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见人民网记者一篇访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如何让农民受益?》,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的负责人,后者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好处做了几点解释。这位负责人表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任务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这告诉我们,农业生产资料的新一轮私有化浪潮席卷而来了。
我国目前尚有集体林地面积二十五点四八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点一,涉及四亿多农民。从林地这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看,尽管全国已经强制推行“责任山”、“自留山”承包到户,但在面积总量上,林权的集体所有还占居主要地位。为了体现“特色”,农业生产资料的最后一轮私有化在所难免。
请听精英们是如何解释的。
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经营权是什么呢,按照《物权法》定义,主要是指对林地及其附着物的“处置权”。如果作更深的解释,则表现为林地所产生的经济利益。那么就是说,只有将林地“分到人头,产权明晰”之后,农民才能“平等享受”这一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应该是这样,私有化之后,化整为零,每个人都得到了平等的对待。但是,林地的这种经济利益是通过一定质量和数量的土地实现的,土地这种有形物在现实中是千差万别的,即使再公平的私有化,也不可能保证每个农民都能“平等享受”同质同量的土地。八十年代初精英们在分田时,因为这种公平的私有化,就人为地造成农户家庭收入的差别。农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强势者主导的社会,农村的强势者往往利用自己特殊的手段获取了不对等的利益。再者,土地一包就是七十年,一个农民倘若没有机会赶上“分地”,根据精英们设计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承包制度,这个人一辈子就不可能“平等享受”集体林权改革的成果了!由此可见,所谓“公平享受”只是骗人的把戏,私有化不仅不能保证人人公平享受集体林地收益,反而是人为制造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经过多年的意识渗透,私有化已经成了生产经营的万能良药。在精英们的眼里,东西只有是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所以一定要“产权明晰,分到人头”。按照这样的思维潜规则,国营企业只有贱卖或白送给管理者私人,把几千万工人扫地出门才能继续生存下去,集体林地当然更得“分到人头”了。
这位负责人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老百姓发明的。我不知道这样的说法还要忽悠到什么时候。当初小岗村十八位农民果真是开创了中国农村土地分田单干的制度先河吗?真实的情况是小岗村的农民因为不团结,互相合不到一块,无奈之下才分田到户。他们的分田单干也没有解决他们的发展问题,多年以后,他们在参观了社会主义农村南街村之后,竟然戏剧性的重新选择了集体化道路。小岗村村民前后两次截然不同的选择,为什么只有“分田单干”才被精英们象捡了宝贝似的大树特树为榜样,并强制性地把这种分割农民的机制推行到全国,从而一步步形成今日农民的一盘散沙和积重难返的三农问题?可见,把“发明”的桂冠戴在“老百姓”头上,老百姓并不一定会高兴。
又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四亿农民可以享受到二十五亿亩林地的完整物权。精英们凭什么剥夺了没有赶上“分地”时机的农民“平等享受”“完整物权”的权利?凭什么说农民一定需要这样的“完整物权”?我们村的林地自从分到户后,几十年来并没有什么林权证,谁有哪块地大家心里有数,几二年来也不见谁砍了谁家树争了谁家的地,大家相安无事,前不久,上头来人进行林权界定,忽然之间多了许多纠纷,许多人想在划界时多占一点便宜。这样的纠纷是谁也处理不好的。有两村为划界差点引起了群众械斗,械斗被村干部制止后,愤怒的群众又跑到乡政府要打乡干部。他们无法理解,对方仅凭二十多年前胡乱填的一张管业证就要强占他们一百年来就一直属于自己村子的大片林地。据我了解,农村中大多数的林地纠纷都是因为要“明晰产权”引起的。当然,这些问题是不在精英的制度设计内的,说穿了,他们重视的是这种“完整物权”的流动性。这是因为流动性能够满足资本兼并土地夺取“完整物权”的迫切需要,这样,也就不难理解新一轮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化改制会显得如此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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