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良药[i]
2009年10月30日 00:00:38 来源:新华网 周正明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历经曲折与坎坷,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初步实现了中华民族重新崛起
的光荣梦想。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差别不断增大,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凸显,解决这一社会深层矛盾刻不容缓。合作社是人民群众自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合作经济是促进社会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合作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较低,难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创新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积极探索合作实践,大力发展合作经济,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和时代要求。
一、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及现实意义
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在《穷人的经济学》中强调:一个社会穷人太多,富人太富,迟早要出问题。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警戒线,且有不断增大趋势,贫富差距逐渐增大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隐患。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竞争中弱势群体为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在自愿出资、自由组合、民主管理、互助合作、劳动联合的基础上,生产资料、资金等各类生产要素通过合作占有而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1844年,英格兰罗虚代尔小镇的28名纺织工人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社员不仅从自己办的商店买到货真价实的生产生活资料,还可以通过分红获得原来由商人赚取的利润。其创建的罗虚代尔原则奠定了世界合作经济发展的基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曾一度迅速发展。但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与日益发展的大市场的矛盾随之显现,呈现出小农户生产与现代市场经济难以对接、农副产品销路不畅、交易成本过高、中间商获利过大、农副产品贱卖等现象。为转变这种局面,农民自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必然产物。几十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形成了“办一个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富一帮农民”的良好循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具备了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正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意义重大。
当前,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社会各界正努力寻找刺激全球经济复苏的办法。在此过程中,人们重新发现和认识到合作社推动经济复苏的潜力。如最近美国医疗保健制度改革的辩论中就提议建立医疗合作社制度。
二、创新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任重道远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经济规模化经营,合作制不断创新,出现了资本联合、跨国经营的新趋势。合作经济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重要参数。
1、坚持合作制与股份制、劳动联合与共闯市场相结合
股份制与合作制是现代经济的两个车轮,二者相得益彰。不少人认为,合作经济是一种乌托邦理念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市场竞争力,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创建于上世纪50年代,被国际众多学者誉为“世界当代合作社成功典范”,现已发展成集工业、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商业、金融、教育和培训、科研和信息、服务等120多个合作社为一体的跨行业合作制联合体。在其整个发展进程中,对内实行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生产要素的组合,对外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合作社原则与市场经济相统一,引入股份制融资、管理等一些好的做法,显现了合作经济的强大生机与活力。
我国目前合作经济发展水平依然较低,上世纪中叶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的失误和教训至今令人难忘,人们对合作经济存有一定程度的偏见,对现代合作社认识不足。改革开放之后,尽管合作社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部分合作社企业在扭亏为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其体制与经营理念往往与合作社原则渐行渐远,大多数变为股份制或私有化,供销合作社总体上尚未办成农民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信用合作社大都已改组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根源在于认识上把合作制与市场经济割裂开来,脱离了合作制原则,而离开合作制原则谈发展合作经济毫无意义。新时期我国创新发展合作经济必须始终把坚持合作制原则放在首位,并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探索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实现竞争与合作相统一,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劳动群体联合、抱团参与市场竞争、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经济组织。
2、政府加大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合作社法律体系
合作社只有得到政府和社会大力支持和扶持,才能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发展规范及政府扶持范围,规定了“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虽然国家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都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具体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实际执行和落实情况还不理想。一些地方政府对发展合作经济的引导、扶持以及资金监管措施等明显滞后。一些地方重在争取资金,而对资金发挥的作用研究不够,有的甚至为套取国家扶持资金,还出现了“假合作社”和“假合作社企业”,对我国发展合作经济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规范合作社的发展,我们应尽快构建合作社法律体系,既要有利于合作社协调发展,又要考虑到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各种因素,科学规范、引导和监管合作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3、重视合作经济教育事业,培育合作社优秀人才
发展合作社事业,人才是关键。没有一支掌握现代合作经济理论的人才队伍,合作社事业难以获得长足发展。合作社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合作社成员掌握合作理论、坚守合作理念、具备合作技能、提高文化素养。
政府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办合作社培训班,提高农民合作意识和技能;鼓励大专院校开办合作社专业、增开合作社课程、举办合作社函授班;增建合作社学院,研究合作理论,创新合作模式,弘扬合作文化,推广合作实践,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开辟教学实践基地。我们要逐渐形成功能齐全的教育培训体系,源源不断地培养出更多富于合作意识和团结精神,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合作社优秀人才,以满足合作社持续发展的时代需求。当前,大学生村官掌握现代合作社理论与实践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有利于宣传和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4、因地制宜抓合作典型,探索发展多种合作组织
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要根据各地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农民的需求,依托当地主导产业、优势资源、特色产品来打造丰富多彩的专业合作社,不断创建农产品品牌,提升合作社实力。对有一定基础条件的合作社,政府要积极引导其向实体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促进其民主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调节机制,着力挖掘其发展原动力,使之成为规范、优秀合作社,以此产生强有力示范效应,带动更多的合作社健康发展。
社员共同投资、共同拥有资产,社员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按劳取酬为主并以其它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现代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借鉴和引用合作制理念,有助于推进国有企业平稳改革,实行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合作制改造;有利于解决产权不清、管理不顺等问题,防止国有资产因贱卖而流失,促进社会公平发展,增强企业职工主人翁精神。
5、提高群众合作意识,引导群众自愿走合作发展之路
政府和社会要加大宣传发展合作经济的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合作经济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两年多来,不少地方农民还不甚了解,有的只是听说过,有的还存有“恐合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不高。
合作经济理论是一门科学理论体系,内涵非常丰富,政府和社会要注重教育和引导的效果,让群众逐步熟悉了解合作社知识,树立合作意识,参与合作实践,丰富、发展、运用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同时,深入宣传合作社典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国内外合作实践典型案例进行综合剖析,深层报道,将其合作模式、经营特点、发展趋势、分配制度以及政府扶持等全方位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合作发展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单位:南昌市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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