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中,社会制度与产权制度的演变
一、社会制度的演变
1954年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1975年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78年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82年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产权制度的演变
1954年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1975年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
1978年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
1982年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2年宪法1993年修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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