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兼与中央党校董德刚教授商榷
有林
【内容提要】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概念同公有制概念一样,都是指由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并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在国家尚未消亡以前,社会的代表者组织只能是“组织成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即社会主义国家。把社会所有制与公有制对立起来,以前者取代后者,这样一来,公有制为基础、国有制为主导就被否定了。苏联、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足以证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
2009年9月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号召全党自觉地划清四个重大界限,其中之一就是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同十七大通过的党章的提法,同现行宪法的提法,是一致的。正当全党进行认真学习时,《南方周末》于2010年4月28日发表了董德刚教授《逐渐淡化“公私二分”,走向社会所有》的文章,提出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本文拟从改革以来,有关所有制特别是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争论着手,同董教授商榷。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从来是生产关系中的根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生产关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它贯穿于生产、交换、分配各环节,决定整个生产关系的性质。正因为这样,我们分析任何社会生产关系,都必须紧紧抓住它所特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否则便不能揭示它的主要矛盾及其运动规律。在这方面,马克思给我们作了典范。他在三大卷《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都是围绕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劳动者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因而不得不把劳动力出卖给物质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而展开的。在这部伟大的著作中,人们在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人们之间的劳动交换,人们取得消费品的方式,都是作为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加以分析的。经过这样的科学分析,他揭示了社会化的生产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矛盾,作出了剥夺者必然被剥夺的革命论断。
这里有必要交代一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等于所有制。所有制,就其广义来说,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品所有制,在劳动力商品化以后还有劳动力所有制。不过,因为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劳动的性质,决定消费品的分配,因此,人们在日常用语中,常常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简称为“所有制”或者把二者通用,这也是可以的。但是,决不能无条件地把二者加以混同。生产资料所有制首先或主要是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形式或者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形式或相互关系,也可以说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固然也要在交换、分配过程中实现,换句话说,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的性质也要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作用,在后两个过程还不如在直接的生产过程那么直接。包括生产品和劳动力在内的所有制则比生产资料所有制含义更宽,因而也就更近似于生产关系。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和恩格斯有时在与生产关系相同的意义上使用所有制范畴。如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是这样做的。但是,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所以把二者加以通用是完全可以的。这从我国现行宪法中就可以找到有力的证据。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始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就是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公有制在相同的含义下使用的。
二、简析董教授的主要理论观点
现在回过头来简单分析下董教授的主要论点,即公有制和私有制这样的概念应逐渐淡化。“淡化”后用什么取代呢?他主张用“社会所有制”和“所有权社会化”取而代之。他在论述中,还把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拉来壮声势。这样的论点能站得住吗?
我们就先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未来社会基本特征作出的科学预见说起吧。马克思、恩格斯是在揭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中发现未来社会基本特征的。其中,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有重要地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继《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之后,马克思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扼要表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恩格斯在致奥•伯尼克的信中,更加鲜明地指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同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社会占有和支配了全部生产资料,就使生产资料摆脱了资本的属性,使其社会性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实现,从而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出广阔的余地;使整个社会的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由一个私有制为基础的旧社会,变为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全新的社会。
董教授说,“马克思多次使用社会所有制的概念。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对,而社会所有制主要是同国家所有制相对(尤其是在现实中)。社会所有制概念比公有制更好些。”是的,马克思是多次使用过“社会所有制”的概念。但是,马克思使用这个概念同使用公有制概念一样,都是指由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并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说马克思所讲的社会所有制主要是同国家所有制相对,则未必正确。说到社会,总得有个代表者组织。在国家尚未消亡以前,这个代表只能是“组织成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即社会主义国家。对此,《共产党宣言》已经说得非常清楚。说社会所有制主要是同国家所有制相对是什么意思呢?论者已经明白地表示,要用比公有制更好的社会所有制的概念。把社会所有制与公有制对立起来,以前者取代后者,这样一来,公有制为基础、国有制为主导就被否定了。
把公有制同社会所有制说成是两码事,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原意。其实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公有制同社会所有制的含义是相同的。把二者说成是两码事是从南斯拉夫那里学来的。如南斯拉夫理论家米拉丁•科拉齐就明确说:“社会所有制”在自治生产关系下,“生产资料将’摆脱所有制的框框”,“并保证它重新成为只是它的本性所决定的东西,即成为物质生产中人们劳动的客观(物质)前提。”此后,在我国,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误译之说就流行起来。
南斯拉夫理论家较早地认识到苏联经济体制中存在弊病,但又不正确地把这些弊病归之于国家所有制形式本身。在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实际上是否定国家所有制,它所推行的“工人自治”,实为“集团所有制”、“企业所有制”的一块招牌。南斯拉夫的改革理论与实践不能完全否定,但是它的最终失败也是不能否认的事实。中国学者讲的“社会所有制”与南斯拉夫的理论并无多大差别,至少是与贬低国家所有制、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确立各种各样非国有的所有制形式的主体有关的。
马克思主义一定要发展,不发展就会僵化。社会主义国家原来的体制一定要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就所有制形式和结构的改革来说,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依据自己的国情,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正确方针。在有国家存在的历史阶段,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形式,“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否认国家所有制及其主导地位,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成了一句空话,实践上也不会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提供可靠的保障。
现在再来分析“所有权社会化”。什么是“所有权社会化”,董教授语焉不详。但是同“淡化”所有制联系起来看,不难看出,是有用所有权取代所有制的意思。如果是这样,那也不是董教授的发明。从我国来说,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有一些经济学家否认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据他们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讲的都是财产关系(即所有权),而不是所有制。有的说:“根据我对历史和现实所作的考察和思考,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之所以不能成为某种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前提或条件,是由于它并不是先于生产,先于生产的社会关系或经济制度的东西。”有的说得更绝对: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根本就不存在“所有制”即一般解释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制度”,而只有“所有权”这样一个概念。因此,在马克思那里,也没有“私有制”即“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制度”,而只有“私有权”这个概念;没有“所有制关系”这个概念,只有“所有权关系”这个概念。十分明显,这里存在着对于所有制和所有权两个概念的误解,存在着对于二者之间关系的误解。马克思告诉我们,所有制是通过对物(即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发生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它不仅包含生产资料的归属,而且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直接的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和分配领域的实现,即在这些领域所体现出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与此不同,所有权不过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是一种财产关系,更明确一点说,它直接表示的是人和物的关系。那么,所有权和所有制是什么关系呢?概括地说,二者的关系是属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所有权的性质,是由所有制决定的,它的作用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决定它的所有制。
事物的表现同事物的本身,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但是也不能完全一致。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也是这样。马克思在谈到法的观念同所有制的关系时,这样说过:“虽然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但另一方面同这种关系又不完全符合”。我们知道,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四种权能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都不过是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具体化的所有关系、占有关系、支配关系和使用关系的法律用语,因此,它们在总的方面必须是一致的。所以如此,就在于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一个直接从经济关系的角度上,另一个则是从具有契约形式的法律角度上——解释同一关系。既然是从不同的角度解释所有制关系,它就不能完全表现所有制关系。例如某种未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资料,它的所有者对它拥有所有权,但并没有能通过它发生生产过程中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并不构成所有制关系。又如某种生产资料发生了在它的所有者到他的继承人之间的转移,从所有权来说发生了变化,但是,并不是甚至并不会引起所有制的变化。最明显不过的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生产资料的资本家,要经过商业资本,把生产品如纺织机转移到从事纺织品生产的资本家的手中。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发生产权的转移,但并不会引起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改变。
这里,顺便说一下关于Eigentum这个词的译法。一些学者从译文上找根据,把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统统说成是财产关系,是所有权,然后用以责难持相反观点的人。这就有必要考察一下所有制、所有权、财产这几个词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的情况。简单说,这是一个外文词的三种译法。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德文原文是Eigentum。一个词为什么会有三种译法?这就需要往前作点追述。这个词起初在资产阶级法学家如在卢梭等人那里,确实只有法律上的含义,即所有权的含义。从字义上说,是“自己的东西”的意思,因此也可以译为财产。马克思创立了无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以后,借用了这个词,赋予它以新的含义,即“所有制”含义,用来表示所有制关系,成为生产关系中的重要范畴。一些主张所有制就是所有权的论者,刚好把这至关紧要之处给忽略了。这个词演变到今天,就有了上述三重意思。在中文里没有一个对等的词能够把这三重含义都包括在内,因此一般的处理方法,就是根据原著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译法。凡是原文在法律的角度使用这个词的,一般就译为“所有权”或“财产”;凡是原文在经济学的角度使用这个词的,一般就译为“所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主要含义应是“所有制”而不是所有权,即谈的是生产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总之,Eigentum这个词含有多个意思,而不是一个意思。因此,就不能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采取一种译法。正因为这样,不仅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不同著作中,甚至在一本著作中也常常几种译法同时存在。
马克思本人已经为我们指出了正确处理这个词的依据。他在批判蒲鲁东关于资产阶级财产问题上的错误观点时指出:“这是什么财产?——对这一问题,只能通过批判地分析政治经济学来给予答复,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但是,由于蒲鲁东把这些经济关系的总和同财产,这个一般的法律概念纠缠在一起,他也就不能超出布里索早在1789年以前在类似的著作中用同样的话所作的回答:‘财产就是盗窃。”请看,区分得清清楚楚: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这是法学的任务,包括起来以后形成的是所有权的概念;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任务,包括起来以后形成的是所有制的范畴。而蒲鲁东却不懂这一点,他把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同“财产”这个一般的法律概念混为一谈,结果就不能从政治经济学的高度说明资产阶级财产的实质。
三、公有制无效率论是没有根据的
宣扬此说的大有人在,说法也颇多。如有的论者说:“历史证明,过去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各国,结果无一不是高投入低效益,妨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的论者说:“从实际情况来看,重点国有企业的多数,不仅不为社会增加社会财富,还在消耗社会财富。”有的论者说:“实践证明,无论是前苏联、东欧或中国,传统的公有制并没有给老百姓带来富裕、幸福。”总之,在这些论者说来,公有制不仅无益反而有害。那就让我们看看事实吧。
先看实行公有制的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的俄国是个封建性浓厚的帝国主义国家,经济很落后。按照平均富裕水平来说,1913年大体上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相近,为美国的1/6,德国的1/3。就是这样落后的经济,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破坏,工农业生产均已萎缩,经济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并打退国内外敌人的武装叛乱和进攻后,列宁领导的俄共(布尔什维克)在对经济关系采取了一系列革命措施的同时,着力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列宁逝世后,斯大林继承和推进了列宁开创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工业生产位居欧洲第一、世界第二。苏联在卫国战争中比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损失都大,恢复比其他国家都快。到1950年,工业总产值比战前1940年增长了73%,平均年增长22%以上。综观苏联存在的70年间,除4年卫国战争和解体前的几年外,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经济发展也是最快的。据估算,到1 986年,苏联工业发展水平已达到美国的80%左右。直到戈尔巴乔夫按照新自由主义主张实行改革前,基本上无失业,工资和社会福利都比较高。政府提供免费医疗和免费教育。房租也很低,房租中还包括供热费和水费。物价也不高,人民生活是不错的。
赫鲁晓夫上台后,全面否定斯大林,推行“三和”、“两全”的修正主义路线,同时把共产主义庸俗化,急于向他所鼓吹的“土豆烧牛肉”的“共产主义”过渡,并采取了许多鲁莽的做法。结果是遭到了失败。勃列日涅夫批评了赫鲁晓夫的一些错误做法。但是,推行的是“没有赫鲁晓夫的赫鲁晓夫路线”。然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没有改变,因此,生产仍在较快发展,人民生活还是有保障的。质变发生在戈尔巴乔夫当政时代。戈尔巴乔夫上台后即打出改革的旗帜。在苏联,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那种单一化的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和国家统得过多过死的体制,已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改革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戈尔巴乔夫的改革是按照新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的思路,朝着私有化、自由市场化的方向进行的。1985年3月,戈尔巴乔夫出任总书记,先提出“新思维”,鼓吹所谓“民主化”、“公开性”,到1988年7月苏共27大第19次代表会议上,戈尔巴乔夫提出“民主的和人道的社会主义”概念,1990年7月在苏共第28大会议上,把“走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作为党的政治纲领,使苏共变成了社会民主党。政权改变了颜色,经济被私有化,实际上是被少数握有实权分子和投机分子所瓜分。亡了党,亡了国,经济倒退了十几年,到现在俄罗斯还没有达到苏联解体前的水平。
再看新中国成立后基本上实行所谓“传统的公有制”的前30年。这期间,我们从新中国成立时只有17% 近代工业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据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供的数字,1980年同完成经济恢复的1952年相比,全国固定资产按原值计算,增长26倍多。农业生产条件发生显著改变,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1980年同1952年相比,粮食增长近一倍,棉花增长一倍多。随着工业、农业和商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比全国解放前有了很大改善。1980年,全国城乡平均每人的消费水平,扣除物价因素,比1952年提高近一倍。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都有很大发展。城乡人民的健康水平大大提高,平均寿命大大延长。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7》等的资料,新中国成立57年来(1949 -200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平均每年增长8.5%,其中前29年平均每年增长7.4%。尽管因犯过“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那样严重的错误,以及经济体制存在缺陷等原因,这些年的发展速度不如改革开放后快,但7.4%在世界上也算是高速度了。这已足以证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优于资本主义制度的。
再从国有工业企业来看。我国国有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1952年为25.4%、1957年为34.7%、1965年为29.8%、1975年为22.7%、1978年为24.2%。这等于说,投资新建一个企业,只需要3-5年就可以收回全部投资,再建一个同样规模的新厂。国有工业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952-1957年间,年均增长率达3.9%。这在世界经济史上也是罕见的。如美国1950-1978年间每年劳动生产率只增长1.5%-2%。
这些成就是怎么来的呢?它们是组织在公有制经济中的广大劳动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付出艰辛劳动取得的。否定了这些成就,就是否定了中国广大劳动人民的艰苦创业。
一些论者常常拿有些国有企业有亏损来作文章。事实上,亏损面扩大只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国有工业企业直到1996年4月才首次出现净亏25亿元,整个1996年和1997年上半年都是净亏损,亏损面达40%以上;全国国有工业企业的资金利税率在1992年尚有9.7%,而到1997年才急剧下降到6.27%。2000年以后,就逐渐好转了。
造成亏损现象的原因很多,如体制和机制上的问题,经营管理上的问题,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但是,最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同非国有企业在竞争中不是处于同等的起跑线。其中包括国有企业承担着职工的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职能,有人把这简称为“工厂社会”,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则没有这样的负担。再说税收。20世纪80年代实行“利改税”,规定大中型国有企业按照5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利润超过核定留利水平的,再征收调节税;对国有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率则只占35%,“三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比私营企业还低。不仅如此,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又可享受“三减二免”(即开办后两年免税,以后再减税三年)的待遇。其中许多企业还利用不断更换企业名字的办法以及“两头在外”的条件来避税逃税。据有的学者估算,同样是规模以上企业,国有企业的税负要比其他企业高1-8倍,有的甚至高10倍。就是在国家规定税负内外一律平等后,外资企业由于“两头在外”,逃税的办法还是很多的。
董教授对此却另有说法:“我国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表明,公有制(应加企业,下同——引者注)至少有两类:一类是长期没有效率和收益的公有制,一类是有效率和收益的公有制。可惜,前一类公有制在数量上更多些。可见,公有制不等于好的所有制,公有制不能和社会主义划等号,有了公有制,不一定有科学的社会主义。”请问:如果多数公有制企业长期没有效率和收益,新中国成立以来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是靠什么建立起来的?中国靠什么减少这次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给带来的损失,又靠什么不做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经济附庸?认真回答这些问题,大概没有几个人不认为主要是靠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董教授却不是这样看。他以虚幻的多数公有制企业没有效率和收益为前提,推论说:“可见,公有制不等于好的所有制”。什么是好的所有制呢?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过,董教授不论是否意识到他所说的实质上是私有制。至于说“公有制不能和社会主义划等号”,那要看怎么说。如是说公有制只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此外还有政治的和思想上的上层建筑,因此划等号是不完全的。但也没什么大错,因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正是因为这样,马克思曾作出这样的论断:“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包括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狭义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引者注),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
我并不否认私营企业在吸纳就业人员、通过税收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和在扩大再生产等方面起的积极作用。但这不能成为把它的作用拔高为超过国有经济,因而像有些论者所主张的应成为主体的理由。至于认为决定经济性质的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由它所决定的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和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而是生产成果“为谁所用,为谁谋利”,我是不赞成的。我认为还是马克思说的对:“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按照董文的设问,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如果国有企业的利润不按国家规定,通过合法途径上缴国家,而是自留,而且自留的主要部分还是用于为小集团谋利益,这就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这种情况虽然所在多有,但它是不合法的,而且限制以致破坏了全社会的扩大再生产。这里体现了分配对生产的反作用。同样,私人企业的利润如果主要不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主要用于个人挥霍或其他不正当的用途’也是不好的,需要经过引导使其改变。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董教授的“淡化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概念”论,实际上是要“淡化”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私有制。这还可以从他说的“社会所有制”的发展过程得到印证。他说:“社会所有制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从个体所有制较小群体所有,再到较大群体所有,直至全社会所有。”个体所有,毫无疑问是私有制。“小群体”是什么呢?可以是合伙企业。按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显然称不上公有制经济。“小群体”也可能指的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这种经济只有在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联系起来,才能按照社会主义原则进行经营,才能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都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很早就出现了由社员入股、实行按股分红的合作社。直到现在,各种形式的合作社,还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中大量存在。它们通常都是被少数股金较多的人所操纵,特别是因为它们的经营不能不受资本主义生产和流通的支配,因此尽管其组织内部基本上不存在劳动与资本的对立,但其性质仍然是一种“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当年,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曾经设想用组织合作社来改造社会,并在美国组织了称为“新协合”的合作新村。新村只存在三年就解体了。事实宣告了他的“合作制社会主义”的破产。19世纪末,有人美化德国和丹麦出现的牛奶合作社,把它吹捧为废除资本主义的妙方。列宁严厉批驳了这种观点。事实是,只有在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社的性质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至于“全社会所有”的实现,那是至少要经过两三个世纪以致更长的时间,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消亡以后的事情。在这漫长的时间内都不要实行公有制,这不能不令人怀疑是在拐弯抹角地宣扬私有化。
四、中国决不能搞私有化
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十分落后。完成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民主革命后,新中国面临着发展经济,使国家繁荣富强的艰巨任务。逐步完成这项任务,靠什么呢?最重要的是依靠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归全体人民所有,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管理的。这种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它能够把全体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依靠这种强大的力量,独立自主地发展民族经济。我们所以能够用了不太长的时间,就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作出了谁都否定不了的巨大贡献。实行私有化,凭靠“个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资本主义经济能行吗?显然是不行的。因为它们既没有坚决摆脱帝国主义控制的勇气,也没有彻底摆脱这种控制的能力。
发展不发展国有经济的问题,不仅在中国,而且在所有争取经济独立的国家,都是广大人民同帝国主义斗争的焦点。远的不说,近些年,一些深受“华盛顿共识”之害的拉丁美洲国家,为维护民族利益,就把国有化作为摆脱美国垄断资本集团控制的重要手段。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侵略我国、弱化我国的罪恶行动中,从来就把蚕食乃至吞掉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组合拳”中的重拳。2010年12月10日,德国《青年世界报》就西方敌对势力给刘晓波颁发诺贝尔奖的目的时说:“刘全面私有化和市场开放的主张显然符合西方大财团的利益,它们的最终愿望就是对中国经济全面控制,在中国市场自由进出,保持中国产业技能低下。”
中国决不能搞私有化,不仅是因为搞私有化只能作帝国主义的附庸,还因为无法避免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的社会性和私人资本占有的矛盾,无法避免由此产生的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和周期发生的经济危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品属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而不是属于资本家或资本家集团;生产的目的是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资本家或资本家集团攫取高额利润。邓小平说得好:“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就可以达到他反复强调的共同富裕。这种优越性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所无法比拟的。只要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条件下,把各方面的关系理顺了,肯定会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我们之所以要对国有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也可以说,就是为了理顺各方面的关系。
我国早已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的优越性也得以显示。现在的任务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时鼓吹搞私有化,无疑是企图把中国历史拉向后退,退回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搞私有化还必然危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列宁曾清楚地阐明阶级统治与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当一个阶级取代了另一个阶级的时候,它也改变了同所有制的关系。”“现在的阶级统治表现在什么地方呢?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的共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所有制这一点上。……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并彻底破坏了这一所有制,阶级统治也就表现在这里。首先就表现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实际解决了所有制问题,这样也就保证了阶级统治。”毛泽东从另一个角度阐明了同样的道理。他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我们的国家,如果不建立社会主义经济,那会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就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国家,变成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
这些话所阐述的道理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原理。社会主义以前的国家实质是占有基本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为了维护其剥削制度,镇压被剥削阶级反抗的工具。因此,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也就是政治上的统治阶级。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都是利用自己的国家政权来维护自己的剥削制度的。我们要不要运用自己的政权来保卫自己的经济制度呢?当然要。毛泽东多次谈到我国的政治的上层建筑是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并且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目的是为了保卫全体人民进行和平劳动,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又说在反革命分子的主要力量已经肃清的情况下,“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还包含这样的意思,即如果原来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那么政治的上层建筑迟早也要发生变化。因为新的经济基础即新的生产关系的代表者必定会提出政治上的要求,直至上升到统治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政治之所以保持稳定,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之所以得到巩固,重要原因之一是我们坚持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全民所有制为主导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如果削弱乃至放弃了公有制这个主体,那就是另一种情况了。
五、正确理解邓小平所讲的“三个有利于”
董教授从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没有引用原话,但愿不是想避开什么)推论说:“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都是合理的和进步的;而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损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无论人们把它称作什么,都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论者所说的“无论人们把它称作什么”,从全文看,“它”显然指的是公有制特别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在论者看来,正是这种所有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损害绝大多数人利益”,因此必须去除。
现在先看看邓小平是怎么说的吧。翻开《邓小平选集》第3卷,看到至少有两处直接谈“三个有利于”。一处是在视察南方几个城市谈话时说的。原话如下:“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深圳的建设成就,明确回答了那些有这样那样担心的人。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就是外资部分,我们还可以从税收、劳务等方面得到益处嘛!”请注意,这里不仅有两个“社会主义”,而且有“公有制是主体”。另一处是谈到改革的目的时说的。原话是:“我们的改革要达到一个什么目的昵?总的目的是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这里说的同视察南方几城市说的,是完全一致的。我们要把它们结合起来进行学习。
我认为,理解邓小平上述论述应注意两点。一点是邓小平非常强调发展生产力,把它作为根本任务,同时又明确指出不是为发展而发展,而是要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体现出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并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基础。他说:“马克思主义的另一个名词就是共产主义。我们多年奋斗就是为了共产主义,我们的信念理想就是要搞共产主义。在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共产主义的理想是我们的精神支柱,多少人牺牲就是为了实现这个理想。共产主义是没有人剥削人的制度,产品极大丰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按需分配,没有极大丰富的物质条件是不可能的。要实现共产主义,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阶段的任务。社会主义的任务很多,但根本一条就是发展生产力,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体现出优于资本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基础。”
另一点是,邓小平既充分肯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并最终决定一切社会关系,又不把这一原理庸俗化,即不抛开生产关系孤立地谈论生产力。他说:“我们现在讲的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下开展的。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我们的改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过去四年我们就是按照这个方向走的,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成果是属于人民的。”这表明,邓小平讲发展生产力是联系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讲的。有人把邓小平的讲话歪曲为不问姓“社”姓“资”、不问姓“公”姓“私”,这是毫无根据的。
生产力归谁所有,集中地表明生产关系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指出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使生产力具有了资本的属性。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就说过:“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进行民主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没收官僚资本,使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广大人民所有,即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制度为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正是为了解放生产力,也只有如此才能使生产力获得解放。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在这方面的论述就更多了。
六、结束语
在我国,确定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经过艰辛探索的结果。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时,就说过:“社会主义这个阶段,又可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后一阶段可能比前一阶段需要更长的时间。经过后一阶段,到了物质产品、精神财富都极为丰富和人们的共产主义觉悟极大提高的时候,就可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了。”毛泽东不仅把社会主义划分为两个阶段,而且重提斯大林曾经说过的“建成社会主义”的问题。他说:“在我们这样的国家,完成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艰巨任务,建成社会主义不要讲得过早了。”在1959年2月召开的第二次郑州会议上,陶鲁笳的汇报中讲到,队与队之间的贫富差别是客观存在,不能强行拉平,只有承认差别,才能消灭差别,毛泽东点头表示同意,并强调说:把穷队提高到富队的水平,要有个较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公社工业化、国家工业化的过程,是人民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觉悟程度和道德品质提高的过程。这只是第一阶段,以后还有第二、第三阶段,才能完成社会主义建设。这些论述都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这些重要的论述并没有付诸实践。我们时不时地企图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的理论抽象,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甚至急于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过渡。事实已经证明,在原先经济非常落后的我国,这样做是不切实际的。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对于社会主义的长期性和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不够。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这个问题进一步结合改革的实践进行探索。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所作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认定,“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一认定,为以后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所认同。现行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正是在这样认识的基础上确定的。
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标志着我国属于社会主义社会,而不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分析和判断社会的性质,主要是看占主体地位的经济。从人类历史上看,任何社会在它存在的长时期内,所有制都不是纯而又纯的。例如封建社会早期有奴隶制残余,晚期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生。但这并不影响它是封建社会。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并引导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向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和演化,就会推动社会主义社会从不发达、不成熟成长为发达和成熟。反之,如果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受到削弱乃至丧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就会改变。
前边说过,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但并不是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直接的生产领域、交换(流通)领域、分配领域的实现也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内容。但本文对后者只是涉及,都没有展开。这不能说不是一个缺陷。但在一篇文章谈这么多,显然是做不到的。好在作为兼同董教授商榷的文章,似乎也是够了。至于“缺陷”,以后还可以另写文章来弥补。
董教授在论证“公有制与私有制界线模糊”(即所有制成分互相交叉),“很难区分清楚”时,讲到了“混合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各种权能。本文对此也来不及详加分析,只好以后再说了。
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重大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运用得好,说清楚也很不容易。本文说得不周到之处在所难免,是否有说得不对的也没有把握。敬请董教授和其他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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