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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建立公平分享经济增长新机制

陈萍 · 2011-10-22 · 来源:辽宁经济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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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平分享经济增长新机制

本文: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

      经济增长本身并不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终极目标,经济增长是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物质基础。人们不仅要在市场经济制度的框架下充分地利用资源、技术和其他要素创造更多的商品和服务,而且还要分配和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成果。更重要的是,如果人们不能从经济增长中分享努力的成果,人们就会逐渐销蚀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以至经济增长的速度就会减慢甚至停滞。需要从单纯关注经济增长本身转向关注地区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探索建立公平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新机制。

     (一)辽宁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与的基本现状

      1、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加快

     根据统计数据,“九五”期间(1996–2000年),按现价计算,辽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8.6%,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率为7.7%,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仅为6%,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分别落后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0.9和2.6个百分点,并且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增长落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十五”期间(2001-2005年),辽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11.2%,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为11.2%,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为9.4%。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与GDP持平,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增长速度落后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1.8个百分点。“十一五”前两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14.1%,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率为16.2%,首次超过GDP增长率,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为13.7%,与GDP增长率差距由十五期间2.6缩小为0.4。

     以上分析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落后于经济增长速度的现状在“十一五”前两年得到改变,值得关注的是,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对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拉动作用,要大于对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的作用。

                             图13  1996–2007年辽宁GDP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率比较(%)

     2、劳动所得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份额降低

     观察社会如何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需要考察国内生产总值的分配结构。作为一种近似,我们可以在比较微观的层次上观察国内生产总值的初次分配。实际上,这个指标并不完全等同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最终分配结构,因为政府的转移支付通常会改变分配的最终结构,但是,国内生产总值的初次分配是最终分配的基础,也能更为清楚地反映出市场力量在分配中的作用。

     在统计上,国内生产总值来自企业的增加值,而增加值分为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不仅反映劳动要素的收入,也是居民收入的基本来源。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是企业的收入,而生产税净额则代表政府部门的收入。因此,观察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盈余和生产税净额在增加值中的结构,可以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在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分配。

     从相对静态的角度看,2007年辽宁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盈余和生产税净额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分配份额分别是40.5%、16.9%、27.3%和15.3%。也就是说,劳动者和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获得了较大的份额。但是从动态的的角度看,劳动者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近10年呈现下降的趋势。正如表16所显示的,劳动者报酬从1996年的49.7%下降到2007年的40.5%,下降了9.2个百分点;企业所得(折旧与企业盈余)从1996年的39.4%上升为41.3%,上升了1.9个百分点;生产税净额由1996年的10.9%上升到2007年的15.3%,上升了4.4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分配份额的下降是在辽宁省国内生产总值不断增长和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发生的。也就是说,随着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劳动者报酬所占份额并没有相应的提高,反而呈现下降的趋势。x

 

    

        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从表17可以看出,辽宁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出持续扩大的趋势,“九五”末期,城乡收入之比为2.27:1,“十五”末期为2.47:1,2007年进一步扩大为2.58:1。

 

      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快于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反映了城乡收入差异不断扩大的动态趋势,但要准确地了解在某一时段上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程度,还需要将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的绝对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研究发现,1996-2007年,辽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始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有扩大的趋势,由1996年的低于全国631.7元扩大到2007年的低于全国1485.42元。然而,同期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始终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由1996年高于全国223.9元扩大到2007年高于全国633元。这意味着,辽宁城乡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要小于全国城乡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如果以全国的平均水平为衡量基准,那么,对辽宁来说,不是农村的收入水平太高了,而是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太低了。

      4、地区间收入差距呈现城镇扩大农村缩小的格局

     从表18和表19可以看出,“十五”以来辽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地区间差距呈扩大之势,收入最高的地区与收入最低的地区的比值从2001年的1.67:1扩大到2006年的1.80:1,2007年有所下降,为1.73: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地区是大连和盘锦。相比之下,农村居民地区间收入差距则从2001年到2007年逐年缩小,收入最高的地区与收入最低的地区的比值从2001年的3.71:1,缩小到2007年的2:1,收入最高的地区是大连,收入最低的地区是阜新

       5、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

     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的扩大可以通过收入不良指数反映出来。收入不良指数是最富有的一部分人的收入与最贫穷的一部分人的收入之比,通常用最富有的10%(或20%)的那部分人的平均收入除以最贫穷的10%(或20%)的那部分人的平均收入。根据历年《辽宁省统计年鉴》对城镇居民收入七分法分组的数据,可以计算出历年辽宁省的收入不良指数。具体结果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1997年以来辽宁省城镇居民的收入不良指数总体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城镇居民中收入最高的10%的人群的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收入最低的10%的人群的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从1997年到2007年,与城镇最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相比,城镇最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没有明显增加。2007年收入最低的10%的人群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仅比1997年增加0.89倍,而同期收入最高的10%的人群的平均可支配收入则增加了2.3倍。与此相对应,城镇居民的收入不良指数从1997年的4.29扩大到2007年的7.43,反映了辽宁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态势。

       6、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报酬并不是居民收入的唯一来源。除此之外,居民收入还可以因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由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部分组成。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同样也是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部分组成。财产性收入作为城乡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家庭因拥有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不大,2007年只有2.1%,不仅低于其他发达省份如浙江(5.3%)、广东(3.7%),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5%)。农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相对城镇略高,2007年达到2.3%,同样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1%)。

(二)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因素:市场、制度和政策

     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地区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基础性因素,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行业的市场垄断、劳资关系、个人所得税和转移支付等等。这些因素可以分类为市场的因素,如农村劳动力流动和行业的市场垄断;制度的因素,如劳资关系;政策的因素,如个人所得税和转移支付。具体地探讨这些因素对地区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如何产生影响,有助于在市场、制度和政策的不同层面上提出改善分配差距的制度创新和政策设计。

       1、市场因素: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从理论上说,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劳动生产率水平将逐渐地低于城镇,从而农村的收入水平也会低于城镇,如果劳动力在城乡的流动没有障碍的话,这将导致农村的劳动力向城镇流动,从而提高仍在农村就业的劳动力的收入水平,进而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正是基于这个理论,农村劳动力的流动程度是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的市场因素。统计数据显示,辽宁农村不仅外出务工的人员比例较低,而且外出务工人员的地域选择主要是本省的大中城市。

     什么原因影响辽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各种可能的因素包括户籍制度、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迁移成本和传统的保守观念等。户籍制度的影响是全国性的,并非仅对辽宁农民流动造成障碍,因此,这个因素虽然影响劳动力流动,但不能解释辽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原因。传统的保守观念可以解释为什么辽宁农民外出务工主要选择本省大中城市,但同样不能说明较高的剩余劳动力的比例问题。辽宁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于南方发达省份不高,对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不能单独成为一个解释性的因素,因为不能说明为什么同样是在一个吸纳剩余劳动力能力较低的地方有着较大比例的外省务工人员。因此,比较令人可信的解释是辽宁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与迁移成本的合成作用。迁移成本中最重要的不是新就业城市的食品价格、住房租金、交通费用和教育支出等生活居住成本,而是农民选择永久移居城市或暂时外出务工所放弃的在农村从业本来可以获得的收入。换句话说,迁移成本是一个机会成本。如果农村剩余劳动力选择暂时务工或永久迁移城市,就要放弃在农村可以获得的平均收入水平。这个将被放弃的农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是剩余劳动力迁移或流动的机会成本。正如前面部分所分析的,辽宁农村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辽宁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机会成本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辽宁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较低但给定的条件下,迁移成本较低的其他省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会更多地流向辽宁的大中城市,而辽宁农村剩余劳动力因迁移的机会成本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自然会有高于全国平均比重的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按照这个分析,只有辽宁大中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才会吸引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就业,才会提高农村的人均收入水平,从而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个分析也说明,问题不在于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差,不在于或主要不在于劳动力市场存在障碍,也不在于传统的保守观念,而在于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所需要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2、市场因素:行业的市场垄断对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

      辽宁的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存在这较大的差别,在垄断行业中,最高的平均工资为32284元(金融业),最低的是20473元(教育),而在非垄断行业中,最高的平均工资是24036元(采矿业),最低的是6615元(农林牧渔业)。垄断行业整体的平均工资为24843元,而非垄断行业整体的平均工资是16546元,垄断行业的平均工资是非垄断行业的1.5倍。

     表21所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包含各个行业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由于垄断行业工资外的收入和福利待遇一般会高于非垄断行业,因此,基于表21的数据分析可能低估了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实际收入差别。例如,基于城镇各行业平均工资计算的基尼系数2002年为0.13,2005年上升到0.18,这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抽样统计计算的基尼系数有较大的差距,而没有考虑工资外的收入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

     尽管如此,表21仍然提供了一个粗略的信息,即辽宁区域内的收入差距可能来源于行业垄断程度不同所造成的职工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由于这种工资差别主要不是由于行业之间生产率水平的差异而引起的,而是由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引起的,因此,缩小区域内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需要制定和执行消除垄断,特别是行政性垄断的法规。

      资料来源:《2007年辽宁统计年鉴》

     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市场竞争程度不高的背景下,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平均工资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行业间的工资差别不是由于生产率水平的差别,而是由于行业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程度造成的。这种工资差别是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

       3、制度因素:企业劳资关系对劳动所得份额下降的影响

     辽宁省劳动者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自改革开放以来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从而形成了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与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呈反向运动的特征,而且这个特征在中国各省份也普遍地显示出来,从而形成了典型化的特征。从国际的经验看,许多发达国家经历的发展阶段并没有显示出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的特征,即使是一些国家显示出这种特征,当与中国各省份的数据进行比较时,中国的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的速度也要快于其他国家。我们对中国劳动力市场不完全性的分析证明,仅仅依靠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不能形成合理工资定价机制,从而不能准确地评价劳动者对产出的贡献。在缺乏最低工资法保护制度和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协调劳资关系的机制的条件下,劳动力的工资存在被压低的倾向,工人福利待遇也难以得到保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劳动者报酬份额的下降反映出中国在经济转轨和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协调劳资关系制度机制的缺失。

      4、政策因素:个人所得税没有充分发挥调节收入水平功能

     以2000元为起征点并且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在理论上应当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在实际上,可能在初次收入分配之后,进一步扩大了分配差距。据统计,2000年,辽宁省个人所得税征收额为31.23亿元,占税收总额的5.3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2%);而2006年,个人所得税额达到89.09亿元,占税收总额的6.24%,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4%)。由于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因此,与欧美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30%的水平比较,目前征收的水平并不高,甚至低于亚洲其他国家水平(9%-14%)。然而,问题不在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的高低,而是来自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比重高低的问题。据对辽宁省2006年个人所得税总额的来源结构进行分析看出,来自工薪所得的税收已经占到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5.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0%)。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总额中有4/6来自工薪收入。如果考虑到近些年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持续下降,不难看出,在工薪收入的相对份额不断下降的同时,工薪收入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初次收入分配的差距不但没有通过税收环节得到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对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制定不同的边际税率,以及对非工薪收入征税较弱,可能是造成这个结果的基本原因。

       5、 政策因素:转移性收入扩大了收入差距

     在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中,转移性收入占有很大的比重,2007年占可支配收入的34.1%,同年在农村居民纯收入中占8.1%。据统计,辽宁居民转移性收入80%来自政府转移支付。这些转移支付包括离退休金、社会救济、住房公积金、价格补贴等等。因此,可以粗略地通过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指标来观察政府的转移支付。

     如果用标准差来分别衡量辽宁城镇和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那么,自2000年以来,包括转移收入在内的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差要高于不包括转移收入的标准差,这说明主要由政府的转移支付形成的居民转移收入,不但没有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这个差距。转移性收入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贡献率,由2000年的4.77%增加到2006年的25.63%。

      转移性收入同样也扩大了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标准差,但幅度比城镇要小得多,而且转移性收入对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率由2000年的5.08%下降到2006年的3.07%。显然,转移性收入在扩大城镇和农村内部收入差距,但其对城镇的影响在上升,而对农村的影响在减弱。

      转移性收入不仅扩大了城镇和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尽管对农村的影响要比城镇小得多,而且也扩大了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研究表明,2000年转移性收入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为25.99%,而2006年这个贡献率达到了32.68%。

      转移收入(或近似地转移支付)在城乡居民之间的分配不平衡。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获得转移性收入4196.3元,而农村仅有386.5元,前者是后者的近11倍。另一方面,转移支付在社会不同收入阶层之间出现严重的逆向分配,即高收入者获得的转移收入较多,而中低收入者获得的较少。2007年,收入最高的10%群体人均获得转移性收入10581.46元,而收入最低的10%群体人均获得的转移性收入仅为1173.9元,前者是后者的7.68倍。

     显然,作为居民转移性收入主要来源的政府转移性支付,在政策设计和实施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例如,住房公积金是转移性收入的重要部分,理论上所有财政供养的单位都应当平等地实施这个政策,但在实际上,2006年全省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均67.12元,而大连达到201.39元,但有5个城市未提取任何住房公积金。再如,养老金和退休金一项,2006年,比较贫困的朝阳地区人均获得2026.8元,但这个水平刚刚达到沈阳地区人均水平的50%。可以看出,调整和改变政府转移支付政策的设计和实施,是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方面。

(三)改善辽宁分配格局的总体思路与重点任务

       总体思路:“十二五”要以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为基础,以综合配套改革为动力,改善初次分配格局,完善再分配机制,提高分配政策对社会成员的普惠性,扭转基本保障碎片化的局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为目标,以缩小城乡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为重点,建立公平分享经济增长的新机制。

       十二五改善辽宁收入分配格局的重点任务:

       1、把发展经济、缩小地区差距和增加社会就业放在首位

      经济发展是提高收入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才有更多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应加速推进综合配套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经济效率,以更少的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要把推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作为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的基础,把增加就业做为更多社会成员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前提。

       2、改善初次分配格局

      改变劳动者报酬份额与经济发展水平呈反向运动的现状,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持续下降,这个宏观的典型化事实背后的本质特征,就是在企业中缺乏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机制来保证工人可以与企业和政府共同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如果说最低工资法是保证在企业就业的工人获得最低收入的制度的话,那么,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机制就是保障工人能够分享增长成果的重要机制。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比较,缺少这种制度不仅不能保障工人的基本利益,更不能让工人分享生产率增长带来的成果,从而导致随着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结果。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以及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工业和服务业就业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劳资关系的紧张和冲突不可避免。应当从立法的层面细致地研究、制定并明确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地位和功能,赋予工会组织协调劳资关系功能方面的制度设计。

        3、将再分配的政策重点放在发展教育、减少贫困和全面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基本层面

      通过政策改善分配格局,自然会引起不同利益集团的分歧,并且拥有政策制定权的利益集团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政策方案。政策选择应当保持对不同利益集团是中性的,而对政策的受益群体应当具有普遍性。发展教育、减少贫困和实施全社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会提高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本水平,而且也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如果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能够针对这些基本进行设计的话,再分配的政策就不仅会改善分配格局,而且也会使效率和公平合理地兼容起来,因为将再分配政策集中在基本层面上,会使绝大多数人受益,相对于仅使少数人受益的分配再分配政策来说,前者的效率损失小得多。

       4、缩小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关键是打破垄断

      打破垄断是分配制度改革一个重要内容,只有打破垄断才能进一步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对一些特定的行政性垄断行业必须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一些自然资源垄断行业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应采取更加有力的调控措施,使垄断产生的超额利润上缴国家。加快《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在税收调节方面,对垄断行业加征或提高利润特别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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