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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合作社促进建议书

bennotian · 2011-03-0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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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合作社促进建议书

(2002) [民间校对稿]  

:bennotian 提交日期:2007-10-3 5:33:00 正常 | 分类: | 访问量:68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0&Key=0&BlogID=1074790&PostID=11227205

   

  2006 年10月31日,中国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应为中央政府继取消农业税后,对于三农问题的又一大具有重要意义的举措。第一次从我们法律体制中,确立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这次的农村合作社法的出台,既不是回到以前搞合作社运动或者人民公社的老路,也不涉及到城市合作社组织的法律定位。  

    

  从商法-商事主体的角度,该法的出现,意味着我国的市场主体类型,已经从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的形式,向劳合组织的形式的发展。关于合作社(cooperative / Genossenschaft)、劳合组织形式以及国际立法,对于本人而言,都是全新的课题,平时的生活都基本不接触的东西。今天先浏览了一些资料,了解到合作社方面的2个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 ICA)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和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合作社促进建议书》(Promotion o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 2002)。今天检索到居然有这个《建议书》的中文版本,不过有些核心翻译,依我个人观点属于绝对的错误。所以,我边读边校,一方面自己了解一下这个法律文件,另一方面算是对这个中文版本的校对稿。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合作社促进建议书(2002)  

  193号建议书  

  (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2002年6月20日通过)  

  目录  

  序言  

  一、范围、定义和目标  

  二、政策框架和政府作用  

  三、合作社促进的公共政策实施  

  四、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和合作社组织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五、国际合作  

  六、最终条款  

  附件:合作社界定声明  

  其他信息  

    

  序言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ILO)  

    

  由其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  

    

  2002年6月3日以来正在举行它的第90届会议,  

    

  认识到合作社在创造就业、动员资源、引发投资以及它们对经济的贡献方面的重要性,  

    

  认识到合作社以其各种形式促进着所有的人们最充分地参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认识到全球化对合作社造成了新的不同的压力、问题,挑战和机遇,要求人类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上以更强有力的形式团结起来,以便比较公平地分配全球化的利益,同时  

    

  注意到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1998)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在业基本原则与权利宣言》,  

    

  注意到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所表达的权利和原则,特别是《强迫劳动公约》(1930),《结社自由与保障组织权利公约》(1948),《组织权利与集体谈判公约》(1949),《平等报酬公约》(1951),《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52),《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1958),《就业政策公约》(1964),《最低年龄公约》(1973),《乡村工人组织公约与建议书》(1975),《人力资源开发公约与建议书》(1975),《就业政策(增补条款)建议书》(1984),《中小企业就业创造建议书》(1998),以及《最恶劣的童工形式公约》 (1999),  

    

  重申费城宣言(原文怎么翻译成了,《费拉德尔菲亚宣言》,太生僻了)所表达的“劳动不是商品”的原则,  

    

  重申使一切地方的工人实现体面工作是国际劳工组织的首要目标,  

    

  决定就本届会议的第四项议程,通过关于促进合作的若干建议(proposals),  

    

  并决定这些建议采取《建议书》(Recommendation)形式;  

    

  于2002年6月20日通过如下《建议书》,它被引用时可称为《合作社促进建议书(2002)》(Promotion 0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2002)。  

    

  一、范围、定义和目标  

    

  1.人们认识到合作社在一切经济部门运行着。本《建议书》适用于一切类型与形式的合作社。  

    

  2. 就本《建议书》的目的而言,“合作社”一词的涵义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共同(原文为联合,jointly)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事业(翻译成组织也可)(原文为企业,enterprise)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目标(原文为抱负,aspiration)的自治联合体。[原翻译最大的问题在于,ENTERPRISE翻译成企业,与合作社的本意相差太大了]  

    

  3.应该鼓励以如下依据促进与强化合作社的界定:  

    

  (a) 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平与团结的合作社价值和诚信、开放、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的伦理价值;  

    

  (b) 由国际合作社运动所发展了的合作社原则,即本文件《附录》所阐明的原则。这些原则是: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的社员控制;社员经济参与;自治与独立;教育、培训与信息 公开原则;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以及关注社区原则。  

    

  4.一切国家,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都应该采取措施发挥合作社的潜能,以扶持合作社及其社员致力于:  

    

  (a) 创造与开发能产生收入的活动和可持续的体面就业;  

    

  (b) 通过教育与培训,开发人力资源能力,增进对合作社运动的价值、优越性与利益的了解;  

    

  (c) 开发他们的经营潜能,包括创业与管理的能力;  

    

  (d) 增强他们的竞争力,并获得进入市场与正规融资的机会;  

    

  (e) 增加储蓄和投资;  

    

  (f) 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并考虑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的需要;  

    

  (g) 贡献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h) 建立与推广一个有生存能力的、有生气的包括合作社在内的适应社区的社会、经济需要的有特色的经济部门。  

    

  5.应该鼓励采取特殊措施(原文为:特殊措施的制定应该受到鼓励),以便使作为以团结为激发核心的(原文为:富有团结精神的)企业与组织的合作社,能够对其社员的需要和社会的需求作出反应,包括为达到合作社的社会包容而对弱势群体的需求作出反应。  

    

  二、政策框架和政府作用  

    

  6. 一个平衡的社会必然有强大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存在,必然有(原文为“同样有”)强大的合作的、互助的(原文为“社部门、互助部门”)与其他非政府社会部门存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文为“由此题中之义”),政府应该提供一个符合合作社的性质与功能的,并由第3点所宣示的合作社价值与原则为指引的支持性政策与法律框架要求,它们包括:  

    

  (a) 建立一个旨在使合作社得以尽可能迅速、简便、可负担和高效率地进行注册的制度框架;  

    

  (b) 推行允许合作社内部建立适当的公积金和团结基金的政策,公积金中至少有一部分可以是不可分割的;  

    

  (c) 制定对合作社的督察措施,要以适应于合作社的性质与功能为条件,尊重合作社的自治,符合国家的法律与惯例,并且不得低于其他形式的企业与社会组织所享受的待遇;  

    

  (d) 推动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在合作社的结构方面响应合作社社员的需求(原文为“使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在合作社的结构方面便于对合作社社员的需求作出反应”);  

    

  (e) 鼓励作为自治与自我管理事业(原文为“企业”)的合作社的发展,特别是在合作社能起重要作用的领域,或者合作社能够提供他人不能提供的服务的领域。  

    

  7.1 由第3点所宣示的价值与原则为指引的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应该被认定为国家的与国际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之一。  

    

  7.2 合作社应该享有依据国家的法律惯例规定的待遇,且不得低于给予其他形式的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待遇。对于合作社能够达到特殊的社会、公共政策效果的活动,如就业促进,或者发展有利于弱势群体或弱势地区的活动,政府应该在适当方面采取支持措施。这类措施当中,可以尽可能包括税收优惠、贷款、赠款、获得公共工程项目的机会,以及特殊采购条款。  

    

  7.3对增加妇女在合作社运动一切层面上的参与,特别是在管理层和领导层的参与,应该给予特殊的考虑。  

    

  8.1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政策应该:  

    

  (a)对合作社全体员工无任何差别地实施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劳动标准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基本原则与权利宣言》;  

    

  (b)通过(原文为“以”)确保劳动立法应用于一切企业,来保证合作社不是被建立或利用来不履行劳动法,或者被用来建立伪装的就业关系,并保证同侵犯员工权利的似是而非的合作社斗争;  

    

  (c)在合作社及其工作中促进性别平等;  

    

  (d)推行使最好的劳工惯例在合作社中得以遵循的保证措施,包括获得相关信息的机会;  

    

  (e)发展社员、员工与经理人员的技术与职业技能、创业与管理能力、经营潜能知识,以及一般经济、社会政策技能,并改善他们获得信息、通讯技术的机会;  

    

  (f)在国民教育与培训系统的一切合适的层面,以及更广大的社会,促进合作社原则与实践的教育与培训;  

    

  (g)推动制定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措施;  

    

  (h)提供培训和其他形式的援助,以提高合作社的生产率与竞争力水平,提高它们所生产的产品与服务的质量;  

    

  (i)为合作社获得贷款提供便利;  

    

  (j)为合作社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k)促进合作社信息的传播;  

    

  (1)从发展政策的制订与实施着眼,探索合作社全国性统计的改进。  

    

  8.2这类政策应该:  

    

  (a)将有关合作社的政策与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在适宜时,下放到地区与地方一级;  

    

  (b)规定合作社在注册登记、财务与社会审计、领取执照等方面的法律义务;  

    

  (c)推行合作社法人治理的最佳实践。  

    

  9.在促使通常处于边缘生存的活动(有时被称为“非正规经济”)改造成为充分融入主流经济生活的,受法律保护的工作方面,政府应该发挥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三、合作社促进的公共政策实施  

    

  10.1 成员国家应该对以第3条所宣布的合作社价值与原则为指引的合作社制定专门的法律与条例,并在适当时候修订这类法律与条例。  

    

  10.2 政府在制定和修订适用于合作社的法律、政策与条例时,应该咨询合作社组织,以及有关的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  

    

  11.1 政府应该为合作社获得支持性服务的机会提供便利,以加强合作社,增强它们的经营活力和创造就业与收入的能力。  

    

  11.2 凡是可能的地方,这些服务应该包括  

    

  (a) 人力资源开发项目;  

    

  (b) 研究与管理咨询服务;  

    

  (c) 获得融资与投资的机会;  

  (d) 会计与审计服务;  

    

  (e) 管理信息服务;  

    

  (f) 信息与公共关系服务;  

    

  (g) 技术与创新的咨询服务;  

    

  (h) 法律、税务服务;  

    

  (i) 营销支持服务;  

    

  (J) 其他适宜的支持服务。  

    

  11.3 政府应该为这些支持服务的创立提供便利。合作社和它们的组织参与这些服务的组织与管理,并在可行与适宜的情况下为其融资,应该受到鼓励。  

    

  11.4 政府应该通过发展着眼于建立和加强全国和地方各个层次的适当方法和手段,来确认合作社及其组织的作用。确认合作社和它们的组织通过发展适当的手段以建立和加强全国范围和地方范围的合作社所起的作用。  

    

  12. 政府应该在适当情况下采取便于合作社筹集投资和获得贷款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措施应该:  

    

  (a) 允许提供借贷和其他融资便利;  

    

  (b) 简化行政程序,矫正合作社资产的任何不足状况,并减少借贷的交易成本;  

    

  (c) 推进合作社自治融资系统,包括储蓄与信贷合作社、银行业与保险业合作社;  

    

  (d) 包括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条款。  

    

  13.为了促进合作社运动,政府应该鼓励创造有利于发展一切形式的合作社之间的技术、商业与金融联系的条件,以便于交流经验和分担风险、分享利益。  

    

  四、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和合作社组织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14.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鉴于合作社对达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意义,应该同合作社组织一起寻求合作社促进的途径和方法。  

    

  15.雇主组织应该考虑在适宜情况下将成员资格扩展到愿意参加其组织的合作社,并以适用于其他成员的同等条件提供合适的支持服务。  

    

  16.工人组织应受鼓励致力于:  

    

  (a) 劝告和帮助合作社的员工参加工人组织;  

    

  (b) 帮助它们的会员建立合作社,包括以获得基本商品与服务的便利为目的的合作社;  

    

  (c) 参与审议对合作社有影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委员会和工作组,包括地方性的、全国性的和国际性的;  

    

  (d) 帮助和参与建立新的着眼于创造或维持就业的合作社,包括企业拟议关闭情况下这样做;  

    

  (e) 帮助和参与合作社为提高其生产率的项目;  

    

  (f) 促进合作社中的机会均等;  

    

  (g) 促进合作社的员工 —— 社员权利的行使;  

    

  (h) 开展其他合作社促进活动,包括教育与培训。  

    

  17.合作社及其代表组织应受鼓励致力于:  

    

  (a) 同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和有关的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建立积极的关系,以便为合作社发展创造有利氛围;  

    

  (b) 管理它们自己的支持服务,并为其筹集资金;  

    

  (c) 给关联(原文为“成员”)合作社提供商业与金融服务;  

    

  (d) 对它们的社员、员工和经理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予以投资和推进;  

    

  (e) 推进全国性和国际性合作社组织的发展,并与其建立关系;  

    

  (f) 在国际上代表本国的合作社运动;  

    

  (g) 开展其他合作社促进活动。  

    

    

  五、国际合作  

    

  18.国际合作应该通过如下途径予以推进:  

    

  (a) 交流对合作社社员创造就业与收入来源行之有效的政策与项目的信息;  

    

  (b) 鼓励与促进与合作社发展有关的国内和国际团体和机构之间的联系(原文为“本国的和国际的介入合作社发展的团体与机构之间的联系”),以便容许:  

    

  (i) 人员与思想的交流,教育与培训教材、方法和参考资料的交流;  

    

  (ii) 编纂和利用关于合作社及其发展的研究资料和其他数据;  

    

  (iii) 建立合作社之间的联盟和国际伙伴关系;  

    

  (iv) 弘扬和维护合作价值与原则;  

    

  (v) 建立合作社之间的商业关系;  

    

  (c) 让合作社获得国家的与国际的有关数据,诸如市场信息、立法、培训方法与技术、技术标准与产品标准;  

    

  (d) 在授权和可能情况下,并经向合作社和有关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咨询,发展区域性的与国际性的支持合作的共同指引与立法。  

    

  六、最终条款  

    

  19.本《建议书》修正并替代1996年《合作(发展中国家)建议书》。  

    

附件 《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 (中文译本见连接 唐宗焜)

   

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

发表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农业部农经司农经总站  本页面已被访问 1076 次

   

    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其价值付诸实践的指针。

    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

  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向一切能够使用其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人们开放,没有性别的、社会的、种族的、政治的或宗教的歧视。

  民主的社员控制

  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民主的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选举产生的男女代表要对社员负责。在第一级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投票权(社员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以民主的方式组。

  社员经济参与

  社员对他们的合作社公平地出资,并民主控制其资。该资本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合作社的共同财。

  社员对作为取得社员资格的条件而应募的资本通常收取有限的报偿,如果有的话。社员分配盈余用于如下某项或所有各项目的:可能以建立公积金来发展他们的合作社,公积金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按社员同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向社员返利;支持社员认可的其他活动。

  自治与独立

  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自治的、自助的组。如果合作社要同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者要从外部来源筹资,则必须以确保其社员的民主控制和坚持他们的合作社自治为条件。

  教育、培训与信息

  合作社为其社员、当选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能够有效地对他们的合作社的发展作出贡献。合作社要把合作的性质和好处告诉公众,特别是年径人和舆论带头人。

  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国际的结构一起工作,来最有效地为它们的社员服务,并加强合作社运动。

  关注社区

  合作社通过它们的社员认可的政策,为社区的持续发展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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