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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向辨析6:经济体制改革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再辨析

李济广 · 2019-04-2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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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经济在数量比重上为主体是党的基本纲领,公有制代表绝大多数人民利益,是通向人类福利最大化的最佳途径,现实的所有制结构要求我们高度关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因此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经济改革的约束条件。

  经济体制改革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再辨析

  李济广

  摘要:公有制经济在数量比重上为主体是党的基本纲领,公有制代表绝大多数人民利益,是通向人类福利最大化的最佳途径,现实的所有制结构要求我们高度关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因此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经济改革的约束条件。国有经济的数量和布局必须满足国有经济为主体的要求,必须坚持以公有股份制和公有股权多元化为股份制的主要形式,局部地区和单个行业也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资本预算不能削减而要增加国有经济资本,国有经济重组和改革不能搞国退私进,必须制定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公有制为主体;所有制结构;改革;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近年来,主张经济改革私有化、资有化的观点和政策建议不绝于耳,而且声音越来越高、越来越直接。如风云人物陈志武、许小年、茅于轼、任志强、秦晓等都已直接要求私有化。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种思潮已演变为不少政府官员的思想和主张,影响了具体政策甚至法规的制定和实践。由于这一问题事关党的根本前途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命运,我们不得不对各种“忽悠”观点不断地予以分析与澄清。

  一、中国经济改革必须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一)公有制经济在数量比重上为主体是党的基本纲领

  共产党之所以称为“共产党”,原因就在于它把共产制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最基本途径,推行公有制是它的最基本纲领。任何不维护公有制为主体的观点都不再是马克思主义。虽然由于目前公有制的经济管理能力不足于有效率地经营好一切企业,不能完全解决就业问题,因而还需发展非公经济,但如果我们在各项改革中不问“是公是私”,导致私有制经济为绝对主体和外资经济为主导,就等于不问共产党执政和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合法性。

  一些资化派自知无法直接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原则,便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上做文章。有些人提出,“深化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认识”,就是不必考虑公有制的数量和比重。但数量和比例是客观存在的。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质是由量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就是由公有制的数量和比重决定的。有些人说,公有制为主体不等于数量上占多数,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不是简单地从数量和比重上衡量。其实,“主体”一词本身就是个数量概念,“主体”的语义就是“事物的主要部分”,也就是一大半的意思。当我们说“主体工程已经竣工”的时候,没有2/3–80%以上(绝非51%以上),能称得上是“主体”?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说过,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报告虽然提出注重国有资产质的提高,但这不等于不要量的优势。在公有经济中,国有经济需要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没有相当的数量和比例,这种主导作用也难以发挥。

  更多的人已不再理会宪法党章“公有制为主体”这句话,例如不断地有人主张“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产业和非行业骨干企业退出”,“遏制某些政府产业的垄断扩张趋势”。虽然马克思主义者一再论证指出,退出竞争性领域差不多就是退出整个经济,会导致和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基本区别,可是“主流意识”丝毫不为所动。一位原国资监管负责人讲,“市场已经很成熟的领域,国企必须退出。”[1]“国企将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稳妥地退出”。[2](一位原副委员长说,“党的十五大即确定了国企尤其是央企要在竞争性行业退出”。[3]一位工商联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也表示,“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里面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内应有序地退出。如果出现反向的(运动),我认为是不正常的(现象)。” [4])一位国资负责人认为,当前“国有经济还没有完全退到位,省一级还没有完全退到位。”暂时维持目前所有制格局是因为民营企业治理水平尚不适宜接管中央企业,目前把国企“卖给民营企业。这又受制于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阶段。”[5]按照这位国家国有资产当家人的意思,什么时候认为私营企业管理能力提高了,就可以放心地把国企交给私营企业了。作为中共党员的,读到这些话,深感震惊。

  在这种舆论氛围下,唤醒人们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意识,在改革中把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绝对必须的约束条件,一直都是当务之急。

  (二)公有制代表绝大多数人民利益,是通向人类福利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党的基本纲领当然仅仅是直接原因,根本原因是在于,公有制代表了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有制经济是通向人类福利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到《反杜林论》等著作,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剩余价值的追求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对劳动群众的奴役和剥削,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性,对于公有制条件下劳动人民的主人地位、共同富裕和自由发展,公有制对经济的拉动和合理安排,都做了极为深入的论证。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取得了人类历史从来没有过的辉煌业绩。几十年来,大量论文和专著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数量庞大、论证十分充分。然而,第一,发展公有制经济会遇到严峻的阶级斗争,对公有制理论不愿意看的人比瞎子还要瞎。国际资产阶级和国内一部分精英势力,以及它们的代言人,不甘心公有制经济使少数人失去手握巨额财富的快感和站在百姓之上作威作福的优越感,对公有制经济大加诋毁,对资本主义赞赏有加,运用政治、文化、经济、武力手段打压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公有制经济,对马克思主义阵营的著述当然不予一顾。第二,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特点是深刻,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超出了一般人的日常思维。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些政府官员,也许智商不低。然而,智商和深刻完全是两回事,聪明人很可能是肤浅的人。例如,人们只注意私企老板工作认真,国有企业腐败不公现象较多,然而却不能同时注意到私营大公司的代理问题,认识不到国有经济存在弊端是因为没按公有制本性实行所有者直接管理和监督,没有实现真正的制衡;人们只注意一些国有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却看不到私营企业的大批破产以及私企带来的种种不平等、需求不足和偷税造假污染等弊端,忽视公有制经济经济的社会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以及存在特殊负担。社会上的教材、文献、宣传文章对公有制优越性的道理写得浮皮潦草,抽象简单,甚至加以回避,造成很多人脑子里没有发展公有经济的理念。

  主张私有制为主体最“有力”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的“两个绝不会”:“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细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6]他们的意思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还在发挥,因此搞公有制还不到时候。事实上,马克思“两个绝不会”观点并不否定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条件已经成熟的基本观点。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能更好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思想从来没有改变过。只是他们认为,1948年资本主义经济还普遍繁荣,矛盾不尖锐,实践证明革命的具体“时机”那时不成熟。但是认为40年代不成熟不等于认为70年代、80年代还不成熟。他们不停的革命活动,对论证资本主义丧钟就要敲响的《资本论》和系统论证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将灭亡的《反杜林论》的研究和不断宣传,代表了他们的基本立场。

  第二,对“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的物质条件”和“一个社会形态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不能做教条主义的理解。首先,现代世界已经完全具备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物质条件”。中国、苏联等社会主义阵营物质生产力条件早已飞速发展。马克思之前的工业革命只是机器生产和工厂化生产的产生而已,而今天,不仅神奇的电力和自动化的生产线广泛运用,那些威力无比的核能、奇妙的软件和电脑、万能而强大的网络,以及过去想都想不到的移动通讯,与马克思年代的生产力比较起来,绝对是天壤之别。人们没有任何理由可笑地说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革命发生在发达国家,而中国的生产力还落后。其次,过时的社会形态也不能使生产力绝对停止发挥。据联合国保守估计,目前全球奴隶的数量已经达到2700万,超过人类历史任何一个时期。在使用奴隶的地方生产力停止不动了吗?事实上,开“黑砖窑”的人比别人赚钱更多。难道这种制度不应当灭亡吗?当今美国农场主有不少人租地经营,还存在一些佃农,日本土地出租占20%,而出租和佃农都是封建社会的经营方式,你能看出它那里生产力不再有任何发挥了吗?就算今天封建生产关系遍布社会,生产力也不会停滞不动,但地主的存在是生产力发展所必须的吗?问题在于,哪种生产关系能够更好地发展有利于生产力,哪种生产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稳健、科学、公正地发展。最后,如果要绝对地抠马克思的原文,我们只能说,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主张没有改变,而“两个绝不会”则是有点绝对化的表达。苏东以及中国等国,私有制生产关系不是曾经灭亡过吗?再强调“决不会灭亡”能说明什么呢?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早就出现了,再强调“决不会出现”能说明什么呢?列宁关于革命可以在薄弱环节突破的理论已经发展了马克思上述论断。

  (三)现实的所有制结构要求我们高度关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如果当前是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强调改革必须以公有制为约束条件也许有点太过谨慎,但现实的情形却并非如此。许多与所有制结构有关的统计数据虽然统计口径不全面,与所有权结构不完全对应,但也反映了大体状况。笔者经过详细计算(《中州学刊》2011年第4期发表),2008年(关键数据仅有2008年的),包括企业和农户的全国直接经营性资本所有权结构:国有资本占24.35%,集体资本占7.24%,个人资本占52.56%,外商资本占15.85%。加上个人非直接经营性金融财产和住房财产、土地(自然资源类)的全国纯粹经济性财产所有权结构,国有资本占15.37%,集体资本占2.61%,个人资本占75.56%,外商资本占6.45%。加上公益性财产和耐用消费品价值在内的全国全部财产所有权,国有财产占18.63%,集体财产占2.24%,个人财产占73.60%,外商财产占5.53%。

  研究经营性资本结构还要根据公有资本的公有性程度进行计量。恰如王中保所说,从私有制企业到公有制企业,企业的公有性就表现为一个连续的光谱。公有性可以计量。[7] 公有性由劳动者对财产的占有权、控制权特别是分配权行使的范围和程度所决定。(1)现在全民绝大多数不能与国有生产资料相结合,对国有经济的控制权极为有限,也不可能参加国有企业的按劳分配,分享企业利润的数量更是微乎其微,在企业内部,劳动者的支配权、分配权与经营者相比相差悬殊,股份制使劳动联合和按劳分配受到抑制。因此,现行国有资本包含着的不同性质所有制的因素,计算公有资本的数量时应当进行分解。举例,现行国有资本的性质 = 0.6(60%)的集体所有制因素+0.2的国家所有制因素+0.1的经营层所有制因素+0.1的全民所有制因素。另外,农村集体对土地没有占有、使用、处置和分配权,地租全部归农户,从经济上讲土地已归农户个人所有。农村集体公有性也很低。(2)计算公有资本的数量,应当对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因素所具有的不同公有性给予一个权数。举例,资本的公有性程度:集体所有制的公有性程度 = 0.5,国家所有制的公有性程度 = 0.8,经营层所有制的公有性程度 = 0.1,全民所有制的公有性程度 = 1.0。以上某种公有经济成分所含不同性质所有制因素权数×不同性质所有制因素所具有的不同公有性权数=某种公有经济成分的实际公有制比重(上例为0.57),即按公有性计量的公有资本数量(如0.57)将比统计数字(单位1)小得多。

  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我们仍然面临着私有准入扩大、国有战线收缩的氛围,如果继续受人“忽悠”,对各项重大改革不问“是公是私”,社会主义事业真的会毁于一旦。

  二、重要改革必须以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为前提

  正确制定改革的具体方针政策,才能使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原则得到保障。

  (一)国有经济的数量和布局必须满足国有经济为主体的要求

  公有制经济是由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组成的,因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历史使命要由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共同承担,如果其中的一种经济成分比重比较小,另一种经济成分就得保持较大的份额。现在集体经济比重比较小,国有经济应当成为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主力军。“主导”作用在量上弹性很大,在强调“主导”作用的同时如果不能明确国有经济加集体经济必须在数量上占优势,一个自然的结果就是使公有制失去主体地位,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名存实亡。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要”但应不限于“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还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所以,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不能仅仅起主导作用,也应当起到主体作用。

  现在的主要倾向是,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常常被否定。一些人认为国有企业只能在特殊领域起战略作用,一些人认为国有企业只应用于弥补市场缺陷,或只起提供公共产品的作用。按这些观点(且不说那些完全私有化的观点)去做,必然把国有企业的规模限制在极为有限的程度上,连主导作用也不能保。

  一个常见的提法是(《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仅仅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还没说控制)不能维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可以被解释得比较窄;例如连农业都不会被当作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因此这一规定和最高法《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不吻合。法学界每天都在研究各项法律如何改进,这条法律也需要研究如何改过来。

  (二)审慎而正确地实施股份制和产权多元化

  如何实施股份制及相应的产权多元化对改革方向的影响非常大。资化派在“静候所有权改革压力的出现”的同时,极力推动“逐步释放更多的国有股,不断降低国有股比例”,因为他们知道,“混合所有制和股权多元化并不一定能保证企业在短期内发展得更好,但一定会把国有企业带到一个方向正确的改革不归路。”[8]资化派和马克思主义者都心里明镜般清楚,这个不归路就是全盘私有化。遗憾的是,众多的政治课教师、宣传部干部、主管国有经济改革的公务员却好像不明白。

  促进政企分开、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利用个人对企业经营的较高关切度,不一定非得引进私有产权。如果有两个以上公有大股东参与决策,只要不属于同一政府机构,就可以使某一政府不能随意发号施令从而确保政企职能分开,而一般的企业上市做不到这一点。通过竞聘选择领导者、由群众选择管理者也可以使经营者不必完全对政府负责。股权多元化似乎有助于形成制约关系,扭转“一把手”专制的弊端,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但这不是必然的。即使不搞股权多元化,也可以从制度上保证领导来源的多渠道和领导班子决策程序的规范性,从而实现有效制约。至于利用个人对企业经营的较高关切度,事实早已证明小股东作为投机者对监督制约不起作用;股权多元化的美国公司控制权已经转移到了内部经营者和外部监控者手中,所有者则已“被缴械”。[9] 如果让私有股东控制企业经营权,则大量事件证明企业控制者必然掠夺其他股东包括国家股。如果国家只是充当参股者,则会使企业性质发生改变。对国际现有文献的回顾告诉我们,什么类型的终极所有者控制最有效,结论是不确定的。[10] 利用个人的关切度关键是给所有者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以决策权和监督权。

  国有企业也没有必要上市圈钱。国有企业利润数量很大,如果再有力地遏制高薪酬和腐败浪费,国有经济资本金的增加不是问题;国企上市使大量国有利润拱手让人。如需融资,国有企业贷款十分容易,另外可以放开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和融资性商业票据(也是债券),债券融资利率比贷款成本低得多。

  因此,如果要搞股份制,必须坚持以公有股份制为股份制的主要形式。一般地说,企业越大,监督机制越容易健全,国有独资、国有多元化与公私混合所有制的差别就越小甚至优越于私有化;小企业易于规范的生产领域、灵活性较小的经营环节、便于承包租赁的项目和设施,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公有多元化都比较容易运营。因此,应根据企业规模、业务和设施的特点、行业的重要性、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产权多元化,实行什么形式的多元化。能不上市的尽量不上市,对上市的要鼓励其择机增持股份。打破垄断可以开展公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

  (三)局部地区和单个行业也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

  公有制为主体的观念在地方官员那里已经难得见到,人们听到的都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而国有企业要“退出”或“产权多元化”。今天,宏观资金过剩使我们极其头痛,勿需大力吸引非公资金,管理人才的水平完全不低于资本主义国家,没有理由在任何地区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各个地区大变化的加总就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大变化。各个省、市和多数的县都把公有制经济当作主体经济,才会有整个国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地方官员如果认为自己无力搞好公有制经济,就没有资格担任党的负责人。地方领导政绩考核,必须把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放在突出地位。

  国有经济只在少数几个行业占支配地位保证不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落实。在今天,至少在目标上,工业(包括国防科技工业)、农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等行业,以及基础设施、自然垄断行业、社会事业、公用事业乃至商业服务业中的重要行业,公有经济都应当占主体。

  (四)国有资本预算不能削减而要增加国有经济资本

  我国国有资本预算支出中包括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其他支出”则指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还有个规定,上市国有企业10%的股权转给社保基金。许小年甚至主张“与其国资委掌握几十万亿的国有资产,不如把它放到全国社保基金里。”[11]我们认为,国有资本用于弥补改革成本的费用性支出和社保支出是没有理论根据的。国资预算的法理基础是国有资本所有权及其收益索取权和支配权,履行的是国家的所有者职能,公共预算的法理基础是国家公共权力及其对部分国民收入的分配权,履行的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如果说国有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将一部分国有企业收益用于特困企业职工超过低保水平的生活补助,用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等问题,尚有一定道理,但离退休职工不管企业是否为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根据他们和他们所在企业过去为国家上缴的利税,他们完全有权利享受相应的养老医疗待遇。至于常规的社会保障资金,按“主流经济学家”挂在嘴上的国际惯例,或者是出于社会保障税,或者是出于社会保障费,让社会经济的一部分国有经济拿出一部分资本和利润用于社会保障,是一种歧视。秦晓就把划拨社保、减持、转让等方式作为私有化的基本途径。另外,养老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年轻人养活老年人,所谓养老保险欠账空账从而拨款充实基金的做法极其幼稚(基金必遭持续贬值和相对于持续增长的居民收入而日益变小)。

  一位相关官员说:“国有企业的资产实际上属于国家、属于全体人民的一笔储蓄,一旦以后国家需要钱,完全可以动用。……中国还将面临进入一个老年社会的问题,到那个时候,需要钱的时候,我相信这笔资产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12]这一影响较大的国有资产储蓄论十分危险,这使比重不大的国有资产处于随时可被大幅削减的境地中。更有甚者,有人鼓动把国有企业利润分给全民。问题是,国有经济比重已经与其地位不适应,税负又很重(据国资委的统计,国有企业的税负近年来税负均值是私营企业税负综合平均值的5倍多,是其他企业中税负最高的股份公司的税负平均值的2倍),如果一方面把国有资本和利润挪作它用,另一方面又要引进私有资本,客观上就是私有化。

  在目前的情况下,国有资本不但不应相对减少,而是要采取措施予以增加。国有土地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应纳入国有资本预算,主要用于发展公有制经济;要借鉴重庆做法,用土地、国债、规费、税收返还等通过国有资本预算对国有经济注资;在财政科技经费支出方面,要注重支持公有制经济,或以股份形式注入非公有制经济;在贷款方面,不能刻意改变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贷款比例。

  (五)国有经济重组和改革不能搞国退私进,必须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

  一位原相关负责人曾说,一个央企在营收和净利润两项指标“不能在行业做大前三的,必须退出”;在此过程中,“欢迎民营、外资参与央企重组”。此说法显为国退私进。全国的法人企业有几百万户,一个行业里企业众多而前三名不一定都是国有企业,2005年《中国产业地图》的一个统计是中国每个已开放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在此情形下,前三名之外的央企都要退出,国有经济比重将进一步受到极大遏制。不仅如此,这位负责人还说:“未来民企肯定会收购兼并我们(国企)”,“国退民进’这段路不会短,……其实我也想快”。[13]作为中共党员的,读到这些话,不得不一再瞠目结舌。

  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作意见》提出,“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适当退出,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进一步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性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投向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实际上,国有资本准备集中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电力、电信、民航、石油石化、包括铁路的交通运输、土地矿产、盐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已无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一位主管官员(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彭森)2011年4月表示,“十二五”时期要切实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十二五”时期要切实放宽市场准入,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促进非公经济和民间投资稳定增长。[15]实施这种国退私进思路必使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日渐式微。不知这是向着这些官员口里所说的“公有制为主体”反向还是正向前进。我国人民群众和研究者每天都在通过各种途径对国家各项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问题,发改委和国资委作为执行性行政机关不能绕过党代会、人代会和人民群众自行制定与中央政策不符的政策。

  我们也没有必要强调国有经济有进有退。如果“退”指的是经营困难的企业破产关闭,那么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勿需特意提出,如指的是国有企业从一些领域退出,则与国家基本制度不相宜。

  当前,我们亟需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把这称为“国进公进”虽无必要但也不是错误,根据现实经济成分比重,“国进资退”也没有什么理亏。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提出“私退外退”,因为我们不会没收私有财产,也不会要求其减产关闭,但进一步扩大私人经济比重,使私营、外资企业占领更多领域,也与国家基本制度相冲突。

  发展公有制经济,我们要在工资成本、社保成本和国家税收等方面使不同的经济成分负担基本平等;不对国有经济提出进入竞争性领域的限制;不对私营经济发展领域毫无限制;倡导、组织、支持集体经济;各级领导干部把“招商引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精力抽出一些来,努力地去搞好公有制经济。

  

  注:

  ①张牡霞:《国企必须退出市场已经很成熟的领域》,《上海证券报》2010年2月8日。

  ②郑晓波:《李荣融:国企将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稳妥地退出》,《证券时报》2010年4月3日。

  ③徐以升:《民营经济的挑战与未来 众专家纵论中国民营经济60年》,《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2月14日。

  ④许可新:《全国工商联主席:部分行业已现国进民退 将付出沉重代价》,《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9月23日。

  ⑤邵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向》《上海国资》,2010年第12期。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3卷,第9页。

  ⑦王中保:《企业公有性、效率与经济发展》,《当代经济研究》,2008年第6期。

  ⑧张文魁:《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国范式及其挑战》,《改革》,2008年第10期。

  ⑨余 菁:《美国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历史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09年第7期。

  ⑩甄红线:《终极所有权与公司绩效研究述评》,《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2期。

  11许小年:《国有资产应分给13亿民众》,《新京报》2010年11月6日。

  12刘洋:《一边哭穷一边大赚 国企利润看不懂》,《国际金融报》,2011年5月3日。

  13 忻尚伦:《李荣融:未来民企会兼并国企》,《东方早报》2009年12月19日。

  14刘铮:《国家发改委:十二五”期间将加力推进部分行业改革》,新华网 2011年4月8日。

  原载《管理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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