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中进程中的“社会主义”
——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系统辨析(之一)
李济广
摘要:关于改革方向的误导性观点流传广泛。正确把握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必须澄清与深化对以所有制为核心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认识。本文仅就改革方向有关“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进行辨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以“现代法治市场经济”取代;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而“社会主义本质”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不是用来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问题的;判断一种经济形式是否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准在于财产权利的等同性,即劳动者共同所有、共同劳动、共同管理和按劳分配。
关键词:改革;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
中国改革事业历经30年以上,不断发生改革方向的分歧,而近期的分歧越来越具有实质性。近几年报刊上一些学界知名人士误导性的理论观点愈益激烈,影响面非常之大,且重复千遍似已成为真理,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的言辞也与这些观点不谋而合。由于改革方向事关我国的根本前途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命运,非常需要不断地研究与澄清。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现代法治市场经济”
党的十四大把经济体制改革的总方向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一直没有改变,但具有不同思想倾向的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解释却具有根本的不同。一种常见的说法是把改革称为“市场化”。如果肯定改革前后都是“社会主义”而变化的只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则“市场化改革”的简化方式也不算错,但问题是一部分人刻意去掉“社会主义”或为了表明勿需考虑姓资姓社而径称“市场经济”,或用“市场化”指代“资有化”,则“市场化改革”之说就已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这一点已为一些学者所指出。近年又出现一个流传较广的提法,将改革方向定位于“现代法治市场经济”。从字面上看,“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市场经济”似乎都很好,不过从“现代法治市场经济”提法所要表达的内容看,则并不如此简单。
那么“法治市场经济”中的“法治”又有何蕴意呢?一篇《论中国改革的市场经济方向》的文章指出:“我国始终存在一个‘向哪里去’的选择问题,或者是确立宪政,限制行政权力,走向法治的市场经济制度;或者是沿着重商主义的道路,走向权贵主义,权贵资本主义或称‘官僚资本主义’、‘官家资本主义’的穷途。”[1] 显然,“走向法治”意味着“确立宪政,限制行政权力”。我们不好断定“宪政”和党的领导是什么关系,但根据的相关思想,可以知道“行政权力”是指“各级政府机关有过大的支配资源的权力”,而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政府“过大的支配资源的权力”首先表现在支配公有资产的权力。这种思想与其倡导“现代法治市场经济”“方向”时的多次建议是一致的:“在经济改革的实际推进上,需要从以下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实现尚未完成的产权制度改革。例如在农民只拥有有限产权的土地承包制下,土地产权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二是继续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和完成国有经济的股份化改制”。因为 “国有经济的过大份额和国有企业在一些重要行业仍然占有垄断地位”,“在某些领域中还出现了‘国进民退’、‘新国有化’等开倒车的现象”。[2] 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制下农民只有有限产权,土地产权问题没有解决,这意味着解决土地产权问题就是给农民以无限的、完全的产权,亦即土地私有化,把“农民的土地、宅基地变成可以流动的资本”。另一方面,“开正车”即要进一步减少本已不多的国有经济份额,实行“国退民进”。可见“市场经济方向”、“法治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是私有化的或资本主义化的市场经济。正像一位研究人员论述的:“党的十四大已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建设成‘好的市场经济’,这一方向应进一步明确为‘现代法治市场经济’。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实现现代化较理想的制度选择?其原因在于:一是市场经济强调民权或人权(包括私人产权),……;二是政治与经济的关系由‘政经不分型’变成了‘政经保持距离型’……。由这两点还可延伸出一些其他的特点,如明晰的私人产权成为交易的主要基础,……。”[3] 不难看出,“现代法治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是“私有产权基础”,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相径庭。
资化派(——丝毫没有扣帽子的意思;邓小平1989年5月讲过:“某些人所谓的改革,应该换个名字,可以叫做自由化,即资本主义化。他们‘改革’的中心是资本主义化。”)经常拿党的领导人关于“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的提法做挡箭牌,似乎什么样的改革都是正确的,全盘私有化或资有化也符合改革方向。这帮不了资化派什么忙。胡锦涛同志不仅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法,而且明确指出:“以四项基本原则保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必须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保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必须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4] 就是说,坚持改革方向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改革的正确方向是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改革的正确方向要靠四项基本原则来保证,即市场经济本身还有个方向的正确性问题,即市场经济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就抵制权贵资本主义来说,社会主义反对资本主义也最反对权贵,而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则只想把行政主导的权贵换成金钱主导的权贵。
二、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本质
由于无法直接否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一些论者在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上有意无意做起了文章。有人说社会主义没有统一标准;有人说应当深化对社会主义内涵的认识,例如可以认为社会公正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福利、社会幸福就是社会主义,以民为主就是社会主义,或通过收入再分配也可以实现共同富裕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有人说社会主义需要探索,不能从抽象的教条出发,从既定的理论出发,寻求社会主义的性质、特征;有人不断通过长篇大论暗示公有制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硬核”。
对社会主义“深化”和“探索”是一回事,变换又是一回事。每个概念都有自己特定的内涵,改变了它的基本内涵,该词语也就不再代表该事物。马克思和思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称: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他们认为,未来社会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组织生产。邓小平指出,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共产党的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基本的制度“特征”就是公有制,当前就是公有制为主体。简化地说,我们所讲的社会主义只能是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大比例资有化将摧毁共产党执政的理论基础和经济制度基础;去掉“既定的理论”所讲的公有制,共产党就得换名。这是ABC的常识。尽管社会主义思潮一产生就与公有制不可分,但后来派别林立,在词典上能查到的著名“社会主义派别”就不下百余种,不仅许多亚、非、欧、美资本主义、半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者现在或曾经把自己叫做社会主义,连把共产党推下台的戈尔巴乔夫和东欧一些执政党也称自己为民主社会主义,希特勒则把自己称为国家社会主义。因此,把自己的观点称作什么主义是个人的自由,但排除了公有制去讲“社会主义”,那是你的“主义”,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这种做法不是自欺欺人,就是偷梁换柱。
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抽象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不像“分子”、“戊戌变法”这样的概念是对已有既定事物的分析和概括,存在一个“什么是”的问题,“社会主义”是一种具有预测性质、探索性质、实践性质和体现价值观的概念,相比之下,“共产主义”的词义比较确切,因为共产主义意味着共同占有财产。许多关注或貌似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许多思潮都愿意自称为“社会主义”,而不同主张的措施和后果却往往相距甚远。 “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完整的提问是:“什么是我们所主张的社会主义”,“什么是应当有的社会主义”,“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
许多论述“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文章并没有明确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另一些谈论“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文章,则认为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集中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似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不包括公有制。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本质不像某些人所说的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特征,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也不是对社会主义的全面回答。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概念有三层意思。第一,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理论和主张,第二,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运动,第三,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制度或社会形态。从词义上讲,“本质”不是“特征”,本质区别也不等于基本特征。“特征”是现象,是可以直接把握的特点,“本质”是隐蔽的内在联系,是不能直观把握的深层实质。“社会主义本质”不是社会主义制度。首先,公有制是制度的特征,它们是现象范围的事物,可以直观把握,而“社会主义本质”则是内在的东西,需要用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理论抽象和论证才能把握。社会主义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共同富裕,都不是制度性词语,都需要通过抽象和论证才能知晓。“社会主义本质”体现在公有制社会主义制度中:公有制的建立的内在机理就是从资本主义制度下解放生产力,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关键原因也在于公有制具有更好发展生产力的性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也是公有制的目的和结果。其次,社会主义运动,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实践或社会主义事业,是争取用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斗争过程,是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实现形式的不断发展演化过程,这些是现象,而其中的内在联系则是不断解放生产力、不断发展生产力,不断向共同富裕前进并不断提高共同富裕程度、不断提高人的自由发展程度的过程。“解放”、“发展”、“消灭”、“消除”、“达到”都是动词,都是一种过程。因此,社会主义本质还体现了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运动的本质。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思想是一个体系,社会主义本质观并不能取消社会主义制度观。与很些人的说法完全不同,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不是从下定义的角度谈问题,因而也不是全面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社会主义本质没有包括公有制,也不意味着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并不是由国有经济所占份额的多寡决定的;社会主义本质提法的出现,也不意味小平改变了自己先前的观点:就在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那篇谈话里,不仅谈到反对和平演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还讲了“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即认为判断姓"社"姓"资"的基本标志就是看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小平绝不是到了1992年才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小平同志的明确回答是:“我们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增加全民所得。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这就叫社会主义。”[5]“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6] “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7]小平对社会主义内涵的丰富就在于把马克思主义蕴含的社会主义本质明确起来,通过社会主义本质的表达更好地概括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之处、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宗旨。
三、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无法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情况下,资有化思潮还希冀通过对公有制形式的泛化以达到消融公有制、从而对“社会主义”偷梁换柱的目的。那种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观点,由于受到广泛批评已无多大影响,但类似的一些观点尚且对其分析不够,例如认为产权社会化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基金和基金会、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社区所有制等。[8]
产权社会化实际上主要是指股份制,基金和基金会是股份制的衍生形式。它们的区别是,股份制股东和基金会对股份的控制权比基金持有者在名义上更直接一点,但都不等于公有制。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是所有权主体由多人组成、所有权客体不可分割、所有权成员之间财产权利具有等同性;财产权利的等同性要求劳动者共同所有、共同劳动、共同管理和按劳分配。这些是判断一种经济形式是否为公有制的标准。股份经济中共同所有的国有股和集体股具有公有性,个人股如果稳定均衡持有、共同经营、均衡分配,也可能成为公有制一定程度的实现形式。但基金与股份不同,不仅持有份额相差悬殊不可同日而语的个人基金与持有份额相差悬殊的股份制、MBO、独资私营企业一样都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且一般的基金持有不可能共同经营,不能参加按劳分配,其持有者获取的收益是别人的劳动果实。基金绝对不会形成一定的自由人联合体。基金的性质是介于存款、债券和股票之间的投资投机产品。而基金会只有在企业内部职工均衡持有的情况下,才会构成股份制企业中一定的公有制成分。
经济学界人所共知,西方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是一组权利,也就是广义的产权,至少包括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也有人认为包括归属权(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还有人提经营权、管理权等。马克思的所有权概念也是广义的,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权能。马克思特别把所有权分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通常说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仍是把所有制解释成法律概念,而“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9]马克思把所有权和所有制定义为生产和产品的占有,即经济上的所有权不包括法律上的所有权。“财产(德语中“财产”也是所有、所有权乃至所有制的意思——笔者注)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的。”[10]“所有制(占有)”。[11]“资产阶级私有制是……生产和产品占有的……的表现。” [12]“所有权对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13] “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实现“共产主义的物质产品的占有方式和生产方式”。[14]所以,决定所有制性质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归属,在而在于占有和收益。所有制依使用权、管理权和分配权的不同组合而有不同性质,公有和私有也有不同的程度。即如马克思所说,私有制的性质“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15]
就“合作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来说,它依合作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不同的性质,而不能笼统认为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在流通流域组成合作社,只是在供销环节有一部分统一活动,资本基本归个人所有,资本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权主要属于个人,尤其是分配要依据个人资本和个人经营规模来决定,因而属于部分外部联合的私有制。生产领域的合作社,虽然财产权归个人所有,但统一使用,如果按资分红和按劳分红相结合,则依财产的均衡程度和分配的按劳程度而有不同的公有因素,大多是含有私有制因素的公有制或半公有制。但如果少数个人持大股,或是雇工经营的“股份合作企业”则成为以资本主义性质或私营性质为主的企业形式。
社区所有制有更多的可能性成为公有制,但也不一定。例如农村土地和林木等家庭承包不能笼统地认定为是公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和多数林木在法律上归集体所有,但农户个人具有占有权、支配权和部分处置权,目前具有完全的分配权,个人又占有很多私人资本,收入受个人经营影响很大,因而在经济上表现为保留公有归属权的劳动者小私有制,或保留集体可能的回收权和国家征用权的个人所有制,家庭掌握长久经营权的“承包”则属于法律上的公有权加经济上的私有制,即已非原来意义上的“承包”。如果土地和林木流转到特别大的“大户”、私人公司和采用雇佣劳动方式的农场,在生产关系上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企业资本主义化,或私营化。党国英的主张就反映了这种情形:在维持土地产权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行农村耕地承包权独立化、长期化、商品化,“使承包权在经济意义上更接近农地的个人所有权”。[16]此外,乡镇、村、街道所办企业,集体所有的工厂、商店、信用社、医院等,如果完全受政府或某个人支配,企业成员没有充分的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也难说是集体企业。总之,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大力发展真正的国有企业和真正的集体经济,即共同所有、按劳分配、所有者具有支配权和财产收益权的公有制经济。
(三)社会主义改革方向中的公有制形式
在无法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情况下,资化思潮还希冀通过对公有制形式的泛化以达到消融公有制的目的。那种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观点,由于受到广泛批评已无多大影响,但类似的一些观点尚且对其分析不够,例如认为产权社会化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基金和基金会、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社区所有制等。吴敬琏:《把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提一个新的水平——关于社会主义的再定义问题》,《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3期。
产权社会化实际上主要是指股份制,基金和基金会是股份制的衍生形式。它们的区别是,股份制股东和基金会对企业股份的控制权比基金持有者在名义上更直接一点,但都不等于公有制。公有制要求所有权主体由多人组成、所有权客体不可分割、所有权成员之间财产权利具有等同性;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共同所有、共同劳动、共同管理和按劳分配。股份经济中共同所有的国有股和集体股具有公有性,个人股如果稳定均衡持有、共同经营、均衡分配,也可能成为公有制一定程度的实现形式。但基金与股份不同。不仅持有份额相差悬殊不可同日而语的个人基金与持有份额相差悬殊的股份制、MBO、独资私营企业一样都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且一般的基金持有不可能共同经营,不能参加按劳分配,其持有者获取的收益是别人的劳动果实。基金绝对不会形成一定的自由人联合体。基金的性质是介于存款、债券和股票之间的投资投机产品。而基金会只有在企业内部、职工均衡持有的情况下,才会构成股份制企业中一定的公有制成分。
经济学界人所共知,西方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是一组权利,也就是广义的产权,至少包括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也有人认为包括归属权(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还有人提经营权、管理权等。马克思的所有权概念也是广义的,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权能。马克思特别把所有权分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通常说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把所有制解释成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了,而“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2页。马克思把所有权乃至所有制定义为生产和产品的占有,即经济上的所有权不包括法律上的所有权。“财产(德语中“财产”也是所有、所有权乃至所有制的意思——笔者注)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3页。“所有制(占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资产阶级私有制是……生产和产品占有的……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所有权对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0页。 “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实现“共产主义的物质产品的占有方式和生产方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8、289页。所以,决定所有制性质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归属,在而在于占有和收益。所有制依使用权、管理权和分配权的不同组合,也有不同性质,公有和私有也有不同的程度。马克思说,私有制的性质“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年版第 830页。
就“合作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来说,它依合作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不同的性质,而不能笼统认为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在流通流域组成合作社,资本基本归个人所有,资本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权主要由属于个人,只是在供销环节有部分统一活动,尤其是分配要依据个人资本和个人经营规模来决定,因而属于部分外部联合的私有制。生产领域的合作社,虽然财产权归个人所有,但统一使用,如果按资分红和按劳分红相结合,则依财产的均衡程度和分配的按劳程度而有不同的公有因素,大多是含有私有制因素的公有制或半公有制。但如果少数个人持大股,或是雇工经营的“股份合作企业”则成为以资本主义性质或私营性质为主的企业形式。
社区所有制有更多的可能性成为公有制,但也不一定。例如农村土地和林木等家庭承包不能笼统地认定为是公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和多数林木在法律上归集体所有,但农户个人具有占有、使用、支配权和部分处置权,具有主要的甚至是完全的分配权,个人又占有很多私人资本,收入受个人经营影响很大,因而在经济上表现为保留公有归属权的劳动者小私有制,或保留集体回收权和国家征用权的个人所有制,也可以认为家庭掌握完全的和长久的经营权的“承包”属于法律上的公有权加经济上的私有制。如果土地和林木流转到特别大的“大户”、私人公司和采用雇佣劳动方式的农场,在生产关系上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企业资本主义化——使用通行的用语,就是私营化。党国英的主张反映了这种状况:在维持土地产权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行农村耕地承包权独立化、长期化、商品化,“使承包权在经济意义上更接近农地的个人所有权”。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7期。此外,乡镇、村、街道所办企业,集体性质的工厂、商店、信用社、医院等,如果完全受政府或某个人支配,企业成员没有充分的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也难说是集体企业。因此,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大力发展国有经济和真正的集体经济。
综上所述,我国资化派或资本主义思潮关于改革方向的诸多话语,像有人用最简明的话概括的就是,“大多数国有企业必须私有化和解散”。这对国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将意味着什么,对于任何有社会常识的人来说,都勿需论证。也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对此应当采取什么态度,也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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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5:5.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286.
[13][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M].人民出版社,1972:640、830.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288、289.
[16] 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7):8-18.
原载《当代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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