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原为笔者大学时某门经济类选修课的期中作业,该作业的要求是,关于如何面对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写一篇3000字左右的文章。原文上交时的题目为《如何面对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从农业合作化谈起》。这篇练笔是前些日子整理时偶然发现的,之后就想发上来晒晒,算是个见证吧。现在看来,当时拙文的重点却没以粮食安全为主,倒是借题发挥,主要在谈个人对农业合作化的见解,其实可以算作是对这一问题的思路整理。由于文章用途特殊,故而些许地方做了“河蟹化”处理,在此忠实予以保留,明眼人不难看出。自知二道贩子的水平,不怕方家笑话,欢迎多提批评意见!
正文:
解决粮食安全问题,首先必须立足国内,抓好粮食生产。粮食作为农业的最主要产出,其生产是同整个的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密切相关的。当今中国,农业中占绝对优势的仍然是小农生产经营方式。小农经济在中国有着两千余年的历史,在中国古代,它伴随着集权官僚制度的始终,而现存的小农经济是在旧的集体制难以为继后,通过推行“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重新出现的。
仅从生产方面来看,小农经济对农业生产发展的制约是显而易见的。势单力薄的小农经济,难以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无力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无力单独抵御大的自然灾害,在生产资料购进和产品销售上只能完全受制于市场,也无力摆脱同工业部门的剪刀差。小农经济的上述都是弊端,可以归结为两方面:高而变数大的成本和低而无保障的收益。这些弊端都是小农经济内在的,因而也是不可能在保留小农经济的前提下由其单独克服的,它们都使小农经济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所造成严重障碍。小农经济增产有限,又被剪刀差、物价上涨之类的因素抵消很多,增产不增收也就并不奇怪,很多时候它们的所得甚至只够维持自身的简单再生产。在这种成本和价格波动中,大量的破产、转业、耕地荒废也就可以从根源上找到解释了。
而在工业化乃至信息化的社会,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不光只影响农业生产,也成为工业发展的瓶颈。
更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由于其实质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所以除了对物的生产造成影响,它必然还会影响到人们的政治关系和文化心理,关系到人自身的提升发展。这些看似不是本题应当涉及的,但因为它们必然会反过来作用到生产之上,所以不可不察。
小农经济曾是集权官僚制度的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小农人数众多,却无法在经营上联合起来,这造成他们政治经济实力的弱小,使得他们只能被历史上的集权政府及其官僚分而治之。由此产生的小农意识,本质上是对官僚地主阶级的统治的顺从。
而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之下的行政集权体制,虽不等同于过去集权官僚制,但形式上也有所相似。因为分散经营,小农们在经济上的共同利益并不广泛或深刻,也难以被他们看到,因而他们难以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形成较强的联合的力量。这种土壤不适合农村基层民主的生长。孤立的小农面对在上的体制,无法有效地对行政体制形成监督控制,更多的只是顺从管理,而不是监管行政机构的行为。这样的情形,一直以来就是集权官僚制得以统治劳动者的内在机制,而在现在,它也对当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滞后和整个行政集权体制腐败现象的多发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政治上的这种状况,表现在农业生产上,就是那些无法由小农独立完成的事业,如基础设施投资、技术开发推广、市场保护、农民养老、医疗、教育投入等,都要依赖政府的支持。而政府受控于小农的程度又极为有限,所以各种各样的扶持项目也就难以由农民去要求实现(反而更多的时候支农项目被看做是出于政府的“恩赐”),滞后和不足也就在所难免。一旦政府的这些服务出现滞后和不足,小农经济的发展就要受到阻碍,甚至简单再生产都无法保障。另外,政府政策的变动也为小农经济增加了更多地的不稳定因素,如征地对农业生产的破坏,税收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这些也是小农们难以掌控的。上述种种,都难保不危及农业生产,包括其中的粮食生产。如果我们细细探寻,也会发现,我国粮食安全之所以面临的种种危机,其中主要由国内因素引发的,都可以在小农经济的种种弊端中找到解释。
综上所述,小农经济是制约中国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包括粮食生产进一步扩大的严重阻碍,所以它应当是必须改变的经营放方式。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自然地转到:它将向何处去。
“改革开放”以来小农经济的重建,曾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过农民的积极性,促进过农业的发展。我们也承认,家庭承包制的推行是与中国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相伴随的。从表面看来,似乎家庭承包制比过去的农业合作化更适合所谓“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即使要解决它带来的种种弊端,也不能通过重走合作化道路来实现这一目的了,因为合作化已经被“实践”所证明是不可行的。
然而,伴随未必等于因果,实践中得来的情况如果未加认真分析而被曲解,则无法检验真理。上述的那个观点究竟靠不靠得住,还需从头说起,细细分析。
小农经济的弊端是一直就体现出来了的,而上世纪50年代开始的合作化就是为解决这些弊端而实行的。合作化是指参加农户拥有劳动力所有权,保留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共同享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以此为前提,通过自愿联合实现共同的自主生产经营,也可选举受到共同监督控制的经营管理机构代理经营。合作制贯彻了公有制经济“个人所有,公共占有”的内涵。
而在合作化“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直到“人民公社”的这一过程中,在联合的推动力这一方面,行政命令渐渐排挤了自愿联合。并且,从“高级社”开始,土地所有权被收归集体,这实际上否认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不再是农民,而成了农民的代理机构,即各级行政机构。
参社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业已交出而不再被承认,又加之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和农民的小农意识残余,这使得他们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权利长期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渐渐沦为行政集权体制下的被管理者。这样,农民不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连劳动力的所有权实际上也被否定了。本该“被管” 的行政机构反而高高在上发号施令,而僵化的行政体制也导致了很多不符合实情的错误政策,造成过人所共见损失,加上开始萌发的官僚作风、贪污腐败直接侵害农民利益,这些都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也使农民逐渐意识到,他们还远远未能真正实现“主人翁”的地位。这样,“集体化”这种畸形的合作化走最终向衰败。
但“集体化”也实现了规模经营,克服了单户经营在生产上的弊端,这是不容抹杀的事实。[1]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集体制”作为畸形的合作化,由于它在规模经营方面符合了合作化的宗旨,因而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它在生产组织形式中最为关键的权利关系上背离了合作化的原则,这才是它衰败的根源,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因而,不能说“集体制”的失败意味着合作化失败了,“集体制”的失败恰恰是由于它背离了合作化。
诚然,通过“包产到户”退回小农经济,相比于合作化是一种倒退。在规模经营方面,相比于“集体制”的,这也是一种倒退。但也必须承认,它对摆脱集体化的困境,调动农民积极性是功不可没的。当然,这不是最好的道路,还有一条比这更好的道路,即承认农民土地和劳动力所有权,并重建起农民对行政机构监督管理的“二次合作化”。但这种想法如果放在当时,在行政集权的力量强大而农民的民主权利长期无法充分实现的情况下,就显得不可能。退回小农经济,在当时是一条虽不最优,却是最可行的、最中庸也最无奈的道路。
以“承包”的形式退回小农经济,虽然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但它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实际上这种占有权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暂时(“七十年”,或再延长)的所有权,并且农民有了自主经营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的劳动力的所有权也得到了承认。这相比于完全否认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有权的“集体化”绝对是个进步。
退回小农经济的巨大消极意义,前面已经说得很多,但我们也应看到,它毕竟还有些微的积极意义,那就是:不管以后能否重走合作化道路,那种以行政命令手段强制推行联合,并以行政机构干涉农民自主的生产经营(也包括自主联合)的畸形合作制都会被否定了;假使有“二次合作化”,土地承包权将作为退还给农民的短期所有权,成为他们参社的所有权凭据。这使得“集体制”这种畸形的合作制失去可能,却使得真正的合作制的前路更为宽敞了。
至于如何解释小农经济刚推行的数年间农业的增长,也必须看到,这不能完全归功于小农经济本身,因为不能忽略前三十年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转化为产能,比如上世纪七、八年代我国几条大型化肥生产线的投产[2]。实际上,这些因素延缓了小农经济的弊端的凸显,但事实证明,它的所有弊端终究还是藏不住的。
现在学界流行的一些反对重走合作化道路的观点。有些别有用心的学者们以合作化“大锅饭”、效率差为由,通常主张通过土地私有化,主张通过自由转让实现资本主义的规模经营。但他们也不得不承认,土地国有下的承包制使得这成为不可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可以说是革命成果在现在的遗留,这甚至不是来自社会主义革命的,而是来自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难道这成果要轻易地拱手让人吗?除非他们摇唇鼓舌,说动了官方出台他们期待的一个前所未有的反劳动者的政策,即允许资本侵夺土地承包权乃至其所有权——那样就另当别论。
而他们所说的“低效率”,其实只是“集体制”的“低效率”,却不能作为合作化效率低的论据(即使对“集体化”,他们中也鲜有人拿出实实在在的数据分析证实它是不是真的“低效率”)。如果想证明合作化的“低效率”,他们应当翻出的是了上世纪50年代合作化推行之初到“集体化”开始之前的那段短暂时期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这些,他们就只剩空中楼阁般的推理或是数学模型了。
要真正实现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让小农经济重走合作化道路是绕不开的事情。但仅仅是要求制度或体制的革新,还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制度或体制归根到底是由人的素质决定的。体制的革新,要由人去争取和维持,也应以人的需要为目的,制度的构建与人的发展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要根本解决粮食安全问题,最重要的是使生产粮食和其他作物的人们得到更充分的权利,更好地提升技术,换言之,获得更自由的发展。退一步讲,就算真的有一种通过牺牲种粮者的发展权利换来的粮食安全,或者牺牲别的劳动者的发展权利换来的别的什么东西的安全,又意义何在?
参考文献:
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杨思远,《改造小农经济》,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6/200704/17740.html
[1]上述关于上世纪合作制变迁的论述,说参中央民族大学杨思远教授《改造小农经济》一文。关于集体化规模经营相比于小农经济的优势,杨教授在该文中指出:“集体制作为畸形的合作制,劳动者在这种经济关系下还是比个体小农更易于摆脱农业生产者的地位,集体经济组织毕竟克服了小生产者的局限,在大江大河治理、农田改造、架渠修路、抗洪抗旱、科技推广、农机使用等方面创造出一种集体生产力,这是个体小农生产力永不可企及的。像“红旗渠”这样的工程,在集体化之前,以及家庭承包之后的小农经济时代是不可想象的。”
[2]有这样一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即“改革开放”之初,在城市农村都伴随着前三十年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转化成生产力,转化成消费的过程,这大大提高了人们的消费水平,所以才给人以这样一种假象:“改革开放”等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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