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生企业机体的癌细泡
——“利润最大化”之谬(二)
古家林
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私有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所以利润是企业的唯一目标,“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最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种说法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因为这曾经是企业情况的真实写照。只是这里所说的企业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也就是说,把利润视为企业唯一目标,致力于利润最大化的,事实上只是传统企业,而不是现代企业。
所谓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笔者这里指的是由个人独资或二、三个人合伙出资经营的企业。传统企业的特征,就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有明显的不同。这种区分不是根据企业的社会性质来进行的,而是从历史的角度对企业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界定。我们把改革前的国有企业定义为传统企业,仅仅是因为改革前的国有企业实行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的管理制度,而不是由于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因此,如果进行复合分类的话,由个人独资或二、三个人合伙出资经营的企业就应该称为传统私有企业,我们的国有企业则可谓之传统国有(公有)企业。不过本文现在讨论主要是私有企业从传统到现代的变化,有关国有企业的情况这里就不赘述了。
传统的私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企业主既是私有企业的所有者,又是私有企业的经营者。作为所有者,私人企业主具有占有全部企业利润的权利。但是,私人企业主的自然寿命也只有短短几十年,能够赚钱赢利的经济寿命更短,他们对赚钱赢利的需要往往会超过其短暂的经济寿命所能完成的业绩,于是,在短暂的经济寿命中赚取更多的钱必然也就成了私人企业主孜孜以求的目标,“利润最大化”反映了私人企业主的这种心态,它的提出适应了私人企业主的需要。私人企业主作为所有者的这种心理动机,自然而然也就成为私人企业主作为经营者的行动目标,成为私有企业遵循的准则。
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后,情况不同了。企业的经营权交给了职业经理,企业主成了单纯的所有者。固然,作为所有者的企业主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一如以往,同时也会要求职业经理和自己保持一致,但是职业经理毕竟不是所有者,他的主要任务就是搞好企业的经营,对利润的关注肯定会不如企业主。不过,当企业经营红火,生意兴隆时,企业也势必财源茂盛,利润丰厚,经营者和所有者很容易保持一致。但是,当企业的经营出现困难,利润率下降时,或者是为了扩大经营,需要增加销售费用,有可能减少利润时,或者是为了开拓市场,采取薄利多销的营销策略时,等等,在这样的一些情况下,经营者能否和所有者总是保持一致就比较难说了,“利润最大化”越来越成了私人所有者的“单相思”。
在股份制的公司中,“利润最大化”的魅力进一步下降,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在对待“利润”的态度上分歧越来越大。所有者在企业投入的是资本,他们要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是十分自然的,经营者就不同了,他们投入企业的并不是货币资本,而是智力、是学识、是胆略、是能力,用现在的说法就是人力资本。他们需要利益的回报,因为这是他们的智力、学识、胆略、能力培养和提高所必需的,但是他们往往更重视自身价值的实现,看重其智力、学识、胆略、能力展示所获得的成果。正如管理心理学中激励理论所认为的那样,自我实行是最高层次的需要。一般说来,对于公司的经营者这样的高端人材来说,这才是他们的理想,也是对他们最有效的激励因素。有了成果,丰厚的报酬唾手可得,公司搞砸了,期望中的名利皆成泡影。因此争取企业有较好的盈利,以赢得股东的认可,这是他们首先必须考虑的。但对他们来说更重要的、也是他们考虑得更多的,最可能的应是如何使公司具有的长久的赢利能力,而不可能醉心于只考虑眼前不顾及长远的“利润最大化”。
大家知道,股东的投资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但并非充分的条件。股份公司作为一个企业,不仅仅需要股东的投资,而且还需要工人能提供的劳动力、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技术服务,管理人员所提供的管理经验,供应商提供的机器设备、原辅料材料和燃料动力,消费者(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所提供的市场需求。可以说,现代公司实际上是在社会化的分工协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组织,是各种生产要素的“集合”,是一个由若干子集相交而成的“交集”,是联系各方利益的一个“结点”,因此,公司除了要满足股东投资回报的要求,还必须充分考虑其它各方面的利益。正是基于协调各方的考虑,现代公司才有了“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层(管理层)”的制度设计。
在“三会一层”的制衡机制下,为了保证公司相关各方都能各得其所,实现互利共赢,私人股东再也不能像以往的私人所有者那样,对自己出资那部分资本享有充分的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了。关于这个问题,从我们国家所颁布的《公司法》就可以看出来。
比如占有权。股份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可以用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私人所有者投资股份公司后,就不再具有对所投资本的实际占有权。
再如处分权。为了保证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私人所有者不可以从公司直接抽回自己的投资,而只能转让自己的股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也必须受到一定限制。这就是说,公司股东不能像一般私人所有者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处置自己的财产那样,去处置自己的股权了。
还有使用权。股东虽然具有选择主要经营者、并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约束的权力,不过这和私人所有者对个不可同日而语。股东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必须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行使职权,董事会的决议则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依据。股东的个人意见只有被股东会或董事会采纳,成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才能左右公司的经营行为。只是,个人的意见一旦被采纳,成为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这种个人意见就变成了集体的意志,而不再被当成个人的主张。拥有公司财产使用权的是公司法人这个集体组织,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个人作为私人所有者实际上已失去了他的股份所代表的那部分财产的使用权。
最后说说收益权。股份公司收益的终极所有者是股东,这一点毫无疑问。只是公司在进行红利分配前,这种收益归公司所有,任何股东都不能将这些收益直接塞进自己个人的腰包。并且,公司在分配红利前,必须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以及根据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等,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这和传统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所有收益都归私人所有者,并任由其自由支配,有着极大的区别。
现代公司制度对股东私有产权进行了种种限制,这些限制保证了公司这个社会化的生产组织的法人财产权,维护了与公司相关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有力地保证了公司的健康运行。同时这种限制并没有否定私人所有者对所投资本的终极所有权,相反,私人股东通过让渡部分私有权利,获得了社会对他们只承担与其出资额相当的有限责任的认可,豁免了他们曾经对企业所承担的无限责任。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正是这样的适度限制,不仅缓和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私人资本之间尖锐矛盾,而且起到了更好地维护股东(私人所有者)利益的作用。大概正由于这个原因,所以马克思说,股份企业产生,使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冷酷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扬弃。”(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
虽然股份公司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各得其所、互利共赢的理念,但私人所有者投资收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思想并没有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而退出历史舞台。不少公司制的企业仍然摆脱不了“利润最大化”的干扰,它们往往会屈从于私人股东的欲望,或者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成为假冒伪劣产品一个源头;或者偷税漏税,想方设法逃避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或者无意治污减排,随意处置“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环境;或者人为压低雇员的工资报酬,拒绝向工人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等:不择手段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成本,扩大赢利空间。这样,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许可以实现,股东们的欲望也能够得到满足。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更可能的是,由于与这些措施相关的其他方面的利益收到了损害,企业与相关各方的矛盾变得尖锐起来,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恶化,不仅“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实现不了,更为严重的,这种追求还很可能会给公司带来难以预料的生存危机,从而最终损害股东的根本利益。
当然,公司并非只有这样一种选择。相对理智的职业经理也许能够说服股东在利润问题上保持克制态度,采取一种谋求合理利润的方针。为此,公司会采购合格的原辅材料,会生产或提供用户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会积极履行各项社会义务,会加强污染的防治,会支付雇员应有的报酬,会为工人提供不可缺少的劳动保护和保障……甚而至于,公司会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供应商采购所需物资,或者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采购商提供自己的产品,因为它希望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渠道或销售渠道。公司也可能向自己的员工提供优于其他企业的工资福利,因为它希望留在这些员工,并调动他们更努力为公司工作积极性。公司还可能在履行社会义务方面作出堪称模范的表现,因为它希望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这一切都会多多少少影响到公司的利润,使“利润最大化”的期望落空。
但是,与公司相关的其他各方会因为能够在和公司的合作中得其所得而比较满意,与公司合作的意愿强化,公司的内外部环境进一步优化,公司就有了延续生存发展下去的良好内外部条件,因而也就可以获得持久的盈利能力。特别是公司与供应商采购商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还可以使包括“搜寻信息费用、协商与决策费用、监督与执行费用”在内的交易费用相对甚至和绝对地下降。公司雇员也可以得到应有的工资福利,并且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和充满希望的职场前景,这正是每一个公司雇员的希望所在。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管理费用),因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相互关系的和谐,减少了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而得以节约。总之,公司对相关各方利益的关注和调节,明显提高了公司的凝聚力、号召力,员工的积极性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发挥,这对于公司利润的增加将会产生难以估量的积极影响。所谓“和气生财”,说的也许就是这个意思。如是,公司的短期利润未必会下降,而公司的长期赢利却很可能是巨大的。即便公司的短期利润不如人意,但潜在的长期盈利能力对股东也是比较好的安慰。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者来说,公司短期内利润的非最大化可能令人失望,会出现有部分人用脚投票的情况,但是也一定会有人因为公司持久的赢利能力而成为公司的新股东。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同样会不满意于公司利润的非最大化,但是仍然有利可图的底线,使他们更容易相信企业的职业经理对长期收益的预期。一般说来,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还会把赞成票投给经营者,保证企业在既定的轨道上继续运行下去。因此,公司舍弃“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肯定会受到来自股东的一定压力,但是公司长期赢利的预期,又使这种压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而且用长远的眼光看问题,这也更符合股东们的根本利益。
当然,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人们的思维和行动也不总是一致的。我们审视一下那些大大小小的企业就会发现,由于长期受一些自由主义的传统理论影响,人们在口头上往往会把“利润最大化”叫得震天响,但在实践中真正“走火入魔”,一条道走到黑的企业并不多,更多的企业则在“利润”问题上徘徊不定。比如有的企业,当其利令智昏时,为了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就可能通过向合作伙伴下手挤占他人利益,来扩大自己的利润空间。但是当他们的不当手段导致和有关方面的矛盾加剧,企业出现危机时,他们就会收敛自己对利润的贪婪,适时调整,以缓和矛盾。其实很多人都清楚,只有有节制地谋求利润时,企业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协调和谐,企业才能健康发展,企业也才能财源滚滚。只是产生在资源短缺基础上的传统私有观念根深蒂固,在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的忽悠下,人们才会轻易上当,误入歧途。
关于“利润最大化”对企业的危害,其实早就有学者质疑。例如金碚先生的《何去何从——当代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一书的附注中也曾这样介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只是经济学的一个方便的假定。实际上,在现实经济中,企业未必将利润最大化作为最主要的目标,尤其是不会将其作为唯一目标。有的学者指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为了利润最大化而盲目追求利润,将导致自我毁灭的灾难。’(参阅查尔斯·汉普登-特纳、阿尔方斯·特龙佩纳斯《国家竞争力——创造财富的价值体系》,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参见该书,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所以,抛弃“利润最大化”的传统思维,在适当满足股东对利润的需要的同时,适度遏制股东对利润的贪婪,协调好和合作伙伴的利益关系,是很多企业取得真正成功的不二法门。据说,美国一家著名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就曾这样说道:
“对于我,(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企业的永存。在我接管公司以后,我会找到一个较好的结合点。我必须照顾到股东,但是我不会过多讨好股东的。”(《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Transaction版导读,〔美〕阿道夫·A伯利 加德纳·C米恩斯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商务印书馆2005年8月版,第12-13页)
笔者刚开始读到这段话时会感到十分诧异,但仔细一想,不由得不佩服这位首席执行官的高明。这段话虽然说得还比较含蓄,但却毫不含糊表明了“利润的最大化”的原则在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命运,也揭示了现代公司得以健康发展奥秘。
利润是个好东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应当努力增加利润,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代公司制企业需要的是利润的“合理化”,而非利润的“最大化”。所谓“利润合理化”,指的是利润要来得“正当”、取得“适度”。“利润合理化”的提法,本身就蕴含着争取尽可能多的利润的意义,能争取的利润都要争取;但是“利润最大化”的说法却没有利润必须“合理”的要求,“最大化”的利润往往是不合理的。公司只谋求“合理化”的利润,那么股东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的回报,经营者(职业经理)可以得到该有待遇,普通雇员(包括工人)能够拿到应得的工资福利,同时,供应商收回足额的货款,采购商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可使其满意的产品或劳务。因此,公司的谋取合理化的利润,就意味在公司主导的这场相关利益各方的利益分配的合理,从而提高了相关各方对公司的满意度,就使公司永存有了比较好的基础。公司永存的结果,则是公司赢利能力的长期化,同时也就意味着公司相关各方合理收益的长期化。因此,公司的永续生存事关公司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是公司相关各方的利益所在。这样,保证公司的永续生存也就成了公司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从而对公司,特别是对公司的控制者产生巨大的压力,对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股东)都有着很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进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公司制企业本质上和“利润最大化”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就预示着“利润最大化”的历史终结。只是由于现代公司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不可能完全摆脱传统私有观念的影响,才使得“利润最大化”犹如癌细泡在企业机体中得以存在、延续,甚至兴风作浪。即便是国有独资、控股的公司也将难以杜绝这样的现象。不过,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它终究会被人们所抛弃。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逐渐流行起来的“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约束自私的牟利行为,兼顾各方利益,对利害关系人担负应有的经济、文化、教育、环境责任,就反映了这样的历史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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