前已经有了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劳动教养处罚法,一般来讲,有一个《禁毒法》,还有对吸毒人员进行劳教处理。劳教,应该朝着一个行为校正方面进行把握,而不是把应该由治安管理处罚所涉及的问题用劳教条例和法规来处理,这是应把握的方向问题。第三点就是说,对王秀梅的处理,我认为有一种带株连的性质。因为上诉的不是王秀梅,而是张树清。由于张树清老人年纪比较大,生活上需要王秀梅一些照顾,陪着他一块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而大庆市劳教部门对王秀梅的处理可能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认为王秀梅和张树清是一种共犯的关系,所以对她进行了处罚,我认为这是错误的。第一,她这种行为不是犯罪,谈不上共犯,不能把王秀梅帮助张树清处理一些生活上的问题,按照共犯来对待。第二点,即使是共犯,相应的劳教条例,共犯只限于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这样的才叫共犯,这样的共犯又不够逮捕、判刑条件才进行劳教。而王秀梅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我认为从法律把握上也有问题。  

  

李志伟律师说:刚才,米律师和赵律师对王秀梅的案子,从法律角度谈了看法,下面我再总结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一个行政行为如果是合法的,应该具备五个条件。劳动教养本身是一个行政处罚的行为,这个行政行为要符合五个条件:一、必须证据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三、符合法定程序;四、必须没有超越职权的行为;五、必须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这个标准来衡量大庆市这个劳动教养决定,是不合法的。首先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来看,这个劳动教养决定书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劳动教养试用办法第10条第5项和第13项的规定。从法学条文,我们不需要太多的法学素养,作为普通的公民就可判断出来。……王秀梅只是个下岗工人,她扰乱了什么人的工作、生活秩序?……  

最后,我想谈谈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一点看法。我们国家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最早是1957年,国务院1957年8月1日向全国人大批准通过了,然后在1979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是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大批准的。第三个最重要的规定,是1982年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57年,我国刚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当时这个劳动教养制度,在世界上是非常先进的。为什么说它先进呢?因为它主要的设计理念是:改造所有的人,给所有的人都提供就业机会,包括人民内部那些犯了错误、不务正业这样一些人,共产党也给他们提供就业机会。没想到演变到今天,这个制度用来对付群众上访了。这个制度发生了变异,很可惜,它现在也不断遭到国内外法学界质疑。  

从王秀梅这个案子明显看出,它把这个劳动教养制度拿来对付合法上访的人,所以这个制度目前面临的困境也在这。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已接近有期徒刑了。有期徒刑最短期限才6个月,而劳动教养的期限是3年以下,远远高于6个月,背离了这个制度最初设立的宗旨。从张树清这个案件,我们明显可以看出来这一点。  

  

稍后,律师们与现场观众进行了互动交流。有个来自青岛,已维权20年的徐锦川同志,问王秀梅案子的症结在哪里。赵明律师说:适用法律错了。对王秀梅,不应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进行处罚,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  

  

李志伟律师说:现在王秀梅的劳动教养案处在行政复议阶段,目前在黑龙江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受理中,而受理的行政复议已超期了。在此我们也希望黑龙江省劳教委员会能够依法办事,能够撤销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个明显不当的决定,希望尽快还王秀梅自由之身!  

  

有网友通过网络提问: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官员打击报复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要求取消劳动教养制度,该怎么看?  

  

李志伟律师说: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但目前被滥用了,而不是这个制度本身有问题。现在应该恢复这个制度本来的宗旨,但要恢复,只能靠复兴社会主义大业,重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样才可能把这个制度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否则,不可能恢复到最初的宗旨,只能被滥用下去。如果真的这样滥用下去,还不如把它取消了!  

  

现场观众陈晶对大庆市有关部门非法对待张树清老人和王秀梅女士的行为深表愤慨,作了怒斥。  

  

其他网友提出了“以前是否也有上访者?”“现在为何总是将上访者送黑监狱、精神病院?”等问题,几位律师作了细致解答。李志伟律师说,上访是历朝历代都有的,而现在的问题是公权力被滥用,最终只有靠复兴社会主义大业才能解决问题,这是根本之道。  

  

最后,李律师说:刚才有个网友提到张树清老人的遭遇,说得非常好,我们几个法律工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判断这个劳动教养决定的不当和违法之处。如果从人情的角度来讲,张树清老人确实是共和国的功臣,今天他的这种遭遇,应该说让全国人民都寒心,所以说,作出这个行政决定的这些官员们,应该考虑考虑自己会不会让老百姓说我们有些政府官员已经忘本了,已经忘了我们这个政权是怎么来的。以这样的方式对待我们共和国的功臣,是不恰当的!  

  

反思  

  

革命功臣为了维护正当权益上访,居然被定为非法;其亲属陪同照顾,竟然被强制送劳教。类似这样荒唐透顶的事情,在这个所谓“特色”、“和谐”社会早已是司空见惯,只是每看到一件新样板,我们的心里就多了一份沉重,多了几许愤慨。  

  

几位律师的精彩点评,使我们确实感到大庆市有关部门对张树清、王秀梅案的处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人情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其行为,不仅令全国人民寒心,而且令所有有识之士愤慨。  

  

当官员们丢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热衷于追求个人的私欲时,当党变修国变色的危险不仅仅是警钟长鸣而是渐行渐近时,再好的制度都会演变成惩治人民群众的工具。正如李志伟律师指出的那样,唯有复兴社会主义大业,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切好的制度才能发挥出好的作用。由此,我们不由得想起了《之歌》的歌词,那种坚持真理,复兴社会主义的理想,那种百折不挠,努力奋斗的革命精神,正是人们需要拥有的希望所在。让我们在《之歌》的合唱中奋勇前行吧!  

“社会主义是我们的理想,平等自由是我们的向往。聚集着热爱真理的人,毛泽东的嘱托我们来承当。追求正义追求民主不惧风和浪,未来世界属于我们光明在前方!” 

(之歌 征求意见版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2/201109/264902.html)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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