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靖:都江堰是“公有制”的证明
都江堰,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水利工程,修建于两千二百多年前。从此,成都平原得到岷江水的滋润,“水旱从人,再无饥馑”,成为了著名的“天府之国”。今天,游客们在拥挤热闹的成都街头,感受这个现代化大都市的日新月异、美轮美奂,还是会联想到都江堰,联想到李冰父子。没有他们杰出的智慧和奉献,就没有成都的今天。
都江堰如此卓越,它究竟是怎样建设、组织、治理得呢?对此,仅仅惊叹其“四六分洪”、“二八分沙”巧夺天工的设计是不够的,我们还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细推物理”、以求得制度安排的某种启发,即究竟是怎样的制度保障了都江堰的成功?因为按照今天新制度经济学的权威理论,都江堰首先应该是“产权清晰”的。如果连“产权”都不“清晰”,治理、管理一定混乱、失败;其次,都江堰不可能是“公有制”。如果是“公有制”,则一定会发生激励机制的危机,管理必定是“大锅饭”,员工必定会偷懒、投机、“搭便车”,最后这一工程一定就是豆腐渣,甚至是“通往奴役之路”。
但是,历史的事实恰恰并不符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假设和判断。都江堰的确非常的成功、公认的成功,但第一、都江堰的“所有权”并不“清晰”,说不清楚它是谁的。是国家的?四川的?成都的?都江堰市的?千百年来,其实也不用说清楚,也没有人问,问这样的问题本身就是“傻问题”。因为所有权模糊并不妨碍都江堰的治理、管理一直都非常有效。管它是唐朝还是宋朝?大清还是民国?只要是四川的头头、成都的头头,就有责任治理、管理好都江堰,每年就要拨款“岁修”,而且必须修好,不能出岔子。这就说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清晰”理论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至少不适用于某些资源领域、工程领域,尤其是水利这样覆盖面广、边界本来就模糊不清的公共领域。如果一定要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教材照本宣科,硬是要搞“所有权”的“确权”,搞“产权明晰”,“交易成本”首先就会无中生有,麻烦就可能接踵而来,扯皮就会没完没了,最后工程的建设、治理就根本无法进行下去。所以,“产权明晰”有时恰恰就是治理的障碍、管理的障碍,而“产权模糊”有时恰恰有利于回避“交易成本”、更适合水利这种大型工程的建设和治理。这是产权的一种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是很重要的启示。第二、都江堰尽管“所有权”并不明晰,但有一点却是十分“明晰”的,即都江堰肯定不是某个私人的,肯定不是“私有制”,也不是股份制,而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全民所有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的效率是任何非公企业都不可替代的。如果非要将都江堰进行“私改”、“股改”。比如将“鱼嘴”卖给张三、“飞沙堰”承包给李四,“宝瓶口”租赁给王五,则各个产权主体就会只管追逐自己的利润,完全无视都江堰水利的结构性、整体性、公益性。进一步这一重要的水利工程就会四分五裂。比如,洪水来了,“鱼嘴”偏偏要“四六”分水,而不是“六四”分水;“飞沙堰”拒绝排沙,导致泥沙、鹅卵石淤积宝瓶口;干旱时,宝瓶口拒绝增大流量,导致成都平原严重缺水。诸如此类的麻烦接踵而至,就足以说明“私有制”、“股份制”对于都江堰完全行不通,两千多年都江堰公有制的历史完全有其道理,这和个人喜好无关,与意识形态的偏好也无关。李冰父子当初选择“公有制”并不是因为他们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喜欢“社会主义”制度,而是因为只有“公有制”才能进行全面的统筹、建设、治理、管理,才能及时处置水系、工程的各种“模糊性”、“随机性”难题。
所以李冰父子一不小心就证明了公有制的重要性、优越性,一不小心就证明了历史唯物主义。这真让的米塞斯、哈耶克等极端的自由主义者们情何以堪?这说明,任何制度安排、制度改革,都需要首先从资源、从工程的整体性“生产力”出发,都必须“摸着石头过河”、实事求是。不能本本主义,一说改革就条件反射,就是“私有制”、“产权明晰”。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筚路蓝缕,成就多,但挫折多、问题也多,以至四十年后中央政府不得不发动“乡村振兴”战略,以求另辟蹊径、彻底解决“三农”问题。这就至少说明过去的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缺陷、存在漏洞,其中主要的问题正是出在理论上、思想上。首先土地作为最重要的改革对象,需要弄明白其性质是什么?这不能自动延续资本的认识,不能自动延续经济学教科书的认识。这是因为在经济学、包括新制度经济学眼里,土地非常简单,就是一种要素,一种无差别的资本要素,与张三的存款、李四的股份、王五的房产一样,所有者不需要理解其特殊的“生产力”寓意和要求。这是现代经济学分析一贯的痼疾、一贯的局限。在经济学眼里,不仅土地,地球上所有的矿产、森林、资金、劳动力、科学技术、甚至人,都是无差别的资本,都是一种谋取利润(眼前利益)的工具、手段,都是可交易的,同时社会的各种核算机构、评价机制,也完全认同这种资本意识及其核算体系,由此导致社会的发展、演变日益偏离“生产力”健康发展的方向,导致各种资源危机、生态危机在全球频繁发生。所以,习总书记在18大以后,一再提醒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这是思想上的一种拨乱反正。
其次,土地作为一种自然元素在地球上存在了至少几千万年,而“资本主义”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算起也不过500年左右,土地本来就不是“资本”,所以改革不能无限夸大资本的意义,不能以资本理论来驾驭“生产力”。资本仅仅是一种独特的核算方式、组织方式,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有发生、变迁的“游戏规则”,但都不能替代土地的“生产力”规律。土地,作为一种“生产力”有其独特的自然规律、发展规律,这些规律,只能以非经济学的土壤学、农学、化学、生物学、水文学等自然学科来观察、诠释和判断,并在之基础上衍生适应性的制度、政策、法规,由此才可以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都江堰制度选择的成功正是如此。所以,一旦完全以资本的“游戏规则”来替代、控制土地的自然规律,几乎必然就会扭曲土地“生产力”正确的发展方向。这就是过去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所在。产权制度改革与其说是市场化改革,不如说是资本化改革,它激励农户追逐利润,但完全无视了农业、农业资源内生的“生产力”要求。目前农村大量的村庄凋敝、面源污染和生物多样性的危机都与此有关。
第三、与整个岷江水系相似,土地的自然状态也没有边界,也是“模糊”的。村庄内的每一块平原、每一块山丘、每一方水塘都不可能处于真空、隔绝状态,因此是没有“边界”的。其水系、土壤、气候、物种等都自然融合、自然贯通,由此形成一个没有边界的自然资源整体。自然资源的边界是“模糊的”,所有权又怎么可能“清晰”呢?所以新制度经济学的确有其致命的缺陷。所谓的“产权明晰”至少在资源领域就是一种“一厢情愿”的幻想、或一种资本的武断。一旦秉资本之令进行所谓“确权”,对农业资源进行画地为牢、细碎利用的产权处置,就很可能迅速滋生庞大无比的“交易成本”,彻底破坏掉土地资源内部的自然结构与自然贯通,这方面已经有无数的例证。比如,山上的村民只顾砍树赚钱,山下的村民就要遭遇干旱、洪水;上游的村民只顾网箱养鱼,下游的村民就只能饮用被抗生素严重污染的河水。所以,农村的土地资源天生就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特征,这种“整体性”特征要求“整体性”利用,反映到制度层面、产权层面必然就是“公有”特征,而且是“模糊”的“公有”特征。这应该是一条自然法则决定的产权法则。
两千多年前的李冰父子,都明白在资源领域公有产权的必要性和原理,但今天的许多制度经济学家、产权经济学家却并不明白,他们即使是在玉垒山上亲眼目睹了都江堰公有制的成功,也照样会著书立说否定公有制制度。对此,中国的农地改革的确应该深刻反思,因为中国的“乡村振兴”是一种“生产力”的进步,而非资本的进步。
(2019年9月,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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