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大家不会忘记, 已载入史册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他们冒着坐牢杀头的风险,在秘密大包干协议书上按下鲜红指印。人民公社时期,搞定额管理、评工记分、小段包工,都不灵,都不能解决中国人最重要的吃饭问题。然而当“大包干”这种新生事物出现时,咒骂、批评、怀疑、不置可否的彷徨,种种议论和态度都有,一些习惯了“拍脑袋”的领导认为“泥腿子”不可能弄出什么高招。当时的安徽省委主要领导从大包干后农民积极性空前高涨、粮食产量成倍上翻的事实,肯定了这场改革,后来又引起了中央的关注。大包干成了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农民的首创精神在历史上得到了空前的肯定。
大家同样会知道,农村的土地自从1982年前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职后,就没有进行过大的调整了;这期间,许多省份虽然(1994年前后)也进行过 “第二轮承包”,但调整的幅度都不大。尽管不少人呼吁,针对农户之间人口减增的实际,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必要调整,但由于《土地承包法》的出台,“生不补,死不退”、“三十年不变”等钢性条款的限制以及遮天盖地的强力宣传,让部分缺少土地的农户望而却步,有关专家学者也减轻或停止了呼吁和呐喊,土地的调整状态因此而静止下来。
然而调查中我发现,湖南省澧县宜万乡的原宜万岭村二组却出现了一个例外。这个村民小组在1983年分田之后的一些年里,总要根据本组的人口变化对土地进行经常性调整。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土地法》出台之后好几年,只是到了最近,才因《土地承包法》的进一步宣传落实才不得不暂时停止下来。目前,这个村民小组和全国的无数个村民小组一样,正在那里等待和盼望着一种真正符合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法的出台。
在这个改革的年代里,谁敢肯定,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会有十分充足的理由长期存在?会有什么充足的理由能够让农村的一代年轻人半辈子失业——失去赖以生存和依靠的土地?也许湖南的“小岗村”就会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他们的初步探索会得到大家的肯定,其宝贵经验会有在全国推广的那一天。
创造:从“口头条款”到“伟大决议”
“谁家嫁了姑娘、收了老,谁家接了媳妇、添了生,都要进行土地调整,前者拿田,后者进田”——这个规矩在原宜万村二组,自打1982年分田那阵就形成了。这个小组合村并组后为菊花岭村七组,但原宜万岭村二组的老格局仍然存在。当初分田的时候,老组长毛业芬就在村民会上通过了这一口头“条款”。当初这条款没有写在纸上,只是组长综合大家的意见,在大会上宣布:“现在田是分了,上头也有有关政策,但根据本组实际,我们将不断根据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调整,以保障人人有田种,人人有饭吃。”大伙觉得好,一声“同意”,算这规矩就生效了。于是从这时起,谁家嫁了姑娘或收了老,就得准备把耕地或山地拿出来;到了年底或秋收之后,交给那些新近接了媳妇或生了孩子的人家。
过了一段,他们也好象听说上头也出台过五年一小调的政策,但那种要求是很高的,高到几乎苛刻的地步:得由大多数人同意调整并签字,通过批准之后才能调整;而一年几年之后需要调整的农户往往是少数,那需要调整的少数人要做好大多数人的工作难度可想而知,这对一少部分人来说不是白瞪眼吗?“为什么总是要限制少数人呢、让少数人吃亏呢?为什么不能让大伙儿都拥有田土共同走向富裕之路呢?”当时就有许多人提出了这个疑问。
于是,原宜万村二组就是按照自己所制定的规矩做的,大家也都觉得根据人口情况进行调整并没有什么不好。这个组的做法,到了1994年就又规范了一次,因为新上任的毛业斌组长发现,过去在调整田地的过程中,有些条款还不统一,不太明确。为了便于操作,他又利用开会的机会,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进一步讨论,并把讨论的结果用笔记录下来。
这一次会议,把一些做法规范得更加合理、更加细化了。如为了减少一年一调整所带来的麻烦,规定了“五年一调整”的条款;如为了保持相对的稳定,规定了“二、三分不拿地,五分以上才拿地”的条款;如为了便于管理,规定了“拿地不能拿自己的屋山头——鸡鸭等畜牲的出没地”;如为了保持一定的完整性,规定了“拿地必须拿整地,而不是东一小块,西一小块,让人不便栽种”等等。
这次把土地调整的条款形成文字,是有其“政策”背景的。“第二轮承包”期间,农民们对这事儿都感到很好奇,很新鲜,但大家对自己所系得的田地,多几分少几分并不是特别在意。大家对土地的热爱之情被沉重的提留负担给冲淡了。“反正土地是国家的,政策也由国家出,国家想怎么弄就怎么弄。无非是过去大伙儿一起玩,吃着大锅饭,分田到户自己干,留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 “种田的人,多一点田自然不坏,可多一亩田就多一份沉重的负担。”
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有些农民选择了适可而止,选择了“随他的便”。因而,在“第二轮承包”中没有出现过十分激烈的为土地而争执的场面。于是在“第二轮承包”中,许多地方没有进行过大的土地调整,只是在一片平静中做了一些简单的重新登记工作,农户之间的农田也没有进行很大的变动,依然保留或维持着1982年前后所形成的那个田地帐本,发放给农户的土地使用证也很简单,很轻薄。
但原宜万村二组的组长和农民想法有所不同,倒是十分认真地通过了一项“伟大”的决议。他们有点儿象已载入史册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只是原宜万村二组的村民们没有按什么手印,而是将有关条款写在组长的记录本上,但作为一个乡规民约就这么形成了。那时候国家的土地承包法正在准备之中,“生不补,死不退”、“三十年不变”等法规虽已出现,并且已经写在“土地使用证”上了,但口号还没有叫得那么响亮,有关新型法律的条款正在酝酿,正在准备之中了。这个组的村民们并不清楚这个法律的渐进过程,也不想弄清有关口号的实质性效果,而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大家觉得没有意见,也合情合理就形成了自己的规矩。并按照这个规矩,进行了一次又一次成功的调整。
200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应该说该组的有关做法应当是无效并成为非法条款了,但该组的村民们也并不清楚国家所定法律的具体条款,只是依然按照自己所制定的规矩行事,根据自己的观念和实际情况默默地进行着土地调整。
升华:从“小规矩”到“大规矩”
在他们看来,农户之间,根据人员增减情况进行土地调整这并不难。这不难,不仅取决于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性和科学性,取决于村民们的一致认同。大家都觉得合情合理了,工作也就主动了好做了。而且,村民们也没有感觉到这样调整会影响到他们的种田积极性,倒是更加感觉到了分田制度的公平性和人性化。因为在一些专家眼里或法律理论中,“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可以让农民吃下定心丸”,频繁对土地进行调整是会影响到农民种田的积极性的,从这个小组的实践来看,这种担心似乎是多余的。恰恰相反,倒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才让大家的心里更加安稳,不至于因为人口的变化而担心无田可种,也就无后顾之忧了。
建立这一土地调整制度的毛业芬组长,已经去世23年了。之后当组长的是张春标,他之后才是毛业斌。毛业斌说,他当了八年组长,最大的改革就算是把土地调整的制度文字化了。但是他又说,当时日记本上的记录现在早已不存在了。因为后来也就用不上它了,那东西也就扔了。刚开始大家都把条款记得很清很清的,到了再后来就根本不用它了,因为法律上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死不拿,生不给”,人人都知道这个“大规矩”了。在这个大规矩下,谁个敢不从?在这个“大规矩”下,一些减了人口应当拿田的人底气足了,觉得有依据有理由了。
这些该拿田的人,若在以前是没有理由的,因为“你家里明明少了一人二人,人家又明明多了一人二人,不拿田是站不住脚的,不拿田就会成为不讲理的人。”然而后来就不一样了,因为法律在支持他们了。法律是什么?在他们看来,法律就是“大规矩”,村组里的制度就是“小规矩”,在“大规矩”与“小规矩”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服从于“大规矩”。因而,过一、二年或三、五年调一下田的事就这么暂时打住了。
据几位老组长回忆,真正打住的时间是在2007年——2008年。因为这个时期,各级政府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都比较厉害,而且还有最具体的行动,这行动便是各乡村都对农户们的土地认真地进行了“确权”。这一“确权”,就把他们延续了多年的调整制度给彻底推翻了;这一“确权”,一些因为人口增长想进田的人,也就死了心了;这一“确权”,一些因为人口减少而本应拿田的人,便能够理直气壮地站出来,保护自己的土地了。
而真正的麻烦,也是从“确权”开始的,这个行动的本意完全是为了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政策,让大家吃颗“定心丸”,没想到农民们并不太在意,反倒让农民们对土地较真起来(这种认真,并不是认认真真地想办法把自己的田地种好,而是使用种种的手段把更多的田地写在自己的名下,至于庄稼长得如何并不重要,那是另一码事)。
这个组的组长和村民们说:“我们希望继续调田。但现在没法调田了,因为强大的法律在支持着呢,都填本子了,以前调田主要是调册子。”“以前好象也有本子的,大家都放在一个角落里也没怎么在意。这次填的本子据说可精了,要管到2024年。这本子填得好认真啰,田的左边,右边,西边,东边都划了线,都确了权。”“估计是个很漂亮的红本子,据说已经到乡村了,现在还没有发下来。”
蜕变:过去出去“赚大钱”,如今回来“抢大田”
村民们议论说,土地政策是越来越认真了,据说这次要发的红本本不仅可以做为土地交易的依据,还可以做为贷款的依据和实行土地流转入股的依据。这个小红本本就是钱啦。凭着它,就可以从土地流转的大户手里拿钱,就可以领到国家的各种补帖,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有了这个红本本,不种田也是可以得钱的,因为可以出租给那些没有分到田的多儿多女户,每年可以收取一定租金。
村民们所议论的,也包括他们所观察到的周边现象。他们说,现在的土地没有什么提留和摊派了,记得过去有提留和摊派的时候,许多人都不想要。有的干脆把土地交给别人自己就跑出去打工了。可是自打2004年前后开始,一系列的提留和摊派都逐渐取消了,接着呢,是国家开始对种田户给予各种补贴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又高涨起来。
起初的时候,在外打工的伙计们还没有怎么重视家乡的那块土地,那块曾经让他们既还不愿舍弃又伤心落泪的土地。有一个的时候,他们只是感觉到种田的麻烦和累赘,出门打工的那阵,让他们一气之下把那几亩耕地或山地退了,交给别人去栽去管了。那时候田地里每年还要给乡村里上交提留,那时候农村里的另一批人的儿媳们又没有赶上分到责任田,也没有什么在外闯荡的优势,只能在家里栽种自家的田地或别人甩给他们的田地。给村里一点提留就提留吧,但如果年成好,算总帐还是有些剩余的。
当时急于外出打工的人,往往是说句含混不清的话就走了,出去“赚大钱”去了。其实呢,出去打工“赚大钱”的人有是有几个,这个比例实际上比较少。真正赚了点钱的,能算三分之一吧,能勉强维持生活的算三分之一吧,剩下的三分之一,景况就更差了。后来听说国家对农村一连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后两三分之一”甚至连前面的那个“三分之一”的人心里都动了一下,但马上又打住了一下。因为总有个面子的观点在作怪:当初出来时田都甩给人家了,这会儿又反了悔去重拾那几块田,人家不笑话吗?人家不生气吗?何况有的人还传闻你赚了不少钱,成了大老板、大老总什么的。
可是,土地对他们的诱惑力实在太大了,特别是到了后来——2007、2008年那阵,广大农村对土地的“确权”行动,把他们(只有少数老板没有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把他们回家要田的干劲也鼓得足足的。“据说这次的田界地界比任何时候都划得要细,划得认真,东南西北几个方位的界线都标得有棱有角又有度的,要发红本本呢;据说今后国家的许多优惠政策都要靠红本本去领钱,红本本还要进土地交易所呢,据说还能凭红本本做贷款抵押找人借钱呢……这次可是真的三十年不变呀,生不补死不退呀!过了这村就没有那个店啦!”
这些说法和做法,已经够充满诱惑力的了。于是他们大部分的人,宁愿请假或辞了工,也纷纷跑回老家,同过去曾经有过友谊的邻居要起田来。有的家里本已经人不多,大都迁到城镇去了,但一听说有政策,有甜头,又都跑了回来要田。有不少的人因田地里的事争吵起来,脸红脖粗起来。因为人家似乎也有理呀:“当初你出去打工的时候把田地扔给他,帮他向乡村交提留,这会儿有油水有好处了,就要收回去了?”“家里人少又怎么的?法律条都这么说呢,分田三十年呢!生不补,死不退呢!”
通过长时间的争吵与较量,大部分的打工者和“少人户”还是要回了自己的田地,大获全胜,因为法律是支持他们的。只有少数的多儿多女户以死相拼,才霸占了几亩田地。“三十年不变,生不补死不退”么,谁叫你命运不好呢?谁叫你迟几天接媳妇、迟几天得孙子呢?早几天早一个时辰不就分到田地啦?谁叫你家的两位老人死得那么早呢?活了七、八十岁,迟不死早不死的,恰恰在分田的前几天就好死了?这会儿人家回来要田了,田给了人家一家人怎么生活?与其活活饿死,不如以命相拼。
这个法律实在是太无情了,三十年不变,这对刚刚错过分田机会而出生的人来说,不仅意味着你的媳妇分不到田,你的儿子也分不到田;你和你的媳妇和儿子就耐心地等待吧,这期间你唯一的出路就只有上清华北大或是外出打工;你三十岁之后——儿子读小学的时候,你家便分到田了。
三十年不变,这几亩田对四十岁的人来说,也许会伴陪他一辈子,对七、八十岁的人来说,就是给后人留下的一笔宝贵遗产——象这样的运气是不多的,可能是平时积德行善之后老天爷赐予他们的,因为其他相同岁数的老人为啥就没有赶上这一大好时光?咋会在分田的几天前就突然之间撒手而去了呢?
想象:从村里的“小公平”,到国家的“大实际”
“现在看来,国家的法律不仅是越来越硬了,而且是越来越没法改了,错了也没法改了。老是改来改去还叫什么法律呢?不合农村实际又怎么的?也许符合的是国家的大实际;不公平又怎么的?也许国家大了不公平一点也是很正常的事,没有办法的事。”
乡亲们农闲的时候,总是围绕国家的土地政策想象来想象去。他们认为如果真要按照农村的实际,土地法压根儿是不应该“三十年不变”的,更不应该推行“生不补,死不退”的僵化政策。他们常常为这事儿想不通,就合理想象到国际外交、军事外交、航空航天或经济全球化上这些神秘莫测的既高且深的主题上去了,也许这土地法虽然对农村和农民不利,对国家的整个前景和战略决策是有利的,对上天登月是有利的,也许是农民们水平太低没有把这些大道理读懂。
农民们有时甚至于还合理想象到:虽然现行的土地法是不太符合农村和农民实际的,但对稳定整个大局是有用的,对维护法律威信是有用的。就算是法律需要修改,也不能象村民小组的“小规矩”随意修改。法律是大规矩,修改起来比较难,修改来修改去,法律就不硬了,就不是法律了。这也象过去坐在位上的皇帝,朝令夕改是不行的,下了令不执行随意改变是不行的,过去皇帝为了维护他的威望,就是立错了朝钢、下错了命令也是不会改的,如果随意改了,皇帝的威望就下降了。尽管现在不是封建帝制了,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习惯一下子也难以全部抛弃,也许这就是我们常常所说的中国特色吧?既然是法,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公平的要执行,不公平的也要执行。实际不实际都不能乱改,都要坚决执行。因而,尽管这事儿对部分老百姓不太公平,有点儿吃亏,但从整个稳定的大局来看,就算不了什么了。少数人的问题算什么呢,能保护大多数也就达目的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就行了,总要牺牲一批人的,总要有一点胸怀和发展眼光,这对另一部分人来说或许叫做一种贡献,是会有历史功绩的。
作为一个平民百姓,只能这样理解了,不这样理解就会心里不平衡的,就会发牢骚,发牢骚是没有用的,也会分散种田的精力,影响农业生产。
当然啰,那些因为死得好、死得巧——刚刚分了田就咽气的父辈们的子孙们是会很得意的。可是令人不解的是,他们很多时候也只是觉得父辈死得好,而不是法律定得好,因为他们从良心上讲,“3口人种8份地和8口人种3份地”的情况,是极不公平的,可是又有什么办法呢,哪一件事会有什么绝对的公平? 中国几千年都是这么搞的,总有个走火背时的因素在里头。
我和农民也在那里想,那里议:法律为啥就不能改呢?不是每次开党代会和人大会都修改党章和宪法的吗?毛主席的接班人不是在党章中改了又改最终以他想象不到的人接了班吗?这说明一个人一个政党做错事情没啥不正常,做错了事情及时改正是应该的也是对的。因为事物不是静止不变的,总是要向前发展的。如果实物已经向前发展了变化了,我们的法律和规矩还不改,还不变,就会脱离实际,脱离社会。而且正在运行中的社会,人们一下子也不可能看得很透彻,怎么能一下子就制定出近半个世纪的条款和规划呢?
因此我认为,社会是一步一步向前发展的,谁也不可能预测到许多年之后的事情。既然如此,何不把有关计划或规矩定得近些,更实际些呢?千万别因为某些伟人高瞻远瞩,就把一些根本没有把握实现的计划或目标定得十分遥远。把土地和有关制度来它个“一百年不变,一千年不变”是否更省事呢?显然不会。恰恰相反,越是这样,越会丧失有关计划和法律的功能,越会脱离实际的事情,出现不公平、不和谐的事情。
现在看来,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公平性问题,反映的人已经够多的了,但理睬的人却不多,好象特别怕麻烦,特别怕出乱子。但根据中国的现实,有关决策人是应当重点参照一下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这个大前提的。既然是公有制,就应当尽最大可能地保障每一个农业人口享有耕地份自然资源,以保障他的基本生活。让他们耕者有其田,不至于因为“生不逢世而无地耕种,死有择日而带土归山”。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里,也许没法做到每一件细小的事情都很公正,但有意的、人为的不公是不容许的,法律的不公是更加不容许的——法律的不公往往会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建立的,如果明明知道有一部分人在某些法律条款下受到严重损害而不去维护和改正,为了所谓的“威严”和“稳定”而去执意坚持,其后果必将是失去“威严”,失去“稳定”,必将形成人人钻空子,人人信天命,人人不讲理的等等的人心浮动的局面。
而且我还认为治理国家决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如果那样法律的作用和功能就失去了。假设,如果把治理小偷的法律条款规定为:凡偷人钱财者,无论多少通通坐牢10年,可不讲任何情节。象这样的条款,法官实在太好当了,傻子都可以去当法官了(当然,如果傻子都能(象傻瓜相机那样简单易操作)审案的法律,也许是一部最科学、最经典、最易操作的法律,但一定不会是最简单、最愚蠢的法律)。
据说类似的法律其他国家也有,似乎也有他的合理性。因为偷一元钱是偷,偷一万元也是偷,都是盗窃行为。可是我们认真一想,象这样的法律不是太简单,太原始,太不公正了吗?
这说明制定法律的时候尊重实际,必须以实事为依据,当我们的法律条款,出现偏颇的时候,伤害到一部分善良人们的利益的时候,当不少人感到某些条款明显的不公时候,我们的立法机关该考虑到修改和调整了。否则,我们的法律就会失去它的威严和面子,我们的社会发展就会失去平衡。
无论是个人也好,政党也好,法律也好,都有一个不断改正错误、不断修改计划、不断规范制度的过程;都应当遵循一个铁定的原则:坚守公平,有错必纠!
尾声
最后轻松一下,给大家讲个笑话故事,让大家去回味,或许有点启发:
某地有一个男人,十分害怕自己的老婆,但他很讲面子,在众人面前总要装条硬汉。有一天,他被老婆赶到床底下去了,邻居们也都过来看热闹。他觉得很没面子,又不敢从床底下爬出来。于是,他大声喊道:“男子汉大丈夫,说不出来就不出来!”邻居们听了,都扑哧大笑起来……
:马千里
(现为三农,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新农村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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