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财产收入的范围、统计及其对个人收入的影响[1]
李济广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商学院 江苏 常州 213001)
摘要:现行国民收入核算对财产收入核算的范围过窄,不符合财产收入的性质。当研究个人收入分配而不是描述国民收入总体循环时,利用现行国民经济核算的口径对居民财产收入水平和个人收入差距进行计量,会造成极大误差。应将所有财产带来的收入、财产自营收入、企业留存收益和财产增值收入等都列入财产收入统计。这对于正确认识收入分配现状,正确推动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关系重大。
关键词:财产收入;统计范围;收入水平;收入差距
中共十七大提出使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之后,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引起了很多研究者的兴趣。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量化研究基本上是以现行统计口径为根据。然而,现行统计口径的财产收入与实际的财产性收入大相径庭(统计的财产收入不到本文估算的实际财产收入的4.36%)。财产性收入是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核算财产性收入的规模和结构,是正确反映居民的收入水平、收入结构和收入差距状况的条件,从而也是正确制定相应政策的前提。
一、现行财产收入的统计范围与实际财产收入范围的差别
要研究财产收入,首先要澄清财产的内涵和外延。从内涵上讲,一切对人类有价值或使用价值而且有所有权的东西都是财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实际上把property当作所有权来解释,并强调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有所有主。美国法经济学家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也强调了财产的权力性和广义性,“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1](P125)《现代汉语词典》把财产解释为金钱和物资,参考民法通则,实际上不如把与个人有关的财产分为金融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更准确。(1)金融资产: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世界银行名义联合发布的联合国统计署主持制定的《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2008》即SNA(2008)的最新分类,金融资产包括: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与居民无关)、通货和存款、债务证券、贷款、权益和投资基金股票、保险专门准备金和标准担保索赔金、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股票期权,以及其他应收/应付账款。(2)实物资产:包括a.动产:生产资料、存货、培育生物资源、耐用消费品、珍贵物品;b.不动产:自然资产、住房等建筑设施和其他土地定着物。(3)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或商誉、营销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广义的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
从逻辑上讲,依据财产获得的收入都是财产收入。但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财产收入”并非如此定义。SNA(2008)的最新定义是:财产收入是所有者把他们所掌握的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给其他机构单位使用时产生的。为金融资产的使用支付的收入被称投资收入,而为自然资源使用支付的收入被称为地租。具体包括:(1)投资收入:利息、公司分配收入(红利股息和准法人企业收入的提款)、国外直接投资的再投资收益(留存收益)、其他投资收入(归于保险投保人的投资收入、为养恤金支付的投资收入和归于共同投资基金股东的投资收益)。(2)地租:包括土地地租和地下资产地租。[2](P)
联合国统计署主持制定的SNA划定的财产收入范围与实际财产范围有相当大的差别,多数和财产有关的收入并不核算为财产收入。从居民个人财产角度来说:(1)除自然资源之外的实物财产即“生产资产”被排除在可获得财产收入的范围。例如住宅这一重要的居民财产不被看作是财产收入来源的资产,因而与住宅有关的收入不被看作财产收入。“生产性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视为提供服务,其租赁费用记为提供者的产出,这种因财产而产生的租赁收入不能被记为财产收入。(2)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获得财产收入的范围之外。无形资产使用费不再当作财产收入,这和SNA(1993)规定的财产收入定义——财产收入是指因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出让而产生的由使用者支付给所有者的报酬——有很大不同。“知识产权产品”(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ducts)与有形固定生产资产同样处理。(3)财产在所有者自己手里产生的收入不能被记为财产收入。财产收入记录以财产使用权转让为前提。如股份企业分发的红利要记为财产收入,个体户或独资企业提取的利润收入就不能算作财产收入。(4)企业留存收益不被算作财产收入。其中国外直接投资的留存收益可以被记为财产收入,内资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不能记为财产收入,只有分配的股息红利才算作财产收入。(5)财产增值收入不能记为财产收入。财产增值收入只能记入“资本形成”,不属于国民收入。
中国现行的财产性收入定义与SNA(2008)的财产收入定义意思相同。国家统计局的定义是: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有形非生产性资产即指自然资产。但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在《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中对家庭财产收入给出的更为详细的定义则与上述定义略有不同。其具体规定是:财产收入是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具体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不包括保险责任人对保险人给予的保险理赔收入)、其他投资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让知识产权净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其中其他投资收入指家庭从事股票、保险以外的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如出售艺术品、邮票等收藏品超过原购买价的那部分收入;如投资各种经营活动(自己不参与经营)所获得的利润;财产转让溢价部分收入。
《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的定义与SNA定义的区别是:多出的部分:(1)部分有形生产性资产即家庭不动产这类实物资产,如住房、车辆、收藏品等被列为可获得财产收入的范围。(2)部分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仍被列为可获得财产收入范围。(3)多了财产转让溢价部分收入。(4)投资各种经营活动(自己不参与经营)所获得的利润或红利。少的部分:(1)具体项目没有列地租收入。这大概与目前中国实际情况有关。(2)未列国外直接投资留存收益。此外,生产性有形资产租赁收入、自营利润、内资企业留存收益、未转让财产增值等也都没有记为财产性收入。其中财产增值收益仅指财产转让溢价部分收入。以上差异除无形资产外,与SNA(1993)也不相同。相关区别见表1:
表1: 居民财产、居民财产收入与财产收入核算范围的差异
居民财产种类 |
居民实际可获得的财产收入 |
财产收入核算范围 | |
SNA(2008) |
中国 | ||
通货和不计息存款 |
物价和汇率变动引致其价值变动 |
|
|
存款、债务证券、贷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 |
价值变动、利息 |
利息 |
利息 |
权益和投资基金股票 |
产权价值变动、利润总额 |
股息红利、准法人企业收入的提款、国外直接投资的再投资收益 |
股息红利、投资各种经营活动(不参与经营)所获得的利润 |
保险专门准备金 |
投资性保险收入 |
保险投保人的投资收入、为养恤金支付的投资收入 |
储蓄性保险收益 |
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股票期权 |
价值变动 |
|
|
自然资产 |
价值变动、地租或自用虚拟地租 |
地租 |
具体项目未列 |
住房 |
价值变动、租金或自住虚拟租金 |
|
出租房屋净收入(收入年鉴) |
生产资料 |
价值变动、租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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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耐用消费品 |
价值变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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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等) |
价值变动、租金或自用虚拟租金 |
|
租金(收入年鉴) |
珍贵物品 |
价值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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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溢价收入(收入年鉴) |
非住房建筑和其他土地定着物 |
价值变动、租金或自用虚拟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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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生物资源 |
利润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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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无形资产使用费、转让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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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知识产权净收入(收入年鉴) |
商誉、营销资产 |
无形资产使用费、转让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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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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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溢价收入(收入年鉴) |
二、财产收入统计应有的范围
SNA初次分配核算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把生产的收入转换成分配的收入。生产的收入为增加值,形成的分配的收入按支付去向分为劳动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和混合收入;这里没有“财产收入”,资产所有者的所得就是营业盈余。第二个层次把形成的分配的收入分配给生产的参与者。市场参与者的原始收入来源有两种:第一种是把上述净增加值几部分从生产者转移到接受者;第二种是来自于金融资产或土地、地下资产等有形非被生产资产所有权的财产收入;当这些资产的所有者把它们交给其他机构单位使用时,就会产生“财产收入”。从原始收入分配账户看,原始收入是该部门营业盈余(或混合收入)加各种初次分配收入减财产收入支付后的余额。其中住户原始总收入余额=雇员报酬+混合总收入+(应收财产收入-应付财产收入);有观点认为应再加上自有住房者生产的住房服务的总营业盈余。各个部门的原始收入余额之和就是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
从以上核算过程可以看出,财产收入是国民收入总体核算过程中,对机构单位资产所有者把其金融资产和自然资产交给其他机构单位使用时产生的收入的定义。它作为一部门从另一部门获得的资产收入,其实质含义是租金。它与公司利润、混合收入此消彼长。这种定义的核算对于描述国民收入分配流程和国民收入新价值来说,没有总量差错。然而,从《中国统计年鉴》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国民经济核算与人民生活统计是两个不同的项目。当我们研究人民生活或个人收入分配而不是国民收入总体循环时,再按国民经济核算(国民账户体系)的定义统计财产收入在性质上和数量上就都大谬不然了。查美国的相关统计可知,美国经济分析局的国民经济核算并不使用财产收入和营业盈余等项目,而是直接使用净利息、个人租金、公司利润等项目,净股息又是公司利润下的一个子项目。美国个人收入统计与SNA口径也不一致,具体构成包括雇员报酬、业主收入、个人租金收入、资产收益和个人经常转移收入,调整的个人收入要减去一些项目,又加上个人社会保险缴款、销售资产的净增益、应税养老金和小企业公司收入等。当然也不完整。笔者认为,完整的个人财产收入统计应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所有由财产带来的收入都是财产收入。财产的最大特点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或所有权与其收益密切相关。美国宪法的主要起草者詹姆斯·麦迪逊认为“财产更广泛、也更恰当的含义应当包括一个人认为有价值的、有权享有的一切东西;且自己可支配其全部收益”。[3](P101)对个人所有物的统称一般习惯于称财产,而具体项目和实际运用往往称资产,自己的资产投入经营又被称资本。英语property同时是财产、资产、所有物、所有和所有权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财产权,Asset也是兼有资产和财产之意。资本即自有资产投资要求有回报,而自有资产或资本财富对所有者来说就是财产;因此凭借自己的资产获得的收入就是财产收入或所有权收入、财产权收入,而不论是哪一种资产以及如何使用资产,即不管是运用财产进行直接经营、让渡财产使用权还是财产增值都是如此。
因此,自然资源之外的实物资产即有形生产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也是财产收入的来源。前者包括生产资料、存货、耐用消费品、珍贵物品、住房、非住房建筑和其他土地定着物,后者包括知识产权、商誉、营销资产等。无形资产中知识产权具有部分的劳动报酬性质,但知识产权收入与劳动量没有对应关系,大额的知识产权收入其财产收入的因素更多。还有雇员股票期权,SNA把它作为雇员津贴处理,有一定道理,但大额的此类报酬是否都是劳动的报酬令人生疑,实际上,经济理论一般把股权激励看作是剩余的分享,因而其更多的成分是分红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使用自己的财产获得的收入包括隐形收入也是财产收入。使用别人的资金和土地,乃至于房屋和车辆,别人有财产收入,使用自己的资金和土地,乃至于房屋和车辆,没有利息或租金,就说没有财产收入,这在逻辑上完全说不通。使用自己的财产节省的利息和租金,等于增加了自己的收入。就像《资本论》所陈述的,使用自己资本的企业,其利润也要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新SNA的一个核算原则是将自有资产的回报按机会成本虚拟,这在没有货币收入的场合如自住房屋和自用土地的收入核算中也应体现出来。其中住房虚拟租金不仅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还会使国民生产总值总量增加。
生产领域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是获得财产收入的来源。生产环节创造价值离不开各种生产要素的参与,参与生产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必然要求参与价值的分享。生产要素按性质可以被分为劳动、土地、资本三大类,由于土地在生产中的作用和资本一样属于生产资料,简化一点就可以把生产要素归结为劳动和资本。对于生产成果的分配来说,基本内容就是劳资两个方面的收入,劳动者获得的部分是劳动收入,资本所有者获得的部分就是财产收入。企业所有者使用自己的资本还是使用别人的资本,区别只是在于,前者的财产收入是自己的,在后一种情况下财产收入是别人的。当然,财产收入不限于资本主义企业或私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土地也要获得地租,公有资本也要获得利润,个体经济由于拥有的生产资料或资本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引起的收入差距,也是财产发生了影响。对于单纯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也会转化为财产,并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社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周彦史、陈莉霞曾经指出,《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财产性收入”并不是财产收入的全部。我们所讲的财产收入还应包括:利用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获取的利润收入,出售财产所获取的收入。[4](P12-18)
第三,包括留存收益在内的所有利润或营业盈余都是财产收入。仅仅把利息或者加上其对应部分看作是资本的报酬包含着严重的理论错误。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亚当·斯密曾比较正确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有三个基本阶级,与此相适应有三种基本收入形式:工资、地租和利润,而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他们都是劳动创造的。法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让·萨伊则提出生产有三个要素,三个要素都是价值的源泉,其所有者分别获得应得的收入,即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至于利润,则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利息是资本的租金,企业主收入则是企业家事业心、才干和冒险的报酬。其后资产阶级经济学对利润的解释与萨伊大同小异。这一理论的要害在于掩盖了利润的价值来源,好像利息作为资本的报酬是资本创造的,利润则表现为监督劳动或企业家才能的产物;利润的量与利息率成反比而似乎与劳动无关。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揭示利润的源泉。马克思认为,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所有权决定分配权。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虽然各种收入都是劳动创造的,但由于资本家掌握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者掌握土地所有权,因而资本主义的分配必然是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劳动者只获得工资。利息只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只是因为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才使一部分利润转化为利息,才创造出利息的范畴。利息与企业主收入之所以是两个范畴,是因为借贷资本和职能资本的分配规律不同。利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企业主收入(企业利润)表现为资本使用权的果实。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资本家把监督劳动的职能也交给拿雇员报酬的代理人去执行了,把利润和资本脱钩更加站不住脚。但庸俗经济学家喜欢使用资本—利息这个公式,而不用资本—利润这个公式,因为前者具有一种神秘的性质,后者却较接近于资本关系的现实。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体现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根本区别。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道理就是:包括留存收益在内的全部利润都是资本的(财产)收入,而不是像资产阶级经济学(通称西方经济学)所说的那样只有利息才是资本的财产收入。“营业盈余”中的surplus翻译成的“盈余”是商业用语,理论含义即“剩余”,译成“经营剩余”更能反映这种收入的本质。
如果按通行的统计核算,把分红当作财产收入而把留存收益排除在财产收入之外,制定高比例分红政策的企业资本的财产收入就多,反之财产收入就少,这不合逻辑。有教材认为财产收入是对资产所有者的分配,营业盈余是生产者自己从事生产、承担风险所参与的分配,这种理解自相矛盾:财产收入只是营业盈余的一部分,怎能把二者看作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收入?事实是,留存收益是所有者权益,是属于资本所有者而不是属于企业家或含义不清的生产者的东西,是比例于资本量进行分配的,怎么能说是生产者的报酬?美国对非金融企业财产收入的统计把property income定义为目前生产的利润加利息净额。[5](P14)就是把利润称为资本所有者的财产收入。类似的,美国about.com: economics网站的财产收入定义是:property income是名义收入减去包括购买劳动力、材料、服务的可变费用投入后的收入,财产收入可以作为资本提供服务回报的近似值。[6]即财产收入(所有权收入)等于经营剩余加折旧。
再者,把国外直接投资的法人、准法人企业的留存收益视为汇给投资者然后再投资,因而记为财产收入,那么内资企业的留存收益与其有什么区别呢? 国外直接投资的准法人企业收入的提款记为财产收入,同样的,不执行分红制度的内资企业的相应收入与其也没有性质的不同。
第四,财产增值也是财产收入。首先,非生产领域本身虽然不创造价值,不是财产收入的来源,但可以改变价值的分配。股票买卖虽然是一负和博弈,不能成为一个国家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但可以成为某些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股份的溢价发行、股本溢价、法定重估都会使投资者确实“赚钱”。通胀增值虽然没有增加一个国家的物质财富总量,但可以给通过通货膨胀把一部分通胀受损者的价值转移到增值的财富的所有者手中,成为这部分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其次,国民经济核算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把收入分配狭隘地理解为货币收支,而应理解为各种经济价值的获得或放弃,这些经济价值包括实物,因此应对实物财产进行价值变动计量。同样一笔资产,存款获利息就有收入,买了黄金增值就没有收入,这种核算与现实经济关系相距甚远。最后,有些经济价值的获得不一定易手,例如农民自产自用的产品都要核算收入,增值而未出售的财产不是也应这样核算吗?经济核算的另一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因此财产增值了就应记为收入,而不一定非得等到卖出,即进入市场的和没进入市场的财富增值都是实际的财产收入,至于出售的就更是如此了。
三、全面认识财产收入在个人收入中的地位与作用
如果按财产收入的本来含义计量财产收入,我们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许多分析和认识都将发生改变。
(一)全面分析财产收入对财产收入总量和构成的影响
通行的观点认为,我国家庭财产对财产性收入的增长能力仍然有限,财产性收入总量少、比重低,家庭财产投资收益率也非常低。这些认识是以现行统计数字为基础的。现行统计数字把大量财产收入排除在财产性收入核算范围之外,其对财产收入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扣除“财产收入”后的利润,二是自然资源之外的实物财产增值,特别是房产增值。在国外,股票基金的收入占有较大比重,在我国,由于股票价格过高,股票持有者交易频繁,交易费用大于每股收益,再加上内幕交易,股票持有者总体处于亏损状态。无形资产收益总量也比较小。
扣除“财产收入”后的利润,包括公司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估计大于统计的财产性收入)和非公司企业自营利润,后者主要为私营企业利润,加上个体收入(雇工8人以下)为统计的“经营净收入”。这种财产收入比统计中的财产收入大得多,仅以“经营净收入”(扣除20%个体业主劳动收入)为例(见表2):
表2: 2007年中国城镇居民把调整后的经营性收入记为财产收入对财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的影响
统计项目 |
全部年收入 |
调整后的经营净收入 |
统计的财产性收入 |
经营净收入比重 |
统计的财产性收入比重 |
数额(元) |
14908.61 |
752.58 |
348.53 |
5.05% |
2.34% |
资料来源:《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从中可以看出,统计中的财产收入仅是人均收入的2.34%,而人均经营净收入是人均财产性收入的2.16倍,仅仅把经营净收入列为财产(资产)性收入,则财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即达7.39%。考虑到中国把混合收入计入劳动者报酬,实际经营性收入比重比这大得多。
众所周知,在通货膨胀时期,大宗商品、贵金属和住房是最好的避险工具,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也会大幅增值。我国1999年到2008年历次调整的3年期存款利率的百分数依次为2.7、2.52、3.24、3.69、3.96、4.41、4.68、4.95、5.22、5.4、5.13、4.77、3.60、3.33。如果我国1999年250元人民币按5年期2.88%利率存款,到期按5年期利率3.6%续存,到2009年本息合计仅为332.8元。而黄金价格从1999年的250多美元涨到2009年的近1000美元。不过近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不太高,但上世纪90年代比较高,1993年曾达126.6%,近年企业用房价格指数也不低。
我国住宅价格指数1998年到2002年比较低,2003年-2007年则比较高,其指数分别为105.7、109.4、108.4、106.4、108.2,远大于存款利率,而人们对房价上涨的感觉及许多地区的统计数字大于全国统计数字。固定资产与利率产品在收入上的区别是:利率产品很难增值,只有利息一种收入,而固定资产能带来自身增值和经营两种收入,经营收入又比利息大得多,增值收益就成了额外的收益。如住房可以带来增值和租金或虚拟租金的双重收益。由于住房在居民个人财产中占有约2/3的比重,住房所带来的收入绝对值巨大。一个价值50万元的住房,每年增值5%,就是2.5万元,远超过工商企业普通员工的劳动报酬,此外还有1.5-2万元的房租或虚拟房租(旧房拆迁以旧换新,基本无折旧)。我国城镇居民自有住房加二套以上房,差不多户均1套。根据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和广东调查总队课题组估算,我国城镇居民2007年户均财产总量为31.0万元,房屋财产占家庭财产的比重为66%,[7](P11-19)据此可推算户均房屋价值为20.46万元,按2007年住宅价格上涨8.2%,每户人口2.91人,可估算出人均住房增值收入(5765元)及其对城镇居民财产收入数据的影响;根据2007年我国用于出租的房产,每万元房屋财产产生160.1元的房屋出租收入,[8](P11-19)可推算出人均虚拟房租收入为1125.65万元(根据实际经验推算的虚拟房租收入比根据统计数字推算的结果高得多!),其对城镇居民财产收入数据的影响也不小(见表3):
表3: 2007年加入经营性收入、住房增值和虚拟房租对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收入和总收入的影响 单位:元、%
统计项目 |
统计的年总收入 |
统计的财产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 |
房屋增值收入 |
虚拟房租收入 |
实际财产总收入 |
实际年总收入 |
实际财产收入/总收入 |
房租外房产收入/总收入 |
数额 |
14908.61 |
1101.01 |
5765 |
1125.65 |
7991.66 |
21799.26 |
36.67% |
31.61% |
(另外,笔者估算未纳入财产性收入统计的人均公司留存收益达830.38元。)
(二)全面分析财产收入对收入差距及其贡献因素的影响
众多收入分配差距的研究者中只有个别学者研究了因住房分布的不平等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赵人伟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发现,城镇居民1995年自有住房估算租金价值的不平等系数为0.371,城镇居民总体的不平等系数为0.286。这说明自有住房估算租金价值都起着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9](P5-11)
理论界对收入差距的原因概括较多,[10](P81-85)但笔者认为应注意财产差距是决定收入差距的首要因素。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02 年家庭调查,在各项财产中,房产的分布是最不均等的。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65.84%的房产, 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则仅有1.05%的房产, 两者的比率为62.7: 1。人均财产最少的10%的人口其房产净值是负数, 即其房产总值还抵偿不了尚未偿还的住房债务。对人均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状况的贡献率:土地价值:-0.77%、金融资产:24.92%、房产净值:66.32%、生产性固定资产:2.16%、耐用消费品价值:6.01%、其他资产:1.16%、非住房负债:0.27%。[11](P5-11)从财产差距的贡献因素完全可以大致推断出对财产收入差距及其贡献因素,甚至观察出其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状况。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可以算出,2003年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年收入最高20%家庭的年收入是收入最低20%家庭人均年收入的5.39倍,而上年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家庭拥有的房产是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家庭的62.7倍。这就是说,人均房产差距是统计的人均收入差距的11.6倍。这一年房产平均增值5.7%,再加上虚拟房租收入,远多于其他财产收入;房产收入差距远远大于统计的收入差距。因此如果全面统计财产收入,实际收入差距会明显大于根据现行统计数字计算出来的收入差距。
但赵人伟等人对收入差距和财产性收入差距的研究仍以现行统计为基础。其结论是财产性收入对最高10%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贡献率仅为4%,对全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贡献率只有2.08%,而对最低10%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贡献率不足1%。[12](P5-11)这使财产收入差距数字和财产差距数字形成巨大落差。如果全面统计财产收入,财产收入及其不同组成部分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将大不一样。仅从财产收入组成部分来看,统计的财产性收入构成和实际的财产收入构成的差异可见表4、表5;其中统计的财产收入不足实际财产收入的4.36%。
表4 2006年我国统计的城镇居民各项财产性收入比重单位:%
统计项目 |
财产性收入 |
利息收入 |
股息与红利收入 |
保险收入 |
其他投资收入 |
出租房屋收入 |
知识产权收入 |
其他财产性收入 |
比重 |
100.00 |
10.73 |
22.92 |
1.86 |
10.47 |
51.81 |
0.35 |
1.86 |
资料来源:《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表5: 2007年我国经营性收入、住房增值和虚拟房租对城镇居民财产收入比重的影响 单位:%
统计项目 |
实际的财产总收入 |
统计的财产收入 |
(其中统计的出租房屋收入) |
调整后统计的经营净收入 |
房屋增值收入 |
虚拟房租收入 |
比重 |
100.00 |
4.36 |
(1.95) |
9.41 |
72.14 |
14.08 |
另外,公司留存收益和经营净收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也都很大。从表6可以算出,占调查户数4.49%的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居民的经营净收入,是占调查户数2.09%的收入1万元以下的居民的经营净收入的13.92倍,是中等收入家庭的4.84倍,而由房租、利息和分红等构成的“财产收入”分别是59.74倍和8.74倍。
表6: 中国2007年按绝对收入分组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统计摘录
项目 |
单位 |
全国 |
按户总收入分 | ||||||
|
|
|
10000元以下 |
10000- 15000 |
15000- 20000 |
50000- 55000 |
90000- 95000 |
95000- 100000 |
100000元以上 |
调查户比重 |
% |
100 |
2.09 |
4.88 |
8.54 |
5.29 |
0.92 |
0.72 |
4.49 |
经营净收入 |
元 |
940.72 |
270.96 |
521.55 |
489.06 |
778.67 |
2138.31 |
1810.43 |
3771.63 |
财产收入 |
元 |
348.53 |
42.08 |
39.00 |
75.73 |
287.76 |
1025.54 |
1078.12 |
2513.99 |
资料来源:《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此外,未进入统计的金融衍生工具、雇员股票期权、生产资料、存货、珍贵物品等的收入和我国进入统计的无形资产收入,由于其总量不大,对居民财产收入整体水平影响比较小,但对少数人收入的影响还是很大。因此对这些财产收入也不能不进行统计分析。由于不同地域上述未进入统计的各项财产收入分布不均等,各项财产收入也是分析地区、城乡、阶层收入差距不能不注意的。
准确界定财产收入的范围,也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途径,以及制定更全面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比如要使普通群众尽量拥有自己的住房,增加非国有企业普通劳动者的股份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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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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