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流按
提到“国营”和“国有”,有的朋友会有一种傻傻分不清楚的感觉。比如最近的中石化改制,改制公告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区别何在?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是“国营”而非“国有”,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有着天壤之别。理清这一概念对我们认识历史与现实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营,何谓国营?
俺的理解就是:全民所有,国家经营,非国家所有。
换一个通俗的说法就是:全民是东家,国家是掌柜。
国营企业,学名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按照当下时髦的股份制说法:全民是企业的全体股东,国家是企业的总经理。很显然,企业不是总经理的,也不能是总经理的。
计划经济时代,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什么叫国营企业?
很显然,当时的中央政府很清楚,企业是全民的,并非是国家的,所以不能叫国有。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全民来经营,只能是国家代为经营。所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国家经营,是谓国营。
国营这个叫法,在法理上是非常清晰的,它清晰地表明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
为何俺的理解是正确的,有1975年的宪法可以作为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有以下两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从中可以看出,国有并非是改革后发明的新名词,在改革前已经有了国有的概念。只不过国有的内涵非常狭窄,而且国有属于全民所有。
换句话说:国有的,一定属于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只有一部分可以叫国有。
这有点像人民和国家的关系,国家是属于人民的,但你不能说人民是属于国家的。
国营企业不仅仅是一个说法,还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安排。国营企业既然是全民所有,那么企业职工作为全民的一部分,顺理成章就是企业的主人。
国营企业能开除自己的主人吗?当然不能,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因此作为当年的一种制度安排,国营企业没有权力开除职工。
这就是江湖传说中的铁饭碗。
企业能和自己的主人签订劳动合同吗?当然不能!这从法理上就讲不通。当年国营企业职工,自然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因为你们是企业的主人,哪有主人自己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
你有没有发现,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作,才是最有保障的工作!
国营企业和企业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既不是有意疏忽,更不是管理不规范,根本就是一种制度安排。
其实这很好理解,你和自己的家庭签订合同吗?你觉得没有签订合同家庭生活就没有保障吗?
当年以厂为家的说法颇为流行,个中滋味可以自己体会。
后来,改革了,国营变成了国有。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把这种改变写入了宪法。
第五条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官方对此改变,有各种冠冕堂皇的说辞,当然,信不信由你。
从国营到国有,如果仅仅是改个名字,为此修宪未免有些小题大做,俺相信中央政府没有这么无聊。
国营摇身一变为国有,远不是改个称呼那么简单,背后是企业所有权的变更。
掌柜取代了东家,东家名义上还是东家,但也仅仅是名义上的,仅此而已。从此,再也没有企业主人这个说法了。
不仅仅是改名,还有一系列制度安排。
铁饭碗从此成为了一种传说。
国有企业职工不仅可以下岗,而且可以批量下岗。
以国有的名义,厂长经理成为了国有企业事实上的主人。
国有企业职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了,从此,在法律意义上确立了国企和职工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职工的公费医疗顺理成章取消了。
国有企业,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被地方政府批量变卖了。
俺有一个疑问,掌柜能不经东家同意卖东家的企业吗?
或者说,总经理能不经股东同意,就变卖企业变现,然后据为己有吗?
这个问题其实在源头,掌柜的能不经东家同意,就把企业变更为自己所有吗?
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你在生活中能感觉到国有企业,这个名义上有你一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你有什么关系吗?
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关系,那么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一样,只有在你付钱之后,才会和你有那么一点金钱关系。
这大概也是国有企业后来屡屡被人诟病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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