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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一种典型本土化社会企业

何慧丽 杨光耀 · 2019-09-23 · 来源:乡村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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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农民合作社不但是一种社会企业,而且是中国亟待发展的一种典型的本土化社会企业。以社会企业为视角来认识并指导培育农民合作社,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价值。

  专题编者按本期“本月专题”的主题为“社会企业”,围绕近代中国社会企业的历史脉络,编选了三篇不同视角的文章,与读者共同思考!今天推送的是何慧丽、杨光耀:《农民合作社:一种典型本土化社会企业》一文。

  社会企业于中国而言并非舶来品,而是进入现代化进程之初即有的企业类型。西方国家在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危机中,逐步探索企业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向兼顾社会目标转型。而早在一百五十年前,自洋务运动时期始,中国就逐渐出现诸多以救国济民的社会目标为己任的社会企业。百年以降,实业救国企业、解放区的社会建设企业、新中国建立以后的部分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当前农村的新型集体经济等,长期以来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经济”双目标的社会企业内涵。本专题试图梳理,社会企业作为一种在中国已有百余年历史的经济实体类型,在中国本土的产生与演化,以及在当代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与表现。

农民合作社:一种典型本土化社会企业

何慧丽 杨光耀

  【摘要】农民合作社被公认为是一种实现农民互助的经济组织,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空壳社”“大 农吃小农”“精英俘获”等问题。社会企业被公认为具有三个特征———以商业经济为手段、以科学治理为结构、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从社会企业的视角对农民合作社进行研究发现,相对务实的农民合作社,具有系统产业链的多元经济特点; 相对团结的农民合作社,具有计划性的内部治理特点; 相对有活力的农民合作社,具有社会企业追求的多重社会性功能特点。由此认为,当前的农民合作社不但是一种社会企业,而且是中国亟待发展的一种典型的本土化社会企业。以社会企业为视角来认识并指导培育农民合作社,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价值。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 本土化; 社会企业

  本文基于社会企业视角,对农民合作社做正本清源的考察,旨在探寻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之道,同时也在社会企业的中国本土化研究方面进行有价值的探索。本文认为,当前的农民合作社不但是一种社会企业,而且是中国亟需发展的一种典型的本土化社会企业。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以社会企业为视角来认识和培育农民合作社,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价值。

  一、农民合作社的诸多问题,需要引入社会企业的概念来重新认识

  2004 年,社会企业的概念和研究传入中国,相关的研究十分丰富。潘小娟认为,它是介于传统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以社会责任感而非利润驱动的,为实现既定的社会、环境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商业交易的组织; 张宇指出,社会企业是一种以社会效益为根本目标,采用商业创新的问题解决模式,对资源高效整合并加以利用,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在保证基本商业目标的同时又不会损害社会使命的组织。杰弗里·罗宾逊( Jeffrey Robinson) 在“首届中国国际社会企业研究会议”上提出,“社会企业是指以社会目标为首要目标、将盈余再投资于企业或社区发展、不追求股东或业主利润最大化的企业”②。舒博总结前人研究,做出如下定义: 社会企业就是有社会责任感而非利润驱动,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以创新精神和商业行为整合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旨在实现社会目标和公益理念的社会经济组织。从这些界定中可以看出,社会企业是一种“运用商业赢利手段、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实现社会效益”的新型组织形态,其有三个典型特征: 一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保证企业在经济产业和商业交易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润; 二是在企业内部要有科学的治理结构,以实现社会资源有效整合; 三是客观上也实现了作为根本目标的社会性功能。

  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正式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具有了合法性地位,注册数量从最初的 2 万家发展到现在的 200 万家左右,增长了近 100 倍。在政策实践和学术共识上,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快速发展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扭曲”、“变异”、“名 实分离”等“异化”问题的判断成为真假合作社讨论的基调。有学者提出要理性看待预示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各种数据,不能放大合作社对农民的实际带动能力。具体而言,农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空壳”合作社大量存在

  有学者提出,大约 80% 以上的合作社徒有虚名,或出于政绩需要,或为从中牟利而设①。全国 逾 200 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能够实际运作的,据调查在 10% 左右; 而且这些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大部分还是个体私人企业,跟公司加农户模式中的公司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甚至有学者怀疑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农民合作社。2019 年初,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 11 部门联合下发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被列为清理行列的合作社包括六类: ( 1) 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 ( 2) 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 ( 3) 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 ( 4) 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 ( 5) 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 ( 6) 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这六类空壳合作社基本属于注册后便不再运行、借合作社之名享受补贴和免税等优惠政策、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的情况。

  (二) 剩余分配上的“大农吃小农”

  小农户农业生产者,作为同质性弱势小农,因资源匮乏而欠缺组织起来的物质基础。所以,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小农户组建合作社便成为当前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选择。在现实中登记注册的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是由公司领办或大户领办,这样的合作社大都没有建立起成员账户制度。 一般而言,外来资本或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其经济利润的分配本质上是“大农吃小农”: 外来资本与大户退出生产环节,追逐更高产业环节进而控制农业种植,他们一般选择产前的农资和产后的销售环节,或者选择将土地资源做二产化和三产化经营,比如发展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和赏花经济、采摘经济等农耕体验等; 其内部生产者与服务者的环节分工较为明显,最不赢利的生产环节留给普通社员,使普通社员能获得的收益仅仅相当于劳务收入。“大农吃小农”会导致乡村的经济分化连带其他严重后果,这有悖于“服务于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合作原则。

  ( 三) 乡村政治能人的“精英俘获”现象

  乡村政治能人领办合作社是实践中最广泛的一种形式,也是政府在做大做强集体经济中鼓励和引导的重要组织方式。政府在合作社政策实践中也因交易成本过高而乐于选择与少数政治精英合作。张晓山认为,“精英俘获”表现为少数精英对合作社发展资金和项目信息的获取、发言权的控制以及对政府扶持资金及项目具有较强的可接近性、可获得性。笔者在四川、河南等省份调研中发现,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在村集体、合作社等多个组织中交叉担任不同的角色。在多重身份担当下,乡村政治能人这一本质特征是其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底色,合作社的日常治理中也常常以村干部的“行为规范”为原则,“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很难得到落实,有的合作社甚至都没召开过全体社员大会。

  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就会有不同的结论,也会有不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成效。为了重新分析农民合作社面临的问题,需要从经验出发,从国情和中国特色出发,以新的视角、新的方法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的本土发展规律和特色。假如认为农民合作社就是一个中国式的涉农社会企业,那么,这种社会企业的本土化特色会是什么呢? 假如从社会企业的视角来理解农民合作社,以社会企业的运作方式来运作合作社,会是怎么样呢? 比如,空壳合作社大量存在,“大农吃小农”现象丛生,那么,是否可以从其经济属性未明、治理结构缺失、社会功效乏力等方面来认识? 此外,精英俘获问题似乎很常见,也不只是现在的问题,小农社会历史上就有“精英俘获”的传统,但另一方面也有“精英庇护”的传统,也即传统中国的精英俘获与精英庇护是一体两面,是权利与责任的对立统一,当前合作社出现的这个现象是否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也是个本土化现象,需辩证来看待。

  下面将以社会企业为视角,也即从经济性、内部治理和社会功能三方面对当前中国的农民合作社特征进行阐述

  二、相对务实的农民合作社,具有系统而非单一产业链的经济特点

  从日常农业经营活动做起、踏实发展的农民合作社,就是相对务实的农民合作社。其务实之处体现在与社会企业的第一个特点一致,运用商业经济手段进行市场性运作以获得可持续经济发展,这是合作社作为互助型经济组织的经济属性决定的。以相对务实的农民合作社的本土经验为例,其之所以具有可持续的经济活动收益,在于具有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身份,而且具备系统多元而非单一产业链的经济特点。

  ( 一) 从政策法规上来看,农民合作社具有极强的产业经济属性

  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首先表现在它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市场特征,这也是合作社的中心任务。2018 年 7 月新修改的《合作社法》规定: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这从法律层面强调合作社是一个重要的市场主体,体现了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基本共性。其次,明确指出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再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可以开展多种经济业务,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 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中国农民合作社,从法规上、政策引导上以及于注册管理上都聚焦于合作社的经济职能,而且是具备高专业性的经济职能,体现了合作社以专业产品面向商业市场的经济特点,这值得肯定。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合作社概念肇始于西方,其在引进吸收时相对忽略了合作的国情土壤———多 样化小农现实,单纯的经济理性取向认知必然在政策实践中诱致诸多空壳合作社现象。依据多样化的合作社发展现实,对合作社概念的本土化理论创新也是新版《合作社法》进行修订补充的一个重要指向。

  (二)从实践经验上来看,系统多元的合作社相较于专业合作社更能在市场交易和竞争中可持续发展

  作为小农产业组织的合作社,若只具有单一专业的经济性,比如只经营主粮种植、养猪业、养鸡业、蔬菜业、果业、手工业等某一个产业,而不是遵循农村多样性产业的特点发展有主有副的多元有机结合的产业,那么,这只是用专业性、规模化、标准化的工业思维来运作合作社。在涉农产业大都产能过剩且单一产品盈利空间狭窄的恶性竞争境况下,其后果只能是专业合作社的小农户成员被资本大农所整合,所“吞吃”,因为其产前、产中及产后所需要的服务强烈依附于资本大农,而大农则籍此依赖关系大量汲取小农生产剩余,因为二者的经济地位极不对等。处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只经营单一种类业务的专业合作社因没有形成系统性的业务生态网,在市场中难以应对严酷的外部环境而缺乏可持续性。资本大农所整合,所“吞吃”,因为其产前、产中及产后所需要的服务强烈依附于资本大农,而大农则籍此依赖关系大量汲取小农生产剩余,因为二者的经济地位极不对等。处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只经营单一种类业务的专业合作社因没有形成系统性的业务生态网,在市场中难以应对严酷的外部环境而缺乏可持续性。

  新《合作社法》汲取了现实中的大量教训,也越来越向多元的综合的方向改进,表现为对成员出资与开展业务多元的规定,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更广泛的业务空间和更大的地域范围内发展的规定。笔者将之称为强调合作社系统多元的产业链特点,所谓的系统多元,是针对专业合作社的结构性缺失的补救和充实。因农户的需求是多元的,而多数小农户经济仍然是兼业化形态,合作社与社员需求存在多种经济服务关系,合作社若在日常运作中踏实生长,就一定是多元化业态有机并存。实践中呈现出种养加传统业务与农资农机、土地托管业务的一体化合作社,文创旅新型合作社,畜粮果产业与资金互助业务的综合性合作社和产消城乡互助生态型合作社等多种综合性样态,这些多元业务并存的合作社呈现延长产业链、系统产业链、产业内部自平衡的总体发展特点。而且,综合性合作社、联合社多呈现了合作社之间互补性、系统性产业联合的特点。下面以发展了 15 年的河南省兰考县谷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简称谷雨农民合作联社) 为例。

  河南省兰考县谷雨农民合作联社,联合了兰考县 20 余家专业合作社,辅射到 9 个乡镇,94 个村,总资产 2 600 万,服务社员 5 000 余户,每年为社员增收 300 余万元。谷雨农民联合社的发展经历了这样的一个长期复杂发展的过程。2004 年由知识分子参与指导成立了南马庄村村级经济发展综合合作社; 2008 年,进行了“开枝散叶”般的跨乡跨村合作探索,当时成立了南马庄农民合作联社、仪封乡乡级农民合作联社; 2015 年,县级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谷雨农民合作联社成立,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综合发展实践; 2017年以来,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城乡消费合作实践,开创消费扶贫的脱贫攻坚新模式。因其现实环境的复杂艰难而长期曲折发展,又因其坚持农民主体性的培育而有着扎根的生命力。联社开展的经济业务有联购分销、农机服务、农资服务、资金互助、城乡消费合作等业务,总结的经验有: ( 1) 农资供应、生活用品统购统销最好开展、风险最低; ( 2) 资金互助形成合作社“公共财”,使合作提档升级; ( 3) “农业进城,市民下乡”,三产化农业最为长久。早期的南马庄合作社只有大米生产及其加工为单一产品对接农超和企业,当时面临市场门槛高、划不来而受挫的问题,后来联社发展到服务社员的 8 种业务,形成内部经济良性循环的支持机制,从而以全产业链合作社内部化方式解决了“大农吃小农”问题。实力逐渐壮大后,正道思达等超市、京东商城等电商和开封顿汉集团等大企业纷纷以优惠条件与谷雨联社进行谈判合作。( 对谷雨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创始人张砚斌的访谈资料整理)

  (三) 就学界研究而言,学者对已有 10 余年发展史的农民合作社的综合变化表现出积极的回应

  农业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就是合作社,日韩台都是先孵化小农的合作社———综合农协,从 里面再生长出企业; 中国的集体化时期都是先推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村社合作,再从里面长出乡镇企业; 而现在是推动大农来整合小农,鼓励大资本下乡与合作社争利,在当前大部分合作社社员都是以“半工半耕”的经济业态来维持生计性收入的状况下,这是有问题的。随着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特别是田园综合体的发展、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机遇,一些农民合作社通过系统产业链的延伸,已经开始由最初的空壳合作社、“大农吃小农”式的不辨真假合作社的数量型,向逐渐能够与大农良性合作、双赢合作的真合作社越来越多的质量型转变。这个经济主体的全产业链发展,成为以“扶正怯邪”方式解决合作社异化问题的内生型动力,使合作社发展成为市场竞争中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同时具有服务小农情怀和商业经营能力的合作社企业家,是保证合作社赢利并发挥多功能社会效益的重要条件,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没有成功的合作社。发展具有系统性经济特点的合作社需要培育综合素质强的社会企业家。

  三、相对团结的农民合作社,具有内部治理的计划性特点

  前述表明,社会企业的内部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以保证对整合资源有效,进而高效率地达成社会目标。比如,与大多数所有权由股东来决定的传统企业不同,社会企业可能归它的用户或客户、员工、托管人或公共机构所有[25],在生产关系上遵循社会所有制原则。这一原则的科学性,决定了与其既定的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追求的一致性。一般而言,相对具有凝聚力的、团结力的农民合作社,为追求“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基本目标,会在股权所有结构、社员组成上、二次返利的原则规定上具有突出的计划性而非市场性的本质规定,即具有与其基本目标相符的内部治理科学性。

  (一)在合作社成员数量比例要求上,保证农民成员占绝大多数

  保证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占绝大多数,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做出的一大重要规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法律规定需 5 人以上成员才能注册,实际上当前注册的 200 万家合作社中,除了空壳合作社之外,每个合作社成员应该更多。由于合作社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供每个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的出资清单等相对复杂的实际操作程序,出于方便起见,一般登记注册的合作社成员,应只是主要成员而并非全部成员,实际上的全部成员是在合作社交入社费、开展业务过程中、与合作社的多项交易活动中逐渐卷入的,所以,虽然全国平均每个合作社登记的成员仅有 13 人( 2008年底) ,但是更有大量的注册隐性而事实上存在的合作社社员。笔者根据 2018 年 2 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级数量和入社农户计算可得,农民合作社平均农户组织规模为 58 户①。

  ( 二) 在合作社股权构成上,具有多元性和普惠性

  合作社股权上的多元性和普惠性,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做出的另一重要规定。《合作社法》规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农民合作社”。这项规定作为小农户以多元化方式作价出资入社的法律依据,提高了广大小农入社的积极性和可行性,因而具有普惠性股权特点。合作社股本金还可以来自“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而且应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对少数人或资本操控合作社的限制性条款,实际上是避免合作社“精英俘获”问题从而形成普惠性保证普通社员主体权益的法律依据。现实中股权的多元性和普惠性得以实现的合作社典型之一,是近些年来由村两委主导领办的合作社。以山东烟台自 2017 年以来的探索为例: 由村党支部代表村集体注册成立农民合作社,村集体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入股,村民以劳动力、土地、资金等入股,建立起村集体与群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体与群众经济利益共同体。这种做法的特点是: 党建能够引领把握合作社的政治方向。村党支部有权责、有能力杜绝合作社的“精英俘获”现象,有责任承担双层经营制度中村社层面的“统”的功能,以村两委的政治资源优势和集体资产所有者优势发展社区综合合作社。这种村两委主导的村社综合合作社,属于农民为主的多元股权及其相应的指向村社新集体经济的多元利益共同体实践,具有中国本土化的特征。

  (三)在合作社治理上,体现了社员的社内民主与交易的责权统一

  合作社社员在社内的民主权与交易权相统一,是合作社内部治理最具计划性的重大特点。《合作社法》规定: 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然而,社员在享有基本表决权的同时,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与本社进行统购统销等流通交易、资金互助、土地托管或流转等经济交易; 技术服务、加工服务等多元业务交易; 且承担亏损责任; 作为责权相统一的具体体现,“出资额或交易额较大的成员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不可超过百分之二十”。此外,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记载其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份额以及其与本社交易量的成员账户。由此可见,合作社成员的社内民主和交易的权责是互为因果和相辅相成的,不交易者无民主,有民主权利则要求实施者必有相关联的经济交易为物质条件。

  作为系统经济性的农民合作社,其本质功能是解决组织治理的计划性问题。前面三点从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群体、股权具有多元普惠性、管理制度与分配规则具有责权统一性等方面,阐述了作为小农产业经济组织的合作社的计划性治理结构特点。对外靠市场规则行事,对内靠计划好的所有权、交易权责和分配权责行事,也就是所谓的“外圆内方”,也就是社会企业所强调的整合内部资源的社会性、科学性治理结构。没有这样的计划性规定以及对规定的严格执行,就难以成为事实上的合作社,就必然会形成“小农傍大农”“大农吃小农”的负外部性机制,以及形成对外部资源的“精英俘获”乱象。这里的对内计划、对外市场是一体辩证关系,二者均是保障合作社在一定条件下不变质、不异化、不分化因而可持续发展的设计手段,是形成合作社资源资产的整合凝聚力,从而成为有效的市场主体并最终达到社会性公共目标的核心制度所在。以已发展了 20 年的山西省永济市蒲韩种植专业合作联合社的内部治理经验为例说明。

  合作社目前给社员提供的服务范围包含蒲州镇、韩阳镇的 43 个自然村 3 865 户( 其 中 24 个行政村,韩阳镇与蒲州镇各 12 个行政村) 。合作社的宗旨就是服务服务再服务,构建为社员协调对接合作社生产、加工、流通、金融、保险等所有涉农业务的服务体系。具体做法有如下这些方面: 让合作社内具有一定乡村威望的中年妇女作为辅导员,每人负责一个地域范围,要对社员家户的情况极其了解,并通过妇女文艺、老人服务、儿童服务等各种公共服务取信于社员。社员们在资金互助上,生产资料、生活用品等必需品的消费上,在农产品的统一品牌、统一技术服务、统一销售上紧密依靠合作社,这是 3 笔最大的内部业务。比如,以某小组的 20 余户人家为例,共有成员有 85 人,其所有成员、所有家户平均1 年在生活生产方面的社内交易总额就会达到 200 多万元,其纯利润就有 10 余万元。关键是合作社法规定 60% 的利润返还规定,我们承诺给社员要严格遵守; 此外,我们还会把农民的需求体现在提升生活的品质上,比如说家里需要餐具,那我们就以定制方式购买高级一点的景德镇瓷器。比如家里有孩子需要教育的,那不需要一个书桌书柜吗? 那我们会返还这些实物。我们要返还就一定是用最好品质的服务来满足社员需求。农资统购不只在于联合社赚钱多少,还在于打击农村的农资假货市场,让社员切实感受到贴心的成员服务。( 对蒲韩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创始人郑冰的访谈资料整理)

  这里的关键是以农村的半熟人社会为基础,以德高望重的合作社带头人或骨干力量为治理干事,使社员与合作社在日常的生活、生产资料等方面长期进行交易,包括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多重交易,从而形成建立长期信任关系的经济交易机制。

  四、充满活力的农民合作社,具备社会企业追求的系统性社会重建功能

  根据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制度发展经验,在快速城市化、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村会出现凋敝、衰落和快速资本化的过程。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域的“三留守”( 留守老人、妇女、儿童问题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老人的社会保障、妇女的权利问题、儿童的成长问题等“总体性衰败”现 象,是中国这一发展过程中主要问题的具体呈现。合作社最初作为“弱者的联合”试图主要在经济领域为留守人员谋取福利。但是,那些充满活力的农民合作社,其发展成效不仅是增收、节支、资金互助等经济事项,而确实具备多重的系统性的社会重建功能。

  ( 一) 乡土文化重建功能

  新时代需要以“孝亲为根、生态为本、合作为纲”的乡土文化重建,这样的重建工作能够增加乡村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发挥其综合价值的乡土文化自信。有活力的合作社一定是有着合作的文化根基、文化理念以及丰富的文艺表现形式的合作社,现实中的合作社并不必然在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经济增效功能,反而在发展初期必然具有在一起交流沟通、学习共享的功能,以及在集体会议活动中以喜闻乐见的乡土文化先凝聚人气、内化合作理念的功能。所以,实践中运作的合作社,若不想沦为空壳型合作社的下场,一般其起始就属于学习型和文艺型合作社。“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对于合作社发展而言很实用。在全国稍有所成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合作组织为纲、多元文化为根”,合作的文艺形式与合作社经济实体大都是相辅相成、如影随形的。诸如秧歌、腰鼓、盘鼓、地方戏、传统太极等乡土文艺的复兴现象,许多都是在合作社事业发展中涌现出来并具有新时代的文化使命。大凡真干实干的合作社带头人,均会有这样的共识: 文艺队建设是合作社“以文化人”的软实力,合作社经济建设是硬实力,硬实力的发展会“物质变精神”,软实力的保障会“精神变物质”。

  ( 二) 留守老人的养老实现功能

  如何为留守老人提供不离土、低成本、适宜性的养老服务? 这是一个重要问题。有发展能力的合作社,都多少会有公益金的科学提留与合理使用。乡村最大的一件公益事就是为老年社员和社员家属老人服务。以河南灵宝弘元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此方面的探索为例。

  河南省灵宝市弘元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自 2017 年成立以来,组合了 5 个专业合作社,在小秦岭山脚下多个村庄里发挥了其养老动员和服务功能,探索出了村两委指导下“合作社 + 养老”的多元模式: 罗家村分社的上善堂是村庄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合作社提供公益金支持、老年人自家少许资金缴纳的三结合模式,侧重于对村社成员家属中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关爱; 贝子原村分社的孝善堂,侧重以“老有所得”的方式,有劳动能力的村庄老人发挥其农作优势在合作社的生态农场里从事简单劳动,获取货币收入以改善生计; 巴娄村分社的兼善堂,则以组建合作社文艺队定期在一起吹拉弹唱等娱乐形式,以满足老年人的文化精神需求。( 对弘元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总干事刘巧珍的访谈资料整理)

  ( 三) 针对留守儿童所发挥的社区三亲教育功能

  农民合作社,尤其是村两委主导的综合型社区合作社,若是以“服务服务再服务”为宗旨,便迟早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教育功能。许多村庄的优秀传统文化、自然生态文化、农业文化亟待乡村青少年甚或幼儿来学习传承,但乡村教育上的“撤点并校”导致在大多数村庄里并没有发挥这种功能的组织场所,合作社作为为社员提供服务的经济平台,做大做强了便能发挥社员在村庄里生活生产的优势,低成本地从事以“亲情、亲乡土、亲自然”为核心理念的乡土教育。这主要是因为合作社是一个非私人的个体户、非纯粹赢利公司的社会企业平台,能有效并乐意承接外部资源,整合内部的各种非经济的文化教育资源,从而促进乡村的全面建设。以河南兰考胡寨哥哥农牧专业合作社的经验为例。

  河南省兰考县胡寨哥哥农牧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村两委主导的综合合作社。合作社在以中共中央党校社会与生态文明部张孝德教授为代表的高校知识分子指导下,在施永青基金( 香港) 北京代理处资助的华夏三亲启蒙教育项目支持下,每年配套提取 13 万元的合作社公益金用于聘任教师以及其他基本建设开支,对社员家的孩子持续开展了迄今已有 7 年的“三亲”( 亲情、亲乡土、亲自然) 幼儿学前教育服务工作,让孩子从小扎好“孝 道、厚德、开慧”的根基,从而在乡村儿童教育经验的开发探索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对胡寨哥哥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王纪伟的访谈资料整理)

  ( 四) 其他合作效果的多功能化,诸如助益乡村善治、改善乡村生态等

  笔者发现,能够多年存活下来的合作社大都多少具有解决乡村矛盾、助益乡村善治、改善乡村生态的特点。以发展了 10 多年的安徽阜阳颖州南塘村兴农合作社为例。

  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南塘村兴农合作社的领头人杨云标早年是个维权人物,当他意识到“如其哭着维权,不如笑着乡建”的道理后,就在家乡搞起了以合作组织为纲的全面乡建工作,多年来,他带领以前的维权人物和广大村民发起合作社,建设合作社,业务领域涉及到生产服务、生态种植、酿酒、资金互助、文化合作、乡村文化旅游等。他们坚持为社员二次返还利润,为社区提供公共产品,以文化建设丰富精神生活,克服“私利”意识,培育社员为主体的自组织的物质和文化自信力。近 20 年了,老乡们不再以上访告状为营生了,南塘村还成了整个阜阳市颖州区多年来无信访的稳定村,拿了市级治理稳定村的奖!此外,合作社还推动了农业的生态发展,带动社员养起了生态发酵床猪,种植了有机小黄姜,生态黑豆、小麦; 而且,合作社还通过艺术民宿( 南塘艺术家部落) ,将土壤改良后生产的安全产品直接对接周围城市的消费群体,这既可以满足城市消费者对绿色健康农产品的需求,又可以实现农户的增收与农村环境的改善。( 对南塘村兴农合作社理事长杨云标的访谈资料整理)

  总之,从社会企业的视角来总结发展较好的综合性合作社的这些社会功能,完全符合社会企业对实现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改善社会弱势、边缘群体生活质量与社会地位的理想目标。随着社会对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增加,合作社的综合化发展趋势更明显,其身上的社会企业特质将更加完备。

  五、结论与进一步的讨论

  波兰尼( Polanyi) 的经济史研究提倡实在主义的社会经济学分析框架,指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关键在于经济与社会关系、文化传统以及资源环境之间保持内在关联和有机协调。简单来说,他提倡一种嵌入社会关系中的经济发展。农民合作社的中国实践虽展现出蓬勃的民间活力,如若想取得高质量的发展,便不得不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策略,发展成为“为社会的经济”或者是社会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的运行突出强调生产不仅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在社会生产中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均衡化,使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更加平等地参与到市场活动之中,共同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搭建社会公平的制度基础。

  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这一条意味着对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未来新型经营主体的肯定和重视。农民合作社要得到规范提升,要建立健全支持其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其关键就在于要发挥合作社的体系经济性、治理结构的计划性及其外溢的正外部效益。而相关的支持性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要围绕目前一些农民合作社在这三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是否可以多出台增强合作社内部三产融合、多产并举的政策举措? 多多监管和主导合作社内部的治理的计划性实施,也即真正的对合作社内部治理法规的实践遵从? 还有,结合中国本土实际大力推广村两委主导的综合性社区合作社,使其成为加强基层治理和新集体经济发展的有力抓手? 以党政主导为保证,推动合作社的外部资源获取由“精英俘获”到“精英庇护”转 化,促使普遍意义上的村两委领办社区合作社发展并助推“三权促三变”的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进程?

  如上问题解决的着眼点,恐怕得从把农民合作社不只是看作社会主义国家众多经济形态的一个补充或缀品,而是一个大有作为的、亟待发展的典型的基础性社会企业,进而采取更积极的应对策略。面对这样的普惠性的社会企业,明晰其手段之经济性、治理之计划性、目标之社会性的本质属性,或许会为合作社打开新的发展天地。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典型的本土化社会企业,循道而行,必有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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