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决定征收一定数量的税的时候,总有许多可供选择的方式。它可以对收入、利润、销售额征收;可以向富人征收,也可以向穷人征收;可以向老年人征收,也可以向年轻人征收。
要向穷人征税,也得穷人出得起啊。实际上,资本主义社会中贫穷的工人不是纳税人,政府最多只是形式上向工人征税而已。穷人中能够自己负担税收的是那些个体户、小商小贩,他们的税负不比大富豪轻。
是否存在能帮助建立一种公平而有效的税收制度的一般原则呢?实际上是有的。经济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已经提出了组织税收制度的两个主要原则:
◆受益原则 这种原则认为,对不同个人征收的税应与他们从政府计划中得到的利益成比例。
◆支付能力原则 这种原则认为,人们纳税的数额应与其收入或财富相对应。财富或收入越多,所纳的税就应当越高。通常按支付能力原则设计的税收制度同时也具有再分配性。这意味着它们从高收入的人们那里取得资金,然后去增加穷人的收入和消费。
詹姆斯·斯图亚特指出,“在纯粹的君主制度下,君主对财富的增长似乎有些忌妒,所以就向发财致富的人征税,即向生产征税。而在立宪制度下,赋税主要落在日益贫困的人身上,即落在消费身上。因此,君主们向工业征税……比如人头税和财产税是根据纳税人的假定财富按比例征收的。每人按照假定的收益纳税。在立宪制度下,一般是向消费课税。每人按照他支出的多少纳税。”1
尽管资本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并且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是为他们服务的,但是他们还是尽量想少交税,以各种理由要求政府给他们减税,而把政府支出的负担转嫁到其他社会阶层那里去,从而杀贫济富,扩大两极分化。否则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会闹主权债务危机了。
所谓支付能力原则,其实也是受益原则。资本家的财富越多,他们从政府那里得到的人身与财产的保护也越多,自然就应当交更多的税。
不管按哪种原则进行组织,大多数的现代税收体系都试图吸收有关公平的现代观点。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横向公平原则。这个原则指出,那些在实质上没有差别的人在纳税上也应该没有差别。在受益型税收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从公路得到了同样的服务,横向公平原则就会指出,我们应交纳同样的税。或者,某税收制度遵从的是支付能力原则,横向公平就会指出,所有收入相同的人都应当交纳相同的税。
横向公平的难题在于如何确认人与人之间实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在受益型税收下,同一条公路上的两辆出租车是否应当交同样的税?但如果这两辆出租车中的一辆没有乘客而另一辆满载乘客,能够说这两辆车从公路得到了同样的服务吗?在支付能力型税收下,一个轻松得到1万美元利息收入的人,与一个出了整整一年的苦力而且为此惹了一身的病才得到1万美元劳动收入的人应当交纳相同的税吗?
更有争议的一个原则是纵向公平原则。它是关于如何确定不同收入水平的人们的纳税待遇的。在这里,抽象的哲学原则不能为公正解决问题提供指导。在某些人看来很公平的做法,在另外一些人看来可能就很不公平。
但抽象的哲学原则至少可以指明方向,而且公平并不完全是因人而异的,还是存在客观的判断的。
联邦收入的主要来源累进税是联邦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但比例工薪税所占份额正在迅速跟进。
这表明,资本家正在向普通的工薪阶层转嫁税收负担。由于国际工人运动等原因,美国的工薪阶层的收入超过了劳动力的最低价值。在难以直接向下压低工资的情况下,统治的资产阶级就借助税收手段和通货膨胀等手段来变相压低工资。从而,税收不再只是资本家的事,也成了工人的事情。
一个年收入为50000美元的家庭的负担比年收入20000美元的家庭要重,前者纳税的比例是收入的9%,而后者为-2%。一年挣100万美元的人税收负担相对更重。
那就让一年挣100万美元的人与年收入2万元美元的家庭交换收入与税收负担好了。后者肯定愿意象现在这样承受相对更重的税收负担。
经济学家们一直不懈地努力倡导一个更简化更有效的税制:它不但能扩大税基,从而能通过取消不必要的免税门槛来课征税收,而且还能降低边际税率。
扩大税基是让更多的人来承担政府支出即维护统治阶级的成本。而降低边际税率是为了让最富有的人少纳税,少承担维护他们利益的开支。这是经济学家们向他们的雇主的献媚。
要解决税收上的矛盾,最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所有的人交纳生产资料使用费作为政府支出的经济来源。当然,这意味着资本家无法剥削工人,不得不自食其力了。
公司所得税受到了经济学家的严厉批评。通过首先对公司利润征税,然后对由公司付给个人的红利再行征税,政府实际上对公司进行了双重征税。由于双重税收,公司的生产成了经济中税赋最重的环节,这实际上会挫伤对这个有活力的部门进行投资的活动。
但事实上,美国公司的投资活动并没有任何受到挫伤的迹象,仍然十分活跃。如果不对公司利润征税,公司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暂缓个人红利的分配来逃避税收。就像美国微软公司,迟迟不给股东们(包括大慈善家盖茨)分红,直到美国政府决定对个人所得税减税时,才迅速并大大地分红给逃避承担公共责任的盖茨们。如果不征收公司所得税,美国政府只怕早就破产了。
消费税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而不是对收入进行征税。其理由是:人们应该为其所使用的东西,而不是所生产的东西纳税。
斯图亚特已经在前面说明了这种税的性质。
效率税收的现代理论提出了拉姆塞税收原则。它认为政府应对那些供给和需求最没有价格弹性的投入和产出征收最重的税。拉姆塞税收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如果一种产品在供给或需求上非常地缺乏价格弹性,那么对这种产品征税就会对其消费和生产没有什么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拉姆塞税收可以说是以最小的经济效率损失增进收入的一种办法。
但经济和政治关心的并不只是效率,对土地租金或食品征收严格的税收可能是有效率的,但许多人会认为这是不公平的。1990年英国一项要求实行人头税的建议提醒我们,这是一个两难问题。人头税是一种一次性总付税,或是对每个人征收的固定税收。这种税收的优点是像土地税一样,它不会带来低效率,毕竟人们不会逃到俄罗斯,或剖腹自杀以逃避税收,所以对经济的扭曲会最小。
但是,英国政府低估了人们对这种不公平的反对。人头税是高度累退的,因为低收入者的税收比例大大高于高收入者。在将当权11年的撒切尔政府推下台的过程中,对人头税的批评曾起到关键的作用。这个例子说明:在税收及其他经济政策领域中,效率和公平两者很难权衡。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效率与公平是直接而尖锐地对立着的。造成这种对立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以国民财富和GDP为标志的总体效率只是少数人的效率,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一效率甚至是负的。2
说一种产品在供给或需求上非常地缺乏价格弹性,只是经济学家的错误的想法,撒切尔被经济学家们误导了。从需求来看,经济学上的需求实际上是有效需求,是买得起的需求,要求需求者有大量的足够的收入。对于穷人来说,对食品征税从而大大提高食品的价格等于迫使他们大幅度地减少其他商品的消费甚至逼他们饿死,进而彻底消除他们的需求;对于富人来说,尽管他们省下了部分税收,但是,要么他们将没有穷人可以使唤,要么他们就不得不提高穷人的工资,以维护食品的特殊价格弹性,也就是替穷人承担这笔税收。总之,无论穷富对此都会非常难受,而其对经济的扭曲会比直接对穷人收所得税更厉害。这才是撒切尔下台的原因。要知道,若是没有富人反对她,穷人是不可能赶她下台的。
经济学家只想到市场经济中的用脚投票,而没有想到在政治生活中的用手投票。征人头税,如果不能把人们赶到俄罗斯去,就像当年把爱尔兰人赶到美洲去一样,那就只会让人们起来造反。
一个对高收入国家财政制度的调查所得的结论:税收制度整体上对收入分配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出现这一令人惊讶的结果,是由于所得税的累进影响被累退的税收如社会保障税和销售
或增值税所抵消。
这是由于第一次分配与第二次分配之间是有联系的,资本家主导的初次分配可以根据政府的再分配的情况进行反向调节。因此收入分配是由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决定的,政府的调节和干预起不了什么作用就是十分正常的了。
小结
由于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出面对经济进行一定的控制,以避免资本主义经济过早地崩溃。但是,在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下,资产阶级政府也只能做些治标不治本的事,从而必然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
由于工人阶级的斗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资产阶级不得不透过其政府的支出,对工人阶级作一定的让步。而随着国际社会主义运动陷入低潮,资产阶级及其雇佣的经济学家就要求削减政府的这些福利开支,打击工人对资本家压低工资的消极反抗,并要求工人阶级和其他中下产阶级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在这里,萨缪尔森等在谈到效率问题时,忽略了这里的效率要求将税收负担从一部分人身上转移到另一部分人身上,从而是以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来增进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而这一点与他们先前推崇的帕累托效率是冲突的。这再次说明,不自相矛盾,西方经济学是拿不出一套理论体系的。
本文摘自《微观经济学真相》一书的第14章“政府税收和支出”。
1.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7页。
2.余斌、樊志:《从〈资本论〉看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载《晋阳学刊》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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