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工:安得广厦庇众生?
唐朝大诗人杜甫在茅屋为秋风所破之际痛呼:“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时至今日中国,住房问题仍然是让芸芸众生不堪重负的“新三座大山”之一。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十分痛心和困惑的事情。在一个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经济总量高居世界第二的国家,住房问题解决起来却如此困难,显然暴露出发展房地产、解决住宅问题的思路和政策出现了很大失误,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近一时期以来,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类限购措施,虽然产生了某些抑价作用,但很难说它们具有釜底抽薪的效果,因此,长远看势必难以为继。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的住房开发、交易和租赁制度,一方面帮助极少数人房地产大亨利用房地产(特别是住宅)作为掠夺新生中产阶级的工具,使刚刚步入小康状态的家庭将费尽心血得来的绝大部分现金收入,被迫交给房地产商——极少数房地产商由此一夜暴富。可以说,每一个房地产亿万富豪的诞生,都是以摧毁成千上万个中产家庭为代价的。这种做法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压抑了正常的商品消费能力。另一方面,住宅价格的过快上涨,又刺激了住宅投机交易盛行。大量本应投入实体经济的资金,不断进入房地产领域疯狂豪赌,“地王频现”,进一步扭曲了这一市场的运行。
或许是距离很近的原因,中国大陆现行的房地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模仿香港房地产市场而建立的(以深圳模仿香港批租土地招商引资为其发端),此举究竟是有意栽花还是无心插柳,这里不必深究。但不幸的是,香港房地产业发展到今天,恐怕是全球最畸形、最不公平的房地产业之一。其结果,除了造就了少数几个富甲天下的超级富豪,香港普通市民的居住条件至今十分寒酸、恶劣。人们甚至很难看到香港在未来解决普通百姓居住条件的有利前景。显然,在住宅政策上向香港学习,显然是找错了老师。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存的必需。有效保障住宅权是落实人类生存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无论是自然生态还是人的生存环境,都不应当完全盲从所谓市场经济的调控。解决百姓的住宅问题,当然也不能纵容一些房地产利益集团的为所欲为,特别是不能放任把住宅作为投机品。当前为了推翻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这一“新三座大山”,可以借鉴德国等国的成功做法,加大对住宅二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限制住宅投机行为,从而尽快稳定房价、解决普通群众的住房困难。
第一,加强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价格监管。
国家应尽快立法,限制过高的二手房价格。例如,可以规定,在扣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前提下,二手住宅的售价若超过购买价格的30%,国家可以征收50%以上的增值所得税;二手住宅的售价若超过购买价格的50%,则应没收全部超额收入,甚至追究哄抬住宅价格者的刑事责任。一旦此类立法得以实施,将使以住宅为标的的投机炒作无利可图;同时,又能保证居民自住的住宅价格不会发生过大的下降,形成居民家庭财产的帐面损失。
第二,加强二手房租赁市场的监管。
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公众租住权的保护。具体选择可以包括:一是限制住宅租金的过快上涨,如在扣除通货膨胀因素之后,规定房屋租赁价格年上涨幅度不得超过3%(原则上可参照一年期存款利率执行)。二是除非房客拒交房租,否则房东永远不得驱逐房客。由此可以形成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秩序,也有利于住宅租赁双方稳定的心理预期。对房屋出租者来说,此类规定即明示投资住宅并出租取利,收益极低甚至无利可图;对于租住房屋者而言,只要不拒交房租,即可长期租住同一房屋,不必担心随时被迫搬家。
第三,限制同一家庭拥有大量住宅。
同一家庭拥有大量住宅,甚至让这些住宅长期空置,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对此国家可以立法严格限制。一是可以规定人均拥有住宅面积总限额,如人均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超出这一最高限额的其他住宅,若连续3个月以上空置(既不自住、也不租赁),国家可以征收物业空置税,年度税率可以规定为不低于购房价总额的10%。同时,对于超出最高限额的住宅,按超出面积的购房价总额、征收物业持有税。一旦此类法规政策能够出台,就能有效抑制对住宅的投机性、奢侈性开发和消费,相应地更有利于中低收入者购买住宅。
上述三项措施,对于住宅所有者、出售者、出租者具有显然的歧视性。但这是合乎法理的歧视。因为居住权作为生存权,是高于财产权的一项基本人权,对其保护的力度自然应当高于普通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完全应当优先于满足某些有产者发财致富的要求。更何况,通过把住宅作为投机品,垄断操纵住宅价格、人为制造住宅紧张,这种财产权的使用对社会公益良序具有明显的破坏性,也为现代法治国家所不容(如不少国家规定私有财产的运营必须有利于公益)。
最后,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上述措施是针对极端市场化住房改革的拨乱反正。它有利于解决绝大多数中低收入阶层百姓的住房问题,促进更加顺利、和谐的城镇化进程,从而释放因扭曲的房地产市场所压抑的巨大消费能力,刺激中国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它有利于对以住宅为标的的市场投机活动给予釜底抽薪的打击,使这类投机活动无利可图、进而销声匿迹。它有利于打击中国房地产业的虚火,化解因房地产投机造成的金融风险和经济泡沫,并使更多的资金、资源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发挥强国富民的作用。它还有利于现有房屋所有人的住宅财产安全,不会因法规政策调整而造成大幅度的账面价值损失。可以说,如此解决住宅问题,才是利国利民的正道,才能釜底抽薪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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