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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逢君恶 · 2009-05-3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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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通知》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昨晚《新闻联播》,头条就是这个,足见中央重视程度。看中央《通知》的开头: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开展,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中央对目前全国各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是基本持肯定态度的。 笔者对农村缺乏调研,但和接触过的有限的几个农村朋友聊天,谈及农村选举工作,对现状都表示了强烈不满和无可奈何。有的甚至认为,既然天下乌鸦一般黑,哪个上来都一个德性,都要拼命捞,贿选就贿选吧,起码选举时还能给老百姓三头二百的,群众多少还得了点实惠,要没贿选,你连这点儿利益都得不到。

  还有人反映,一些地方村委会选举,实际是被黑恶势力控制的。

  当然,笔者眼界有限,不敢以偏概全。但若诚如《通知》所言,全国村委会选举不规范的只是“有的地方”,并没有普遍性,那就让“有的地方”的省市领导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己解决好了,为什么还要劳动中央,专门下发这么个狠叨叨的通知呢?这不是小题大做嘛。

  窃以为,我党是最讲究实事求是的政党,讲实事求是的党要有直面现实的勇气,回避矛盾,甚至文过饰非,是不可取的,老百姓都心知肚明的事,你就痛痛快快地说出来嘛,这样老百姓才能相信你。因此,上面引的这段,将“重要”改成“一定”,“有的地方”四个字去掉,似更符合实际,也更能引起各级干部的重视。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限,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限,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等事发后狡辩,将贿选行为解释成为人情往来。动机当然是好的,可是,有用吗?我担心,不但无用,还会适得其反。因为大凡贿选行为,都是心照不宣的事,用不着解释的。只要披露出来,就可以定案的。你非要给一个标准的定义,反倒纠缠不清了。就如“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似乎很严谨,滴水不漏,可什么叫“收买”?什么叫“左右选民意愿?”,真要咬文嚼字,说得清吗?人家如果辩解说,我是为了让乡亲们得点实惠,兼示我的诚意,而绝大多数乡亲得了好处是不会作声的,你有什么办法?

  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这么讲,当然是为了显示中央的决心和力度,只是所谓 “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这话太笼统,没发现的呢?就不管了?再者,类似这样的话,群众听得太多了,反复这样讲,倒会让人疑心:莫非我们从前的工作,一直没有严格要求,一直是有一搭没一搭,并没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事实上,一些问题,要指着上级来“发现”,是不现实的。地方的一些领导干部,或不深入基层,或对下面的腐败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干脆视而不见,更有甚者充当其保护伞,近些年来,群体事件迭出,如果他们真的都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哪至于发展到那程度?

  现在问题不在“发现”,在于你管不管。就如去年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苏曹乡河东村因反映新支书腐败问题被打死的老支书郭成志,他从乡、县、市一直反映到北京,结果被当地驻京办接去,并通知地方来人接回,来接他的人当中,就有那个被他告的新支书,冤家相见,分外眼红,郭成志被人家一顿把打死了。象这样的事,用得着有关部门去“发现”吗?反映到你这里都不管呢!要说指着他们对腐败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那不是扯淡吗?你问群众有信心吗?

  所谓上级“发现”的问题,基本是群众举报了,他也真的当回事了,去察了,才“发现”的。

  逢君恶以为,这一段中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应该改为“群众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查明一起,坚决处理一起”,这样,才有可操作性。

  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这段话让人费解。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包括村民当然都有权反映,这还用说?只要反映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就应该调查和处理,否则养着他们做甚?就这,天经地义的事儿,还要特意写进中央文件里?不是老逢鸡蛋里挑骨头,窃以为这段话是多余的,如果非要留着,最好把“有权”二字去掉,把“应当”改成“必须”,还好一点。

  “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通知要求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规定很明确了,就看执行了。如果乡镇人民代表和人民政府秉公执法,不愁政策落实不下去。即便他们姑息养奸,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能体察民情,为民作主,也照样可以贯彻下去,可如果这两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都官官相护,一个德行呢?《通知》精神还能落实下去吗?

  党的政策都是好的,可往往一到基层就推行不下去,为什么?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保障,再好的政策到下面也会走样。村民委员会选举能不能逃脱这个宿命,不是一个《通知》就能解决的,最终还要靠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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