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私有化能解决当前的利益矛盾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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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中国土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产权,而在于某些公共权力机关及某些政府官员的利益取向与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且缺乏来自社会民众的有效制衡。产权问题固然重要,但是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协调推进,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就缺乏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由农村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所引发的矛盾与冲突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对于如何解决这类利益矛盾、整合这类利益冲突,当前理论界的看法并不一致。其中一种较有影响的观点是推行土地的私有化,通过这种方式明确农民的产权主体身份,强化被拆迁户与被征地者的主体地位,增大其在征地与拆迁博弈中的筹码。按照这种观点,土地完全归农民所有,农民可以决定卖还是不卖、卖给谁不卖给谁、卖的价格如何,这样农民的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国内有些研究者持有这一观点,而近年来陈志武等外籍华裔学者对此的大力宣扬更是增强了这一观点的影响。
产权的明晰没有错,让土地交易遵循市场本身规律从逻辑上讲也没有错,但这两者都未必要通过完全的农地私有化来实现。这种私有化主张由于缺乏对当前中国实际的深入考察而显得太过随意,如果付诸实践,对于中国农村与农民而言则肯定是一场巨大的灾难。
其一,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征用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矛盾与问题,具有经济增长冲动的某些地方政府、某些政府部门、某些政府官员的乱占乱征行为与补偿的不合理是一个根本性原因。而现实中,分散的农民又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途径与手段。在这种情况下,矛盾与问题的频繁出现就难以避免了。在这个意义上,现阶段中国土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产权,而在于某些公共权力机关及某些政府官员的利益取向与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且缺乏来自社会民众的有效制衡。换言之,产权问题固然重要,但是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协调推进,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就缺乏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就此而言,如果一般性地就产权谈产权,根本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
其二,土地产权的私有化主张实际上有一个未言明的前提设定,即私有化后的土地交易完全是在规范理想的市场中进行。但这样一种逻辑假定与现实差距甚远,按照这一假定所采取的举措在实践中不仅往往根本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反而可能造成始料未及的消极后果。苏东剧变后俄罗斯与东欧以激进私有化为主要内容的休克疗法所造成的混乱与灾难我们至今尤历历在目。实际上,以高度理想化的市场语境作为前提设定一直是某些经济学者的根本弊病,而现实的权力状况、市场状况与社会状况对于经济行为的制约与影响则超出了他们的视野之外,由此,其措施的无效性甚至反作用也就不难理解了。其实,在现阶段,提高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标准、明确失地农民的表达参与权利、加大利益纠纷的司法救济力度都远比土地产权改革急迫得多。
如果土地私有化真的实行了,在政治体制改革尚需深化,市场机制尚需完善的情况下,土地的集中速度将会大为加快,而其手段与方式的多样性往往是人们想象不到的。我们绝不能低估这种可能性。与此相应,无地农民的数量将会大幅上升。在社会保障尚不健全、城市尚不能容纳大量农村人口转移的情况下,无地的农民将会成为中国社会中最大的不稳定因素,甚至有可能因此断送中国改革进程。在这个意义上,看清、看透、看全中国的现实而不是盲动的、冲动的想象与设定才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前提。
其三,现阶段急遽推进中国土地的私有化并不会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农业的规模经营。由于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生产者宁愿多雇佣劳动力来从事生产,也不愿采用新的机械化操作,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的成本更为低廉,他们没有动力采用或完全采取具有科技含量的经营方式。因此,在现阶段,即使实行土地私有化,也不会推动中国农业向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不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率。
其四,中国城市化进程的缓慢以及城乡二元结构打破的渐进性决定了现阶段农民不可能大规模地转化为城市市民。农村大量人口的存在以及农民工的流动性都决定了土地对于农民群体的重要性。目前生产与生活在农村的群体自不待言,就是农民工从城市返乡时也依然要从土地讨生活。由此可知,土地对于现阶段的中国农民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就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保障和依托。大规模私有化所导致的土地集中将使相当部分的农村人口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而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没有土地而又无法融入城市的农业劳动力以及家庭将怎样生活和谋生呢?
其五,当前农村的征地、拆迁问题主要发生在城市的周边地区,而这些被征用的农地只是国家全部农地的一少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范围的推行私有化,就把一个局部性的问题变成了全局性的问题,由此造成的影响会更大,破坏性就会更强。当前的土地征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农民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但是一旦由此引发大规模全国性的土地私有化浪潮,就会有更多农民的土地权益在不规范的条件下遭到侵害。因此,绝不能把当前城市化进程中部分区域的农地问题无限放大到整个农村,这种逻辑上的无限放大很有可能会造成理解的偏差与判断的失误,从而让人得出不可行的解决办法。
其六,冒然的土地私有化将会造成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巨大冲击,而这种思想的混乱对于整个中国社会来说,其破坏性是无法估量的。任何的改革措施都要考虑到这种传统的惯性与社会观念的应变能力,否则,理论上再好的政策措施,对于现实的改变也将无济于事,甚至适得其反。更何况现阶段的失地农民只是要求自身利益能够得到维护,特别是能够得到足够充分的补偿,而基本没有私有化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私有化恐怕不是广大农民的倾向性主张。农民本身的这种观念与要求表明土地的私有化并不具有广泛深入的民众基础。
要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问题,就必须从中国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际出发确定有效对策。现阶段,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而言,重点是完善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承包经营权,加大力度维护与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权,禁止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乱征乱占行为。在此方面,要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在农地征用过程中,要加强包括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民众参与程序、以及法律救济程序等在内的相关程序建设,确保土地征用的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补偿的合理到位。
在加强对农民现有土地权益保障的基础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要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让农民通过土地获得更高的比较收益,应进一步从法律上赋予农民更为完整、自主的土地产权,可以考虑将有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延长,最终实现农民对土地权益的充分享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延长并不能等于完全的私有化,农村集体仍然具有对土地的所有权。而这种集体的所有权将会抑制私有化条件下针对土地的高度投机行为,避免出现土地不正常的高度集中情况。如果农地完全私有化了,集体所有权这种规制功能就无从发挥与体现了。
将农地使用权永久延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常自然的进一步延伸,它在更大程度上将农地权益赋予农民个人,容易为广大农民所接受,且变革成本小。农地使用权永久延长,不仅有利于稳定农民长远预期、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对土地长期投入;而且也会使土地的资本属性更加明显,土地的资本功能得到强化,从而有利于农民获得土地要素增殖的财产性收益。由于农民拥有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他可更为方便地以此进行抵押、转让、投资,从而不仅可以有效改变当前农村金融信贷服务的缺乏状况,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瓶颈,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而且也为自身转化为城市市民提供了可以变现的财富基础。对于今后农地制度的改革而言,通过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逐步明确农地的抵押、投资等资本功能,在实践中逐步探索、规范农地资本化的各种方式与渠道,以不断发展的土地要素市场为基础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当是重要任务之一。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由农村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所引发的矛盾与冲突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对于如何解决这类利益矛盾、整合这类利益冲突,当前理论界的看法并不一致。其中一种较有影响的观点是推行土地的私有化,通过这种方式明确农民的产权主体身份,强化被拆迁户与被征地者的主体地位,增大其在征地与拆迁博弈中的筹码。按照这种观点,土地完全归农民所有,农民可以决定卖还是不卖、卖给谁不卖给谁、卖的价格如何,这样农民的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国内有些研究者持有这一观点,而近年来陈志武等外籍华裔学者对此的大力宣扬更是增强了这一观点的影响。
产权的明晰没有错,让土地交易遵循市场本身规律从逻辑上讲也没有错,但这两者都未必要通过完全的农地私有化来实现。这种私有化主张由于缺乏对当前中国实际的深入考察而显得太过随意,如果付诸实践,对于中国农村与农民而言则肯定是一场巨大的灾难。
其一,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征用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矛盾与问题,具有经济增长冲动的某些地方政府、某些政府部门、某些政府官员的乱占乱征行为与补偿的不合理是一个根本性原因。而现实中,分散的农民又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途径与手段。在这种情况下,矛盾与问题的频繁出现就难以避免了。在这个意义上,现阶段中国土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产权,而在于某些公共权力机关及某些政府官员的利益取向与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且缺乏来自社会民众的有效制衡。换言之,产权问题固然重要,但是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协调推进,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就缺乏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就此而言,如果一般性地就产权谈产权,根本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
其二,土地产权的私有化主张实际上有一个未言明的前提设定,即私有化后的土地交易完全是在规范理想的市场中进行。但这样一种逻辑假定与现实差距甚远,按照这一假定所采取的举措在实践中不仅往往根本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反而可能造成始料未及的消极后果。苏东剧变后俄罗斯与东欧以激进私有化为主要内容的休克疗法所造成的混乱与灾难我们至今尤历历在目。实际上,以高度理想化的市场语境作为前提设定一直是某些经济学者的根本弊病,而现实的权力状况、市场状况与社会状况对于经济行为的制约与影响则超出了他们的视野之外,由此,其措施的无效性甚至反作用也就不难理解了。其实,在现阶段,提高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标准、明确失地农民的表达参与权利、加大利益纠纷的司法救济力度都远比土地产权改革急迫得多。
如果土地私有化真的实行了,在政治体制改革尚需深化,市场机制尚需完善的情况下,土地的集中速度将会大为加快,而其手段与方式的多样性往往是人们想象不到的。我们绝不能低估这种可能性。与此相应,无地农民的数量将会大幅上升。在社会保障尚不健全、城市尚不能容纳大量农村人口转移的情况下,无地的农民将会成为中国社会中最大的不稳定因素,甚至有可能因此断送中国改革进程。在这个意义上,看清、看透、看全中国的现实而不是盲动的、冲动的想象与设定才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前提。
其三,现阶段急遽推进中国土地的私有化并不会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农业的规模经营。由于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生产者宁愿多雇佣劳动力来从事生产,也不愿采用新的机械化操作,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的成本更为低廉,他们没有动力采用或完全采取具有科技含量的经营方式。因此,在现阶段,即使实行土地私有化,也不会推动中国农业向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不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率。
其四,中国城市化进程的缓慢以及城乡二元结构打破的渐进性决定了现阶段农民不可能大规模地转化为城市市民。农村大量人口的存在以及农民工的流动性都决定了土地对于农民群体的重要性。目前生产与生活在农村的群体自不待言,就是农民工从城市返乡时也依然要从土地讨生活。由此可知,土地对于现阶段的中国农民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就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保障和依托。大规模私有化所导致的土地集中将使相当部分的农村人口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而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没有土地而又无法融入城市的农业劳动力以及家庭将怎样生活和谋生呢?
其五,当前农村的征地、拆迁问题主要发生在城市的周边地区,而这些被征用的农地只是国家全部农地的一少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范围的推行私有化,就把一个局部性的问题变成了全局性的问题,由此造成的影响会更大,破坏性就会更强。当前的土地征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农民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但是一旦由此引发大规模全国性的土地私有化浪潮,就会有更多农民的土地权益在不规范的条件下遭到侵害。因此,绝不能把当前城市化进程中部分区域的农地问题无限放大到整个农村,这种逻辑上的无限放大很有可能会造成理解的偏差与判断的失误,从而让人得出不可行的解决办法。
其六,冒然的土地私有化将会造成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巨大冲击,而这种思想的混乱对于整个中国社会来说,其破坏性是无法估量的。任何的改革措施都要考虑到这种传统的惯性与社会观念的应变能力,否则,理论上再好的政策措施,对于现实的改变也将无济于事,甚至适得其反。更何况现阶段的失地农民只是要求自身利益能够得到维护,特别是能够得到足够充分的补偿,而基本没有私有化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私有化恐怕不是广大农民的倾向性主张。农民本身的这种观念与要求表明土地的私有化并不具有广泛深入的民众基础。
要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问题,就必须从中国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际出发确定有效对策。现阶段,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而言,重点是完善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承包经营权,加大力度维护与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权,禁止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乱征乱占行为。在此方面,要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在农地征用过程中,要加强包括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民众参与程序、以及法律救济程序等在内的相关程序建设,确保土地征用的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补偿的合理到位。
在加强对农民现有土地权益保障的基础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要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让农民通过土地获得更高的比较收益,应进一步从法律上赋予农民更为完整、自主的土地产权,可以考虑将有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延长,最终实现农民对土地权益的充分享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延长并不能等于完全的私有化,农村集体仍然具有对土地的所有权。而这种集体的所有权将会抑制私有化条件下针对土地的高度投机行为,避免出现土地不正常的高度集中情况。如果农地完全私有化了,集体所有权这种规制功能就无从发挥与体现了。
将农地使用权永久延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常自然的进一步延伸,它在更大程度上将农地权益赋予农民个人,容易为广大农民所接受,且变革成本小。农地使用权永久延长,不仅有利于稳定农民长远预期、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对土地长期投入;而且也会使土地的资本属性更加明显,土地的资本功能得到强化,从而有利于农民获得土地要素增殖的财产性收益。由于农民拥有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他可更为方便地以此进行抵押、转让、投资,从而不仅可以有效改变当前农村金融信贷服务的缺乏状况,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瓶颈,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而且也为自身转化为城市市民提供了可以变现的财富基础。对于今后农地制度的改革而言,通过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逐步明确农地的抵押、投资等资本功能,在实践中逐步探索、规范农地资本化的各种方式与渠道,以不断发展的土地要素市场为基础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当是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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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