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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

刘永佶 · 2007-06-08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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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

刘永佶

劳动社会主义是以劳动者为主体,以劳动历史观为基本理念,以主体辩证论法为方法论,以劳动价值为基础经济理论对人性升华和社会变革进程的规定和探讨。它由理论、运动和制度三个环节统一构成,在理论、运动和制度的演进和统一中,体现着劳动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是在争取并强化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对其进程中各要素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的集中概括,以及基本精神和总体方针的规定。并不是在劳动社会主义出现之前,就有一种绝对理念先验地规定了其本质和原则,而是在进程中不断地总结对其本质和原则的认识。我们这里所探讨的,也只是从对已有劳动社会主义理论、运动、制度演进过程中的总结和反思中,得出对劳动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的概括,并据此对其发展做一些预见性分析。

1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性升华和社会变革进程

劳动社会主义的理论、运动和制度,并不是上帝的旨意,也不是“绝对精神”的设计和“自然规律”的表现,而是劳动者从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的内在要求,有意识、有组织地展开的争取社会主体地位的观念和社会变革进程。

明确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是探讨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的基本点。某些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往往站在“客观规律”的立场,以“客观规律”代言人的身份。将生产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这是典型的舍本逐末,其要害是不顾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和自由发展,用历史上所有统治阶级都主张过的口号来抹煞社会主义的特殊性和本质。没有主体的本质是不存在的。这与那些忽略主体性而展开的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论述,是相似的,但没有主体的制度又在哪里?

劳动社会主义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这是人本质意义上真正的社会主体。以前的各阶级社会,社会主体虽然是当时的统治阶级,但他们却在意识形态上将神、上帝、天命、财富奉为社会的主宰和主体,他们以暴力和欺骗来垄断神、上帝、天命、财富,并以其名义来统治劳动者。统治阶级也有人的脑力和体力,他们也可以将之用于劳动,从而在本质上成为人。但他们却将脑力变成欺骗力和统治术,将体力变成暴力,以此来确立其统治地位和剥削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由此造成双重的异化,一是劳动者劳动的异化,二是统治者作为人本质的异化——当他们不再从事劳动时,也就放弃了人本质的核心,而其需要、交往和意识脱离了劳动这个核心,也就脱离了人的本质。

以这些脱离了人本质核心的统治阶级为主体的社会,是不完全、不成熟的社会。马克思将之称为“人类的史前时期”,是相当准确的。

劳动社会主义不是要用一个新的阶级统治取代旧的阶级统治,而是要消除阶级统治。这样,就必须确立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由此构筑人的社会。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体的根据是劳动,是人本质的核心要素,当劳动者以其劳动来确立其社会主体地位时,那些非劳动的统治者也就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是用脑力和体力于劳动,成为劳动者;二是因不劳动而被历史淘汰。当然,这个过程又是充满矛盾和斗争的,不仅旧的统治者会努力不劳动而获取财富,那些曾经的劳动者也会因在公共权利机构供职,而设法以权谋私——为自己及后代创造不劳而获,甚至统治他人的条件。这是人性升华进程中的干扰和反动势力,人性升华就是不断地克服这种势力的过程。

只有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才能争取建立和完善公有制与民主制的社会变革,才能形成劳动者主体文化,才有劳动者的自由发展。

劳动社会主义或马克思说的“共产主义”,在劳动者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确立的基础上,使人的本质得以展现,人性得以升华。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人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真正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劳动社会主义并不是上帝救世的“福音”,而是人类由其本质决定并要求的发展,是这种发展所体现的人性升华的总体形式,因此也就表现为社会变革。

劳动历史观作为劳动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与其他历史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以人为社会和历史的主体,而主体的人之所以成为主体,又在于劳动。那些将神、上帝、天命、财富,乃至“自然规律”——这不过是财富主体论的转化形式,是18世纪唯物主义哲学观念在历史领域的存在——视为人类主宰和社会主体的历史观,不可能提出人性升华的观念,它们或许承认某种形式的社会变革,但不过是由一种新形式的主宰取代旧的主宰,这些主宰的共同点,就在于都是外在于人的。人是被动的,只有领悟或理解主宰的旨意、“自然规律”——不过是绝对精神的物质主义表达方式,人才能生存,也才有社会变革——实则统治社会的主体的转换。

阶级社会中的统治者,即其社会主体,在观念上并不承认,或不知道自己是人,不明白人的本质和人性,而是将自己视为神、上帝、天命、财富、“自然规律”的代表。这样,不仅他们统治下的劳动者是被动的,他们自己也是被动的,除了运用暴力和欺骗来保住既有地位、利益,以及为后代继续其地位和利益外,他们并不想改变社会制度,也不想提升自己的人性。

只有在阶级统治重压下的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缓慢地提高素质技能,发展生产力,进而争取提高社会地位,才能促进社会量的变革,使人性有所升华,其速度之慢,在几千年的时间内,竟还使人本质的核心要素劳动未能确立其核心地位,人性中动物一般性仍占主要矛盾方面,其野蛮成分仍在社会生活中起统治作用。劳动社会主义所要进行的社会变革,不仅是对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的变革,而且是对所有阶级统治制度的变革;不是人性量的升华,而是质的升华,即将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降为次要矛盾方面,并进一步克服其野蛮成分。

而为明确和达到这一目的,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体是必要的前提,也只有成为社会主体的劳动者才能明确并争取实现这一目的。

人性升华不能靠乞求统治阶级自我修炼消磨其动物性野蛮成分,放弃统治和压迫来完成,而应由劳动者意识自己的主体地位,确立主体意识,并在联合起来为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建立、改革、完善公有制和民主制的进程中,自由发展。这不是号召劳动者为社会做什么“贡献”,而是劳动者自己明白这就是自己的利益,是作为人内在需要的自由发展的体现。

劳动社会主义的理论、运动、制度,也就是以劳动者联合起来争取和保护自己利益为内容,其本质就是对这些内容中各要素内在联系的规定。

2本质:劳动者在建立、完善公有制与民主制的进程中,实现其社会主体地位和自由发展

劳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本质发展中的一个环节,是人性升华的体现,是在确定劳动者主体性的基础上,并紧紧围绕这个主体,由理论反复探讨和论证,在运动中不断实践、验证和充实,并集中体现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的核心内容。

劳动者在劳动社会主义制度以前的各阶级社会中,都是被统治者,他们的意识和行为,都要服从于统治者。劳动社会主义就是劳动者摆脱被统治、被支配的地位,成为社会的主体。这样,他们的劳动或对文明的创造,就不再是受非劳动的统治者意志的支配,而是按照人本质核心要素劳动的逻辑,也即人性升华的逻辑来进行。由此,劳动者从人本质的发展来发展文明,这就是自由。也只有这样,才有真正意义上文明的发展。那些因统治者非劳动而异化了的人性所主导的“负文明”(暴力欺凌、骗术、奢侈、毒品等等),也就在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体的过程中逐步被克服,人类由此步入文明的高级阶段。

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体并自由发展,必须在变革旧制度、旧文化的同时,建立新制度、新文化。劳动社会主义的公有、民主、自由,就是由此而生的,这三者在劳动者主体发展中的体现和实现,就是劳动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

这里,劳动者的自由发展是宗旨,公有制和民主制则是实现这一宗旨的途径和保证。而公有制和民主制又是内在统一、不断演进的,正是在这个演进中,劳动者逐步自由发展,并由此促成文明发展。

对劳动社会主义本质的规定,一是要充分考虑劳动社会主义理论、运动、制度的统一,二是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三个层面,劳动社会主义本质是劳动者争取自由发展社会过程的总体概括。

据此,我将劳动社会主义本质规定为:
劳动者在建立、完善公有制与民主制过程中实现其主体地位和自由发展。

劳动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由经济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政治上的民主制构成。公有制和民主制并不是两种独立或并行的制度,而是同一个制度的两个层次,它们是相互交错并制约的内在统一的制度。公有制的基础,是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和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由这两个所有权派生出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管理权、监督权。这些权利构成一个权利体系,成为公有制的主体框架。所有权是根本性权利,占有权作为所有权的派生形式,是由所有权主体选举并监督的国有或合作企业的专门机构行使的,经营权则由行使占有权的机构聘任的经营者行使,收益权和处置权归所有权主体,管理权由所有权主体选举和监督的公共行政权机构行使,监督权由所有权主体及选举的执法、司法及其他相应机构行使。

公有制的关键性权利是占有权,而其主要矛盾就是所有权主体与行使占有权机构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处理,以及其他各权利间矛盾的解决,不仅要有经济权利的制约,更要有政治上的民主制为其保证。

公有制与民主制并不是两个相互外在领域中的独立范畴,而是内在统一的社会制度的两个层面。公有制的权利体系,并不是单独存在的,正是在这个体系的权利关系中,体现着民主制,或者说,民主制的各权利主要存在并作用于公有制的权利体系中,它们共同构成统一的劳动社会主义权利体系。

在劳动社会主义民主制中,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权利就是作为劳动者的公民权及对其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和公有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直接体现,而它的作用,也主要表现于对行使由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展开,表现为结社权、言论自由权、游行示威权、批评监督权,它们配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形成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由此而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其中主要负责人都要经选举产生,并受民主权主体监督。由民主选举并受民主监督的公共权利还包括国有企业和合作企业占有权行使机构的负责人。国有企业和合作企业公共权利的行使还要受同样由民主选举和监督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行使机构的制约。

因此,当我们谈公有制和民主制时,不应将其各自的权利分别对待,而应根据其特定的权限,规定其内在的地统一。也就是说,民主制中的各项权利,都是以公有制中劳动者对其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它们都是个人所有权所派生的,又都是对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公有制中其他权利的保证和制约。其中,基本的权利关系,就是个人所有权通过选举权和立法权,来形成行使共同占有权的机构和负责人,并通过选举产生行使执法权和司法权的机构,以及通过公民的言论、结社自由权来监督行使占有权、管理权的机构。

这样的权利体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和民主制也在这个体系中内在统一起来。制度中的各个经济权利,都因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利而得到保证和实现;而各个民主权利,又因以所有权为基础并作用于各经济权利,而得以确立。民主权利只有作用于经济权利,才是真正的政治权利;所有权与其派生的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管理权、监督权的关系,只有在民主权利的保证下,才能得以规定和实现,并解决其间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

公有制只有在民主制的保证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民主制只有作用于公有制,才能存在并发展。这里的核心,就是以民主制来保证劳动者对劳动力和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并由此实现所有权主体对行使占有权的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控制与支配。进而,监督行使占有权机构及其负责人选聘经营者行使经营权的过程和结果,监督行使管理权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

既然是权利,就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要由立法机构规定相应的法律,有相应的执法、司法机构予以实施和保证。这也就是法制。劳动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有制和民主制内在统一的表现,也是对这种统一所构成的劳动社会主义制度的保证。

由此而论,公有制和民主制就是劳动社会主义相辅相成的两种制度形式,它们的内在统一,是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的保证,而这又是劳动者自由和文明发展的根据。

劳动社会主义从理论到运动到制度,所论证、变革、争取、建立、完善的基本内容,就是公有制和民主制及其对劳动者自由和文明发展的促进。这里,当然包括生产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如果只在这个层面定义,忽视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及其自由发展,那所论的还不是劳动社会主义,甚至是以人类历史共有的一般性要求混淆社会主义本质,进而削弱劳动者权利,反对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以维护少数人专制掌控社会发展的制度和观念。

在对资本雇佣劳动制的批判中产生的劳动社会主义,也就成为变革雇佣劳动制和阶级统治的理论基础,由此而形成的社会运动,只能以民主的方式发动和组织劳动群众。民主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从一开始就必须具备的政治形式。而劳动社会主义所赖以号召群众的文化观念,归结起来,也就是自由。这同时也是批判资本私有制和其他剥削制度的依据。因此,当劳动社会主义运动达到制度化的程度,其所建立的只能是内在统一的公有制和民主制。

公有制和民主制的建立,只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一个阶段性成果,也是对曾指导运动的理论的证明。但这绝非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终结,更不是其理论的完成。初步建立的公有制和民主制也有其历史的局限和缺陷,那些传统下来的旧文化、旧势力还会在新制度下残留,并利用各种机会干扰和破坏公有制和民主制。这是人性中动物一般性的野蛮成分在新条件下的表现,如果不予以必要的、有效的抑制,体现这股势力的集团和个人,甚至会结成新的阶级,并努力恢复对劳动群众的统治、欺诈,巧取豪夺公共财物。劳动社会主义制度最为重要,也最为危险的敌人,就是以各种方式控制行使公有经济占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乃至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机构,并以此公权来谋取私利个人、集团构成的社会势力。这些人的行为,不仅是他们本人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膨胀的表现,也是对人类总体利益的侵害,是对人性升华的干扰。
公有制和民主制,从根本上说,就是对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的抑制和克服。这种野蛮成分,并不只注定传统于某些个别人身上,它带有普遍性,也就是说,所有人都有可能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做出侵害公共利益,违背人本质的行为。

劳动社会主义是以发扬人本质的核心要素劳动来升华人性,并以公有制和民主制来保证劳动者的自由发展。这种自由不是任意,更不是任由人性中的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的无限发挥,而是在抑制、克服这种野蛮成分的过程中,使人性发展到一个新境界,从而激发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成文明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劳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民主制的建立,是在旧制度下劳动社会主义运动成果的体现,同时也是继续进行的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法权保证,因此,它们也要在不断的运动中逐步改革和完善。这同时也是人性升华,或者说克服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的体现和制度保证。也只有在强化公有制和民主制内在统一的改革、发展中,才能真正保证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才有他们从人本质发展意义上的自由,而文明的进程也和劳动者的自由相统一。

3原则:以民主促成并强化劳动者的自由联合

劳动社会主义原则是其本质的展开,是贯穿于理论、运动、制度中的基本精神和总方针,并具体化于路线、政策、策略、法律,乃至组织形式和管理过程。

根据对劳动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我将其原则规定为:以民主促进并强化劳动者的自由联合。

自由、民主、公有是劳动者在成为社会主体的社会过程中三个有机统一的关节点。其中,民主既是劳动者自由的体现,又是劳动者联合成社会势力并进行争取自由发展的社会方式并促进和制约劳动者在经济中的联合与发展。因此,当我们规定劳动社会主义原则时,将民主作为主导和主动的内容。

民主,是既无权势又无资财的劳动者联合起来反对阶级统治的惟一政治方式,当然,这里包括对资本主义民主制的利用,特别是对劳动者从其劳动力所有权所争取到的民主权利的运用。但这种民主权利绝非资本所有者恩赏的,而是作为文明主体的劳动者在其素质技能提高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艰苦斗争,付出巨大牺牲之后争取来的。这种争取本身就是劳动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它充分体现了劳动者自由发展的意识,也是实现公有制的必要条件。而当劳动者争取自由发展的斗争达到制度化,即建立劳动社会主义制度以后,民主又是劳动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内容,民主制是劳动者政治权利的法权体系,又是公有制的内在保证机制。

以民主来保证劳动者个人的自由,以民主来实现自由的个人之间的联合,并在联合的过程中变革经济关系和文化观念,由此来促进人性升华和文明发展。

马克思曾把否定资本统治以后所建立的社会称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提法为我们认识劳动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提供了深刻的启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制度化,就是劳动社会主义制度,但在制度化之前,关于“自由人的联合”的思想,主要贯彻并体现于劳动社会主义的理论中,而组织起来的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已经是一种联合体,是尚未实现自由的劳动者争取自由的联合组织与行动。劳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争取自由的联合体转变为保证自由的联合体,它依然要发展关于“自由人的联合”的思想,并以法权形式实现劳动者的自由发展,而劳动者为了自由发展,又必须不断地进行联合的运动,以克服那些干扰、破坏其自由发展的势力——这种势力作为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的集合,是不可能清除干净的,要不断地克服,使之减少和削弱。

自由不是任意,不是任由个体人单纯地从自己的欲望和意念为所欲为。自由是有目的、有方向的自觉行为,这个目的和方向就是人本质的发展和人性的升华。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取决于其个体人的自由发展程度,或者说是构成社会机体各细胞的个体人素质技能发展和发挥的程度。个体人的潜能是相当大的,若以体力而言,是有限的,但从智力而言却是无限的——它只受人生命的时间限制。一个正常人的脑细胞,几乎能够容纳并处理人类所拥有的全部信息,个体人只要外部条件合适,能够从事几乎所有的劳动。工业文明不过二百多年的时间,所创造的文明成果是农业文明时期的人不可能设想的。再过二百年,文明将发展到什么程度?但有一点却是肯定的,不论文明如何发展,它都是个体人素质技能的体现。也只有提高人的素质技能并充分发挥它,才能发展文明。也正是因此,才要求个体人的自由及其联合。

个体人就像单个细胞一样,离开了社会机体,是不可能存活的。对个体人来说,物质资料是不可缺少的生存条件,但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消费,又是社会的,个体人间的交往和关系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个体自由不是逃离社会,走向孤独,任何人都会在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死去。古往今来,多少人在做“隐士梦”,但真正的隐士却是没有的。他们所“隐”的,只是逃离社会或他人之恶,由于这种恶的存在,而且感到无力克服,才产生避世的想法。但即令真有那么一两个人隐了起来,也不过是在行为上脱离了社会的恶,而这种恶对他心灵上的伤害又会伴随着他那孤独的残生。

人的自由不仅是向自然界的索取,人从自然界所能索取的只是维持其生理存在的物质资料和活动的空间。人的自由更在于创造一个适合人的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同时又合乎自然规律的世界。人的自由,是个体与总体关系的体现。生命和意志,思想和行为,都是通过社会进行的。个体脱离不了总体,总体界定着个体。总体中的个体在人权和自由的基本点上应该是平等的,但总体又必须承认个体人之间在素质技能上的差异,以此来保证个体,从而也是总体的进步。阶级统治以暴力或财富的占有来保证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特权,少数人拥有这种特权,似乎拥有了自由。但以他人被奴役为代价的自由,或奴役他人的自由,只能是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所支配的任意,绝非自由。劳动者失去了占有、享用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占有者则失去了作为人应从事的本质性活动,从而也丧失了作为人的资格。

劳动社会主义的自由是以劳动这人的本质性活动为根据的自由,同时也是保证劳动者可以占有并享用其劳动成果的自由。这是平等人权的体现,也是个人价值的真正实现。

劳动社会主义原则不是上帝制定的,不是“绝对精神”的实现,不是信崇官文化的“领导”意志,不是少数先知先觉者的“真理”。劳动社会主义原则只能来自劳动者自由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这种内在要求的集中体现。因此,当我们将劳动社会主义原则规定为以民主促进并强化劳动者的自由联合时,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劳动社会主义并不是消灭人的个性,而是保证个性的发展和实现。但这样说的时候,并不包括对那些从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衍生的侵吞他人劳动成果,损害他人生存的少数人的“个性”,而是要克服、抑制这些“个性”,使个体人的个性建立在以劳动为本质活动的共性基础上,个性的差异只是劳动者素质技能及其发挥程度的差异。个性是自由的前提,也是联合的基础。“自由人的联合”并非强制,而是在素质技能提高,特别是精神文化素质提高基础上自觉的联合。

二、自由的联合以民主为内在机制,不论是在劳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前,还是建立以后,都要突出民主的作用。民主是自由人联合的必要形式,其根据就是个体的自由。民主以权利的平等为特征,排斥各种方式的特权,也要克服各种侵害平等权利的行为。民主作为自由人联合的机制,不仅要遵循大多数人的意志,也要容纳少数人的意志,但在决定总体行动时,又要按大多数人意志所决议的方针、政策行事。

三、民主要为个人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在自由联合的基础上建立社会制度和结构。只有民主,才能保证充分的个人自由;只有充分的个人自由,才能民主。民主与自由的辩证统一,使我们可以对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作出这样的判断:如果该制度的辩护者强调其民主性,但又排斥个人自由,那么,该制度就是非民主的;如果该制度的辩护者强调其自由性,却排斥个人为本位的民主,那么,该制度就是非自由的。

四、以民主为内在机制联合民众,展开争取自由的社会变革运动;以民主为内在机制建立公有制,以保证劳动者个人对其劳动力和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此为实现个人自由的基础。不论劳动者在政治还是经济上的联合,都应充分体现民主这个机制。即令在短期内具体的细节上出现问题,如实行民主的初期一些人对民主机制的不了解、不适应,也要坚持民主,以此来促进民众的觉悟和民主机制的逐步完善。

五、民主和自由都是发展的,民主的形式要随劳动者的自由发展而演变。这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和制度得以不断推进的条件。如果固守在前一阶段行得通,但在现阶段已经不适宜的民主形式,其中必然是有少数既得利益者在起作用,它的作用就是阻碍和干扰劳动者在自由发展中的联合。必须经过与这少数既得利益者的斗争,才能促进并强化民主形式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又是劳动社会主义得以发展的内在精神的体现。

六、劳动者的自由联合,应充分体现其相互间的团结、互助。不仅要建立相应的社会机制,还要确立必要的道德规范。团结互助,既是个体之间的,也是民族、国家之间的。但团结不是取消个性,互助不是依赖他人或怜悯他人。必须充分尊重每个人的个性和自由。在个性和自由基础上的团结互助,是民主的必要补充,也是民主得以强化和演进的必要条件。

劳动社会主义原则的这些内容是有机统一的。贯彻劳动社会主义原则,是对其理论、运动和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判断一种理论、运动和制度是否劳动社会主义的标准。几百年来,特别是20世纪,世界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以社会主义为旗号的理论、运动、制度,对于它们的现实与历史的研究,必须充分体现劳动社会主义的原则。对那些自称“社会主义者”所提出的所谓理论,他们所推行的政策,乃至更为具体的行为,我们完全有理由以劳动社会主义原则对之进行判断,只要是不符合,甚至违背这一原则的,就应剥去他们“社会主义者”的外衣,露出其真正主义的本质。而劳动社会主义原则更为重要的作用,则在克服来自各方面的阻碍、干扰的过程中,不断发展民主,由此而促进并强化劳动者的自由联合。

4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的贯彻与发展

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不是先验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上述的规定,是已有的劳动社会主义理论、运动、制度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只有将之贯彻进一步的理论、运动、制度的演进中,才能在具体化中得以展开和验证,进而再总结经验教训,从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主体地位的提高,也即人性升华和社会变革中,进一步概括和发展。

19世纪以来的社会主义运动,虽然有多种形式,也有失误和曲折,但其共同点,就在于劳动者主体意识的觉醒,并以主体意识来导引争取权利和利益的行动。这种行动不可能是个体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联合的总体性运动。要将独立的个体联合起来,惟一的途径就是意识上的统一,在统一思想的凝合下,使个体人明确自己在联合体中的价值,或者说联合体对个体价值的认可,以及相应的纪律、法律、道德约束。

与统治阶级以暴力、欺骗、金钱集合个体人不同,劳动者的联合不依靠权力和财富来吸引人,只能以主体意识来凝聚人,为此,民主是组织和统一行动的原则。然而,当劳动者联合起来一种社会势力,甚至夺取政权以后,其组织本身也就有了一定权力,并掌握了一定财富。这在夺取政权后,表现得更为突出。这样,又会产生一种倾向,即掌握公共权利和财富者将之视为自己的权利与私产,并以此来拉帮结派,形成小的团伙和势力。这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和制度的异化,即在其内部形成的与其本质和原则相违反的力量。这也是旧的统治势力的残存与作用的表现,它反映了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的存在。

并不因为是劳动者,就能天然地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主体地位,并以主体意识自觉地参与劳动社会主义运动,自觉地维护劳动社会主义制度。个体劳动者能够意识到劳动对其存在的意义,但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劳动在社会总体中的意义却有不同评判。阶级统治的制度和意识形态,贬抑劳动,低贱劳动者,也就使劳动者产生自卑感,只能在制度所界定的狭小范围内劳作,消费缴足贡、赋、租、税之后的劳动产品,维持简单的生命,也是劳动力的再生产。中国的小农意识可以说是阶级压迫下劳动者意识的典型,现在城市中的小市民意识,是小农意识的转化形式。这样的意识主导下的劳动者,也会在“民不聊生”的情况下起而反抗,但这种反抗只是要求压迫减轻一些,而非取得社会主体地位,并建立相应的社会制度。也许会有极少数反抗者会成为统治者,如朱元璋、洪秀全之流,但他们依然要维护阶级统治的制度,统治和剥削劳动者。“打天下,坐江山”的思路,一直延续到今天,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血统论”,是其突出表现,而如今那些权贵子孙的优越感,及其以权谋私的“大手笔”,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只有概括劳动者个体意识而形成的总体劳动者意识,才能导引劳动者参与社会变革,并争取社会主体地位和自由发展。这里的关键,又在劳动者依然是劳动者。劳动社会主义理论就是劳动者总体意识的理论。确立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并不是将劳动者变成不劳动的统治者,而是在保证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旧的统治者改造成劳动者,并使新制度下的公共管理者真正代表劳动者,进而将其职业改造成一种特殊的劳动活动,而非以暴力和欺骗对劳动者进行统治。

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创立他的共产主义理论,并由此导引一个多世纪的社会变革运动,其中所体现的,就是劳动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虽然他没有专门对此进行论述,但基本的精神和要点,都已涉及,这包括“自由人的联合体”、公有制、无产阶级专政和民主、人的自由发展等。不同国家各时期的社会主义政党和组织,都从中吸取了某些内容,同时也根据自己的思想程度和具体情况,做了一定的修改或补充。但也有各自的片面性和缺陷。我们从总体上概括,可以得出对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的规定,同时也可以看到因片面性的理解,所造成的失误和引致的损失。与此同进,也出现了一些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别有用心者,他们从个人和小集团的私利出发,以生产力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人类社会的一般性目标取代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自由发展,他们规定的“社会主义本质”则不仅违背劳动社会主义的本质,甚至是反劳动社会主义的。而这又告诉我们,要想取得劳动社会主义在理论、运动和制度上的全面进展,必须贯彻其本质和原则,并以此划清与那些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旧统治势力的界限。

在理论上,首先是对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的系统探讨和论证,进而,以它们为基点和出发点,概括发展了的劳动者利益和意识,论证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及其实现的和制度,揭示制度中的权利关系和矛盾,探讨矛盾的解决。

在运动上,则注重将理论普及,使之成为劳动者的自我意识,由此而组织联合,并形成运动的路线、方针,有组织有部署地展开争取劳动者公民权、所有权、民主权的斗争,在制度化以后,又要在明确权利体系,强化民主法制的基础上,克服那些侵害劳动者权利,干扰和危及其主体地位的现象,保证劳动者在其主体地位上的自由发展。

在制度上,公有制和民主制都是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形式,其基本和核心权利,就是劳动者的所有权与民主权。以这两个权利为基本和核心,派生的一系列权利体系,就是公有制和民主制的主要内容。公有制和民主制又是内在统一的,其权利体系也要相互照应和制约。

劳动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制度,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运动中随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随着因劳动者要求提高与强化其社会主体地位引发的社会矛盾而不断改进。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劳动社会主义就是运动的过程,其本质和原则就贯彻于这个过程的各个环节和方面。

劳动社会主义理论、运动、制度的演进,又会形成新的矛盾,对此,应在贯彻其本质和原则的前提下加以解决,同时注意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概括对本质和原则的认识。从而使本质和原则与演进过程统一起来。

贯彻与发展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斗争的过程,这不仅是与外部的旧势力的斗争,更是与运动内部受外部旧势力的影响而滋生的违背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的观念、势力的斗争。已有的历史经验、教训充分证明了这种观念、势力产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堡垒往往从内部攻破”,在苏联解体及中国面临的尖锐矛盾中,都表明违背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的观念、势力之强大,它对劳动社会主义理论、运动、制度的干扰和破坏,往往是致命的。真正的劳动社会主义者必须坚持本质和原则,在贯彻和发展的进程中,与这种观念和势力进行不懈斗争。

5全世界劳动者的大联合

劳动社会主义也就是劳动者自由联合的主义。马克思提出“自由人的联合体”,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毛泽东主张“民众的大联合”,这都是劳动社会主义的真谛之所在。

劳动者不能以权势和财富压迫役使他人,只能以自己的劳动来改造世界和自身,他们的力量和利益,根据都是劳动。而劳动又是社会性的,劳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演化,要求密切协作与交往。从人本质和人性而论,协作与交往都由劳动而生,并以劳动者为主体。但分散、独立的劳动者又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体,只能被非劳动者统治。非劳动的统治者又因其统治的需要,在利益共同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并利用其权力和占有的财富,网罗或雇佣一批人为其充当统治的工具。在这人数不多,但联合起来的统治者以国家和其他社会机构的控制下,强化了劳动者的分散、孤立状态,也就不能形成劳动者的社会势力。

几千年的历史已充分证明:联合就是力量。当被统治的劳动者,不论是奴隶,还是农奴、农民,以至雇佣劳动者,只要能够联合起来,就会形成反抗乃至推翻统治者的力量。但由于没有劳动者的主义,没有明确争取社会主体地位,没能确定劳动者的人身权、公民权、所有权和民主权,因此,奴隶、农奴、农民的联合,都是在特殊条件下,即已经没有活路时才被迫形成的。这种联合的反抗绝大多数是失败的,为数不多的成功或为统治者所利用,或使极少数劳动者脱离劳动,成为新的统治者。

只有劳动社会主义才使劳动者有了主义,从而使其联合有了明确的目标,并形成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势力。

变革势力本身也要变革,只有这内在的变革,才能促进社会总体的变革。变革势力的根据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其现有社会地位的矛盾。要使劳动者不仅从个体角度,而且从总体上认知这个矛盾,在文化精神素质普遍提高的进程中,联合于总体的主义所体现的组织,并以相应的机制(纪律、法律、道德)加以约束,展开对内与对外的全面变革。

非劳动的统治者的力量,与其说来自他们联合的暴力与欺骗,不如说来自劳动者的分散和不觉悟。

20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之所以能在全世界兴起并取得伟大成就,就在于劳动者在马克思主义导引下的觉悟和联合;而其曲折和失败,则在于运动的组织者中少数人将运动的势力看成个人的势力,谋取私利、私权,由此引致运动的分裂和变质。

当20世纪末某些人看到资本统治依然保持,而且比与之竞赛经济增长的“苏联模式”更有经济效益时,就从原有的“资本主义即将灭亡”观点,退回“资本主义仍有强旺生命力”的思路,他们甚至认为自己对社会主义的信仰是幻想,应当“识时务”,信从资本主义。他们忽略了,或者说不能看到西方国家资本统治的延续,在于其对强大的劳动社会主义势力做出的让步,而劳动社会主义一方又与之妥协,这种外部的妥协又是内部觉悟和联合程度不高的表现。其中出现了一些利用其在组织中的负责人身份,来谋取私利者,他们在与资本统治的妥协中,分取资本统治的利益。

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了初级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内,滋生出一股干扰和破坏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势力,即马克思恩格斯所警示的“社会公仆变主人”的集团。为了将劳动者的所有权和民主权派生的公共权利变成其私权,并由此谋私利,他们干扰和压制民主,破坏法制,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所有权和民主权。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不能充分实现,其主体意识也就不能明确,势必不能密切地联合,滞缓了素质技能的提高,并限制其有效地发挥。经济增长中的缓慢,只是其中一种表现,更大的危害,在于阻抑劳动者的联合。

公有制和民主制,是制度化的劳动者联合,或者说劳动者联合的制度。这是劳动者联合的社会变革运动的结果,又是进一步变革运动的条件。如果说制度化以前的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主要是政治上的联合,那么,制度化以后,则是经济和政治统一的全方位联合。公有制和民主制作为劳动者联合的社会形式,是其社会主体地位的体现和保证。

只有具有社会主体意识的人,才能联合,或者说,联合就是有主体意识的人自觉地以某种形式结合起来,争取和保护其社会主体地位的组织形式。历代的统治阶级,都是这样联合的。在他们联合的统治下,劳动者也可能被以某种方式组合起来,任他们支配和指挥,去从事经济活动或军事。劳动者这样的组合,并非联合,其原因就在于他们不是主体,也不具备主体意识。

具有社会主体地位的个人,可能会没有明确的主体意识;但没有主体地位的个人,如果没有主体意识,就不能参加争取主体地位的联合。而那些有社会主体地位,但没有主体意识的人,因为不能自觉地参与联合,就有可能失去其主体地位。当大多数有主体地位的劳动者都丧失了其主体意识,或者其主体意识在总体上被扭曲、篡改时,个体劳动者就不能自觉地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主体地位,任由以权谋私者侵害其权益,进而全面剥夺其权利。

这种情况,在不劳动的统治阶级那里也曾发生,中国两千余年的朝代更替,都或多或少与此有关。更为突出的,就是在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中,形成劳动者的组织,展开争取权利的斗争,是其联合的起始,从组织形式上看,有工会、农会及政党、军队等。斗争的形式,有和平的、合法的、议会式和武装革命等。这个阶段的参加者,是由主体意识所导引的,是自觉的。但要受组织纪律和道德的约束。制度化以后的劳动者联合,其中有一部分人尚无明确的主体意识,但有了因总体制度所拥有的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所有权和民主权。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联合,一是要强化法律、纪律、道德等的约束,二是普及和提升其主体意识。通过扩大和密切劳动者的联合,充分地发挥并提高其素质技能,有效地扼制和克服利用公共权利谋取私利的现象,由此而巩固和发展劳动社会主义制度。这个阶段劳动者的联合形式,既有工会、农会、学(者)会,以及政党和其他团体,还有经济上的公有制企业等等。劳动者联合的程度,既在于劳动者个人的主体意识,又在于这些组织形式在民主原则下如何体现主体的意识,并发挥主体所应有的作用。

20世纪社会主义运动及其制度化的成功与失败,都可以归结于劳动者的联合程度,这包括其主体意识、组织形式、斗争方式、主体地位、法律、纪律、道德等内容。劳动者争取社会主体地位的斗争,取决于其联合的势力,而联合的势力,又取决于参加联合者的素质、人数及其对以权谋私者的抑制和克服。

从总体上讲,劳动者的联合是世界性的,全世界的劳动者都应,也都能够联合起来,并不断强化其联合的程度。从实践上说,劳动者的联合又是从局部(企业、行业、地区、国家)展开的,是总体与局部相互照应的过程。这同时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矛盾体,世界文明演进的不平衡性,造成各地区、国家,乃至民族在文化传统各方面的差异,这些都会影响劳动者的联合。更为重要的是,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社会矛盾有其特殊性,从而其劳动者联合的形式和内容也表现出特殊性。

为此,全世界劳动者的大联合,必须求同存异。其同,在于劳动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其异,在于不同国家、民族的特殊性决定的组织形式、斗争方式乃至所建制度等差别。求同存异就是在坚持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民族的具体情况,形成与之相应的组织、斗争方式和制度等。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劳动者联合,都有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必须体现劳动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否则就不是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也并非只存在于某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中,而是存在并作用于全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劳动者自由联合体中。不能自以为是惟一真正的劳动社会主义者,别国、别民族的劳动者都要以我为标准,向我看齐,听我指挥。这种思维本身就是违反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的。20世纪社会主义运动的几次大分裂,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此。其作用,就在破坏劳动者的大联合,干扰和障碍劳动社会主义理论、运动、制度的演进。

21世纪劳动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全世界劳动者的大联合,这是与资本全球化相对应并统一的,而现代信息交通等也为之提供了便利条件。资本统治的力量,在于其以货币为本位的大联合,这是充满矛盾,以竞争和垄断为其机制的大联合,其目的是将全世界的劳动者都异化为资本增值的资源和工具;劳动者的大联合,是以人为本位的大联合,是明确每个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而且每个劳动者都确立其主体意识的大联合,其中也有差异和矛盾,但它代表着人性升华的方向,是人类历史进步的根据。以劳动者的大联合来对抗并取代资本家的大联合,使资本成为劳动的手段,就要强化劳动者的人格和社会主体地位,坚持劳动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求同存异,相互照应,提携共进。

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确立主体地位基础上的自由发展,这只能在全世界劳动者的大联合中实现;全世界劳动者的大联合,又必须在每个劳动者自由发展中才能形成。

全世界劳动者,为了自己,也为了全人类的自由发展,联合起来!

说明:该文系《劳动社会主义》一书的第四部分。

附录:书社销售刘永佶教授著作图书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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