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解决公权私用问题”的一点认识
( 回应某群有人提出的问题)
在某微信群的问题研讨中,有人认为,“公权私用”是表现在公有制内部的权利的滥用,这靠“所有制的公有化改造”,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言下之意,似乎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反而产生了“公权私用”的问题,“公权私用”是公有制本身的问题。
首先要指出,不宜夸大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公权私用”现象。公有制企业的大多数管理干部是能坚持公权公用的,与私有制企业老板的管理方式是有本质区别的。搞所谓“公权私用”的公有制企业的管理者毕竟是少数。
试问,如果没有私有制观念的存在,怎么会有“公权私用”现象?笔者认为,在我国的现阶段,惟有坚持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才能控制私有制经济观念对公有制的侵蚀,才能具备消除“公权私用”这种不良或腐败现象的基本条件。
有必要提出的是,能用公有制私有化来解决公有制管理体制在前进中难免的缺陷吗?在私有制企业中,对生产资料私有者而言,固然没有“公权私用”,但“私权私用”就永恒合理吗?“私权私用”,如果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私权,其私用的实质就是剥削雇用劳动者,这种剝削关系不正是社会主义革命要最终消灭的对象吗?我国现阶段虽然还不宜消灭或还需要利用资本主义私有制,但是,难道不应当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吗?难道不应逐步改造和引导其向社会主义经济转化吗?
举个例:人的幼儿,走路有时会摔跤,但是作为人类的幼儿却比老猩猩高级得多。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成长中有缺陷是难免的、暂时的,但具有成长壮大的基因。而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的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就像老猩猩一样,它无论如何不会产生出中国国有企业“两参一改三结合”这样的具有公有制特征的、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管理方式。因此,解决“公权私用”,只能把重心放在消除权力的“私用“上,而不是放在放弃“公权”上。
所谓“公权”,在我国的国有企业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的全体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权,在集体企业就是集体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权,这种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中都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也就决定了“公权私用”是根本违反公有制本身的性质规定的。把“公权私用”理解为公有制本身产生的,这完全是一种认识误区。
总之,把解决公有制企业内部存在所谓“公权私用”现象寄托于公有制企业的私有化,违反客观经济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趋势。此路不通!
当前必须以宪法第六条为武器,纠正因私有化“改制”导致的所谓“56789”的所有制结构状况,振兴公有制经济,恢复公有制主体的主体地位并推进其巩固和逐步壮大,才能消除社会收入趋向两极分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宏观经济结构失衡问题,才能真正扩大占人口大多数人的有购买力的内需,真正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何干强(2020.9.15)
(系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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