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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均田制的破坏

赵俪生 · 2012-02-1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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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的破坏
  均田制的前史,就是计口授田。或者不如这样说,计口授田是在贫富贵贱间不太悬殊、阶级关系不太紧张情况下的一种均田制;而均田制则是在贫富贵贱间已经相当悬殊、阶级关系已经相当紧张情况下的一种计口授田。中原汉人的计口授田,秦简中已有反映;拓跋族的计口授田,拓跋珪时已经实行。可是正式的均田令到元宏时才颁布。所以,计口授田的情况往往比较宽松些,而均田制就必然要打折扣,有时是很大的折扣。但不管多大的折扣,中唐以前的统治者总要弹这根弦。这是为什么?很简单,弹这根弦总比不弹好些。可是显然越弹越不成曲调了,最终均田制陷于完全废弛、瓦解。
  均田制是谁破坏的?是怎样破坏的?过去,人们回答这个问题时,总是简单一句话:“土地兼并”。这未免笼统。所谓“土地兼并”,用马端临的话说,就是“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这是两股,不是一股。那么,在均田制破坏的历程中,究竟是哪一股起着主导作用呢?这就值得研究了。我们不能不从北魏末,历北齐、北周到隋、唐,来检查一番。

  均田制的实施,从北魏孝文帝时就是不普遍的、打折扣的。“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①。由此可以设想,有使者巡履的州郡,也有使者尚未巡履的州郡,有牧守积极合作的州郡,也有不见得积极合作的州郡。不久,六镇暴乱出现了,那是一桩性质非常复杂的历史事件,其中有鲜卑族镇兵镇将的叛乱,有北方汉族人民的起义,有军阀野心家在战争中火中取栗,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均田制的实施不可能不受到冲击,不可能不紊乱。在北魏已经东西分裂之后,高氏尚未正式篡位之前的十七年(公元534~550)中,也有过均田制一晃的影子。《北齐书·高隆之传》说,“时初给民田,贵势皆占良美,贫弱咸受瘠薄,隆之启高祖,悉更反易,乃得均平。”这是高欢时的事情。而北齐正式颁布均田令,则是在高洋篡位后的十四年、距离北齐被北周灭亡仅十三年的时候(河清三年,公元564)。显然,这已经是一种无效的强心针了,但就这河清三年令文②,仍然颇有钻研的余地。
①《魏书》卷7上。
②见《隋书·食货志》。
  拿北齐河清令跟北魏太和令做比较,是很有趣的。我们可以看到,鲜卑族漠南时期的若干公社遗存的痕迹,已经很少了。高欢的“胡化”和“反汉化”,实际上是鲜卑贵族与汉人贵族联合统治的加强,而不是削弱。这种联合统治的加强,反映在均田令中,便形成如下一些内容:(一)“露田”被排挤到边远地方去了,令文说“方百里外”,在那里住着“州人”。州人是从井田制时传袭下来的名词,也就是“野人”,即泥腿子。只有在这种边远的地区,才打折扣地执行着土地的还受。(二)京畿三十里内全是“公田”,这是国家对鲜卑族和汉族贵族官僚们一品以下至羽林虎贲所授与的田土。根据杜佑《通典》卷2所引《东京风俗传》这一重要资料所纪,北魏时的职分公田分配情况还是比较均衡的,“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秣”;可是北齐时这种均衡就完全丧失了,“授受”已经“无法”,赐给臣僚们的公田中有了所谓“永赐”和“横赐”等名色。就是说,专制主义皇帝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志和需要,将很大数量的田土作为勋功报偿手段支付给臣僚,而且这种田土是“得听卖买”的。(三)此外,还有“永业田”。这种田土,除良口外,奴婢、牛亦可受田。为了防止过量的借奴婢、牛以占田,官府做出限制,牛限四头,奴婢最大限额为300人,最小限额为60人。兹以最高贵族官僚有受田奴婢300人计(牛尚不计在内),每口永业20亩,共可得60顷。此数与唐限额恰相等同;较隋(100顷)为低;较西晋占田最高额(50顷外有荫户)略高。总之,60顷似为一稳定之数字。(四)令文中明确规定“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所谓“输”,是指垦租2石,义租5斗,外一床之调绢1匹、绵8两。不给田者不输的规定,反映在均田制下,国家还具备某些地主的身份,“亚细亚”遗存尚未全部绝灭。
  “横赐”是这一时代的新鲜事物。试统观北齐一代史书,其中到处弥漫着最凶残的屠杀和最无忌惮的奸淫。用叶水心的话说,是“骄粗甚矣”。为了权力的捞取,人们不惜结成种种集团,而这种集团一旦成功,就需要进行勋功报偿。但是这种报偿是在自然经济的局限下进行的。倘在汉代,那么必然是赐钱若干万、赐金若干斤。在北齐不可能,钱币较少,作为勋功的报偿,除绢外,只好拿土地作为支付的手段。这就是“横赐”一事产生的根由。它是中古专制主义与中古自然经济纠缠在一起的必然结果。有些“横赐”几乎是莫名其妙的,举两个例。其一,在高洋(所谓文宣帝)时,在侯景乱梁的战乱中,江汉地区有一妖僧式人物陆法和窜到北方来,高洋即刻赐钱百万、物千段、甲第一区、田一百顷、奴婢二百人①。其二,在幼主高纬的武平年间,竟将当年“神武帝(高欢)以来常种禾饲马数于匹、以拟寇难”的“晋阳之田”,赐给了一个佞幸人员穆提婆②。《京东风俗传》说,“迁邺之始,滥职众多,所得公田,悉从货易”,对山泽之地,也“或借或请”。这样,通过“横赐”这种手段,把大量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统治者自己破坏自己所占有的公田和自己所颁布的均田制度。
  除统治者自己破坏自己的均田制度之外,人民这边也有对抗和抵制的行为。在授田很少而租调很重的情况下,于是“户多无妻”、“诈老诈小”等现象就大量出现;再就是如《京东风俗传》中所反映,受田人户时而作为“逃人”、“逃户”逃掉,时而又以“还人”、“还户”的面貌回乡重新受田,受后再逃,如此等等。这对均田制的施行,也是很大的瓦解力量。
  北齐的均田制,大体就是这样被破坏的。

  北周均田的破坏,文献中的记录比较单薄,足以引为论证的东西较少。大体,他们以“复古”的形式按《周礼》的框框置官设制。其国土较北齐稍大,人口密度较小,故授田定额稍宽,而租调剥削特重。按规定,有室者140亩,丁者100亩;有室者征5斛,丁者半之。5斛之数,与前、后代相比,是最沉重的。当时立法者苏绰的儿子苏威的传中说,当初立法“颇称为重,正如张弓,非平世法也”③。征调甚重,而授田不足,是一个极大的矛盾。如斯坦因文书第613号即有最典型的一笔账,曰“户一,无田;口一,老女;应受田十五亩,并无。”均田制剥削的残酷性,由此可以窥见一斑。
①《北齐书》卷32《陆法和传》。
②《北齐书》卷171《斛律光传》。
③《隋书》卷41《苏咸传》。
  “横赐”之事,在北周亦复存在。王仲荦在《北周六典》中辑出有关杜叔毗,伊娄穆、释道臻以及宇文*[弜+攵]、裴侠诸例,各得赐田二百顷、一百顷、三十顷不等。王氏于辑录之余,复加按语云“关西之均田制,亦未优于关东”、“或者关西横赐公田之事,略少于关东”①。大体情况,不过如此。
  到隋代,情况有了变化。跟着南北方政治上的统一,经济上的交流大大频繁起来,货币增多。北齐时“冀州之北,钱皆不行,交贸者皆以绢布”②;可是到了隋代,币货寝多。除开皇初铸新钱外,斯后在扬州开五炉,在并州开五炉,在鄂州开十炉,在益州开五炉。官钱一行,私铸钱随之增加,虽刑法亦不能禁。于是在隋代文献中,每逢勋功报偿,其手段就多样化了,往往杂用钱若干万、赏金若干两、以及缣帛、羊马、奴婢之属。对比起来,赐公田的记录顿觉锐减。
①《北周六典》页108、110。
②《隋书》卷24《食货志》。
  但隋代赐田之事,亦非绝无。除零星记载(如对宇文*[弜+攵]“赐公田十二顷”;对张衡,炀帝“赐其宅旁田三十顷”;对卫玄亦有“赐以良田”之文)外,以杨素、李德林二大宰相之事,最引人注意。对杨素勋功报偿项目中,即有“公田百顷”的记载,当是“横赐”无疑。又以营造独孤皇后山陵“赐田三十顷”,又是一笔“横赐”。李德林的例子也是如此。北周被篡前,杨坚曾将据说是“逆人”(犯大逆罪的人)王谦的宅赐给了李德林。等公文下来却变了卦,这份美宅被一个贵戚抢去了。于是杨坚决定以另一“逆人”高阿那肱在卫国县的一份“市店八十塸”来顶替。可是后来因有店人首告“地是民物,高氏强夺”,乃决定停止这次横赐。杨坚的部下李圆通和冯奉世反映说:“此店收利,如食千户”①。从这里可以看出,西汉末逐渐减少以至绝迹的“素封”势力,在近古开始之前又将露头了。“富者有赀可以买田”的一股力量,至此又有逐渐抬头之势;而“横赐”、“永赐”等另一股力量的事例,则在逐渐减少之中。
  但是隋的统治者并不是对其属下不进行勋功报偿的,只不过不多采取突击的形式,而是使报偿制度化、经常化罢了。仅以田土一项来看,给贵族官僚的公田,至少有三大项:第一,永业田,最高额达一百顷,较北齐和唐的最高额六十顷超出百分之四十;第二,职分田,最高额五顷,较唐的最高额十二顷低百分之六十弱;第三,公廨田,不久后转化为“公廨本钱”,贸易取息,以充办公费用。所有这些公田的大量使用,也必然排挤并破坏了均田的授受。
  到唐代,均田制已经到了强弩之末。但唐代统治者还是要弹这根弦的。令文留传下来的,计两通,一为武德七年令文,马端临《文献通考》载之,而《旧唐书·食货志》仅载其概略;开元二十五年令文,杜佑《通典》载之,而《新唐书·食货志》仅载其概略。《册府元龟》则二者均予录存。
  这时候,情况较之东西魏和齐、周,已有很多不同。分立的小国变成统一的大国;民族融合到了更成熟的水平;生产力提高,交换频繁,商业联络网四通八达;庶族地主有所抬头,门阀势力在渐衰下去。这种形势,迫使唐代均田令中的“后门”不能不越开越大。在北魏的太和令中,关于“后门”的规定,文字是简短的,只有“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四句话。足见当时土地买卖行为不是太多,也不像以后那么复杂。唐代的情况就复杂多了,单用“后门小”、“后门大”字样已不足以说明问题。我们还须检查,这些“后门”是对哪些人开的?
①《隋书》卷42。
  检查的结果,我们发现有四条精神存乎其间:
  第一,对贵族官僚禁限最松,“后门”开得最大。令文规定“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不在禁限”。就是说,勋功报偿之以土地为支付手段者,可以随时随地转化为货币或绢帛,公田在这条渠道内可以随时随地转化为私有土地。
  第二,对新兴的商人地主、经营地主,“后门”就小得多。令文规定,“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虽非乐迁,亦听卖易。”此条系在大字令文夹缝中杜佑所加的小字补文,也许是令文颁布后另用单发诏令所补充的内容。有了这一条,自然比没有这一条好,但开放的幅度远不及对贵族官僚开放的那样大。
  第三,对普通老百姓,“后门”就很有局限。令文规定“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又规定“已卖者,不复授。”此外,“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这看的很清楚,是拿土地买卖自由作为手段,鼓励人口密集、土地紧张地区的人向人口较稀、尚有荒闲的地区迁徙,以减轻统治者的负担,并鼓励壮丁到边境服役。并且,为了杜绝北齐那样“逃人”“还人”的纠缠,规定了“已卖者,不复授”。
  第四,对土地买卖权,政府要紧紧地控制在手里,但对不同对象,则区别对待。对贵族官僚,卖及贴赁均不在禁限;僵对老百姓,“须经所部官司申牒”、“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由以上看出,即便到中唐时候,已经是均田制瓦解的前夕了,“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这一股力量,仍然不能在“土地兼并”的总流中占到主导的地位。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这一股力量。从五世纪后期到八世纪,我们始终可以看到中古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深刻矛盾。他们中间的一些明智人士,想方设法挖空心思炮制出来一些“调整”或者“调节”的方案,以图缓和社会矛盾,延长他们的阶级统治。可是,明智人士总是极少数。大多数是遵循原来的阶级轨道,不能断绝或抑制他们残暴、荒淫、贪婪、权力欲望等等的阶级本性。由此,勋功报偿就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大量的。这在货币经济下,矛盾还不太突出,因为勋功报偿可以以货币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土地方面的负担相对可以减轻。可是在自然经济下,特别是六世纪,货币流通量只到最狭窄的地步,不得不以土地作为主要支付手段,这就对国有土地和均田制带来极大的漏洞,成为均田制破坏的主导性根源。这一点,过去谈均田瓦解的文章很少触及,爰为揭出之如上。是否有当,请方家与广大读者裁夺之。
  顺便谈谈我个人对吐鲁番文书中均田制的新看法。当初,一看到吐鲁番地区在中唐时没有、或者很少“口分”,只有“永业”,“永业”也要进行“还授”,我就作出了“急遽的归纳”,说这是在“过头地”实施均田制。现在,经过如上一些研究之后,我体会到吐鲁番地区一点也不“过头”。他们那里虽然没有“横赐”,但官僚的“永业田”和“公廨田”仍占极大的比例,把“口分”排挤到几乎没有踪影,只余一亩、二亩极小片地进行“还授”,文书中把这也叫做“永业”。当时当地广大农民主要依靠租种专制主义控制下的“永业田”、“公廨田”维持生活。均田制还授的小片土地,则由于距家很远,也不能自种,只好在农民间彼此互佃。吐鲁番的农民,绝大多数都带有“佃人”的身份,这也是“官田”排挤“均田”的结果。
  在另一处地方,我曾经谈过中国古代中世纪的社会经济史上有三个拐弯。第一个拐弯发生在公元前第六、第五世纪,它是由“工商食官”向自由商业手工业发展的一个转折点。第二个拐弯发生在公元后第一、第二世纪之交,它是由商业、货币、交换比较频繁、比较发达到其相对衰落、自然经济代之而占统治地位的一个转折点。这两个拐弯的情况和根由,我已经尽我所能,予以表述了。当然,在这种表述中,可能存在着不确切、不充分、甚至谬误的地方,有待于大家的指正。现在,感到有必要来谈谈第三个拐弯。它发生在公元八世纪之末,绵延至第九、第十世纪。它是冲破自然经济的锢闭,货币交流逐渐增多、商业手工业逐渐发达的一个转折点。
  公元七世纪,已经为这个转折准备条件。隋继北周之后,第一步将北魏形成的北部中国的统一,使之从不巩固到比较巩固;第二步完成了北部中国与南部中国的统一。这样,为南北物资交流和江河运输,就创造了政治上的条件。经历隋末农民大起义,某些尖锐的阶级矛盾,得到某种程度的调整。所以,唐初的所谓“治”世,就是可以理解的了。以钱这种主要交换手段来说,也是经历了它的极其复杂的发展过程的。
  大致唐初武德、贞观之世,钱币流通很正常。大家统一地使用一种官铸较好的钱,十文重一两,一千文(贯、缗)重六斤四两。此时,正是在均田制又一次实施下小农开始复苏的时候,钱币需要量也不是太大的。到高宗、武后之时,商业手工业的大势头到来,货币需要量陡然增大,于是民间私铸恶钱泛滥,一般到了五恶钱顶一好钱的地步。对恶钱的看法,我们也应“一分为二”。从政府角度看,它是对官钱制度的破坏;从整个社会看,它是人们财产私有制走向纯粹化道路上的一次上扬,对私有制阻力的一种冲击。到肃宗时候,官府感到私铸恶钱控制不住,干脆官铸恶钱,使用政府力量,强将重量1.6文和3.2文的铜铸物,强使之相当于10文和50文的交换价格。这反映,专制主义不仅在土地上行施干预,在货币上也同样是不甘心于不干预的。到代宗(766~779)时候,在刘晏的参谋下,政府不顾牺牲,实行了将官铸大钱自动贬值的措施,这才有力地打击了私铸;使江淮间正常的铸钱工作,得以顺畅进行,所谓“如见钱流地上”①的时代到来了。
  但当时的钱,对比起整个社会流通来说,还是太少了。所以形成钱贵物贱的结果。农民缴纳“两税”,非常吃亏,非常痛苦。经过一些官吏的呼吁,“两税”也不单纯收钱,向老的谷物布帛之制,做了某些回归。钱,主要在大官、节度使、大商人手里。他们对钱的用途,大体有四:(一)把钱积贮起来;(二)投向商业;(三)放高利贷;(四)购买土地。这四种用途所使用的资金,其比例是怎样的呢?获致到这种比例,(哪怕是比较粗一点的数字),在科学上的价值将是很高的。但以的努力来说:没有获致到。只是从小农大量丧失土地变为逐末之人的现象看,“钱”的所有者购买土地的事,是存在的。观唐末人范摅所写诗话中说,朗公和尚很宣扬王梵志的劝谕诗,提到人们“多置庄田广修宅,四邻买尽犹嫌窄”;“良田收百顷,兄弟犹工商”,可是还要“图谋”“贫儿”的“二亩地”。不管王梵志是什么时候人,朗公和尚在唐末宣扬这些诗,是有其现实意义的。②(在这里,“贵者有势可以占田”跟“富者有赀可以买田”的两股流,汇聚到一起了)。放高利贷的现象也很多,军队的各级军区也放高利贷。把钱积贮起来,不抛入流通系统,像《太平广记》故事中就有所反映,特别在首都长安,这样的人怕是有的。但最主要的,怕是投入了商业贸易。贸易不可能在一块地片中进行,而铜钱铁钱,携带着跨越江河湖海,则殊不方便。于是基于信用的支票、汇票、期票、钞票之类的东西,便应运而生了。
①《新唐书》卷149《刘晏传》。
②见《云溪友议》卷11。
  最早的支票和汇票,叫“飞钱”,又叫“便换”。《新唐书·食货志》中说,宪宗元和年间(公元九世纪开初)开始使用飞钱,这恐怕说晚了一点。观德宗贞元年间(公元八世纪末),曾令禁“飞钱”和“便换”,可见大历年间,“飞钱”“便换”已甚流行。近中,偶读美籍华人教授黄仁宇先生所著《万历十五年》一书,其序言中有两段文字,对我启发很大。其一段谈资本主义经济,说“货币是一种公众的制度。它(按,指资本主义经济)把原来属于公众的权力授予私人。私人资本积累愈多,它操纵公众生活的权力也愈大”。其另一段谈中国历史的特点,说“中国的传统政治既无此组织能力,也决不愿私人财富扩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为王朝的安全之累”。①中国历史上的情况,的确如此。我举两例为证。其一,大历间货币刚刚大规模流通,不到二十年,贞元间皇朝便跳了出来企图禁断“飞钱”;但禁断也是禁断不住的,元和间“飞钱”终于又大行了。其二,北宋高宗、真宗之时,益州富人创为“交子”,到仁宗天圣间(1023)马上“归于官中”,置交子务机构,由“官中置造”。②这中间粗计当在20~40年之谱。足证专制主义决不愿私人财富和作为一种公众制度的货币,操纵在私有者的手里,达到不易控制的地步:此意甚明。至于专制主义有没有组织货币的能力问题,观南宋末国家发行交钞达三万六千缗(合三百余万钱)之数,可见它有着一定的组织能力,不过终于因通货膨胀而彻底崩溃罢了。
①《万历十五年》《自序》,页3。
②《宋朝事实》卷15。
  话回到唐末钱币大行上来,那么,它对土地和人身关系的影响是什么呢?李翱(习之)对此曾做过两份物价统计,其数字间虽然稍有参差,但仍颇具参考价值。他算的第一笔账说,“两税法”实行30年后,物价跌了4倍。他说,30年前,粟1斗值钱100文,绢1匹值钱2000文;但货币流通30年后,粟1斗,仅值钱20文,绢1匹,仅值钱800文。30年前,需缴税100贯(缗)的,只要缴粟50石、绢20余匹已足;可是30年后,却要拿200石粟、80匹绢折成钱去纳税。他使用这些统计材料,说明自然经济下的交换手段——谷物布帛,在30年中跌价了4倍。他算的第二笔账说,“两税法”实行40年后,谷物布帛跌了3倍。他说,40年前,米1斗值钱200文,绢1匹,值钱4000文。但40年后,粟1斗,仅值钱50文,绢1匹,仅值钱800文。40年前需缴税10贯(缗)的,只缴2匹半绢就够了;40年后却要缴12匹,至少也要8匹。他使用这些与上述材料稍有出入的统计材料,说明自然经济下的交换手段——谷物布帛,在40年后跌价了3倍。①李翱这些统计,当作于唐宪宗元和之初和之末。在提供了这些统计材料之后,他谈到土地和人身关系方面来:
  ……兹三十年,百姓田土,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其初矣。
  钱数不加,而其税以一为四。百姓日蹙而散,为商以游,十三、四矣。②
  这里又提供了两个有价值的统计数字,一个是钱币畅通以后,由于钱贵物贱现象所引发,使小农土地丧失了三分之一。另一个数字是有十分之三四的小农离开土地去逐末,自然,逐末假如不太成功,就要沦为佃客了。在这种离本逐末的变动中,人身依附关系自然而然会伴随着走向松散,怕是可以这样估量的。
①《李文公集》卷3与卷9。
②同上注卷3《进士策问第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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