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地实行按劳分配是国企改革成功的显著标志
——相关国企改革的十八点思考之十四
前文谈到,自古以来,人们从事劳动生产的直接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和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由于劳动生产的物质条件(生产资料)日益价值化、资本化了,且资本对劳动已经取得了绝对支配地位,劳动生产的这个目的就只能间接地实现了。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们,其从事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赚钱,为了榨取剩余价值。以至,除了快快发财,他们不知道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幸福;除了金钱的损失,他们也不知道还有什么痛苦。剩余价值规律俨然成了支配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最基本的经济规律。
伴随着劳动与资本斗争并取代资本上升到支配地位而诞生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人们从事劳动生产的目的才回归正常: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经常增长的物质的、精神的和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价值以实现剩余价值,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则是为了生产使用价值以满足社会需要。
但是,由于资本作为社会生产必要条件之一并没有消失,只是由于其支配地位被劳动所取代而处于被支配地位,社会主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生产的目的(生产使用价值)仍须通过商品交换在市场上走了一遭后才能首先以价值的形式迂回曲折地在国有企业中得到实现。
这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包括国有资本)作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之本性并没有改变,只不过剩余价值不是落入资本家的口袋而是通过市场首先在企业手中获得实现,并要在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之间进行分配,它所体现的就不再是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而是体现了全体人民(国家)、职工集体(企业)与职工群众(个人)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相互关系。同时,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规律仍然会发挥着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恰恰可以顺势而为地利用它为国有资本提供最恰当的良性运营条件,促使其顺利完成社会主义生产与再生产。
我们不是经常讲到要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吗?国家(全体人民)并不直接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怎么能掌控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大权呢?答案是,我们可以利用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这个资本所最为尊崇的“平等”原则,按照大体一致的利率,相对“平等地”向一切国有企业收取相应的国有资本占用税与国有资本增值税,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国有资本占用税直接收缴到国家财政,归国家(全体人民)统一支配使用;国有资本增值税则可以仍然留在企业,并加入到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总额之中,由企业自行支配使用,用于国有资本扩大再生产。国家下一期向该企业征收资本占用税与增值税就以这个新增后的国有资本总额为基数予以计算征收。
这种征税方式的根据还在于,由于国家并不直接经管自己的资本,而是委托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去经管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又可以比拟为借贷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作为“借贷资本家”的国家(全体人民)按照大体一致的利息率“平等地”向各个不同的“职能资本家”(国有企业)收取利息,不是同样无可挑剔吗?这里所涉及的只是利润改税收或利息改税收(利改税),换了一个名称而已,其所体现的货币额所代表的价值量是完全一样的。
但这样一来,全体人民都是国有企业完全平等的主人,而各个国有企业占用的物质生产条件并不会一样。这种不一样,不仅表现为其占用的国有资本额度不同,而且表现为其所处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也不会完全相同。如,同为开采石油的国企,贫油矿与富油矿,投入同样的劳动量,开采出来的石油数量会有很大的差别,从而能够实现的价值量也会产生同样大的差别;甚至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距离市场的远近等,对企业的产出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由此会产生什么结果呢?
我们假设社会上有、且只有三个不同国企,在同一时间段中各投工10万小时,分别在贫、中、富矿区开采石油,其劳动能力、劳动强度完全一致,分别开采出2万、3万、4万桶原油,原油的质量也完全相同。扣除耗费的不变资本价值后,分别在市场上实现了相当于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新价值。那么,在中、富矿区开采石油的国企相比贫矿区,会分别多出100万元和200 万元的级差收入。由于较优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全体人民),这多出来的级差收入(其实是三个国企劳动者的劳动共同创造出来而转移到中、富矿区所在国企中去的——见本人《抽象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一文2009-8-27发表于网站)也应该归国家(全体人民)支配,国家就应该以向相关国企收取级差税的形式将其收归国有。
这时,各个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与发展的经济实体,国家财政还应该根据其经营情况向其收取一定的所得税。这四税(国有资本占用税、增值税、级差税及国有企业所得税)后的余下部分,扣除实际运营成本(不包括企业职工工资)与股东应得红利(如果有其他股东的话),要不要从中再留取一点由企业自行支配的扩大再生产费用(可暂时不加入国家征税基数),提取多少经营管理费用,留足多少企业经营风险保证基金与职工福利基金等等,原则上就全由企业(全体职工)自行说了算了。最后剩下的就是企业全体职工直接参与分配的工资总额了。包括总经理在内的每一位职工分得的工资都只能在这个总额中占据相应的一部分。
话说到这里,涉及到的一切与价值有关的问题,都有一个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应如何定位的问题。
我们知道,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一样),从社会总产品,到每一个企业的产品,直至每一件产品或商品,其价值W均可以划分为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三部分,即W=C+V+M。如果从中扣除了实际运营成本即不变资本C,剩下的就是当期劳动者创造的全部新价值V+M。其中涉及的所有国家税收(国有资本占用税、增值税、级差税、国有企业所得税等),我们用m1表示;扣除的企业留取、提取等,我们用m2表示。二者统统属于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而且由于这里没有了归资本家阶级用于个人奢侈消费与挥霍的部分,这个剩余价值M之中还会另有部分剩余(我们用△m表示)同全部可变资本V一起可供企业(全体职工)直接用于个人工资分配。(如果我们再抽象掉股东红利)显然M=m1 +m2+Δm。从而全部剩余价值M最终将分别归属于国家(即m1归属于全体人民)、企业(m2归属于职工集体)、(Δm则归属于)职工个人。其中△m部分会直接转化为社会主义工资的一部分ΔV,而直接记于国企职工的工资总额Σ(V+ΔV)之中。如果说资本主义工资V(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称之为基本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只能维持工人基本生活需要,维持劳动力再生产;那么,由于社会主义工资在此之外又多出一个由剩余价值Δm部分转化而来的ΔV(我称之为附加工资),全部社会主义工资就应该用(V+△V)或(V+△m)来表示。这就为职工群众逐步达成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境界提供出直接的物质基础。
那么,这个包含有剩余价值一部分在内的社会主义工资(V+△V)为什么会分配到国企职工手里,又会按照怎样的方式分配到国企职工手中呢?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单行本15页)中明确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还举例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那么,劳动者显然只能得到用于维持自己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工资V,劳动者创造的全部新价值的其余部分作为剩余价值M则全部落入非劳动者(资本家和大土地所有者)手中。“雇佣工人只有为资本家(因而也为他们的剩余价值的分享者)白白地劳动一定的时间,才被允许为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劳动,就是说,才被允许生存”。(《哥达纲领批判》单行本第19页)
而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里,一旦完成了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改革,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将成为该国有企业握有的物质的生产条件(土地与资本)完全平等的所有者,人们使用这些生产条件从事劳动生产,就无须付出任何代价(无须受资本的剥削)。这一生产条件就只能影响使用价值的生产效率,对任何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影响则均归于零。另一生产条件即每一位职工向企业提供的劳动量,将成为影响其在工资总额中应得份额的唯一依据:其提供的劳动量在企业总劳动量中(进而在全社会总劳动量中)占据多大比例,其应得工资也应该占据工资总额的同样比例份额。“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给予社会的一切。”(《哥达纲领批判》单行本12~13页)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按劳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企业职工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来并已经在市场上实现了的全部新价值,在做了包括国家税收与企业提留在内的各种扣除、已经为社会再生产准备了充分的物质条件后,其工资与集体福利中无论包含有多少剩余价值的成分都是合情合理的。按劳分配是确定每一位国企职工获取多少工资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工资则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
接下来就应该阐述按劳分配实施过程了。这既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十分简单的实践问题。说到理论,本人有三篇文章(其一:《按劳分配是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扬弃》;其二:《资本主义的v+M与社会主义的V+m》;其三《在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下人们的收入结构》分别于2010-1-8和2011-1-26、2010-2-7 刊载于网站)专门做了阐述。由于篇幅所限,此后我们只能做简要概述。说到实践,又是简单到不能再简单了:一家国企在一定时间段内的工资总额出来后,在这段时间里,其每一个工厂、车间、部门提供的劳动量在整个企业劳动量中的占比,每一个工厂、车间、部门内的不同班组提供的劳动量在该工厂、车间、部门总劳动量中的占比,每一位职工提供的劳动量在相应的班组劳动量中的占比,人们都会大体上心中有数,通过大家选择认可一个比较科学的程序是可以将这些占比数额拿出来,并据此将应得工资依据按劳分配原则逐级分配到每一位职工群众手里的。这里必须加以说明的是,面对劳动量的计算这一看似简单、其实相当复杂的问题,再“科学”的程序也是会有瑕疵的,其计算出来的东西绝不会像秤称斗量那样准确无误,何况秤称斗量本身也会有就高还是就低那样微妙的差别的。好在其瑕疵再大,终于可以实行按劳分配,而不是像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那样时刻受到资本对你就业与生存的威胁(那种只有得到资本家的允许才能劳动与生存)了;你由此得到的工资再少,也只能是劳动者个人的问题,会同受到资本家阶级层层剥削完全不同。相信经过经常性的学习教育,人们在观念上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会越来越高,绝大多数职工都会顾全大局而不会过于斤斤计较;个别思想境界不高而喜欢斤斤计较的人,在榜样力量的感染与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也会逐步收敛的。何况程序是人定的,也是可以随着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改进完善、从而无限接近按劳分配之真理境界的。只要我们下定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坚定决心,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终究都会获得很好的解决而不会真正成为难题的。
但坚决地实行按劳分配,有的人因为偷奸耍滑等原因,完全可能不仅拿不到相应的附加工资Δv,而且当月基本工资V都可能拿不到。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力已经被资本家阶级购买去了,其劳动力的使用即工人的劳动就属于资本家而不属于工人自己了,其自然要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资本家是绝不能允许你偷奸耍滑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力将一直属于你自己,你如果偷奸耍滑了,其后果当然也只能由你自己承担。对此,人们也不应该存有任何姑息之意。同时,这也说明,当初给他预定的基本工资是定高了,必须跟着降下来。要知道,社会主义绝不是一个养懒汉的制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乃是按劳分配原则题中应有之意。那种脱离了工作岗位而仍然“吃空饷”,以及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赖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行为,在任何社会主义的机关、企事业里都是绝不允许发生的。至于因事请假没有完成本应承担的工作量而被扣工资,在原则上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还有因病、因事而依法休假而照样领取工资,原则上一般应从预留的企业经营风险保证基金或职工福利基金等处支出,不应挤占任何其他职工应得的工资份额。
这里还要特别提到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企业经理人的劳动特点及其工资规定的特点。企业经理人的劳动同其他职工不同之处在于其从事的主要是管理劳动。但管理劳动照样是企业总劳动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同其他劳动相比也只是分工的不同,没有任何高人一等之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但是,资本家往往并不直接从事这种监督工作,而要委托专门的监工等做这一工作。所以,这些监工以及包括企业总经理在内的企业经理人都是资本家的代理人,或者他们本身就是资本家。为了让这些人更好地为自己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服务,资本家们自然会愿意付给这些人较高的报酬,这些人所得高薪里面必然会包含着一定、甚至大量的剩余价值;而普通工人的工资中是绝不会允许多出一个剩余价值原子的。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要实行按劳分配,企业的管理人员就应该同一线工人领取同等程度的工资报酬。有人辩解说,企业经理人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理应获得倍加的工资,这是毫无道理的说法。总体上看或一般地说,企业经理人管理劳动的复杂程度还真不一定比技术工种的复杂程度更高。其中企业总经理的管理劳动的确是复杂劳动,但也并不一定就比一些工程师劳动的复杂程度更高。所以,即使是企业总经理也不一定就非取得全企业最高工资不可。
但是,按劳分配绝不是平均分配,拉开分配差距是必然的,因为人们的劳动力、从而其在一定时间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肯定会拉开差距的。但一般说来,这种差距是不会差到十几倍、几十倍、上百倍之多的。资本主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CEO等所谓企业家们获得高于普通工人十几倍、几十倍、上百倍的高薪,不过是资本家阶级企图通过高薪收买,为自己培养出一条忠实走狗,或者干脆就是为自己“合法”侵占中小股东权益找借口而已。有些人热衷于所谓高薪养廉,完全是对共产党人初心的无耻背叛。马克思当年总结巴黎公社历史经验,其中极其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在一切公职人员中普遍实行“工人工资”制度,这是一条绝不容违背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事实也一再证明,高薪绝不能养廉,而只能使获高薪者头脑中产生一种高人一等的虚幻飘飘然来,助长其无度的贪腐欲望并可能由此而堕落到人民大众的对立面。所以同高薪相连的不是养廉,而只能是养贪。要知道,尽管任何人正常的客观需要都是有限的,但其一旦产生出贪腐欲望来,这个欲望就是无限的,再高的薪水只能养出越来越大的贪念来。想从中养出一丁点“廉”来?门儿都没有。
1891年,恩格斯在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12页)写的导言中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普选选出来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
那么,在一个国有企业里,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究竟有多大才合适呢?马克思当年曾认为资本家同雇佣工人之间最低会有八倍以上的收入差距。那么,说到工资差距,就一个具体的国有企业来讲,有三、四倍差距就足够大了;而一个国有小型企业,我看至多有一倍的差距就不算小了;特大型国企,其最高工资同正常职工最低工资之间一般也不能允许高出六、七倍来的。
在特殊情况下,则须特殊对待。如研制出超级水稻的袁隆平(等顶级科学家)同普通(工人)农民相比,其对社会的贡献当然会大很多,以至依据按劳分配原则,似乎无论给他以多大的报酬都不算多。但是,袁隆平等人的背后往往都有一个团队,团队之外还有整个社会大环境,其贡献并不能完全归功于袁隆平等一个人。而且,人们赚取工资的主要目的只是为了满足自己正常的消费需要,多出了太多就不“需要”了。以袁隆平等同志的客观需要,其基本工资之外,给他多发放几次几十万元的奖金、在媒体上多宣传他的先进事迹足矣(现在有许多年轻人拼命去追逐影视明星、文体明星,却不一定知道杰出的科学家袁隆平等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名字,这是由不良媒体制造出来的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要知道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也是多层次的,而对人类做出较大贡献,更好地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让其受到人们的普遍崇敬,这也应该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按劳分配对人们的激励作用应该是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统一。即使贡献巨大如袁隆平那样的人,也完全无须给他定出一个上百万、几百万元的天价年薪来的。
有人担心,这样做不会把优秀企业家们统统赶到资本主义企业去了吗?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喜欢钻到钱眼儿里过日子的“企业家”自然少不了,但这样的人并不适合做国有企业的当家人。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只要我们从资本主义私有观念中解放出来,想从优秀的厂长、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和其他优秀人员中中遴选出一个国企总经理来,还真不一定就是一桩难事。何况做一位国企总经理,带领成百上千甚至成千上万名国企职工,把一个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好,直接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这是一件何等荣耀的事情!如果只想钻到钱眼里看问题,那又是何等渺小啊!由此产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自我满足感是无论多少高薪都无法比拟的。我们需要的只是一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带头人,而不是高人一等的官老爷与资产阶级权贵。
回过头来,我们看到,社会主义工资包括V与△V两部分。前者V我称之为基本工资。它是在本轮劳动开始前确定的,这时,新一轮劳动过程尚未开始,你究竟能为社会提供多少劳动量尚是未知数。这就决定了它只能是根据劳动力价值确定的工资。
而在一轮劳动过程结束,劳动产品已经卖出去了,企业的工资总额已经呈现在人们面前时,你为本轮生产提供的劳动量也已经实现(确定)了。这时发放给你的全部工资,就只能是按劳分配的报酬,在质上同劳动力价值已经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回事了。如果我们把V+△V中的△V称之为附加工资。那么,发放这个附加工资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你按劳分配所得减去你劳动力价值之后的余额。
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一步到位地解决全部问题,而非要在社会主义工资理论中留下一个资本主义式基本工资(劳动力价值)的尾巴呢?
须知这一“尾巴”是不能随意割掉的。这是因为,1、从资本主义旧社会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新社会,不能不带有它脱胎而来的那个资本主义旧社会的痕迹。而且,2、从质上讲,按劳分配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体现的是不同且根本对立的分配原则;但在量上,二者却不是完全无关的两回事,在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一定的情况下,劳动力即劳动能力的大小就是影响劳动量大小的决定性因素了。这里所说的劳动量不是自然劳动量、具体劳动量或任何个别劳动量,而是抽象劳动量或社会必要劳动量。这样的劳动量显然只能是劳动力、劳动强度与劳动时间的乘积(劳动量=劳动力×劳动时间×劳动强度)(见拙作《抽象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发表于2009-8-27网站)而所谓按劳分配,实质上就是按照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在社会总劳动量中所占的比例分配。其次,3、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个生产过程要开始,也不仅须先以不变资本的形式准备好相应的生产资料,而且须同时以可变资本的形式通过留足预付工资的办法准备好充分的劳动力(因为任何劳动者都不能等到一个劳动过程结束后再吃饭、消费),而且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之间还必须保持相应的比例(注意: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之间而非生产资料与劳动者数量之间保持这一定比例)与结构,无论生产资料还是劳动力过多了都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过少了又会造成开工不足;结构不合理更不行)。因为这时劳动尚未开始,或劳动虽然已经结束,但劳动产品尚未卖出去而没有以价值形式呈现出来,从而其能够向社会提供多少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量尚系未知数,就完全谈不上什么按劳分配。这时发放到工人手里、通常称之为基本工资的东西显然只能是劳动力价值。最后,4、因为发放V+△V中的△V即附加工资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你按劳分配所得减去你劳动力价值之后的余额,所以附加工资绝不是社会主义工资中的附属部分,而是最能体现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性质的部分,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之所以不把它称为“基本”工资,而叫它“附加”工资,仅仅是因为一般条件下它的量往往要比基本工资小一些而已。附加工资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它绝不能老少一理地平均发放。如果说从基本工资方面看,还是相对固定的,人们之间的差距也不会太大;那么,从附加工资方面看,则将是不固定的,人们之间的差距会很大。最多的会与本人的基本工资不差上下或更多,最少的可能为零,甚至因为偷奸耍滑等原因而为负数(须从下期发放基本工资时扣除,下期的基本工资也面临被调低的危险)。
在任何一定的生产关系中,都是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而不是相反。但是,分配关系绝不是无关紧要的关系,它不仅对所有制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而且是所有制关系的具体体现。同一定的所有制关系紧密相连的分配关系的广泛实施,才是该所有制关系的最终实现。如果我们只是说国有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全体人民,而且是平等地属于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但又仅仅到此为止,对企业生产出来可以用于个人分配的部分并不实行按劳分配,仍然实行按资分配、按要素分配或按权力地位分配等等,工人劳动创造出来属于△V(或△m)的那部分剩余价值都被国企总经理、经理人团队以及什么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监事会监事主席,再加上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乃至党政高官们通过“养廉”的高薪剥夺了去,那种所谓全民所有制或联合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就是虚幻而名不副实了。我们知道,任何社会生产都是物质资料再生产与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统一。那样的再生产只能养活一群越来越肥的经济官僚与党政官僚,凭空培养出一个官僚主义者阶级即官僚资产阶级,而广大国企职工仍旧只能重新沦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佣奴隶;这样的再生产仍然是物质资料再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统一,只不过这时处于资产阶级位置的换了一帮人,由传统的资本家换成穿着“共产党员”红色外衣的官僚资本家而已。
相反,如果我们的国有企业通过改革,让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变成它完全平等的所有者,并交由国企职工集体代表全体人民去经营管理它;然后在一个生产过程结束并完成了国家税收和各项扣除后,又对其已经实现了的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全部新价值成功地实施了按劳分配,那么,不仅物质资料再生产会以更大规模不断地进行下去,而且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全体人民之间完全平等互助的同志式关系,乃至全体人民作为国有资本以及国家、社会主人的平等地位,也会以日益巩固的程度被不断的再生产出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算最终战胜了资本主义而完善且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所以,如果我们只是口头上或只在法律上,宣布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宣布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国有企业完全平等的主人,那样的“改革”还很不靠谱;按劳分配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而且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终实现形式。我们只有在一切国有企业运营中普遍巩固地实行了按劳分配,基本废止了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要素分配、按权利分配等不合时宜的分配制度,即让按劳分配原则在国有企业牢固地扎下根来,成为国有企业制度的血肉,同国有企业不可分割地紧紧联系在一起,全民所有制,即马克思设想的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才算在国有企业里重新建立起来了。由此,按劳分配在国企改革中的最终实现,不能不是国企改革成功最显著与最根本的标志。
但是,按劳分配并不就是一项尽善尽美的分配制度。首先,“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单行本14页)由于劳动能力不同,人们以同等强度劳动同样时间而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不同,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能够获得的劳动报酬就会出现很大差别。这“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其通行的仍然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想交换”,“平等的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同上13页)其次,每个劳动者所需抚养的人口不同,即使在按劳分配所得工资报酬相同情况下,人们的富裕程度也会产生很大差别,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该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同上14页)
对此,通过国企改革,我们仍然具有很好的补救措施。
人们都知道,在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条件下,每一个股东都可以取得一份同自己拥有的股份额相对应的红利。由于人们所持股票的质量与份额不同,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同,股东们所取得的红利额也就是各不相同的。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国家这个特大“股份公司”的完全平等的“股东”,每个人都应该取得同等的“红利”收入。但是这种绝对平均的分配办法既不可能(“红利”作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乃是一种剥削收入,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其对国有资本完全平等的所有权去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也不必要(绝大部分劳动者都可用自己的按劳分配收入来满足自己与家属的基本物质和精神的多方面需要)。但是这些“红利”并非不存在了。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将它以社会福利基金的形式集中起来,发放给年老、生病、失业、遭灾等的人,用于满足其凭借自己劳动收入无法满足的特殊需要,这可能是马克思设想的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又一实现形式。在这里,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剩余价值的权利,已经为等量特殊需要获得等量社会帮助的权利所代替。这种“社会帮助”已经不具有按资分配这一衰亡着的资本主义的特征,而作为包含有按需分配即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因素,变成按劳分配原则的有益补充了。
人们总喜欢埋怨社会主义制度没有优越性或优越性不明显,其实,在社会主义制度并不完善(建国后头三十年)或距离社会主义越来越远(建国后后一个近四十年)的情况下,你让社会主义优越性怎能充分发挥?而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国企改革让按劳分配原则在国有企业中得以充分体现出来,全体人民成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完全平等的所有者,进而成为国家与社会平等的主宰者,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扬眉吐气地站起来当家做主人的局面必将变成活生生的现实,社会主义相较于资本主义的无比优越性必将充分地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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