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以山东省烟台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实践为基础,讨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如何推动村庄再组织化。该合作社是以让渡集体利益的方式来引导小农户进行组织化生产,而不是直接让小农户从集体合作社中分红,是“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小农户不再是被动的福利接受者,而是具有能动性的创造和建设主体。从该村的案例中可以反观集体经济发展的目标:壮大集体经济是要让集体“代替”群众来致富,给群众发放福利,还是让集体“带动”群众,激活群众内生的创造力?
【摘 要】烟台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实践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参考。合作社通过发挥集体的统筹功能化解了小农户的生产困境,合作社并没有以直接分红的方式来“代替”小农户致富,而以“让利”的方式“带动”了小农户的长远发展。在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激活了村庄治理,集体经济建设成为村集体动员党员的契机,集体还通过党员撬动了村庄的宗族力量,大大减少了村庄发展的阻力;同时,集体活动的增多也重建了村庄“社会”的公共性。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村集体与村民密集互动,也成为后税费时代“悬浮型”政权落地的一种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意见》对农村集体资产也做了界定,将农村集体资产划分为三种类型: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山林等为代表的资源性资产、以农业基础设施和集体企业等为代表的经营性资产、以用于公共服务的文化和卫生资源为代表的非经营性资产。此外,《意见》还强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导农民逐渐实现共同富裕。此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其中,壮大集体经济也被置于重要位置。2018年,中央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不仅提出了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强调要发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对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意义,一种看法倾向于强调壮大集体经济是要增加农民收入,并将村集体经济薄弱作为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因素之一[1]。从近年来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研究来看,绝大部分关注的也是其经济意义,这类研究的关注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的研究。有研究总结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变迁,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三个阶段:上世纪80年代以村办企业为主,90年代以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和农民专业协会为主,2000年以后以农户+龙头企业、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集体经济形式为主[2]。这类研究强调,目前中国村级集体经济存在发展水平低、发展不平衡、生产性经营收入比重低、村集体负债较重等问题[3][4]。
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的研究。有研究者对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进行了类型划分:以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的胶东半岛地区为代表的工业化模式,其集体经济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工业;以能人带动为基础的后发优势模式,这类村庄主要从工业、农产品加工业或旅游业中获取集体经济收入;以盘活集体资源(包括集体管理的果园、荒山、鱼塘等)为基础的集腋成裘模式,这类村庄一般采取租赁、入股、拍卖集体资源的方式增加集体经济收入[5]。
还有研究者从土地使用的角度展开讨论,强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路径主要依靠两种,其一在全员土地入股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制,其二在农户自主流转土地的基础上形成不同的土地集中和农户结合形式,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土地流转费或资本化收益[6]。
上述研究主要是从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角度来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问题。但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具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这一经济属性,更涉及了党组织、村集体与村民等多个主体的行为,涉及不同主体的合作和利益博弈,因此,农村集体经济也内在地包含了政治意义。集体经济的发展与集体所有制密不可分,集体所有制的实践又与村庄治理,尤其是村民自治不可分割,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讨论也应该包括其对村庄治理的影响。
一些研究者已经开始从治理角度讨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问题。有学者强调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的意义有两点:一是在集体内部建立集体收入的分配机制,其关键不在于每个农户能分配到多少收益,而在于在村庄内形成利益关联机制,让村民真正参与到村庄事务中,借此组织起来;二是在国家资源大量输入村庄的前提下,通过激活村集体的组织力量,解决国家转移的资源无法直接对接亿万小农户的难题[7]。
另有研究在区分“公有制”和“共有制”的前提下,根据资源性资产的具体占有、控制和经营状态,区分了四种集体产权秩序的实践方式:以苏南地区为代表的“团体—公有”型产权秩序、以珠三角地区为代表的“团体—共有”型产权秩序、以山东部分实践“两田制”地区为代表的“个体—公有”型产权秩序、以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形态为代表的“个体—共有”型产权秩序。研究者强调,在公有产权秩序下,无论集体资源是多还是少,基层治理能力都比较强,而在共有产权秩序下则相反[8]。
还有研究者以深圳的城中村为例,讨论了城中村集体经济发展对村庄的再组织作用,通过对集体财产的代理经营、村落社区的建设管理和为原村民提供社会保障等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村庄新的联结纽带和承担村庄事务的主体[9]。上述研究对于揭示当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概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已有研究也暗含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个争论,即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究竟是为了提高村民的分红收入,还是为了加强村民的组织化程度?今天关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预期大多是提高村民的分红收入、带动村民“致富”。这一预期中有两个问题。一方面,村集体经济与村民之间往往是以“分红”的形式实现利益关联,这固然可以避免村民承担风险,但在这种情况下,村民通常是“福利享受者”,村集体“代替”而不是“带动”了村民发展经济,村民也缺乏被组织起来的条件。实际上,在沿海地区的一些资源密集型村庄,村集体经济收入不菲,但由于村民只是接受福利分配的对象,因此,村庄只是处于低度组织化的形态,集体经济收入的增长并没有相应地带来村庄治理能力的提升[10]。另一方面,过于强调村集体经济对村民致富的作用,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会遇到不小的挑战。即便是在作为“世界工厂”中心的珠三角地区,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增长来持续提高村民的分红收入也难以为继。随着劳动力工资的上涨和珠三角地区越来越多工厂的搬离,珠三角地区本地农户以地租为基础的收入来源(包括集体分红和房屋出租)也在减少,其与外来农民工的收入差距正在缩小。相当一部分村社集体甚至不得不通过贷款来给村民分红[11]。
无论村集体从事什么行业,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都使“稳定增收”成为一个极难实现的目标。但实际上,在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中,比经济关联更重要的是政治关联。税费改革后的基层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是政权“悬浮”的问题,突出地表现为以乡镇为中心的基层政府难以回应村民的诉求[12],基层政府缺乏与村民打交道的制度性渠道,对村民的组织和动员能力都在下降。在税费改革以后,村集体亟需重建一种能与村民建立密切互动的机制,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成为一种途径。
本文以山东省烟台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实践为基础,讨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如何可能推动村庄再组织化。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特殊说明的除外)的工作是由烟台市委组织部牵头,从2017年开始开展的,其主要目标就是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带领群众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到2019年7月,烟台市范围内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已从最初的11个试点发展到1100多个村[13],本文所选取的案例就是11个试点村之一。尽管各村合作社的具体经营策略有所差异,但在对村庄社会的再组织化方面也显示出很多共性。本文的经验材料来源于笔者2019年10月在烟台市的调研,所调研的县区皆为普通农业型地区,既无特殊区位优势(与珠三角对比),也非资源密集型地区,因此,此次调研对于思考普通农业型地区如何发展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本文以烟台市G区的一个合作社为例,主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在发展集体经济过程中如何建立与村民的利益关联,尤其是如何“带动”而不是“代替”村民发展生产;二是在发展集体经济的过程中,党组织如何推动了村庄社会的再组织化。由于烟台市的实践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并不是所有合作社都能良性运转,但其中发展良好的合作社仍然展现出一些可复制的机制,因此,本文旨在对这些机制进行探索性分析。
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的生产统筹
烟台市的合作社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将土地收归集体,以集体统一经营的方式来运营。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40多年后,各村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不同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也不一样。G区X村是烟台市最初开展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试点的11个村之一。在最初成立合作社时,烟台市为每个合作社提供了10万元的扶持资金;此外,M市也为其范围内的市级示范社提供了20万元的扶持资金。因此,第一批11个试点社每家有30万元的政府扶持资金,后来发展的合作社也获得了数量不等的启动资金,这些资金解决了合作社发展初期的资金难题。X村的合作社是2015年成立的,其前身是该村在2011年成立的一个农业技术开发中心。X村一共270户,750多人,全部加入了合作社,入股方式有土地折价入股、现金入股和劳动力入股三种。全村耕地面积约500亩,还有山地约500亩。
到2019年,该合作社目前经营的土地面积达到400亩左右,其中,村集体的土地有140多亩,其余土地是合作社自2015年开始陆续从村民手中流转的。X村合作社经营的土地中,有20多亩土地是育苗基地,用于育樱桃树苗,合作社已经与大连的一家公司订立了树苗收购协议;其余土地用于樱桃种植。合作社种植的樱桃树都是经济效益高的品种,只要不遇到自然风险,就没有销售问题。X村合作社的最大特点并不在于其经营效益,而在于村集体能以合作社为依托,对村庄的农业种植结构进行调整,解决单家独户的小农户遭遇的经营困境。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国家政策不断固化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但同时也使村集体的土地权利不断被削弱。村集体本有义务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和不好办的事,但由于集体土地权利的弱化,村集体往往难以发挥统筹功能,近年来的土地细碎化问题导致的农业生产困境日益突出,这也是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在水利灌溉、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遇到“最后一公里”[14]问题的根源。
【组织起来】
同时,近年来,国家不断强调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农业生产的优质化、品牌化,但依靠分散的小农户来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也困难重重。为了应对小农户的生产困境,全国各地开始出现各种自发实践,一些村集体通过动员村民置换地块来实现细碎土地的整合,或通过将村民组织起来的方式来解决农田灌溉问题[15],提高小农户的生产效率。X村合作社的实践提供了另一种可能。以合作社为依托,X村不仅以灵活的方式化解了小农户的生产困境,帮助小农户实现种植品种优化,还引导着小农户走向生产合作。
(一)小农户的生产困境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难题
X村以樱桃种植为主,已有多年的种植历史,但大部分村民的樱桃树是老品种,其经济效益远远低于新品种。
X村M支书介绍,目前当地比较好的品种是“美早”,该品种的樱桃价格高的时候能达到20多元/斤,最差的“美早”也是17~18元/斤。但村民种植的品种大多是“先锋”,这种樱桃的价格只有2~3元/斤,好的“先锋”樱桃也只能卖到4~5元/斤。尽管“美早”樱桃种植在当地已经完全推广开来,且改换品种的成本也不高,一棵3年树龄的树苗成本仅200多元,3年后就能挂果;但村民往往不愿意改种更有经济效益的“美早”樱桃,宁愿固守着老品种,每年仅能从樱桃种植中获得5000~6000元的纯收入。
村民这种“不合逻辑”的行为并不是因为人们通常认为的“思想保守”,而是因为单家独户的小农户面临的四重生产困境。
第一, 由于每户农户的樱桃种植规模都很小,大多数农户的种植规模是1亩左右,农业收入不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农户缺乏改种动力。
第二, 每户农户的土地都非常分散,灌溉一次要满山跑,管理不便;且很多土地也没有灌溉条件,只能靠天收,所以农户往往不愿意改换新品种。
第三, 单家独户的农户在销售樱桃时也容易遭遇中间商的压榨。由于樱桃树从开花到采摘的过程最多只有50天,平时基本不用管理,所以大部分村民平时外出务工,只将樱桃种植作为副业,只在晚上进行管理,全村仅20%左右的村民完全以种植樱桃为主业。也就是说,大部分村民白天都要出去打工,只能晚上采摘樱桃,樱桃收购商对此也深谙于心。在樱桃上市的高峰期,一些商贩白天出13元/斤的高价收购一小部分,到了晚上就只出10元/斤的收购价,小农户只能接受低价。
第四,由于樱桃本身的特点,樱桃种植的自然风险很高。X村支书说,在樱桃成熟季节,下雨天有村民在家里哭,因为樱桃一遇到雨水就会开裂。在成熟季节,每天有20%的樱桃成熟,连续下两天雨,农户就会损失30%~40%的产量。
以上四重生产困境制约了当地的生产结构调整,也不利于小农户增收。仅靠小农户自身是难以突破这些困境的。一方面,改换品种会带来无法预知的市场风险,即便他们愿意通过嫁接来改良品种,却也无法知晓三年后才能有收益的新品种是否还能保持高价格。另一方面,要减少自然风险,就需要投资修建大棚设施,但这是一笔不小的投入,仅靠农业收益微薄的单个小农户来投资也难以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产业结构调整不能实现,一家一户办不好的事情可以在集体的统筹下解决。
【山东樱桃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图源:新华网】
(二)合作社的生产统筹:集体引导下的农业结构调整与生产组织化
为了让小农户可以无后顾之忧地改换品种,在M支书的发动下,X村党员们共同商议出一个方案:鼓励村民用自己分散的果园来置换合作社连片的果园,后者种着优质的“美早”品种,而且已经进入了丰果期。这一置换会分批次进行,以合作社现有的果园为中心,逐渐向外扩展置换。每批划定一片与合作社果园相邻的区域,让区域内涉及的村民用自己的老品种果树来置换合作社的优质品种果树。在第一批划片区域全部置换完以后,该区域内由村集体投入资金,在老品种的樱桃树上嫁接新品种,三年后,这批嫁接后的树也进入了丰果期,就可以再次复制该模式,将更多的村民动员进合作社,直至全部村民进入合作社。同时,在完成土地置换后,村民可以合作管理集体山林,而不再如过去一样单家独户地来管理。村民可以自由组合成小合作社,在这个小合作社内部,村民可以自行协商谁负责什么工作,以及工作量如何计算。如此,村里的大合作社也减少了管理成本,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也可以得到增强。此外,在土地置换后,由于换上了优质品种,老百姓的收入也会增加,到那时可以让小合作社内部商议是否投资建大棚,抗击自然风险,这也可以解决单家独户的小农户无力投资设施农业的问题。
X村合作社通过集体的引导来推动种植品种升级,完成了小农户仅靠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品种优化,更推动着小农户走向合作化生产,村集体的统筹功能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方面,果园置换的本质是合作社承担了品种改种的未知风险,在新品种的樱桃树进入丰果期后才启动与小农户的果园置换工作;同时通过果园置换来实现对小农户土地的整合。合作社是品种改良的先行者,在果园置换时,由于合作社果园中新品种的樱桃树已经进入了丰果期,所以小农户以老品种换新品种既不用承担成本,也不用承担风险,其收益不降反升。地方政府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增强了其风险防控能力,这也是合作社可以发挥引导作用的重要背景。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来说,X村的案例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参考方案。同时,以个人土地置换集体土地,从而对细碎化的土地进行整合,X村也提供了一个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的路径。村集体并没有以强制流转的方式,高成本地进行土地集中,而是以灵活的方式将土地置换过来,在这一过程中,集体的能动性和主体性大为增强。
另一方面,村集体的统筹也并没有一“统”到底,而是以“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为原则。X村合作社以土地整合的方式来带动小农户的合作生产,但为了避免集体劳动的监督困境,合作社鼓励村民自发联合形成小合作社,开展小范围的合作经营,且合作原则由农户自定。合作社的“统”表现为统筹安排,为小农户的组织化生产提供外部条件,但并不“代替”他们进行生产,生产仍以小农户为主体。以小合作社的方式将小农户组织起来,让他们内部协商管理方案,而不是机械地进行集体劳动,统一记工分,是一种既能调动村民积极性,又不会影响效率的灵活经营方式。此外,对于大合作社而言,这也是一种最低成本的果园管理方式。
将小农户组织起来还带来了三个优势。首先,合作社可以将土地集中连片,通过申请项目的方式解决道路、灌溉的问题;其次,在樱桃销售时,由于销售量大,合作社就有足够的议价权,且合作社可以统筹协调收购,不用收购商到各农户家去收购,避免了将樱桃反复腾挪,影响品质,这也使合作社可以在销售中掌握主动权;最后,合作社可以建立自己的品牌,X村的樱桃都不使用化肥,与市场上一般的樱桃不一样,且由于合作社是党支部领办的,地方政府也给予了诸多支持,并帮助宣传,有利于品牌的推广。因此,从农业生产供给侧改革的角度来说,X村合作社对小农户的组织十分有利于当地农业向优质化、品牌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三)“带动”而非“代替”:农村集体经济与个人增收的辩证关系
X村合作社的实践体现了村集体经济与村民个体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土地置换的方式来带动小农户,表面上看不利于集体经济收入的增加,甚至会让合作社有所“亏损”。但在M支书看来,集体的“亏损”其实也不能算“亏损”,因为成立合作社就是为了服务村民。“集体赚钱本来也是为了分给老百姓。”让村民以“次”换“优”,相当于合作社让利于民——小农户在置换果园后增收的部分实际上是集体让利的部分,所让出的“利”也相当于村集体以一种特殊形式给村民提供福利了。这一实践的启发意义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对村民收益的带动并不一定要表现在“分红”或福利分配上,尽管分红是当下绝大部分地区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指标之一。增加村民的福利的确是有意义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小农户只是被动的福利接受者,而不是具有能动性的创造和建设主体。X村合作社尽管给村民直接发放的福利有限,却通过让利的方式为小农户的生产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小农户未来的进一步增收奠定了基础。换句话说,该合作社是以让渡集体利益的方式来引导小农户进行组织化生产,而不是直接让小农户从集体合作社中分红,是“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
更进一步说,从X村的案例中可以反观集体经济发展的目标:壮大集体经济是要让集体“代替”群众来致富,给群众发放福利,还是让集体“带动”群众,激活群众内生的创造力?X村虽然给村民发放的直接物质福利有限,却探索出了一条以集体给村民让利,带动村民发展的路径,可以说,X村给村民提供的是“隐性福利”或“间接福利”。这种“福利”是隐性的,集体并没有先增加收入,再向村民发放物质福利,但这种隐性福利的意义更大。它带动的是小农户的长远发展能力,更重要的是小农户的合作化生产能力。虽然从短期来看,集体给村民让利,集体经济收入并没有显著提高;但从长远来看,村集体的力量得到了强化,集体土地面积增加,集体收益也会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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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中,要处理好短期和长期的关系,“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X村合作社提供了一个集体带动个体发展的典型案例,在合作社的运营中,不仅集体力量得到了强化,小农户也得到了发展。尽管由于特殊的气候和自然环境条件,当地有种植樱桃的特殊优势,这使X村合作社的良性运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当地适合种植樱桃的区域并非仅限于X村。该村合作社的成功并不仅仅因为特殊的外在条件,而有更重要的内部因素,即该合作社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是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形成的,下一部分将重点讨论这一点。
三、村庄的再组织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治理意义
烟台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合作社是由村党支部牵头成立,获取经济收益就只是合作社的发展目标之一。除此之外,合作社还承担了村集体的功能,为村民提供生产服务,提供社会福利,维系村庄秩序,这些也是村庄治理的重要内容。不同于“政经分离”后的集体经济合作社,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恰恰维系了“政经合一”。在最早试点“政经分离”的珠三角地区,有研究发现,离开集体经济的支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能力下降,村民自治也会陷入空转[9]。但由于烟台的合作社是由党支部牵头建立的,党支部作为党组织在基层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其牵头成立的合作社与村民之间就不仅有经济上的联系,更有全方位的联系,这也是烟台的合作社能在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激活村庄治理的关键前提。尽管壮大集体经济是烟台市发展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初衷,但在后税费时代,壮大集体经济这一“结果”与发展集体经济“过程”中对村庄政治的激活同样重要。本部分以烟台合作社的经验来讨论当地集体经济的发展如何推动了村庄的再组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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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党员的动员:“先锋队”的模范作用
烟台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发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党支部发挥了关键作用。调研中探访的每一个村支书都谈到了党员的贡献,党员的“先锋队”作用在当地的合作社建设中十分突出。党员的积极性一旦被调动起来,还会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动员,村民代表、普通村民也随之加入了村庄集体经济的建设中。X村发展集体经济的第一步就是对党员的动员。
1. 以具体的公共事务调动党员的积极性
X村两委干部共4人,村民代表30人,党员28人,其中,有7个村民代表拥有党员身份,因此,村民代表和党员一共有51人。X村的M支书2009年回村当村支书,此前在外承包建筑工程,收入很高。2009年前,X村换过多任村支书,但村内一直矛盾不断,上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村庄还有39万多元的债务,那时X村在当地是组织软弱涣散的负面典型。M支书回村工作以后,大量走访了党员、老干部,并通过开党员会和老干部会形成基本的共识:在暂时搁置原有矛盾的情况下,村庄中的所有工作都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共同商议。在这个共识下,X村开始开荒种树,积累集体收入,这也是X村合作社发展的起点。如果村庄中没有实际的治理事务,党员便无法做到务虚和务实相结合,往往容易走向空洞化和形式化,党员的积极性也会逐渐降低。M支书说:“我们带领党员开荒山、种地,但怎样开荒、买什么苗,都由28个党员决定。如果出现14:14的结果,党员大会给了我一个特权,这种情况下我说了算。之前党员参会积极性不高,不是党员自身的问题,是因为前几任支书把村集体的地都卖完了。现在他们(指党员)吃完饭,没事就会到村委来。这个办公室就是我们村的‘中南海’,大事小事都在这里决定。”可以看到,仅靠形式上的“开会”是难以真正调动党员积极性的,X村之所以能做到党员高度参与村庄事务,最根本的原因是村庄中有实际的建设事务。此外,每个党员的意见都要被尊重,党员的决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走过场,这是X村党员的积极性被调动的重要原因。在为开荒做准备的过程中,M支书召开了大量的会议。他说,为了动员党员都能参会,村两委通常是提前一天晚上用广播通知大家。如果有党员有事不在家,他会晚两天再召开会议,尽可能让所有党员都参会。所以村里的党员逐渐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但凡需要离村两天以上的党员,都会提前打电话告知M支书,党员离村请假也逐渐成了惯例。正是在对党员的高度动员下,村庄的重大决策既符合实际,又思虑周全。前文所述果园置换的方案就是在党员们的反复商议中形成的。M支书颇为自豪地说:“党员为我们献计献策,我们这些年一步都没走错过。”以发展集体经济为目标,党员真正被组织起来,成为村庄决策的智囊团。
2.“四两拨千斤”:通过党员撬动宗族力量
在开荒山种树前,X村两委做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迁坟。死生事大,坟墓搬迁在农村是一件难度极大的工作,稍有差池就容易引发上访。X村的荒山上一共有470多口坟,已经基本搬迁完成,发挥关键作用的就是党员。在充分动员下,X村依靠党员们给自己所在的家族成员做思想工作,顺利完成了坟墓搬迁工作。G区政府对迁坟也有一定的补助,迁坟以后,区政府为每户坟主家庭补助2000元,X村为其另提供300元的补助。迁坟的所有成本由村集体承担,M书记说:迁坟一共花了100多万元,主要用于修建公墓,以及迁坟以后平整山地和种树。迁坟成功使村庄风气大改,也大大增强了村庄的凝聚力。
之所以要迁坟,一是因为坟墓浪费土地,有些家族势力比较大的村民,2个坟就占了7分地;二是因为坟地占有不均,导致不少村民心生不满,一些家族势力小的村民,在家中老人过世后只能葬在自家的自留地里,不敢葬到山上。每年清明时节都有村民发生冲突,坟地是村内不稳定的一大因素。M书记说,迁坟必须一次成功,否则如果搬到一半,有人反悔,就进行不下去了。从决定迁坟,到正式开始搬迁,村里用了一年的时间做准备工作。在这一年的准备时间中,村集体除了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外,还选了公墓的地点,大到公墓选址、公墓环境打造,小到公墓墓碑上的字用什么字体,所有工作都由全体党员去跟各自所在的家族成员沟通,形成了统一意见。最终,公墓占地总共不到10亩,M书记说,这批公墓村里500年都用不完。村里还把公墓周边的几十亩撂荒地也流转了过来,种上了绿化树。M书记说,在迁坟一事上,村民为了配合村里的工作已经做了牺牲了,如果公墓再破烂不堪,会伤害村民的感情。种植绿化树,打造公墓环境,也是党员开会商议的。将来这片绿化树还能作为苗木出售,这一片区域可以发展成一片苗木基地。
从各种细节中都可以看到,村庄的大小决策都是通过开党员大会形成的,这些决策又与党员自身及其所在的家族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大家都有积极性参与,且在党员大会上形成的决定通常既有人情味,也符合村庄的长远利益。迁坟对X村的发展来说具有多重意义。不仅节约了80多亩土地,增加了集体土地面积,还改变了村庄内部长期以来的坟地占有不公平的局面。
更重要的是,以迁坟为契机,村庄完全实现了对党员的整合,党员的力量被充分调动起来。在迁坟过程中,村两委多次召开党员大会商议具体方案,动员党员去做各大家族的工作,使党员在村庄公共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凸显。这既树立了党员的公共形象和威望,也让党员真正感受到自己的意见对村庄发展有实质影响。正因如此,党员们才真正重视党员大会,才形成了离村必请假的不成文规矩。对党员的动员是有辐射效应的,尤其是一些老党员、老干部,他们都是在村庄中德高望重的人,代表着各大小家族的力量。因此,当党员们真正组织起来后,村庄的社会力量尤其是宗族力量也被撬动起来,从而使村庄发展的阻力大大减小。
3.“党员带头”与“先锋队”作用
在迁坟工作前后,党员在很多方面都发挥了带头作用,他们不仅带头搬迁坟墓,为了更快地推进迁坟工作,党员们还义务上山帮助迁坟户清理杂草。更重要的是,在迁坟以后,党员投入了大量义务劳动进行开荒整地,真正体现了“先锋队”担当作用,整个过程持续了2年多时间。
由于那时候村集体还没有太多收入,虽然雇了人开挖机,但开荒中仍然需要不少人力投入。村两委规定,党员必须参加开荒,村民代表自愿参加。虽然村两委对党员有要求,但也没有惩罚措施,是否参加开荒仍然靠党员自觉,这些劳动投入也都是义务的。老党员的觉悟更高,村两委号召以后他们就自愿去劳动了。在老党员、老干部的带动下,更多党员开始自愿参与开荒、种树。M书记说,当时村里有一个83岁的老党员,村两委最初是不想让这个老党员参与的,担心发生意外。这位老党员说,自己虽然不能干重活,但可以干一些力所能及的活,坚持要求上山劳动。村两委最终同意让这位老党员参加种树,他就坚持在山上坐着帮忙修剪树苗。在党员投入到开荒工作20多天后,有五六个村民代表也开始参与其中,再往后,一些村民也自愿加入进来。正是因为党员的公心和带头作用,群众对党员的信任程度也不断加深,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真正发挥。
M书记说,“只有不称职的村干部,没有不称职的老百姓。我们党员在山上整地的时候,老百姓主动把家里的馒头、菜、水给我们送上山,让我们垫垫肚子再干。”当义务劳动的党员“愚公”们感动了村民时,村民也跟了上来,共同参与集体劳动。村集体实际上通过对党员的动员也调动了群众。更重要的是,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与党员的“先锋队”作用是互相强化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X村发展集体经济奠定了重要基础,在该村集体经济逐渐壮大以后,党员也得到了回馈。
在X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前期,党员投入了很多义务劳动,但M书记一直在想办法不让党员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在迁坟工作结束后的2011年年底,M书记召开了党员和村民代表会,并邀请了各大小家族的代表列席会议。在会上,他提出了一个问题让大家讨论:“党员也是人,也要过日子。他们发扬高风亮节,没有一个人来找我要过一分钱。他们为村庄发展作了贡献,但老是让他们这么干,是不是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参会的党员都表示他们不求回报,“我们也不是为了钱来做这件事的”。但村民代表等都认为给他们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不能让党员只讲贡献,没有回报。在这种情况下,M书记提出,今后让党员在节假日为村里打扫卫生、扫雪,包括党员参加村里的会议,都让会计给他们记工。村集体暂时没有钱,但先记工,等将来有了收入再给他们报酬。大家一致同意了。
从2014年开始,村集体每年都拿出一部分资金,给6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福利,由于村里的党员也大多是60岁以上的,所以党员也开始享受到集体经济发展带来的福利。X村对党员“先锋队”积极性的保护既是策略性的,又是公开的。M书记表示:“如果开荒、迁坟这些工作开始前就许诺给党员报酬,这种报酬的性质就变了。村民会认为党员是为了钱去参加开荒的。但我(在工作全部结束后)提出这一点,是要表达支部对党员关心的态度。”一方面,村两委动员党员义务付出,让村民看到了党员的无私奉献,事后再谈补偿,可以避免让老百姓认为党员去开荒就是为了赚钱,避免让开荒工作变成党员的特权。另一方面,M书记在大会上提出给党员补偿的问题,将给党员的报酬公开化,让党员、村民代表、家族代表共同讨论决定,让它成为村庄公共事务的一部分,而不是村支书个人送给党员的“人情”。在将利益公开化的情况下,村民是没有意见的,没有暗箱操作,就没有猜疑和不平。因此,X村既强调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为他们争取了一定的利益,不让党员的无偿劳动变成负担。
(二)对村民的动员:村庄社会公共性的重建
X村对村民的动员是潜移默化的,并没有像对党员的动员一样直接。除了动员村民进行果园置换外,村集体对村民的带动主要体现在村庄社会秩序的重建上。
迁坟事件对于整肃村庄风气,重建村庄内部的公平和秩序意义重大,这也是X村化解历史矛盾的一个重要契机。实际上,迁坟节约土地的意义远远不及对村庄内部公平感的重塑。坟地本身就是宗族势力的一个重要表征,正是在祭祖活动中,宗族认同感得以再生。所以坟地占有不均是村庄内部出现分裂的导火索,坟地也成为一种符号,每天都在提醒着人们村庄内部的各种不公正。通过迁坟,村内原有的不公正被认真解决,重建了村庄的公义。在烟台市调研中,好几个合作社都是在发展经济之前,先梳理了村庄内部的社会关系。发展经济需要动员村民参与,因此,化解村庄内部原有矛盾,梳理村内关系是进行经济建设的前提。
G区组织部的一个年轻干部说:“农村老百姓的诉求其实只有两个,一是要公平,二是要有希望。把人盘活才能探索不同的发展模式。”这句话可以作为X村发展的一个注脚。通过迁坟确立村庄内部的公平感,凝聚民心,在此基础上才有发展的希望。无论是在合作社樱桃园的集体劳动中,还是在村庄的不同会议上,村庄社会的公共性都在逐渐重建。
M书记说,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大家在合作社劳动,村民之间(原有)的矛盾都化解了。村民都在一起干活,有两个闹别扭,不说话了,其余人也觉得别扭。中间只要有个有威望的人出面说,‘你俩怎么不说话?闹得大家都别扭。晚上一起去我家吃饭吧!’关系就缓和了。”他还提到,“有时候开会也会使村民之间的矛盾化解。在讨论某一件事情时,例如要不要打井,大家很容易产生争论。本来两个人关系不好,但在打井问题上的观点一致,一个人说‘你说得有道理’,他俩反而开始有交流。”这些虽然都是细微处的观察,但展现的却是村庄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可见,集体生活有助于化解村庄内部矛盾,这种集体生活包括集体会议、集体劳动、广场舞等。
在人民公社解体后,村庄生活日益走向个体化。在缺乏公共性的村庄生活中,“社会”的力量逐渐消解了。于是,村庄内部的治理事务变成村干部与村民的“正面交锋”,中间没有缓冲地带;且处理纠纷成为村干部的事,与其他人没有关系。X村的案例却展现了在集体生活中重建村庄社会公共性的可能,在当地其他村庄的广场舞活动中,也出现了同样的逻辑:村民个体之间的矛盾可以在集体活动中得到化解。也就是说,村民之间的矛盾不一定完全要靠村干部来解决,在集体活动中,在群众内部可以自动地化解一部分矛盾。确保村庄内部基本的公平和正义,是获得群众信任的基础。集体经济建设的任务为梳理村庄历史矛盾提供了契机,有利于重建村庄社会秩序。
同时,在发展集体经济的过程中,村庄公共生活也可以重新开启。在缺乏公共生活的情况下,村民之间的小矛盾没有化解渠道,如果无人过问,会慢慢积累成大矛盾。如此,村庄社会内部的戾气可能不断滋生,人与人之间就会逐渐走向淡漠和疏离。在发展集体经济的过程中,集体劳动、频繁开会,为村民提供了集体生活的空间,也使村民个人之间的矛盾不再是私人事务,而融入了公共事务中,被大家共同处理。集体生活可以成为重建村庄“社会”的渠道。在后税费时代,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成为推动“悬浮型”政权重新落地的路径。在任何一个村庄,村集体经济都不可能在真空中发展,村集体需要面对复杂的村庄生态,处理历史矛盾,在此基础上才能动员群众参与。村庄中的矛盾是在日常生活中不断产生、需要不断化解的,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如果得不到处理,小问题也会积累成大问题,久而久之,村民就会不再关心村庄公共事务,甚至会对村两委产生敌对情绪,村两委对村民的动员能力也会大大减弱。这意味着,在基层治理中,村两委需要与村民频繁互动,二者之间需要一种机制性的渠道来建立关联,只是在农业税费取消后,这一渠道需要重新探索。在农业税费时代,村两委干部因为要收取农业税而需要不断与村民打交道,在此过程中可以化解相当一部分矛盾,因为处理了问题才更容易收取税费。在税费取消后,一些有土地调整传统的村庄仍然能在周期性的土地调整中与村民频繁互动,土地调整也为村庄内部的矛盾化解提供了政治空间[16]。不过,随着土地确权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完成,土地调整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在此背景下,本研究的案例展现了一种让“悬浮型”政权落地的可能性,村集体经济建设这项需要长期进行的工作可以重新打开村干部与村民密集互动的通道。
四、小结与讨论:重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
本研究以烟台市一家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为基础,讨论了这类合作社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过程中如何建立与村民的利益关联,以及党支部如何通过发展农村集体来推动村庄社会的再组织化。
【合作社的大樱桃】
研究发现,单家独户的小农户在樱桃种植和品种优化方面面临多重困境,靠单家独户的小农户难以实现种植品种的改良。该合作社通过发挥集体的统筹功能,设计了果园置换方案,让小农户以零散的老品种果树置换合作社果园里已经进入丰果期的优质果树,不仅实现了种植结构调整,还推动了小农户的合作化生产,形成了“统分结合”的种植安排。
这一案例的独特之处在于,合作社并不是以直接“分红”或发福利的方式带动小农户增收,而是通过“让利”的方式让村民以“次”换“优”。以“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的方式带动小农户,合作社为老百姓提供的福利是“隐性”的,合作社并没有以直接分红的方式来“代替”小农户致富,而是“带动”了小农户的长远发展能力。尽管从短期来看,集体经济收入并没有显著提高;但从长远来看,村集体的力量得到了强化,集体土地面积增加,集体收益也会提升。也就是说,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与小农户个人增收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而不是刻板的、模式化的。
这一案例还展现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治理意义。不同于“政经分离”后的集体经济合作社,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维系了“政经合一”,在发展集体经济的过程中也激活了村庄治理。其中,最突出的是该合作社在发展中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高度动员,让每一位党员的意见都能真正被尊重和重视,并被合理化汲取。同时,该村也通过党员撬动了村庄的宗族力量,大大减少了村庄发展的阻力;党员们更是在坟墓搬迁、开荒种树等工作中发挥了“先锋队”作用。更重要的是,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与党员的“先锋队”作用之间是互相强化的。除了对党员的直接动员外,该村对村民也进行了潜移默化的动员。通过迁坟,该村重建了村庄内部的公义秩序,凝聚了民心。在此基础上,通过集体劳动、频繁开会,村庄的公共生活也得以重新开启,集体生活发挥了化解村庄内部矛盾的功能,也成为重建村庄“社会”的渠道。在这个意义上,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成为后税费时代“悬浮型”政权落地的一种路径。集体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想要在短期内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来带动村民迅速增收会遇到诸多挑战。因此,有必要重新理解集体经济的意义,应重视集体经济与个人增收之间的辩证关系,避免以是否分红或分红多少作为衡量集体经济发展的硬性指标。同时,在现阶段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治理意义不应被忽视,发展集体经济的过程和结果同样重要,集体经济的发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可以成为村庄重新组织化的一条机制性路径。
从上述判断可以引申出两点讨论,一是关于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经济风险问题,二是如何看待这类合作社发展中的“能人”作用和群众动员问题。
就第一点而言,烟台市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目前遇到的一个重大挑战就是经济风险问题。M市组织部门的一位科长认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不同于一般合作社,我们求稳。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只能赢,不能亏。老百姓认为,跟着党支部走,如果亏了,他们不会理解,因为在老百姓看来,党支部就该领老百姓致富。哪怕一个项目很挣钱,但如果有风险,我们也先不上(这个项目),要先奠基、打基础。”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是目前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首要原则,这也让当地的村支部压力巨大。诚然,降低风险是合作社必须考虑的问题,但“只能赢、不能亏”的原则背后仍然是经济发展至上的诉求,在今天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原则实难实现,还可能束缚合作社的发展。如前文所述,在集体经济发展中,对群众的组织和动员与集体经济收入的增长同等重要,只有群众真正被动员起来,才能避免合作社与群众之间“只能利益共享、不能风险共担”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调整合作社的发展预期,将对人的组织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
就第二点而言,烟台市的不少合作社之所以能发展成为“示范社”,与村支书个人的能力密不可分,本文的案例中M支书的个人能力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如何看待集体经济发展与能人的关系也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M市组织部的一位科长说,“在这里,能当上支部书记的都是能人,都是在外面发展经济发展得好的。”由于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发展目标是壮大集体经济,这意味着带头人需要具备经济头脑和商业眼光,因此,村支书往往是经济能人。在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中,虽然能人的作用很重要,它却与富人治村的逻辑有很大差异。富人治村的最大问题在于他们不用动员党员和普通村民参与,可以以个人之力为村民提供福利,为村庄提供公共品,但这也消解了村庄公共性[17]。烟台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虽然也依靠能人的带动,却同时强调要建立党支部与群众的联结纽带,强调对群众的组织[18]。本文强调集体经济的治理意义,强调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与结果同样重要,也是意在突出群众动员的意义。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依托于集体土地所有制,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践往往与村民自治原则不可分割,因此,能人的作用不能替代群众的政治参与,或者说,能人村干部的能力之一应当是对群众的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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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媛,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与农业现代化问题研究;来源:昆仑策网,转编自“中国农村调查”,原刊于《求实》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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