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小农经济
杨思远
内容提要:本文考察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产生与存在的技术基础和经济关系基础,批判了新自由主义和唯生产力论割裂这两个基础的辩证联系而对小农经济的形成的错误观点;小农经济是集体制农业衰败的产物,它只能导致中国经济的古代化,而不能导致中国经济的现代化;对小农经济的改造必须从技术基础和组织基础两个方面进行,合作制是可行的选择,改造小农经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
主题词:小农经济 集体制 合作制
简介:杨思远,男,汉族,1965年生,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博士,河北师范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三农问题,民族经济。
在当前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讨论中,对待小农经济组织有两种值得注意的态度:一种从生产方式出发,认为新农村建设主要是在现有小农经济基础上发展农业,手段是以工补农,以城市反哺农村;另一种涉及小农经济生产关系,认为要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动摇,甚至“永远不变”。两种态度归结起来,就是不要对小农经济进行改造,以为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就可以实现中国经济的现代化。要不要改造小农经济,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关系建设到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解决的一个中心问题。
一、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组织
人类从自然界中取得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是通过劳动实现的,人类劳动不是以孤立的个体,而是以一定的生产组织进行。探讨生产组织的变革,一方面离不开对人类劳动发展的考察,另一方面,任何生产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生产组织的变革同样是适应社会生产关系变化的过程。
劳动的发展历经了采集渔猎劳动、农业劳动、工业劳动三个重要阶段。这三个阶段是劳动内在矛盾的展开过程,对这种劳动内在矛盾的认识,关键在于把握劳动目的性和自然因果性之间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辩证统一。在采集渔猎阶段,人类劳动的目的设定只局限于自然界已经提供的动植物这一环节,劳动只表现为对自然界提供的动植物的采集,至于这些动植物从何处而来,以及如何成长为被采集被猎获时的样子,是落在劳动者视域之外的。农业生产则不同,农业生产在采集动植物之前,加入了播种和饲养的环节,这就使农业生产者不仅懂得收获,还要懂得播种,懂得播种后一切自然条件变化对动植物生长的影响以及对这种影响如何进行控制。动植物不再作为自然提供的富源,而是作为劳动的产品出现。人类劳动发展到农业阶段,目的性控制自在因果性的范围扩大,程度加深,但是劳动目的性设定只起微弱的作用,从播种到收获之间的大量不可控制的自在因果性,对于农业生产者来讲还是自然规律盲目起作用的必然王国,对所设定的劳动目的构成灾害性威胁。只有到了工业生产时代,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整个过程才被严格控制起来,人类劳动充满了整个生产过程。
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的显著区别,表现在前者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产品,后者的对象是非生命产品。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生产包含一个较长时期的自然起作用的阶段,劳动时间没有填满整个生产过程[①],工业生产除个别行业(化学工业、酿酒等),自然起作用的时间基本是被劳动时间所取代。由于自然起作用时间使得劳动者可以而且必须把整个生产过程所需要的不同操作环节分配在不同的季节里去完成,与之不同,工业生产目的的达成则依赖将不同操作分配给不同劳动者在同一间通过协作去完成。[②]因而,工业生产组织主要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工厂,农业生产组织完全有可能是以单个劳动者为核心的家庭,分工限于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
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组织的产生,农业生产作为一个基础仅仅为之提供了可能,这种可能要变成现实,仍需一定的物质与技术条件。这是因为,尽管生产过程中不同的操作可以分配到不同的生产季节完成,但是如果每一个操作(把自在因果性转变为目的性的具体环节)对劳动者的能力要求超过他自身的限制,社会分工就必然发生;只有使每个操作限定在单个劳动者能力限制之内,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组织才能实际存在。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是造成将每个操作限定在单个劳动者能力限制之内所必需的。在历史上,首先是铁制农具的使用,为把劳动目的性现实地设定在自在因果性联系上提供了物质条件;其次是犁耕技术,这项技术把畜力运用于农业生产,为农业提供了动力;最后是以政府组织大型水利工程为补充,为小农家庭生产组织提供服务。这些条件对于小农生产组织的出现和维持的必要性,只有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才能显露出来,例如在较为落后地区,缺少畜力和灌溉能力,家庭经营就需要各种换工制度以为补救。换工制度实际上突破小农经济范围,扩大了农业生产组织的规模。
小农生产组织不仅是一种生产方式,它同时还是一种经济关系的集合体。小农生产组织是集权官僚制社会官僚地主阶级与农民对立的经济关系的产物。
长久以来,人们把自秦至清的历史称为封建社会,这是套用苏联教科书五种社会形态剪裁中国历史的结果,是欧洲中心论在史学上的表现。实际上,中国封建制早在秦代即已被废除,“废封建,立郡县”所确立的是集权官僚制。“集权官僚制以国家和皇帝的名义集中控制全部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权是土地所有权派生的权利,皇帝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占有权赏给官,或均配给民时,依然牢牢掌握土地所有权,同时容许农民有相对自由的人身权和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从而保证了农民劳动生产的主动性”[③]。
集权官僚制社会由封建社会发展而来。封建社会的主要社会矛盾是封建主与农奴之间的矛盾,在经济上,这一矛盾是通过推行井田制来解决的。井田制是一种简单协作的较大规模的生产方式,“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④]是封建劳役地租的典型,这种剥削方式较奴隶制先进,但落后于以产品地租为生产目的的集权官僚制社会的小农生产方式。在小农经济中,一家独耕代替了“八家共耕”,生产组织的规模缩小了,但生产者的主动性增强了。
以获取产品地租为目的的官民关系,由于产品的直接占有者为农民,官僚阶级要获取剩余农产品必须在制度上作以下安排:一是控制土地所有权,二是对庞大的农民群体分而治之,这是以家庭为单位小规模生产得以产生的经济原因;三是将农民控制在土地上,集权官僚制国家通过重农抑商政策做到了这一点。集权官僚制大一统与个体小农经济结合形成了两千多年官僚地主阶级稳固的统治。
黑格尔把家庭归结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以爱为其规定”,[⑤]马克思主义则把家庭本身看成历史发展的产物。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以生产发展为基础,家庭作为生产单位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到铁制农具、犁耕技术和畜力被引入生产过程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在产品地租所体现的官民经济关系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既要看作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形式,又要看作官僚地主阶级对个体农民加重剥削的组织形式。一切生产组织都具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二重性。从生产关系上看,劳役地租到产品地租,井田制到均田制的变化,是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提高的集中体现。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解释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时,抓住了生产关系一面,认为家庭经营的产权基础是明晰的,因而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增产。这种观点忽视了家庭生产组织的生产力一面,不了解这种小农经济产生、覆灭的条件和技术基础,也不了解作为生产关系的小农经济,不过是自给性生产和官民关系的集合体,而不是欧美的商品生产和雇佣关系的集合体。
唯生产力论者则把家庭经营看作是最适合发展生产力的形式,只看到生产力一面,忽视了生产关系。单就生产力来看,手工条件下的农业经营采取家庭组织形式的确有其合理性,但小农经济也因此把生产力发展限制在手工劳动阶段,不能全面发展现代农业技术。更为严重的是,小农经济的重建实际上在农村出现了恢复传统官民关系的迹象,如果不能有效地推进农村民主制,集权官僚制在行政集权体制长期难以根本改革的条件下完全有可能死灰复燃。恩格斯在谈到小农经济时指出:“作为政治力量的因素,农民至今在多数场合下只是表现出他们那种根源于农村生活隔绝状况的冷漠态度。广大农民的这种冷漠态度,不仅是巴黎和罗马议会贪污腐化的强有力的支柱,而且是俄国专制制度的强有力的支柱。”[⑥]中国目前出现的较为严重的腐败和民主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不能说与小农经济的重建无涉。
二、小农经济只能实现中国经济古代化,而不是现代化
土地改革完成后,刚刚分得土地的农民有着发展个体经济的极大热情,这种积极性绝不亚于推行家庭承包制初期所调动起来的积极性,个体农民总想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发家致富。可是,毛泽东同志清醒地看到:“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步地集体化。”[⑦]小农经济的缺陷是明显的;一是劳动生产率低,积累微薄,有时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系;二是阻碍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三是个体经济自给自足的特点难以为工业化提供粮食、原料、劳力和市场;四是小农经济的不稳定性容易导致两极分化。毛泽东同志及时指出,要鼓励贫农下中农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早在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农民就相当广泛地成立了劳动互助组,个别地区还成立了极少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我们在土地改革以后,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农业合作化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趁热打铁”,立即开展互助合作运动。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以后,加快了合作化的进程。党中央原来预计在十五年内完成农业合作化,但1955年后就进入高潮。1954年还只有2%的农户参加了合作社,1955年增加到14.2%,1956年底猛增到96%,其中高级社占88%,1956年底新成立的合作社,大多还只是挂一块招牌,还没有进行集体生产和分配。[⑧]农业合作化实际上在1957年就完成了。
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采取了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形式。合作化运动中所建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互助组和初级社,是以承认劳动者个人对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土地、耕畜)所有权为前提的。到了高级社基本上否定了这两种权利,尽管如此,初级社中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平等的,集权官僚制社会官与民之间的压迫剥削关系不复存在了。
合作经济不仅从生产关系上,而且从生产力上为改造小农经济创设了条件。工业文明之取代农业文明,一个重要条件是劳动者从分散的个人劳动过渡到合作劳动。合作化显然提供了这个条件。合作经济在生产事业上已经不限于农业,而是包括商业、金融、交通、运输和工业等,出现了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商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也出现了合作工厂。可以断定,如果沿着合作经济道路走下去,小农经济完全可以被改造成社会主义合作经济。问题在于随着集体化运动的展开,改变了合作经济关系,形成了集体制经济。
集体化不等于合作化,集体制权利关系与合作制权利关系根本不同。[⑨]如果不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剖析合作化与集体化所带来的不同的经济权利关系,易于把两者混同。合作经济实现了对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集体经济否定了个人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个人所有,以集体所有取代了个人所有。集体这个本来是行使公共占有权的机构,现在行使所有权职能,“个人所有”就被否定了,于是公有就变成无人所有。特别是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被否定,劳动者丧失了劳动的自由,土地、牲畜不参与分配,最终斫伤了劳动者生产积极性,这是集体经济关系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集体这个公共机构,不仅是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而且是作为一级行政机构出现的。新中国建立伊始,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人民民主通过行政集权体制存在。需要指出的是,新中国建立的行政集权体制和历史上集权官僚制度是根本不同的政治上层建筑。后者是政治制度,前者是具体政治体制,人民民主制度通过行政集权体制表现出来,国家干部是人民公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集权官僚制度下,官僚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农民和广大手工业者是被统治的“民”,官民矛盾是统治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人民民主制度的行政集权体制中,虽然也有“官”和“民”的矛盾,但那是领导与被领导,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是人民内部矛盾。所以,行政集权体制的本质是人民民主制度,这与集权官僚制度有原则的区别。但是,由于行政集权体制在形式上与集权官僚制度有相似之处,都行集权,权力分等,机构设级,官员分品,行政机构运作起来也颇为类似,不少干部因此忘记了人民公仆的身份。特别是在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罢免、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以及劳动者民主权不能充分有效行使的条件下,几千年集权官僚制的种种弊端就会在人民民主制度下通过行政集权体制而得以残留,甚至在特定条件下获得某种程度的发展。农村集体,作为行政集权体制中一级行政机构,必然沾染上腐朽集权官僚制度的气息。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低、经济条件落后以及几千年统治阶级的愚民政策,使农村民主传统更为稀薄,所以集体化后所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关系带有较为严重的行政集权体制的弊病,事无巨细,一律由“官”来管,生产上的“大呼隆”、分配上的“大锅饭”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积极性。我们可以想象,所有这一切如果是在合作经济关系下是不可能发生的。
混淆合作制与集体制之间的区别,在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1956年,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进入高潮,这也是合作化向集体化的转向,这一年参加合作社的农户猛增到96%,而88%参加的是高级社。由于集体制经济关系的阻碍作用,从这一年起,农业生产的增长速度下降,牲畜有所减少。1958年,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又发展成为农村人民公社,过渡到以公社为统一的生产和分配单位,个别县还办了“县联社”,要求全县统一分配。由于“一平二调”,刮“共产风”,挫伤了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9年起农业连续三年大幅度下降。毛泽东同志在1958年冬和1959年春开始纠“左”,但很不容易。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要区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和商品生产,但还是坚持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1959年2月第二次郑州会议,毛泽东批评了“共产风”,指出人民公社应当实行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为基本生产和分配单位。后来发现这个规定仍然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不相适应,所以1961年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中,又改成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和分配单位,只有极少生产特别好、领导力量特别强的大队继续保持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62年“六十条”公布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生产关系才稳定下来。
合作制经济中的劳动者称为社员,社员在合作制经济中完全可能向非农产业转移,完成对小农经济的改造。但是,合作制向畸形方向发展,产生了集体制,在集体制中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对土地等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丧失了,劳动者个人完全成为集体这个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劳动者作为集体经济主人的地位不复存在了,而成了集体大机器上一颗“螺丝钉”。不过,集体制作为畸形的合作制,劳动者在这种经济关系下还是比个体小农更易于摆脱农业生产者的地位,集体经济组织毕竟克服了小生产者的局限,在大江大河治理、农田改造、架渠修路、抗洪抗旱、科技推广、农机使用等方面创造出一种集体生产力,这是个体小农生产力永不可企及的。像“红旗渠”这样的工程,在集体化之前,以及家庭承包之后的小农经济时代是不可想象的。同样,那些集体经济强大的地方,在工业化方面也有较大成就,创造出了像“社队企业”这样的新生事物,在“社队企业”中,小农经济已经开始向工业经济转变。正因为看到了这一点,家庭承包责任制产生的种种弊端使不少学者重新留恋起集体制经济来,他们欣赏类似天津大邱庄、河南南街这样的经济组织。在对集体制的评价上,既不要因为它有超越小农经济的地方就绝对加以肯定;也不要因为它是畸形的合作制,就无条件加以否定。
集体制由于其内在经济关系和经济矛盾决定了在逻辑上它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回到合作制经济中来,一是重建小农经济。易言之,集体制是一种过渡经济形式,它可能突进到社会主义,也可能向小农经济发展。
历史最终选择了后一条发展路线。这不是偶然的。在行政集权体制中,农民丧失了对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也丧失了生产积极性,使集体经济道路走到了尽头。这时,如果回到合作制等于放弃行政集权体制,这在当时是不可能的;而在保留行政集权的条件下试图调动农民积极性只能实行家庭承包,把集体占有土地的使有权包给千家万户的小农,利用小农发家致富的愿望,促进农业生产的短期增产。集权行政机构与社员的矛盾是集权体制内部的主要经济矛盾。正是这一矛盾的激化才引发了家庭承包制的广泛推行,使小农经济得以重建。
小农经济的重建只能导致中国经济古代化,而不能导致中国经济现代化。从劳动者发展来看,从合作社和集体经济下的“社员”重新转变为“农民”不是一种进步,而是一种退步,这种退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承包制推行后的小农再也不可能形成集体的力量去改天换地,向农业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集体生产力是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的重要优势;其次,小农永远安于农业生产,破产的或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为继的农民,有可能出卖劳动力,但大多数小农固守在一小块土地上,不可能产生向现代工业生产方式转变的动力和条件;再次,单个小农之间不发生社会联系,自给自足,人的社会性得不到充分发挥,狭隘、孤立、封闭和愚昧与其说是小农的缺点,不如说是自给自足经济下小农生存的思想条件;最后,孤立小农的对面必然是行政集权,而合作经济才能真正通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铲除人受人支配的制度基础,实现人的自由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实现工业化;二是使劳动者摆脱封建的、资本主义的羁绊,建立起在平等劳动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新型生产关系,使劳动者获得全面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小农经济的重建和长期延续显然与这个大目标相悖。这一点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小农经济的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心问题。
三、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
在当前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议论中,有两个观点颇为流行:一是强调发展农业,调整农业结构;二是以工补农。发展农业和补贴农业的合理性在于看到了农业的薄弱,不合理之处在于将小农经济作为新农村的主导产业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部门。可是,承包制推行后的小农经济是农业薄弱的根由。如果不实现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不完成农村工业化的历史任务,农业的发展就是一句空话,因为小农经济充其量是维持简单再生产;而补贴农业更不可能持续,因为没有农村工业,何来以工补农?更为重要的是,“以工补农”掩盖了以工业改造小农经济的历史任务。小农经济作为补贴对象,只能延续其残喘的时间,而不可能通过补贴得到改造。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两个历史任务:一是发展工业,完成农村工业化;二是以工业改造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
小农经济主要从事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生产,这种经济是农民永远遭受贫困的根由。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性经济,在最好的条件下也不过是维持简单再生产,少有剩余产品和缺乏交换,使得农民货币收入不可能得以持续增长。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源于商品生产和交换。完全自给自足的经济,既无必要亦无可能产生货币。尽管完全的自给自足在今天已经不复存在,但9亿农民的经济生活的主体停留在古代,自给自足和极为有限的货币收入使得农业稍有增产即出现农产品剩余,使得国民经济在低水平的发展阶段就进入买方市场,新农村建设提出的一个重要背景正在于扩大内需。
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小农经济难以应对自然风险,也无法抵御市场风险。小农经济下的农业生产,以对天时的适应和对地宜的因制而进行,是一种靠天吃饭的生产方式,目的性设定的劳动在个体农业生产中只起微弱的辅助性作用,自然因果性却发挥了主导作用,而当这种主导作用的方向与农业劳动的目的相反时,自然因果性的作用就转变为自然灾害,小农经济因缺乏战胜灾害的现代物质手段与条件而频频陷于贫困和破产。面对市场,小农经济从表象上看因为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和自己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似乎不受外在力量的支配。实则不然,直接生产者是否丧失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是劳动在形式上隶属于资本的必要条件。农民工并未失去土地,但仍然要出卖劳动力,接受资本雇佣。这是什么原因?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当工业生产方式在国内和国际上取得支配地位,独立生产的小农在市场就丧失了独立性。丧失独立的小农,再生产所需要的种子、农膜、化肥、农药、水电、机收等生产资料价格和产品价格不是由他本人决定,而是由建立在工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外在力量决定,小农不过是市场价格和需求的被动接受者。在耕作成本上升和农产品价格波动中,小农经济的破产不足为怪。
从农业到工业的转变,是生产方式的变革,也是劳动方式的进步。与之相适应是农民向工人的转变,这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的重大发展。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追求物的增长,而是追求人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同于资本主义向农村的侵入,在于前者是以人为本,后者是以物为本。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资本主义侵入农村为农民向工人的转变创设了条件,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完成本应在资本主义阶段完成的工业化和农民的非农化,这是中国特殊国情和历史条件决定的。
生产方式的变革需要有相应的生产关系变革。小农经济已经丧失了实现工业化的可能,与农村工业化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引导农民建立合作经济是实现工业化的重要制度条件。20世纪50年代以来,关于合作化与机械化关系的争论持续多年,但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已经做出结论:只有先合作化,才能工业化。50年代到70年代末,合作经济以及集体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社队企业这样的工业生产方式;而承包制推行后,农村内部工业化的因子被褫夺了,重建的小农经济使农村回到了古代。正如没有合作经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思议一样,没有工业化的农村现代化同样不可思议。当前,我国现已存在的农村工业化的几条道路清楚地表明,小农经济已经无力担承工业化的历史重任。
第一条道路是农民大批离开农村,进城打工,成为农民工。考虑到农民工主要为私人资本所雇佣,这条道路实际是私人资本力量对小农经济改造的途径。农民外出打工,表明农民并非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只要有了土地就能安于本业,而是对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有着强烈的向往。承包制实行后唯一有利于劳动者发展的是农民获得了劳动力所有权,这是农民能够出卖劳动力的前提。农民拥有土地却不能安于土地,除了对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向往外的内在动力,还有外在工业生产方式对农业生产方式的支配所产生的压力。个体农民被迫卷入市场,不得不接受工业文明。农民工的外出从肯定意义上是农民向往工业化,从否定意义上是农村内部已经不可能满足农民对工业化的诉求。如果农村内部就能够吸纳农民从事工业生产,谁会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呢?
第二条道路是所谓“公司+农户”的模式。这种模式以把农民继续留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为前提,通过现代公司为小农经济提供产前产后服务,从而将小农纳入现代工业生产范畴。农业生产方式在这里不仅没有得到改造,相反得到强化;农村工业化并不能因此而有丝毫的进步;小农经济反而被凝固了。但这种模式暗含了一个合理的命题,就是小农经济自身不可能实现工业化,也不能独立面对市场风险,需要现代公司作为缓冲来降低风险。严格说来,这种模式不是小农经济积极走向工业化的模式,而是小农经济消极适应工业化的模式。
第三条道路是发展集体制乡镇企业。这条道路作为“离土不离乡”的工业化模式,在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曾受到广泛赞扬,取得了不可小视的成就,但在90年代末的“企业转制”中,集体制乡镇企业完成了私有化改造,不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也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业化建设的主要模式了。私有化后的乡镇企业以资本增值为目的,不再把劳动者的发展作为企业经营的动机。这条道路的积极意义在于:承认个体农民不可能独立走上工业化道路,必得仰赖集体的力量;农村工业化可以在农村内部进行,农民不一定非要离开农村才能实现向工人的转变;工业化是农民的普遍向往,社会主义制度完全能够满足农民的这一需要,集体经济越强大,乡镇企业越发展,个体小农经济吸引力越小。这条道路不足之处在于:集体制的权利体系否定农民对自身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集体的集权造成农民积极性下降和集体制的衰败,为乡镇企业私有化预设了前提。
上述三条道路的共同点在于:小农经济无力担承农村工业化历史任务,集体制权利体系的缺陷易于导向私有化,私人资本可以改造小农经济,但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合作经济作为农村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提上了日程。
农村工业化仅仅是新农村建设的第一个历史任务,第二个任务是以城乡工业对传统小农经济进行改造,建设现代大农业,而不是什么“以工业补贴农业”和“以城市支援农村”。以合作经济为基础实现大工业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是农业的根本出路。这条道路的内容有:
在发展合作经济的基础上,废除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块土地经营,建立合作农场,开展专业化经营,使农业走向专业化和市场化,打破传统农业的自给性。
以大工业生产的农业机械和农用生产资料装备农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信息化,改造传统农业的手工劳动方式和物质技术基础。
将物理农业(农田水利建设、机械化)、化学农业(化肥、农药)、生物农业(种子、转基因生物)、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环保与绿色农产品)等现代农业技术引入农业生产过程,使依赖经验为基础的传统农业转变为依赖技术不断革新为基础的现代农业。
建立为大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和机构,如种子公司、围栏公司、除草公司、飞机播种和喷药、人工降雨、施肥公司、疫情防治、市场咨询、技术推广、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等,在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人数减少的同时,增加涉农行业的就业机会。
对新型农业工人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和大规模技术培训,为现代农业输送人才,开展合作经济体之间的人才交流与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在技术创新指引下,不断开辟农业新领域和新概念农业。
[①] 劳动与生产的概念区别在于,劳动是生产的一部分,且是核心部分;生产包括劳动过程,但不限于劳动过程,生产资料的储备、自然起作用的时间、流通领域的生产性劳动的追加,都属于生产过程。
[②] 马克思:“各种不同的相互联系的操作由时间上的顺序进行变成了空间上的同时进行,这种结合使得有可能大大增加一定时间内提供的商品量。”《资本论》第一卷,法文版中译本,第34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
[③] 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第75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④] 《孟子·滕文公上》。
[⑤]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5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版。
[⑥] 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65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10月版。
[⑦] 毛泽东:《组织起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8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
[⑧] 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第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⑨] 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第262—277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3月版。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