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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农民组织起来,扶贫能扶出效果来?

张慧鹏 · 2018-06-26 · 来源:人民食物主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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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以来,国家政权组织从农村撤出,但基层党组织始终扎根在农村,党的组织网络仍然延伸到中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塘约村成功的关键,也在于基层党组织发挥了强有力的组织带动作用。今天推动农民的重新组织化,必须充分激活农村党组织,发挥基层党组织联系群众、整合社会的重要功能。基层党组织只有在组织动员群众的行动中才能重新焕发活力。

  食物主权按:在“精准扶贫”的名义下,现实中的扶贫仍然无法回避“谁受益、谁受损”的问题。本篇推送跳出了扶贫的狭隘视野,为厘清贫困的根源提供了启发,同时为乡村如何振兴提供了参考。

  分田到户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瓦解,村社共同体的解体,农民的去组织化,才是贫困的结构性原因。遗憾的是,在当前的精准扶贫实践中,基层扶贫部门严重依赖乡村社会精英来完成任务指标,扶贫变为扶大户。贫困群体的主体性没有得到培育,无法形成内生发展的动力。

  用贵州塘约这个新时期农民再集体化的案例,说明了只有走集体经济道路,才能真正脱贫。只有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而不是从属和依附于资本,才能有效地对接市场和国家政策,彻底摆脱贫困。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政府在农村开展了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开发。总体上看,我国扶贫开发的成效是非常显著的,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我国扶贫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非常多,包括严重依赖外部资源输入,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内生发展能力始终没有培育起来,扶贫资源被社区中的各类精英群体俘获,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户手中,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当前新一轮扶贫攻坚突出“精准扶贫”,提出要把扶贫对象精准到户,因人因户施策,确保实现真扶贫和扶真贫。精准扶贫的理念是先进的,实践中落实情况如何,能否克服以往扶贫模式中存在的各种弊端,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 当前精准扶贫实践中的一些乱象

  近两年,笔者所在的研究团队持续关注农村社会治理和精准扶贫问题。2016年,课题组先后前往吕梁山区、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等国家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对当前的扶贫开发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研。课题组进村入户,实地了解农村的贫困状况,访谈基层干部和贫困群众,了解致贫原因、扶贫措施和扶贫效果。调研发现,当前的精准扶贫实践中,各地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有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如期实现脱贫有坚强的保障。然而,各地的精准扶贫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值得高度关注。

  1.扶贫对象难以精准到户,贫困户认定过程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以往的扶贫开发通常是以县和村为单位,因此有贫困县、贫困村的说法。而此轮扶贫,对象需要精确到户,这是前所未有过的。精准扶贫的首要任务是精准确定贫困户。我国贫困人口数量的确定,是统计部门根据国家贫困标准,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估算。而在扶贫开发过程中,贫困户的具体认定,则由县乡两级政府扶贫部门和村委会进行识别。各地贫困户的认定都有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通常按照“农户申请、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扶贫办复审公告”的流程进行识别,即“两公示一公告”。

  虽然标准和程序都已经明确,可在现实生活中,贫困户的精准识别仍然存在很大困难。

  一是因为居民的收入来源多、杂、小,财产状况不透明,家庭真实贫困程度难以准确确定;

  二是由于贫困人口数量多,基层干部需要进村入户核实的工作量很大,工作难以精细化;

  三是因为贫困户的收入状况是动态变化的,扶贫部门很难及时准确掌握变化情况。

  此轮精准扶贫中,基层扶贫干部除了入户核对收入之外,还采取了“四看”“五优先”“六进七不进”等方法对农户的家庭状况进行直观判断[1],但这些直观的指标很多时候并不能够准确反映家庭经济状况。除了客观指标上的困难以外,贫困户的认定也受到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村干部在贫困户指标分配上拥有较大的裁量权。

  在调研中,一些基层扶贫干部坦言,贫困户的指标并不是给了那些最贫困的家庭,因为最贫困的家庭,往往是多种致贫因素叠加在一起,脱贫的难度很大,如果被评为贫困户,到最后无法如期实现脱贫,就意味着当地整个扶贫任务没有完成,这是各级政府和干部都无法承受的后果。因此,基层干部在政策实践中更愿意帮扶那些有可能脱贫的贫困户。

  由于贫困户的政策“含金量”很高,农民争相申请贫困户资格,贫困富裕程度相差不大的农民,有的家庭被评上“贫困户”,有些没有被评上,没有被评上的难免产生心里落差,对干部心存不满,也会破坏农村社会的团结。

  2.多数产业扶贫项目流于形式,未能与当地实际情况有机结合

  扶贫是硬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地方政府把精准扶贫作为一项政绩工程,目标层层加码,扶贫干部承担着很大的压力。这些上级政府派下来的扶贫干部,与当地并没有有机的联系,与贫困群众并没有深厚的感情,扶贫干部的工作任务被量化成各项指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考核指标。至于扶贫工作长远的效果,并不是扶贫干部关心的主要内容,也无暇顾及。

  很多地方的扶贫干部在没有摸清当地实际情况,没有调查群众意见,没有进行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单凭一腔热情就盲目上马项目,以求短期内做出看得见、摸得着的成绩,这样的扶贫项目,出发点就是应付上级检查,做给领导看,自然不会有好的实际效果。而普通村民,特别是村里的贫困户,对这些上面安排下来的扶贫工程,也只是冷眼旁观。

  S省C村属于革命老区,又是省委原书记的对口扶贫点,因此获得了各种扶贫资源的集中投放。某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投资2000多万,在C村建设了现代化的蔬菜大棚。该企业对外宣传的是通过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来吸纳农民就业,帮助贫困户脱贫,但当地村民却向我们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使用一个本村劳动力,工程建成之后也没有雇佣一个本村人口。并且,这样一个从天而降的大型扶贫项目,严重背离当地实际情况。

  温室蔬菜种植用水量很大,而C村属于黄土高原,水资源十分短缺。当地也没有蔬菜种植的传统,农民更没有种植温室大棚的技术和经验。该村也不靠近销售市场,产品销路很成问题。此外,当地农民相互之间的土地流转费用大约每亩每年500元,而该扶贫项目的土地流转费用高达每亩每年2000元。显然,这只是一个形象工程。更尴尬的是,项目建成后,省委原书记调走了,该国企本身也严重亏损,没有兴趣和能力继续支持这一项目,C村现代农业产业园成了鸡肋。

  此外,C村所属的H县政府,也在C村发展果树种植项目,免费为村民提供种苗、化肥,鼓励村民在山上种植山杏、桃子等果树。我们调研时,项目已经启动两年多了,山上都已经种满了果树,然而,县政府和村干部却都不知道未来的销路在哪里,也没有和贫困户约定将来的收益如何分配。在其他省市的调研中,也遇到同样问题,扶贫干部信心满满提出的种植和养殖项目,对未来市场行情完全出于空想,很多项目也并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调研中发现,各地各级政府和扶贫干部都热衷于策划、扶持各种大项目,认为项目越大,带动能力越强,这与招商引资是同样的思路。农村中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特别是农业生产所依赖的农田水利、农业技术指导、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等生产性公共服务项目,却无人问津。

  吴重庆教授的研究表明,越是贫困人口,通常越是缺少非农就业技能和机会,越是依赖来自农业的收入[2],而当前国家的农业政策却是扶持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针对普通小农户的公共服务十分匮乏。我们在S省的调研发现,在许多贫困农村,由于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已经完全丧失了灌溉功能,水浇地已经浇不上水。S省前几年曾经投入巨资修建农田水利工程,抽取河水进行灌溉,然而工程完工之后,却没有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维护,结果水利设施很快就报废了。

  3.精准扶贫未能摆脱精英俘获的困境,扶贫仍然异化成为扶大户

  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脱贫,关键在于产业,只有产业发展起来,贫困地区和贫困户才可以持续增加收入。此轮扶贫开发中,各地各级政府都动用了大量的资金和政策来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资金方面,各级各地政府都安排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还通过金融杠杆撬动社会资金参与扶贫。政策方面,政府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能特点,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帮扶对口的贫困村。例如,某地的市政园林局支持对口贫困村种植绿化苗木,由市政园林局负责收购,用于城市公路绿化。然而,这些资金和政策绝大多数并没有直接用于贫困户的产业发展,而是以各种名目用于支持村里大户的发展,政府仍然希望通过大户的产业发展来间接带动贫困户。

  例如,H省某地政府在扶贫工作中,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每个贫困户每年1500元的扶贫款,连续给三年,同时贫困户还可以从银行获得5万元额度的政府贴息贷款,用于发展特色产业。但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政府并没有把财政扶贫款和贴息贷款直接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而是以贫困户的名义领取,再集中起来用于支持当地专业大户发展特色产业。理论上,贫困户年终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获得一定的分红,但能否分红,分红多少,贫困户完全不知道。贫困户并不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与大户之间并不发生任何直接的接触,所谓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本无从谈起。

  在这个产业扶贫过程中,受益最大的是当地的能人大户,他们的产业得到了政策的支持,而真正的贫困户反倒被边缘化。我们调研期间,当地刚刚出现了一起农业龙头企业在获得了扶贫资金后老板卷款潜逃的案子,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这是个极端的案例,但反映出的问题却很普遍。在调研中我们明显感受到,地方政府、村干部、能人大户,对产业扶贫项目抱有很大热情,产业扶贫本身成了某些人快速致富的一项产业,而真正的贫困户和普通村民却成为冷眼旁观者。

  各种外部的资源都被农村社会的各类精英群体垄断,无法直接惠及真正的贫困户,这种现象由来已久,广泛存在,社会学者将其称之为“精英俘获”[3]。此轮精准扶贫本意是要克服精英俘获问题,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达到设想的效果,扶贫依然异化成为扶大户。有学者通过乌蒙山片区云贵川60个贫困村的抽样调查发现,精英农户仍然可以成为建档立卡户,建档立卡的精英俘获率高达25%[4]。这也印证了我们质性调查的结论。扶贫中的精英俘获问题,不但使贫困治理失效,还进一步拉大了农村的贫富差距,同时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二、农民去组织化与农村去公共性:扶贫乱象背后的结构性原因

  扶贫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乱象,并不局限于一时一地,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各种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扶贫实践中的乱象说明,国家希望通过精准扶贫来克服精英俘获现象,通过产业开发来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内生发展能力,初衷是好的,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并不很理想。我们认为,这种困境的出现,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扶贫干部的业务素质不高、党性原则不强,而是有着深层次的结构性原因,折射出当前国家农村基层治理的困境

  1.农民去组织化之后,国家直接面对分散的小农户,交易成本极高,扶贫政策难以精准对接贫困户

  国家与农村基层社会的关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国几千来年的小农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农民的分散有利于封建王朝政权的稳固,但面对数量巨大而又高度分散的个体小农户,封建王朝对农村基层社会进行直接管理的成本非常高昂,因此,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一直是“皇权不下县”,县以下依靠代理人进行治理[5]。这种治理结构的结果是农民呈现一盘散沙状态,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严重不足,农民的生活极为困苦。晚清和民国时期,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国家权力试图深入到农村基层社会,结果政权没有能够深入下去,却破坏了原有的权力文化网络,使得营利性经纪人取代了保护型经纪人,导致了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不断加重的负担最终引起农民的反抗[6]。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彻底改造了小农经济,同时也改造了传统农村社会。依托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组织体系,原本一盘散沙的农民被高度组织起来。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合一,既是生产单位,又是行政单位,国家权力成功渗透到社会的最基层。国家通过社队组织直接管理基层社会,极大地降低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成功地从农村汲取资源,用于支持工业化建设,却并未导致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恶化。同时,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通过组织农民互助合作,以很低的成本在农村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

  分田到户后,农业生产又重新回到了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小农经济生产组织形式。虽然国家也在致力于推动农民的组织化,但效果却并不理想。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员严重老化;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流失,农村空心化严重,村民自治组织有名无实;农村集体经济已经空壳化,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早已名存实亡;近年来国家推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很不理想,绝大多数被大户控制,成为套取国家补贴的假合作社。整体来看,当代中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很低,呈现原子化状态。

  与此同时,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中抽离,造成国家基层治理能力的严重弱化。特别是税费改革之后,乡镇基层政府的职能进一步被削弱,很大程度上成为悬浮型政权[7],悬浮于基层社会之上,而不是扎根在基层社会之中。当国家的政策层层下达,直到乡镇一级政府时,乡镇基层政府直接面对的是数量庞大又高度分散的个体农户,政策和资源无法直接对接到小农户。在实践中,乡镇基层政府不得不依赖乡村社会中的能人、富人等精英作为代理人,来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在这个过程中默认地方精英从中谋利。

  税费改革前,政府是从农村抽取资源,税费改革后,国家大规模向农村输入资源。虽然国家与农民之间“取”和“予”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但国家与农民互动的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自上而下的资源分配过程中,官僚体系截留、挪用的问题非常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前新一轮扶贫开发的主旨是“精准扶贫”,意味着国家要绕过代理人,直接面对小农户。然而,单单是精准识别贫困户,就已经是一个极为浩大的工程,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效果却并不理想。只要国家与分散的农户之间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不解决,国家就不得不继续依靠乡村社会的精英作为代理人与农民打交道,不得不默认后者的利益。

  2.农民去组织化之后,小农户难以对接大市场,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获得成功的机会微乎其微

  精准扶贫要求精准到户,因户施策,一户一策,这种精细化的管理理念是先进的,然而,在现有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贫困户单打独斗发展特色产业,其成功的机会能有多少,是值得思考的。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的市场化改革刚刚启动的时候,市场竞争还不是很充分,包括农副产品在内的社会消费品整体上还处在短缺状态,农户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调整生产经营结构,从事专业化的种植或养殖,还能取得不错的经济效益。这一时期的市场化改革是一种解放的力量,激发了农村社会的活力。然而,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就已经开始暴露出来,个体农户很难适应市场的波动,农民增产不增收的问题就已经凸显。到20世纪90年代,小农经济就已经开始破产,三农问题逐渐浮现。正是小农经济的破产,农村找不到出路,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规模转移,形成了波澜壮阔的民工潮。

  过去三十多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偏远地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人口迁徙是一个自然筛选的过程,最先迁移的通常也是最有能力的人。时至今日,在中西部的广大农村地区,凡是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竞争,有条件转移到城市的人口,基本上都已经转移了,大量农村已经成了空心村,留守在农村的人口,多是中老年人,难以适应城市的竞争,或者本来就是城市竞争中的失败者。农村中的贫困户,更是弱势中的弱势。他们有的是因为身体有残疾或体弱多病,有的是因为教育水平低,头脑不灵活,总之,这些人在市场经济中缺乏竞争力。扶贫干部鼓励他们在农村创业,发展特色产业,似乎养几头土猪、几只山羊,就地就能把钱赚了。这些听起来很好的项目,市场前景究竟如何呢?

  经过三十多年市场化改革,今天的中国市场体系已经高度成熟,竞争已经十分激烈,有抽样调查显示,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3.7年,中小企业平均寿命更是只有2.5年[8]。在农业领域,竞争也非常激烈,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农业科技、市场营销、物流运输等各个环节占据优势,挤压小农户的生存空间。在如此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在农产品整体生产过剩的背景下,贫困户以散兵游勇的形式发展特色产业,成功的机会微乎其微。

  3.农村社会严重分化,村社共同体逐渐解体,无法形成内生发展能力

  我国的扶贫很早就进入开发式扶贫模式,强调从输血式的救济型扶贫向造血式的开发型扶贫转变。在精准扶贫之前,国家一直把贫困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扶贫开发,注重培育贫困村的自我发展能力。然而,几十年过去了,扶贫项目仍然是政府在主导,仍然依赖外部资源的输入,发展什么项目、如何发展、资金和政策如何配套等等,主要都是由政府和村干部说了算,普通村民和贫困户成为沉默的大多数。绝大多数的贫困村始终无法形成内生发展能力。一些驻村扶贫干部抱怨贫困农户自身素质差,等靠要思想严重,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抱怨,让人想起民国时期乡村建设知识分子对农民的评价——愚、贫、弱、私。把问题归结为农民自身的原因,是忽略了社会结构性因素,没有看到农村社会的分化与瓦解。

  中国几千年来都是个体小农经济,农民各自为政,一盘散沙。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改造了乡村社会,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具有高度公共性的社会。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下,生产队的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国家也致力于对农民进行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农民对生产队具有较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生产队成为一个有高度凝聚力的集体[9]。正是通过集体的力量,亿万农民兴修农田水利,根治大江大河,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都获得很大发展。

  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重新成为生产经营主体。竞争激发了生机和活力,但负面效果是农村集体产权不断虚化,农村集体经济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渐空壳化。原先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村社共同体失去了经济基础。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经历了持续的分化,形成了包括村干部、专业大户在内的精英阶层,以及贫困户和普通农民构成的大众群体。前者与基层政府关系紧密,垄断了各种资源,后者则遭到系统性的社会排斥,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农村社会严重分化,公共性瓦解,农民重新回到一盘散沙状态,自然无法形成内生的发展能力。

  4.在项目制绩效考核压力下,扶贫干部更愿意和乡村精英合作,形成分利联盟

  确保7000多万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全部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目标,是中国共产党向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是一项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超常规举措,拿出过硬办法,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此轮精准扶贫,从中央到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已经层层立下军令状,很多地方都把贫困户的脱贫与官员的职位晋升直接挂钩,“不脱贫、不脱钩”。

  在强大的压力下,扶贫干部的行为逻辑,是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各项任务指标,打造出若干拿得出手的亮点。至于扶贫工作的实际效果,特别是长远效果,并不是扶贫干部优先考虑的问题。在农村社会高度分化、农民高度原子化的背景下,扶贫干部与乡村社会的精英合作,可以更好地完成各项指标,而乡村精英与政府扶贫干部合作,也可以从中获得多种资源,两者成为一个利益联盟,形成互利共谋的合作关系[10]。相反,普通村民和贫困户,虽然数量众多,却高度分散,既无法表达自己的需求,也无力参与政府的扶贫项目。

  此轮精准扶贫,中央要求精准到户,一户一策,把资源真正用在贫困户身上,目的就是要打破资源被精英阶层垄断的现象。但是,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依然采取了灵活变通的方式,而且省市县乡各级政府,都默认了这种处理方式。贫困户之所以贫困,就在于各种因素造成的内在发展能力不足,提高贫困户的内生发展能力,需要扶贫干部深入群众,做大量耐心细致的组织、动员、培训工作,这必然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短期内也未必能够取得明显的效果。扶贫工作团队既无法承担时间成本,更无法承担失败的后果。

  在绩效考核的高压之下,基层扶贫干部更为现实可行的策略选择,当然是与当地的能人、大户合作,给政策、给资金,扶持他们发展壮大产业,希望通过大户产业发展所形成的涓滴效应,间接带动贫困户脱贫。一位基层扶贫干部,总结当地扶贫经验是,“资金跟着穷人走,穷人跟着能人走”。扶贫干部与当地大户之间是否有利益输送,我们不得而知,但即便没有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扶贫干部也倾向于同能人大户合作。乡村精英充当了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代理人,这是农村去集体化、农民去组织化之后,农村社会治理的必然结果。

三、再集体化与扶贫开发:塘约道路的启示

  精准扶贫遭遇的各种乱象折射了当前国家农村治理的困境,这种困境很大程度上源于农民的去组织化和农村社会的分化,农村不再是一个团结的有机的整体,而是四分五裂。在农民去组织化之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变得极为高昂,乡镇基层政权不得不依靠乡村社会的精英阶层对基层社会进行治理,完成国家自上而下设定的各项任务指标,而乡村精英并不注重维护村民的公共利益,而是谋取个人的利益,成为营利性经纪人。

  地方政府与乡村精英的结盟,并不是个体之间的行为,而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治理结构下,国家输入农村的各种资源,包括精准扶贫所带来的资源,无一例外地被精英群体俘获,难以到达真正的目标群体,其结果是进一步拉大了农村社会的贫富差距,进一步瓦解了农村社会的公共性,加剧了农村社会的分裂。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如何才能走出这种困境?我们认为,最为关键之处,不在于贫困治理技术的改进,而在于社会治理结构的改革。只有把分散的农民重新组织起来,把分裂的农村社会重新整合起来,强化村庄公共性,再造村社共同体,国家的资源和政策直接对接到村社共同体,才能解决国家与农民之间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走出基层社会治理的困境。

  为了克服乡村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对立,这个新的村社共同体必须是一个扁平化的结构,成员之间相对平等,进行民主管理,村庄能人和普通村民有共同的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村干部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村民利用民主权利监督村干部,形成良性的互动。

  这样一种理想状态并不是凭空的想象,而是有现实的可能性,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集体经济村庄就是活生生的案例。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因为贫富分化而四分五裂的情况下,仍然有相当多的农村还在坚持走集体化道路[11]。这些集体经济村庄分布在不同省份、地区,情况各有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追求共同富裕。近年来,笔者实地走访了十来个集体经济村庄,感受到尽管各个集体经济村庄共同富裕的水平不同,但由于村庄内部贫富差距较小,村民有很强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这与那些空心村形成强烈反差。

  或许有人会说,南街村、华西村,这些集体经济村庄的形成都有历史的特殊性,今天的形势下,已经无法复制和推广。对于这种疑虑,贵州塘约村给出了一个响亮的回答。

  塘约村位于贵州省安顺市,全村3300多人口,劳动力1400多个,外出打工较多时达到1100多人,是个典型的“空壳村”。到2014年还是个二级贫困村。就在2014年,塘约村遭遇百年未见的大洪水,大水把很多农户冲得一贫如洗。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把农民组织起来,由村民代表大会投票公决,成立“村社一体”的合作社。合作社将最初入社的村民土地集中经营,并由此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组建了农业生产、养殖、建筑、运输、加工等专业队,妇女也组织起来。全体村民因看到好处都自愿把承包地确权流转到合作社统一经营。全村抱团发展,走同步小康的集体化道路。其结果,不仅在短短一年里一举脱贫,更在于他们踩出的路,给周边越来越多干部群众以很大的启示和鼓舞,并由于安顺市和贵州省委的重视,正在发挥巨大的示范作用[12]。

  塘约村的案例,经过作家王宏甲的报告文学《塘约道路》,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塘约道路是新时期农民再集体化的成功经验,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

  1.农民只有重新组织起来才能成为发展的主体,彻底摆脱贫困

  农民去组织化之后,小农户无法对接大市场,导致农民陷入贫困难以自拔。近年来,农业资本化的程度不断加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崛起,小农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小农户靠种地已经无法维持家庭的简单再生产。小农经济已经走到历史的尽头,农民正在走向半无产化和彻底的无产化。

  农民去组织化之后,小农户难以对接大国家,导致国家农村治理陷入困境。2003年以来,中央提出了“统筹城乡”的发展战略,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向农村投入了大量的资源。2003年-2007年,仅中央财政“三农”支出就达1.6万亿元;2008年-2013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累计达到5.85万亿元。然而,在农民去组织化背景下,农民无力承接这些资源,国家的支农资金很难惠及小农户,而是被各种精英阶层截获,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社会的分化,削弱了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能力。

  当前,面对严峻的三农问题,不少经济学家呼吁国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鼓励工商业资本下乡,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另一些学者则主张继续保留小农经济,给中国经济软着陆提供一个缓冲的空间,让农村继续充当国家现代化的稳定器和劳动力的蓄水池。塘约道路的出现,指出了农村发展的另一条道路,就是通过农民的合作,组织起来抱团发展,追求共同富裕。新中国的历史实践表明,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成为发展的主体,而不是从属和依附于资本,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有效地对接市场和国家政策,彻底摆脱贫困。

  2.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民重新组织起来的物质基础,村社是农民组织起来的有效载体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决定着其他一切社会关系。过去,正是由于忽视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空壳化,造成农村社会作为共同体的瓦解,产生了严重的社会治理问题。今天,我们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再造村社共同体,必须大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村社共同体的经济基础。

  事实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是党在农村的一贯政策。早在1990年,邓小平在与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就提出了中国农业“两个飞跃”的思想:

  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3]

  今天的中国农村,已经到了进行第二次飞跃的时候了。

  习近平同志早年在担任中共宁德地委书记期间,就敏锐地意识到加强乡村集体经济对闽东摆脱贫困的重要性。他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明确地指出,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富裕的根基,是振兴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扶贫中,要增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否则,整个扶贫工作将缺少基本的保障和失去强大的动力,已经取得的扶贫成果也就有丧失的危险。[14]

  那么,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如何发展,农民通过什么方式组织起来?曾经,很多学者寄希望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出台。然而,十年过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成为假合作社,成为农村中的能人大户套取国家政策支持的工具。这难道仅仅是因为专业合作社刚刚起步,还不够规范吗?我们并不这么认为。由于专业合作社定位于农民在经济领域的合作,遵循的是市场的规则,其结果必然是社会精英为了个人利益而强强联合,排斥贫困户的参与,这与真正的合作社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是相背离的。因此,我们认为,新时期的农民合作,应该是经济、社会、文化等全方位的合作,目标是建设村社共同体,而不仅仅是为了少数人的经济利益。用卡尔·波兰尼的话来说,合作社作为一种社会保护运动,是要让经济活动重新嵌入到社会之中,而不是让市场的逻辑凌驾于社会的逻辑之上。事实上,无论是南街村、周家庄这样的标杆型的集体经济村庄,还是塘约村这样的重新集体化的村庄,都是集多重功能于一身。

  3.农民的重新组织化和村社共同体的再造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支持引导

  农民需要重新组织化,这一观点或许很多人可以接受。但农民如何组织化,却有不同的意见。新中国历史上,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出现了“过急”、“过快”、强迫命令等问题,备受诟病,以至于后来农民合作化的提倡者,都要小心谨慎地与那段历史划清界限,反复强调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笔者并不反对自愿原则,但以农民自愿的名义,自由放任,期待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实际上是很不现实的。农村改革以来,国家权力从农村撤出,农民始终未能自己组织起来。放眼历史,中国几千年来的小农经济,农民从未自发形成高水平的合作。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农民有合作的需求,合作能够带来收益,但合作也是需要成本的,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合作起来对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能获得的收益并不高,但合作的组织成本却很高,在权衡了成本收益之后,农民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我们羡慕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农民的组织化,实际上无论是日本的农协,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都是半官方的组织,都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特殊保护才发展起来的[15]。

  动员和组织群众曾经是共产党的看家本领。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基层党组织承担了农村社会整合的组织成本。农村改革以来,国家政权组织从农村撤出,但基层党组织始终扎根在农村,党的组织网络仍然延伸到中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塘约村成功的关键,也在于基层党组织发挥了强有力的组织带动作用。今天推动农民的重新组织化,必须充分激活农村党组织,发挥基层党组织联系群众、整合社会的重要功能。基层党组织只有在组织动员群众的行动中才能重新焕发活力。

  注释:

  [1] “四看”即:一看房,二看粮,三看劳力强不强,四看家中有没有读书郎。“五优先”即:五保户和低保户优先,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重大疾病和残疾户优先,因病返贫和因灾返贫户优先,因教和因老致贫户优先。“六进”即: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孩子未成年的农户要进;二是不符合五保条件的孤寡农户和单亲家庭要进;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生病、不能从事基本劳动的农户要进;四是家庭人口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口的农户要进;五是住房不避风雨的农户要进;六是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农户要进。“七不进”即:一是近三年内新建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或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户不能进;二是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农户不能进;三是家庭拥有小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农户不能进;四是直系亲属有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户不能进;五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不能进;六是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农户不能进;七是有劳动能力但好吃懒做、打牌赌博导致贫困的农户不能进。

  [2] 吴重庆:《小农与扶贫问题》,《天府新论》2016年第4期。

  [3] 邢程举:《乡村扶贫资源分配中的精英俘获》,中国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李祖佩、冯小:《论精英俘获与基层治理——基于我国中部某村的实证考察》,《探索》2012年第5期。

  [4] 胡联、汪三贵:《我国建档立卡面临精英俘获的挑战吗?》,《管理世界》2017年第1期。

  [5] 费孝通:《中国绅士》,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46-56页。

  [6] 内卷化最初是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茨研究爪哇水稻种植时提出的概念。在殖民地和后殖民地时代的爪哇,农业生产长期原地不动,不断地重复简单再生产,总产量在增长,但人均产值并未提高,也就是说有增长无发展(效率提高)。杜赞奇借用了内卷化的概念,用“国家政权内卷化”概念来说明20世纪前半期中国国家政权的扩张及其现代化过程,意指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依赖地方非正式机构规模的扩大,也就是说国家政权获取财政收入的效率并未提高。非正式机构规模的扩大意味着对民众更强烈的压榨,而国家对这些非正式机构缺乏控制力,这导致严重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后果。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3-56页。

  [7]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8] 参见《中国企业平均寿命为什么短?》,凤凰财经网,2016年6月1日。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601/14447174_0.shtml

  [9] 时至今日,在笔者的农村老家,经历过农业集体化的中老年农民,还经常以某某生产队的社员界定村民的身份,曾经是同一生产队的社员,彼此之间还有较强的情感认同。

  [10]王海娟、贺雪峰:《资源下乡与分利秩序的形成》,《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2期。

  [11] 关于集体化村庄的数量,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统计数据。人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河南的南街村、刘庄,河北的周家庄,广东的涯口村等等。笔者2016年去河南调研,意外地发现在河南刘庄周边,有许多村庄也在坚持走集体化道路,只不过这些村庄并不像刘庄和南街村那么出名,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面对主流媒体的不友好,这些集体经济村庄大多比较低调。

  [12]有关塘约的实践,媒体上已经有了相当多的报道,这里不再赘述。参见王宏甲的报告文学《塘约道路》,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5页。

  [14]习近平:《扶贫要注意增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摆脱贫困》,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41页。

  [15] 黄宗智:《农业合作化路径选择的两大盲点:东亚农业合作化历史经验的启示》,《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

  参考资料:

  [1]程恩富、龚云:《大力发展多样化模式的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中国集体经济》2012年第31期。

  [2]冯道杰:《集体化村庄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探讨》,《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9期。

  [3]王春光、孙兆霞:《分享共赢视角下的武陵山区扶贫开发与社会建设》,《贵州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4]许汉泽、李小云:《“精准扶贫”的地方实践困境及乡土逻辑———以云南玉村实地调查为讨论中心》,《河北学刊》2016年第6期。

  [5]赵晓峰、邢程举:《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协同发展机制构建: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农业经济问题》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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