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鄂东L县的经验
摘要:本文展示了一个产权清晰的水塘被混混霸占的故事,试图反映:在乡村治理陷入困局、灰黑暴力盛行、青壮年人口外流、农民通过司法维权成本过高的背景下,即便是农地产权清晰也不一定能保护农户权益,乡土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农户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取决于乡村治理和乡村社会生活的复杂背景,仅仅试图通过明晰产权不一定能维护农户权益,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是维护农户土地权益的根本。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权利问题是当前学界、政策研究部门、媒体以及社会大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土地的产权明晰,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抵制政府或村集体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2]。近年来,中央农村土地政策的方向正是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而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了超越债权的性质。
问题是农民土地权利越大、土地产权越清晰就越能保护农民利益吗?曹锦清先生认为,一旦中国的土地私有化,中国历史上不断重复的土地兼并问题必定再次出现。市场与资本一定会利用土地私有化而展开一场惊心动魄的“原始积累”过程。结果是造成农村的两极分化:一极是资本与土地集中;一极是失地、生活又无法被城市吸纳的“三失农民”。假定土地私有化就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与收益,这是对世界历史,尤其是近代社会转型史的惊人无知[3]。
贺雪峰先生根据自己多年的农村调查来看,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不是保护了农民利益,而是损害了农民利益。贺教授是根据农户与村民小组在土地上的辩证关系来进行分析的,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意味着个体农户有更大的不服从村民组集体的权利,也就意味着个体农户有更大的对抗村民组内大多数农户决定和利益的能力。因此,在村民组集体内,无论对大多数人多么有利及大多数人有多么强烈愿望去做的事情(比如说公共品或其他公益事业),只要少数农户反对,这些事情都可能无法做成。最终村民组范围内的集体行动陷入困境,农田基础设施无法达成,农业生产变得更加不方便[4]。
上述反对土地私有化的研究对于我们理解“地权的逻辑”很有启发,分别从历史和农业生产便利的角度指出,农民的土地权利越大不一定就越能保护农户的权益。上述研究并没有终结中国农村地权的讨论,本研究则进一步从乡村治理、地方灰黑势力侵占农地的角度来论述“土地产权清晰并不一定能保护农户的农地权益”,我们需要在乡村生活的社会背景中去理解农户在土地上的权益,而不能仅仅根据新制度经济学抽象的产权理论去理解农户的农地权益问题。
二、故事的梗概
鄂东L县毛田一带在解放前是夏家的地盘,方圆几十里主要是姓夏。本文研究的石塔板是毛田的一个自然湾,这个自然湾在解放前是夏家祠堂的所在地,交通位置比较关键,周围有毛田、大屋、王家河、陈家河等四个行政村。在人民公社时代这里原来是供销社的所在地,改革开放之后有很多的个体户来这里租门面开店,所以在这个地方逐渐形成了一个小集镇,30多家个体户聚集。由于本地离县城比较远,所以这个湾子后来发展成为本地的商业一条街,村民主要的日用品都在这条街上买。但是由于街上的房屋比较破旧,乡政府在2006年打算对这条街进行重新规划,搞土地开发,因此从2006年以来本地土地价格开始上涨,从2006年每平方米120元到现在的550元,到了2010年左右旱地开始不足,并且很难再买到土地,但是希望在此建房做生意的不再少数,这是故事发生的背景。
在解放前整个毛田方圆几十里都是夏家的地盘,为什么在夏家的汪洋大海里会出现一个湾子基本上是陈姓呢?据老人讲,夏家在很久远的时候有一个房长骄奢淫逸,在外面看上了陈家的一个有夫之妇,为了好和这个女子搞暧昧关系,就许诺这户陈姓人家可以搬到夏家的地盘上,并且租给田地以及其他相关好处。后来这户陈姓搬到现在的地盘上,正是因为仗着房长的威望,狗仗人势,欺压村民。
历史到了解放前的时候,陈家人基本上已经占据了石塔板这一个湾子。村民讲,在解放前石塔板都是坏人,在旧社会时地主恶霸、流氓地痞集中于此。在这个小小的湾子里,在土改时就枪毙了8人,其中有三户是地主,另外几个是抗日战争时期的汉奸,其他的都是社会上的流氓痞子,后来被国家党给利用,参加了国民党的反动武装。祖上的这种地主恶霸、流痞的恶习经过了人民民主专政几十年,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泯灭。陈家一共分四房[5],其中有一房在改革开放之后,房头主义又重新死灰复燃,欺负村民,现在周围的群众都很怕他们,更不敢得罪。村民认为他们家就是以“不要脸”而著称,你要是惹他了,他毒死你的鸡,毒死你的猪,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让你永远不得安宁。在土地开发、地价快速上涨的时候,湾子里的水塘就是他们六个堂兄弟联手给毁掉,然后将地基霸占。为了比较清晰地呈现案例,我们先回顾一下近百年以来这个家族的发展史。
陈家一共分四房,其中势力最大的是现在陈江林的六个堂兄弟所组成的房头。如下图所示,祖上陈权松、陈碧清、陈年轻在解放前是三兄弟。陈权松在土改的时候被划分为地主、陈碧清被划为富农,阶级成分都不好。陈碧清下面有三个儿子,大儿子陈西敏过继给了陈权松,二儿子陈延伸过继给了陈年轻。这样说来,尽管陈西敏、陈年轻的继父不一样,实质上是血缘关系非常近的三个亲兄弟。
方圆几十里凡是有什么可以赚钱的地方,陈江林这个房头集团是必定要插手。比如说修公路承包工程、收板栗欺行霸市、垄断本地猪肉市场、赌博、押宝、放高利贷等等。自2006年以来湾子所在的土地随着土地开发价格上涨,从2006年每平方米120元迅速涨到目前550元还买不到土地。而湾子里有个水塘面积接近3亩,水塘下面还有不少水田。这个水塘正好在开发区的中心地段。于是陈江林集团看到水塘背后的巨大商机,拉拢乡干部,勾结村干部,在完全绕开村民的情况下,私下以极低的价格买断水塘的所有权。对于这种霸占水塘的行径,在水塘里享有股份不大的村民就算了,不愿意得罪人家,怕惹麻烦;在水塘里有很多股份的村民,水塘被破坏以后没法种田的村民也曾经和他们打过、吵过,但是都以吃亏而告终,目前基本上是无可奈何。
三、水塘被霸占的基本逻辑
按照道理,水塘是属于石塔板这个湾子所有的村民所有,水塘的产权可以具体地被划分为鱼权和水权,鱼权湾子里每个人都有份,水权是五户有田的人有份,村干部根本就没有权力去卖水塘。同时水塘按照市场价格要卖30多万,却被以3万的价格卖出,没有经过其他村民的同意。卖水塘的整个过程村民的权益受到损害,但是为什么陈江林集团却可以将水塘霸占呢?陈江林集团之所以能够将水塘霸占,与以下基本逻辑有关:单户村民搞不赢;村民外出打工老弱病残在家,没法和他争;人多称王、灰黑暴力盛行;乡村丧失治理能力,继续上访或法律途径成本太高;村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盘散沙等等,这多种逻辑结合在一起,结果水被霸占。
1、村庄内部丧失秩序。村庄丧失维持秩序的能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单户村民搞不赢,和他们打架、吵架只会吃亏。村民也不想看着眼睁睁地吃亏,那又有什么办法?作为村民你又不能和他去打架,吵架又吵不赢。村民讲,你要是得罪了这帮黑恶势力,他还会让你不得安宁。陈江林集团把水塘给霸占不说,还要霸占夏木权的场子,夏木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曾经和他们打起来了,结果是陈武、陈江林、陈尧林、陈桂林、陈胜林等6个人上来打夏木权,夏木权当时被打倒在地上。
农村青壮年外出为灰黑暴力抬头提供了空间。现在年轻人都外出了,村里都是老人、小孩,都是说不出话来的人,没法和他们去争,为了几千块钱把儿子从外面叫回来打架不划算。比如陈南山他们家有弟兄三个,但是现在都在外面务工。而陈江林集团为了霸占这个水塘,年轻人都回来了。他们家现在人多,在湾子里是经常欺负别人,“这是明摆的,不需要问,那是肯定的”,所以不少村民比如说杜建村、陈胜安都怕他们。
湾子里的其他村民各自为政,没法团结起来。夏木权是最大的受害者,现在正在上访,但是在湾子里得到的支持比较少。我们访谈期间,夏木权也找过湾里的陈南山,跟陈南山说“陈江林把那么大的一个塘一家人得去了,我们也没有得到什么钱”,意思是打听一下陈南山的意见,看是否愿意一起来对付陈江林,结果陈南山说“我现在年纪也高了,有心脏病、高血压,我又不能说话,不能走路,我不管这个事,我懒得管;得罪了陈江林你也得不到什么好处,我不想得罪他”。结果夏木权呆不到20分钟就走了。
湾子里的人,认为自己利益损失不大,甚至还讨好卖乖。对于夏木权的这种遭遇,湾子里的人是讨好卖乖,对陈江林他们当面都是说奉承的话,没有谁敢得罪他。尽管陈江林集团把水塘给霸占了,湾子里其他的人心里肯定是有意见,但是没有谁愿意跳出来敢得罪他。陈江林他们家现在在湾子里势力大,陈尧林更是财大气粗,在湾子里开商店、开麻将馆、卖猪肉,还担任猪肉外贸站的站长,现在家产已经有100多万。很多村民天天在他们家打麻将,没有人愿意得罪他。
暴力与屈辱。陈江林集团现在的逻辑就是“你搞我不赢我就搞你;我人多称王;我能动你的,你就不能动我的;搞得赢就搞,打得赢就打,打赢了再说;你搞我不赢我就揍你。”“打赢了再说”是本地非常流行的一种观念,这是一种暴力逻辑,而村民法制观念缺乏,还不能用法律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到上级政府去上访往往难以解决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除了眼睁睁地看着吃亏没有其他办法。
一般的村民很无奈,只有忍受屈辱。现在除了夏木权、杜建国还在上访之外,其他的村民一般都不愿意去管这个事情,不想得罪人。笔者调查的时候,很多在水塘上利益受损的村民甚至不愿意提及这个事情,也生怕得罪了陈江林集团,生怕他们以后找麻烦。他们的意见是,跟他们每天打开门都要见面,让步算了;有意见也没办法说,出不了那口气;以后还要在这里生活,所以还是不要得罪他们为好;特别是很多老人认为自己年纪大了,不需要得罪人。所以一般的村民不愿意去管那个闲事,不愿意跟他们去打、骂、吵,在他们看来这都解决不了问题,最终也就是能得到那么几千块钱,还要冒着得罪陈江林的风险。
这样,强势的一方不断地施暴,侵占其他村民利益,不管什么事搞得赢你就搞,至于是否违法他们先不管;另一方就不断地忍受屈辱,出不了那口气就忍着。暴力与屈辱就成了本地村庄生活中的常态[1]。
2、乡村治理的框架下解决不了问题。首先乡村两级是这次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利益主体。开发土地过程中乡可以得到一笔不小的土地管理费,同时集镇发展起来了之后,会有很多的个体户来做生意,给乡政府带来不少的营业税收。所以乡积极支持土地开发,而不愿意解决土地开发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负外部效应。比如说杜建村的田在塘被毁了之后没办法种庄稼,同时田又没有办法开发。他到乡里去上访,乡里根本就不解决问题,乡里反而问他:“为什么在退塘之前不来找乡里?你来迟了。”最后说到时候给他买个潜水泵到河里去抽水,这是极其荒唐的,一是抽水成本太高,不可能花那么大的代价抽水,怎么可能天天到河里去抽水呢;二是河里的水也不是说随便就可以抽的,很多河段都属于特定的人家用来灌溉。
村干部和他们搞内部交易,可以从中得到不少好处。村委会把这个水塘卖了之后,最少可以得到两笔收益,一笔是卖水塘的所有权,这个是以极低的价格卖的,尽管水塘可以在市场上卖30万,村里以3万的价格卖掉,这3万基本上是归村干部支配。另一笔是每档地基得交易要给村委会交4000元,12档就接近5万,这样村委会就能稳赚8万左右。对于这样的开发村干部有极大积极性。所以那个塘被退了之后能开发多少地基,村委会连测都不测,有多少面积现在都无人知道,这主要是因为卖塘实际上是陈江林集团和村委会的内部交易。
其次村委会和陈江林集团关系紧密,穿的是同一条裤子。村里和他们有亲戚关系,现在的村会计张望珍的娘就是地主陈权松的女儿,这样说来的话,陈江林还是张望珍的舅舅,关系比较密切。现在的村干部陈正权、张望珍在陈江林、陈尧林家负债累累,天天在他们家打麻将,吃喝,混在一起。所以村里护着他们,比如说一般村民在开发土地做屋的过程中都是先给村里交土地出让费用(也就是每档3400元),然后再做屋,但是陈江林他们是先做屋,再给村里土地出让金,到时候会不会向村里把钱还是个问题,因为村务不公开,有没有给钱、给了多少钱村民一概不知。
再次村干部依附于灰黑势力,村庄治理的权力失去了群众基础。群众对村干部有意见也无所谓,现在的村干部不是群众选出来的,村干部不用顺着村民。在选举的时候,村干部请那些混混来主持秩序,一般只会叫那些跟自己关系好的人来参加选举,而关系不好的人根本不会叫你来选举。村里的陈尧林、陈武都是村干部所需要依赖的对象,没有这些混混支持,村干部很难混下去。
最后乡政府不愿意管事。村民告到乡里叫乡干部管,但是乡里通通没有人管这个事情,他们把皮球踢到村里。甚至有的乡干部还讲 “你以后不要来找我,你要上访你就去上访;你要去就去,不要到乡里来。”乡级政权在这个问题上也是非常消极,故意失职。
小结。乡村联手开发土地,村霸从中侵犯村民利益,村里不管,村民找到乡里,乡里往往是叫村民去找村里,而村里原本是不解决问题的,这样事情在乡村治理框架下就等于没人管,村里利益受损失的事情在乡村治理的框架下解决不了。
3、继续上访和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小.到县上访的成本太高,而且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小。现在夏木权打算到县里去上访,但是如果县里也不解决问题的话,夏木权说他也就没有办法了,也只能这样算了。在乡村两级不作为的背景下,村民到县里去上访也难以奏效。对于县级政权来讲,村民的这点利益问题在他们看来是小事,往往不愿意下来解决,而是叫乡政府去解决问题,上面已经谈到,乡村两级在这个问题上有共同利益,他们是不可能去解决问题的,这样问题就无解。
司法途径成本太高,得不偿失。最后这个利益问题在县乡村内没法协调,陈南山认为只有可能去打官司。但是对于打官司,一般村民因为得的钱比较少,而打官司成本太高,还不一定能打赢,他自己也不愿意去打官司。相反,陈江林集团还动不动就说叫群众去找法庭,找派出所。据村民反映,县法院现在往往解决不了这些问题,陈江林集团具有干预司法的能力;另外乡派出所跟陈尧林等混混是拜把兄弟,所以司法途径解决不了问题。
小结。我们可以看到本地乡村两级治理的基本逻辑就是:乡村两级搞土地财政,村民利益受损;村民找村,村里不管,也根本不愿意管,村委会本来就是利益主体;村民去找乡,乡里也是利益获得者,也不愿意去管,把皮球踢到村,要村去处理这个事情;结果这个事情在乡村两级就变成了一个死结,在乡村治理的框架内已经无法解决村民利益受损的问题。
在乡村治理的框架下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村民就只有法律和继续上访的渠道,而这两种渠道的成本相对来讲都过高,到县里去上访,往往县里都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到省里和中央去上访的成本就更高。
在乡村利益提主体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在乡村治理的框架下往往难以解决乡村内部的利益问题,而村民就只有继续上访,或者拿起法理的武器,但是这两者的成本都是比较高的,在一些小的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村民去上述往往是得不偿失,往往是到县里去上访要是不行就算了,就干脆自认倒霉、忍气吞声算了。
四、讨论
通过上面的叙事以及逻辑分析我们可以讨论以下几个有意思的问题。
1、确立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就能维护农民的利益吗?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2],产权的确立一方面保护产权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实现产权的交易。但是在当前的中国农村,即便是对农地产权进行清晰的界定,也不一定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3]。在本案例中清晰的产权不能保护农户利益可以体现在两方面。
(1)小集体共有资产产权很清晰,但是清晰的产权并不能有效维护村民的农地权益。按照分田到户之初的规定,塘的所有权是按照以下的规则来确认的:塘的所有权被划分为水份和鱼份,水份是这个塘所管辖的田才享有水份,就是这个塘下面的田才享有水份,并按照田亩的面积来享有水份;而鱼份是这个村落中人人都享有的。应该说产权的划分已经是非常清晰,但仅仅是产权清晰的规定还不行,并不能有效保护农户的农地权益。以本村为例,2011年2月份,陈江林六兄弟勾结村干部在根本没有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填水塘,同时在水塘上建筑房屋。这么大的水塘市场价值30多万,但是他们对村民百事不给。对于陈江林他们退塘、霸占场子,湾子里其他村民的意见是陈江林他们要退塘建房子可以,但是得分钱给村民,需要拿钱出来买,这是公家的场子。但是陈江林他们讲,他们几兄弟已经从村委会那里买下了这个水塘,叫村民去找村干部。这是极其荒唐的,因为水塘的所有权首先不再村委会,村干部没有权力来支配水塘的买卖,也就是说村委会在水塘上没有交易权。村民现在有意见,但是面对这伙村霸无可奈何。乡村两级根本就不管,到县去上访或打官司成本太高。利益被霸占又不能直接和他们吵,打架又打不赢,只有忍气吞声。
(2)清晰的产权并不能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即便是国家已经规定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农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很明晰,但是当村庄内部地方性势力兴起之后,村民依然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在本案例中陈江林一团一个有六个兄弟,因为水塘被填了之后总共只有12档,水塘被占完后还有些兄弟没有分到脏,比如陈武。陈武是陈江林的侄子,在水塘里没有分到场子,所以就霸占夏木权的30个平方,大致可以做一间房,而陈武一分钱不给夏木权。他的理由是说在旧社会的时候,这块田是他们陈家的祖业,夏木权据理力争结果被打。
夏木权为这个事情也是找了村干部五六次,请村干部吃饭也吃了好几次,村里当着他的面说,到时候不会让买地的人做屋,村里说这个先放着,但是目前在霸占的场子上屋已经做起来了一半。夏木权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到县里去上访,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县里,但是他说如果县里处理不了就算了,他说到省里去上访也解决不了问题。
也就是说在当前的中国农村,在灰黑暴力盛行、法制不健全、国家治理能力弱化的情况下,即便是土地产权很清晰,村民的农地权益也有可能遭到践踏。产权清晰不一定能保护农户的利益。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其幼稚之处就是抽象的模型忽视了现实的复杂性,现实经验是一个复杂系统,而不仅仅是单单几个变量或因素就可以刻画出来。抽象的逻辑及只有在真空中才能发挥作用,正如牛顿力学定律一样,只有在真空中才能成立,自然科学可以找到真空,但是社会科学找不到真空 ,过度的抽象只会是对现实世界的扭曲。在当前部分农村灰黑势力盛行、乡村治理瘫痪的背景下,不管是否确立产权,农民的利益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问题的关键根本就不在于产权问题,而是在于乡村治理体制问题。
2、土地的政治学。水塘在解放前是属于陈家的祖业,所有权是属于国家,分田到户之后,属于村组,因此无论是鱼份、还是水份,村民的确是在享受新中国解放后国家政权所赋予的土地产权和福利。农民的这种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政权赋予的,因此也需要国家政权强有力的保护,但是税费改革以后,国家政权对土地的支配能力下降了,农民在土地上的产权与福利开始难以得到国家政权有力的保护。相反,灰黑势力、地主阶级后代的势力兴起,他们抢占水塘,认为水塘是属于他们的祖业,国家政权在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力度弱化之后,地主阶级的残余势力、灰黑势力趁机介入进来。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产权和福利,当国家政权与农地之间的连接不再有力度的时候,农民的土地产权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那么国家政权与农地的连接为什么会出现缝隙呢?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农业税费改革。从分田到户到税费改革之前,尽管水塘是陈江林他们承包的,但是村民从塘里放水的时候,他不敢说塘是属于他家的,他之所以不敢说,因为那是犯法了;问题是为什么要交税费的时候,陈江林怕犯法,现在就不怕犯法呢?其中的逻辑在于,当农民还要交农业税费的时候,农民和国家还是连接在一起的,如果陈江林破坏了水塘,村民不能种田,那么农民就可以通过不交农业税费来威胁村干部,村干部这个时候就要想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当农地还需要交农业税费的时候,农地的国家性是很强的,土地和国家政权就是连接在一起的;当农业税费取消之后,在农地上,国家政权就不在场了,这个时候地方势力侵犯其他村民的土地所有权,就有了空间。原来国家政权与农地之间是无缝连接在一起的,取消了农业税费之后,国家政权和土地之间就出现裂缝,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性势力兴起侵占农户权益。比如说在本案例中,陈江林就说水塘是他们陈家的祖业。当国家政权和土地之间的密切连接被取消之后,就有灰黑势力出现,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祖业观也开始在农村盛行,并且成为现在一些农村确立产权的依据,曾经被国家政权取消的祖业在农村又开始重新死灰复燃。尽管村民说所谓的祖业是扯经,当地主阶级的后代和灰黑暴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当国家政权后撤的时候,面对这些力量,村民有什么办法呢?
综上,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土地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因为现在的土地是国家通过解放战争从地主阶级手上夺取,经过分田到户分给农民,农民的土地产权由国家政权赋予。在人民公社时代和税费时代,国家政权与土地无缝连接,但是取消农业税费以后,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土地之间的连接就出现了裂缝,这个时候国家政权远离农地,在农村土地价值迅速升值的一些地方,灰黑势力地主阶级的后代就兴起,他们宣称现在村庄里有些土地在旧社会是其祖业,现在要从农民手上把土地给夺回来。当没有国家政权来做保证和后盾的时候,农民和土地的连接就受到挑战,一些新兴的利益主体就有可能会来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3、打工经济、小农的分散性与乡村治理。中国的小农原本就具有分散性,打工经济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分散性。村民外出务工,老弱病残在家主持不了秩序,也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即便是国家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他们的土地产权,但是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依然是非常艰难。在强大的利益集团面前,小农必定受欺压、剥削。在过去的时代,皇权对小农有一套保护措施,所以皇权总是要遏制土地兼并和豪强势力的兴起。现在国家依然需要维持小农,保护小农的生计和利益。如果小农大量破产,其结果必定是国家政权不稳定。
本案例分析了地方势力利用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所造成的分散性霸占农地的逻辑。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的这种分散性也为地方政府所利用。在本地2003年合作基金会封帐以后,全县大量的农户在基金会的存款没有兑付。当时农民也集合起来到县政府去闹事,有上万人抗议,县政府当时想出了一个应对之策:拟定一个兑付方案,每年兑付13%,分10年兑付;同时把当年的兑付资金通过农业银行给兑付。县政府知道,通过这次兑付,以后各年的就可以不用兑付。为什么?通过这次兑付,先把事情平息下来,把农民送走;县政府也知道,这些来闹事的都是年富力强的青年农民,马上就会出去打工的,以后他们根本不可能再次组织起来闹事,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愤也会慢慢淡化。这样即便是以后各年的不兑付存款,农民也不能拿县政府怎么样。果然农民散了之后,各自出去赚各自的钱,县政府也没有兑付后来的资金,现在全县农户还有5000万的资金没有兑付,农民除了单家独户的到县政府去上访就没有别的办法呢,再次组织起来抗议基本上不可能。
4、乡村社会的支配逻辑。通过明晰产权确认收益的排他性并降低交易成本是经典的市场支配法则,实际上除了市场这样一种支配关系之外,还存在权力、暴力、程序等支配方式[4]。以本案例来说,权力对土地的支配表现在乡村两级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土地要素进行干预,比如说村干部把属于湾子里的水塘私下以低价卖给陈江林等兄弟,但是仅仅是靠村委会的这种支配还不够,对村委会的这种行为村民可以发表不满,可以抗议。但是陈江林他们引入灰黑暴力进村,让村民称为沉默的大多数,包括他们本身所秉承的那种“搞得赢就搞”的逻辑都是暴力逻辑的体现。在本案例中暴力和权力实现了联合。
有人会问,那村民为什么不通过村民选举把村干部选下来呢?这其中的问题在于村庄民主在失去了群众基础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运转。现在农村村民选举很混乱,村委会选举的时候,村霸、混混操纵村民选举,由混混主持秩序,把现任村干部的死党和关系户叫过来选举,关系不好的人不通知,不让去;另外就是通知一些不识字的老人去选举,选票上填了谁他们根本不认得,这样村民选举就被操控。选举的时乡里的干部下来吃一吃、喝一喝、要一要,至于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他们不管。
村委会的权力已经丧失了政治性、公共性,仅仅成为为私人牟利的工具,村庄权力私人化、去政治化。这样村庄治理的权力就出现了黑恶化,权力和暴力结合起来在乡村社会形成了一种新的支配形式。正是在国家权力支配乡村不力的情况下,在县、乡两级政权的支配能力快速消解的背景下,地方性力量的非法支配能力在土地资源的配置方面逐渐占了上风,而且村庄内部的支配能力也朝灰黑势力和私有性的方面发展。
五、问题的解决之道
1、完善村庄治理机制。在本案例中,村庄治理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村民自治组织基本上处于一种涣散、消极、腐败的状态,大多数村干部政治素质参低、平差群众基础差。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缺乏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也与村委会选举有关,村委会选举被操控是出现恶人治村的前提,那么为什么会出现选举被操控呢?与村民选举的时机有关。农村村民选举一般在9月份到10月份之间,这期间农村只剩下老弱病残在家,很多老人根本不识字,妇女不关心村务,小孩没有资格选举,而真正有见识、有文化、有水平、说说得起话的青壮年在外务工,他们不可能在选举时从外面专门赶回来,这样村民选举就容易被操控。
完善村民选举的办法是,可以对村民选举的时间进行调整,把选举放在春节期间。这个时候农村大部分在外务工人员回家过年,一方面有时间,另一方面这个时候选举也可以有效保证他们的选举权利。我们调查的很多村庄人口外流的比例在50%以上,这些人都是农村的青壮年人群,有文化、有水平,敢说话。如果在村民选举的过程中让这部分也加入,那么无论是谁要操控村民选举的难度和成本会大大增加,村民选举会相对公正,也更有利于选出合适的村干部。
2、强化乡村两级的治责。本案例反映,对于属于村民的水塘、水田被霸占的事情乡里根本就不管,把事情踢给村里,以至于在乡村治理的框架下问题没办法解决。这其中的主要问题一方面在于乡政府本身就是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利益获得者,不愿意承担土地开发过程中的负外部效应,另一方面是乡政府的职责没有得到有效追究。因此对乡村两级利益共同体进行约束,同时强化乡干部的职责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否则乡村治理的框架就没有办法保护群众的利益。
3、加大乡村治安的力度,打击灰黑势力,对于群众所检举的村霸、湾霸,混混等黑恶势力,国家进行暴风骤雨式的严打。群众现在是最怕这些人,没事的时候是敬而远之,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是忍气吞声,毫无办法。很多黑恶势力,和乡干部是朋友、和派出所干警是弟兄、和村干部是哥们,在乡村治理的框架下没办法治理他们,我们调查的L县有个乡,上一任乡政府书记就是被本地干部指使黑恶势力给打走的。对黑恶势力进行严打可以借鉴重庆市打黑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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