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企业对市场调节的影响
——兼谈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是否相容
:郭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方面,国有企业发挥着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市场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和市场调节的基础作用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个重要特征。这两个方面必然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在这里首先对国有企业对市场经济的影响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研究。
首先应当指出,国有企业的存在并不妨碍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这是因为:
第一,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也是产权明晰的生产经营主体。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是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形式存在的,这与其他企业的所有者出资没有不同。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也同样来源于所有者和债权人。国有企业作为法人运用其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此,国有企业与其他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资源流动只能是商品交换。
第二,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也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社会化生产中,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是为了自给自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质上是社会生产分工中的一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要能成为社会生产中的有机部分,就必须通过交换实现其价值。国有企业也是如此。
第三,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其经济效益与市场价格的变动紧密相关。国有企业要实现其创造的价值也必须通过交换取得一般等价物——货币。而取得的货币的数量,则与价格的高低紧密相关。价格不仅影响着国有企业以货币计量的收入,而且影响着以货币计量的成本费用,从而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这还影响到国有企业能否进行扩大的再生产,甚至影响到国有企业能否持续生存。
当然,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不能为了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而损害全体人民的利益。比如,它不能破坏生态环境,不能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能盘剥消费者,不能进行投机性经营,等等。但这决不是说国有企业可以不重视经济效益。提高经济效益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十分重要的要求。因为它不仅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有效率的运用,而且意味着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要求国有企业在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考核国有企业的重要内容。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必然对影响经济效益的价格变动十分关注,并会做出相应的反应。
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担负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任务。这部分国有企业不能因为价格变动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而不去努力完成甚至放弃自己承担的任务。对由此发生的经济效益问题,应当给予必要的、合理的财政补贴。但这决不意味着这些企业完全不能对价格的变动做出相应的反应。比如,对由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经济效益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材料采购成本来解决;还可以通过提高技术,节约原材料的消耗来解决;甚至可以改进工艺,使用价格便宜的替代材料。如此等等。此类国有企业的这些努力,在对其进行考核时应予充分考虑。这对于减轻财政补贴也是有利的。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存在并不妨碍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这种作用是普遍存在的,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主体都有作用。即使是担负特定任务的国有企业也会有相应的、适合其担负的任务的反应。市场调节的这种作用体现了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价值规律不仅要求在单位产品的生产上只能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要求在某种、某类产品的生产上也只能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我们还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对市场调节具有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第一, 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能使市场调节形成更优的资源配
置。
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源配置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的自然条件、不同的发展时期、不同的历史传统、不同的文化背景等等都会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换句话说市场调节不是单独,而是与许多因素一起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也是决定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经营目标是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而不能损害人民的利益。这个需要不是少数人的需要,而是绝大多数人的需要;这个利益不仅是眼前的需要,而且是长远的利益。这就有力地抑制了奢侈腐败的生活方式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急功近利、掠夺性经营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要实行按劳分配,这不但可以提高国有企业职工的消费能力,而且可以影响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提高全社会劳动者的消费能力。这会有力地防止由生产水平与消费能力的矛盾造成的经济危机。毫无疑问,这些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优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资源配置比例,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 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能防止和减轻市场调节中发生的
剧烈波动。
市场调节是通过价格的波动来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的。这种波动能够把科技的进步、资源的节约、生产率的提高、管理的改进、产品的创新等诸多因素与社会资源的配置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这种波动如果能一直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它可能是最优的方式。但是,由于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往往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由于企业生产的高度组织性与社会生产无统一组织的矛盾,往往会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造成资源的损失和生产的破坏。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应当追求的是正当的经济效益而不应当追求不正当的经济效益。如,国有企业不能通过投机性经营、通过垄断价格、通过恶性竞争、通过欺骗坑害消费者等方式获取的经济效益。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是健康稳定的力量。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国有企业的存在和主导地位,代表全体人民管理社会经济的国家才能拥有资本主义国家不可比拟的能力来防止市场的剧烈波动。比如,国家可以组织国有企业对重要物资进行储备和投放,可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管控巨额资金的流向,等等。这些,都有利于市场的稳定、有利于减少和减轻市场的剧烈波动。
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对市场调节的积极影响和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不断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它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细胞和重要形式,国有企业发挥主导作用才能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普照一切的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不仅不妨碍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而且对市场调节有重要的积极影响。这不仅回答了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是否相容的问题,而且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为什么一定要坚持国有企业主导地位的问题。只有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不动摇,同时坚持国有企业主导地位不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市场经济的弊端,发挥社会主义的优势,充满生机和活力地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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