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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岗村典型”使三十年的农村政策犯了三个大错误

正义之剑 · 2009-11-21 · 来源:
小岗村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我之所以抓住“小岗村典型”不放,是因为这个“小岗村典型”被资改派假造成“极大地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的假象之后,强制性的推向了全国农村,使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变成了封建主义小农经济的个人所有制,使农村社会的社会状态倒退了几十年。所以,我要对它穷追猛打,让它原形毕露。让全国人民都知道小岗村这个典型究竟是一个什么东西?也让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知道它究竟是一个什么东西。然后能采取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使中国的农村社会能够重新回到社会主义的光明大道上来,让广大农民能重新过上共同富裕的生活,这就是我的真正目的。  

为什么说是小岗村这个典型导致中国三十年的农村政策犯了三个大错误呢?其实是那些资改派灵魂深处的小农经济思想在作怪。伟大的毛泽东在六十六年前的时候就提出了农村的合作化问题,他说:“在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陷于永远的痛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的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而那些思想还属于封建社会状态的、毛主席在文化大革命称他们为“民主派”和“走资派”,这些走资派按照自己的错误反动思想利用小岗村这个落后的典型,导致了中国的农民又走了三十年的回头路。以至于在三十年间,使我们的党在农村这个领域又犯了三次大的错误,致使如今的农村还在错误的社会状态中挣扎。如今这个假典型被彻底揭穿了,党中央的农村政策也一定会恢复到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上来,因为这是唯一的正确路线。农民群众正在热切地盼望着以胡锦涛总书记带领他们走社会主义的集体道路。这是我整天在农村搞调查研究的时候所亲耳听到、亲眼看到、亲身体会到的。  

现在说说第一个大错误,第一个大错误就是当初利用“小岗村经验”把全国的人民公社解散,全部搞成“分田到户”。过去,在毛主席的领导下,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生产结构已经形成,那样先进饿生产方式非常适合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也由于毛泽东时代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大搞科技种田、发展化肥工业,发展农业机械化,整个农村社会都是朝气蓬勃朝着一个理想的社会主义大农业的方向前进的。然而,由于当时领导人思想意识的错误,用“一刀切”的方法把好端端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体制搞了个七零八落。一些上了年纪的人们告诉我:当时在上级领导的强制下,把已经有了机械化基础和队办企业生产队分开的时候,许多社员都伤心地哭了。分田到户的错误政策不仅把集体经济搞散了,也把人心也都搞散了,使整个农村社会的思想道德急剧滑坡。把热爱党热爱集体热爱社会主义的人民公社社员变成了自私狭隘的旧式农民,这就是三十年来整个农村社会的真实写照。  

第二个大错误,就是那个“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这个政策是基于“小岗村经验”是完全正确的前提下制定的。在当时的领导人去小岗村视察之前,那些资改派们就提前把手脚给做好了,把一个经过了近二十年的大包干却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的小岗村包装成了一个先进模范村的样子,使他信以为真,以为大包干这个模式真的能使农民富裕起来,而且越长久越好。于是,不了解真相的领导人就同意批准了那个“三十年不变”的由那些资改派瞎编乱造的“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法》。在实行这个《土地法》的这些年来,事实已经充分的证明: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给农村带来很多社会矛盾的政策,目前农村的土地纠纷中,绝大多数的原因都是缘自这个土地法。我为什么敢这样说呢?我是经过了认真的调查研究,有着充分的理由说这样的话。在不久前已经发过一篇这方面的文章,现在转发过来。题目是《现(土地法)有几大漏洞土地纠纷皆由此出》,全文如下:  

在当今的农村社会中,引起农民土地纠纷的主要就是“土地法”中的这几个条款,让地方的村干部和乡干部最头疼和无奈的也这几个条款。这几个条款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土地的合理分配,如果能把这几个条款加以适当修改,则农民群众和地方干部一直感到困惑的这些问题给解决。阻碍农村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就会消除,地方干部们也能更加放开手脚工作,我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将会更加迅速。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我的看法:这一个条款的规定只说明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对土地调整的问题。在正常的情况下,每隔三至五年,经村里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法就应该规定村民委员根据农民家庭人口的变化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一条规定有些笼统,只规定了出嫁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但却没有规定具体期限,也没有规定嫁过来的妇女应该怎样分配土地,更没有说明没有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得到土地的理由。(假如出嫁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永远没有得到土地,那么原居住地的土地就永远不能收回了,这样就把土地的调整变成永远不能变化的情况了),这是“土地法”中使农民对土地承包法不理解的主要条款之一。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个条款是关于死亡人口土地的继承问题,也是许多地方干部和农民们不能理解的条款之一:因为人口死亡以后,他的土地承包权就必须收回,这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这一条规定,在漫长的三十年里;死亡人的土地依然被他们的子孙们继承着,而那些新增的人口——例如新娶的媳妇,新生的儿童就没有土地可分配(土地法在这方面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形成了有的三口人因家庭人口死亡而占居六口人的土地、而有的因为娶媳妇生子由三口人变成六口人而仍然得不到土地的不正常现象。这种情况在当今的农村非常普遍。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这一条规定了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是,当农民的家庭的人口中发生变动时,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如果村干部都按照这个条款来执行,那么农村中的土地分配则会越来越不合理、越来越不平等,乡政府的干部们就没有办法对这个问题进行表态和调解。成为土地调整政策的一大障碍。  

在我的采访中,不管是地方干部,还是农民群众,大家一致认为这几条规定是不太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三十年的漫长时间里土地不能进行有效的变更,这将会造成土地分配的非常不公。  

这个问题在我心中盘桓以久。我认为土地承包法在它制定之初,这个问题还没有显现出来,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到了十多年后的今天,问题和矛盾显现出来了,就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三个大错误,是当今搞的正在热火朝天的的“城镇一体化”,这个政策之所以错误,原因是由于它是完全建立在对过去农村生活现状的错误判断上的。主要责任不在中央领导身上,而是在那帮资改派的身上。他们把小岗村这个假典型一直隐瞒到现在,给当今的领导人造成了错觉,以至于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制定出了不符合实际的政策。对这样的情形,我也曾写过一篇文章,也转发如下:《 在农村搞城乡一体化,是典型的“左倾”机会主义》全文如下:  

 近来,在一些省的新闻媒体上经常看到大喊大叫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口号,而且很多的县市都正在热烈的推广和实行“城乡一体化”。好象搞成了“城乡一体化”以后,新农村建设的伟大目标就指日可待了。情况真的是这样的吗?  

    先来说说什么是“左倾”,毛泽东同志曾经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什么是“左倾”。他说:孩子还没有到生出来的时候,才七个月,而你却要把他硬压出来,这就是“左倾”。  

现在的“城乡一体化”真正符合现实农村的实际情况吗?通过我对许多农村的调查,对农民的仔细询问,根本不符合,或者说是一点也不符合。为什么这样说呢?我总结了以下几个理由:  

一,由于贫富差距的悬殊,农村的大部分农民都没有达到那个经济条件。据我调查,在那些比较富裕一些的村庄里,只有百分之五十左右的人建的起新房,而他们的房子是集攒十多年的钱才盖起来的。这还是那些比较富裕一些的村子。那些贫困的村子呢?就更不要说了,连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的人都不到。上面的计划和设想超过了农民的实际情形。这不是“左倾”是什么呢?  

二,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那些基层干部所建起来的新房的价格要比农民自己建房要高三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说本来六万块钱能建起来的房子,他们伸手给农民要九万。于是,就有更多的农民住不起了。根据中国现在的腐败状况,这里面是百分之百、千分之千的有猫腻。这样的情况下,农村的“一体化”怎么能实行得起来?  

三,那些比较富裕的农民一般也都是这几年才建起来的新房,他们是不舍得搬迁的,他们是积蓄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血汗钱才建立起来的一座房屋,难道说不要就不要了吗?上面规定腾出来的土地和房屋要折算成钱,而我在那个全县“城乡一体化”第一村的村头听一个正在栽树的群众忿忿的对我说:“净是骗人,什么也没有。”  

那些地方干部的内心并不是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的。他们是以响应党的号召为名,直接往农民的口袋里掏钱的。自从党中央免收了农民的公粮还补贴给农民以后,那些地方干部不能从公粮的收购中捞取钱财了,乘着这个机会准备大捞一把。  

由此看来,“城乡一体化”这项政策是彻头彻尾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根本不符合广大农村的情况,更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那些热心推广“城乡一体化”的干部,一是为了投上面领导之所好,二是为了乘机向自己的口袋里捞钱。准确的的说:现在所推行的“城乡一体化”,实际是以满足私欲为真正目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不但违背了党中央所号召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严重的是直接违背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现在在群众中已经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希望有关部门及时的下来搞调查研究,立刻处理和纠正这个错误的做法。否则,在不远的将来就会引发出新的“群体事件”,更会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这是当务之急的事情,希望有关部门的领导速来明察和暗访。  

现在的农村中的农民最需要的是什么呢?需要的是我们的党领导彻底摧毁那些盘根错节的腐败势力,带领农民们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因为只有联合起来,才能使农民摆脱小农经济,摆脱贫困的生活状况。也只有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大家都富裕了,建设“城乡一体化”的设想才会可能会成为现实,农民才会真正的欢迎。  

这就是我所认识到的三十年来,由于那些资改派错误的思想意识而造成中国当代农村的三大错误政策。我们九亿农民期待着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在识破了小岗村的假典型以后能审时度势,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根据现在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正确政策来,坚决带领人民群众走社会主义的宽广大道,使全国农民都能过上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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