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利益集团,必定是少数强势者组成,必定拥有政治、经济、舆论等各方面资源优势,必定为了本集团利益采取过与全社会利益相悖的集体行动。而在讨论并酝酿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为阻碍改革而采取过集体行动的“特殊利益集团”或“分利集团”主要有三个:房地产利益集团、国际资本集团和行政性垄断集团。
收入差距形成社会不公
近些年来,关于收入分配公平性,不仅是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学界热议的焦点话题,更是决策层为之忧心的重点难题。为兑现承诺,取信于民,2013年2月,抢在政府换届之前,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此前,上届政府领导人曾承诺该意见将于2012年年底出台,虽晚了些时日,却也仍在2013旧历年前。然而,上述《意见》出台至今,并没有如期平抑社会对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关注和争议,反倒是该《意见》本身波澜不惊,引发的反响远逊如预期。何以至此?笔者陋见,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百姓、学界与政界对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认识及解决思路分歧甚远,甚至两极对立。由此,迫切需要我们对一些重大问题再加以仔细梳理,即便无法达成共识,但也有益于知道未来需要弥合的歧见所在。
今年年初,国家统计局首次披露近10年来的基尼系数。从2003年到2012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在0.47到0.49之间徘徊,2008年达到最高的0.491后,近几年一直处于下行通道。与此同时,2011年我国城乡人均收入比为3.13,较前一年下降0.1,2012年收入比更是降到2.9。
数据一经公布,却遭到了无数质疑和“围攻”。不仅很多网民表示数据与主观感受有距离,就是主流舆论及经济学者也不相信。甚至一些人怀疑统计局数据在“造假”。不久后,《人民日报》和“人民网”开展的“2013两会热点调查”中,收入分配差距仍然成为最热门问题,有高达98%的网上被调查者对此不满意。
对此,我们应可明确三个问题:
第一,国家统计局数据仅仅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呈现收敛趋势,但并不能表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改善。进一步检讨,可能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政府官员利用权力索租现象并没有得到遏止,反而呈现出弥散性;与此同时,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官员化,官员利益法定化等现象,也在逾演逾烈。民间对此有句俗语:我们不是在仇富,而是仇腐;二是广泛存在的非法暴富现象。有对比统计表明,内地个人财富超过1亿美元的富豪,68%以上集中在房地产领域,他们让自己的财富每增加1亿元的时间不超过3年,而在美国类似排行榜上,每增加1亿美元财富平均需要15年。民间对此也有一句俗语:我们不是仇富,仇的是非法暴富。可以说,官员腐败和富豪们的发迹史彻底冲毁了中国人几千年来形成的“应得之物”的信心,造成了广泛的相对剥夺感。尽管收入差距可能在缩小,但老百姓对社会不公平的主观感受却更加强烈。
第二,社会公平改善的速度跟不上社会大众心理预期的速度,也是导致社会公平感持续恶化的重要原因。凭心而论,在舆论广泛压力下,政府近几年采取了诸多措施抑制非法和隐性收入。诸如实行公务员“阳光工资”、严格调控垄断收入、规范限制国企高管薪酬、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等,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公平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的诉求日益强烈。特别是近些年来,执政者对建设公平社会不断提出新观点,做出新承诺。但是政策效果都有一定的迟滞,加之财政约束及其它条件限制,决定了执政者不可能出台更具激进的解决方案。这恰好与人们对收入分配公平性及早改善的强烈期盼形成一定的差距,进而导致分配公平性客观状况与大众主观感受存在反差。
最后,舆论对民意的放大效应助长了百姓对社会不公平的主观感受。随着全媒体时代尤其是微博时代的到来,类似“房叔”、“房姐”及少数官员的严重腐败行为被曝光等偶发事件拱出水面,那些不断突破纪录的个人房产及贪腐数字一再刺激着普通百姓的神经;与之对比,诸如农民工冻死在铁路桥下等少数生活困难甚至因政府部门失职导致求助无门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和遭遇,通过网络媒体披露,也在刺痛普通百姓的心灵。
究竟谁是既得利益集团
收入分配改革目前面临最大的阻力来自于既得利益集团,这点甚至已得到了最高决策层的认可。习近平指出,改革需要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但到底谁是阻碍改革的既得利益者?论者莫衷一是。而这其中最为有趣也最能体现中国特色的现象是:在中国改革中“起家”的资本阶层即民营企业家,在指责“既得利益者阻碍改革”;就连暴富阶层代表的房地产大商人也指责“既得利益者阻碍改革”;一些由各大部委官员、大企业家和一些经济学家主办的各种论坛,更是指责“既得利益者阻碍改革”。
那么,到底谁是真正阻碍改革尤其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呢?需要我们从学理与实践两个层面予以分析。
从学理层面看。在现代政治经济学语境中,与汉语“既得利益集团”几近的词有两个:一个是奥尔森的“分利集团”,另一个是格罗斯曼等的“特殊利益集团”。
奥尔森系统分析了利益集团形成及其内部运作,其突出贡献是分析了利益集团存在的条件。奥尔森的独到之处,在于他证明:由于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对大家有好处的集体行动不会自然产生,其产生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其一,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其二,存在着某种迫使或诱使个人努力为集体行动做出贡献的激励机制,即所谓“选择性刺激”。奥尔森关于利益集团存在的条件说明,利益集团只可能是由少数精英组成的强势集团,而且拥有社会上别的群体所不能拥有的“选择性激励”资源与手段。在一般情况下,占人口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不可能组成利益集团。奥尔森进一步指出,在强势利益集团中存在一种“分利集团”,在社会总利益中为本集团争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额而采取集体行动,为此不惜牺牲全社会利益。
格罗斯曼等在研究利益集团问题中也注意到,有一类“对象范围小的政策会引发多维的矛盾。因为好处集中给了少数受益者,成本却落到每个人的头上。”他称之为“特殊利益政治问题”。他认为,“特殊利益问题”不仅是研究利益集团经济学的一个新方向,更是帮助理解政府决策过程的新视角。在此基础上,他首次定义了“特殊利益集团”,是指“该利益集团的成员期望的政策并不是普通公民的理想政策。”因而,“特殊利益集团”也只是那些“具有共同的可识别特征、关注相似政策问题的少数公民组成的组织”。这种特殊利益集团的形成,其前提必定是成功地运用“选择性刺激”和“人数控制”的方法克服了形成集体行动的两大障碍:人们普遍怀有的“搭便车心理”和“理性的无知”。
总结奥尔森和格罗斯曼观点的共同点,我们应该得出以下结论:既得利益集团,必定是少数强势者组成,必定拥有政治、经济、舆论等各方面资源优势,必定为了本集团利益采取过与全社会利益相悖的集体行动。
从实践维度看。在当下中国,包括地方政府与中央各部门在内的权力集团不仅拥有政治上的权力,还因为拥有财政权和审批权因而拥有相当大的经济上的权力。更显著的是,这一集团拥有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政治与经济资源的权力;新崛起的部分民营资本集团(含上市公司)及外国资本集团,因其拥有在现代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两种生产要素即资本和技术,加之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将其政治合法性转而建立在经济发展上,所以这两个集团在社会中也占据着强势位置。实际上,中共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新确定,以及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允许和鼓励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写进党代会报告,预示着“资本集团”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随后的修宪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以及《物权法》的通过,更是直接体现了“资本集团”地位已经上升到了具备表达其利益诉求与“议价”的渠道和能力。部分知识界人士则对文化、讲台、媒体等方面的资源有所垄断,在多元化利益的背景下依附于不同的权力与资本集团成为为各自利益鼓吹者。至少前两个集团各自拥有的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很低,且都有表达集团意志、实现集团利益的组织、协会或同业者联盟,又都是中国第一轮改革中获益最大者。所以,他们具备构成一般意义上“既得利益集团”的条件。
在讨论并酝酿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为阻碍改革而采取过集体行动的“特殊利益集团”或“分利集团”则主要有三个:一是房地产利益集团;二是国际资本集团;三是行政性垄断集团。
房地产利益集团是近年来中国经济政治领域最令人瞩目的强势利益集团之一。这个利益集团裹挟了分税制背景下急于充实本级钱袋子的地方政府,要挟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不少被他们寻租了的达官要员,收买了相当媒体和知识人尤其是经济学家把持公共政策讨论。从2003年中央政府就开始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但房地产价格几乎在每一轮调控后都会出现反常的暴涨,以至于老百姓将中央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调控戏称为“空调”。这种状况不仅影响到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降低中央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极大影响到民生的改善,极大恶化社会公平。诡异的是,在全民对房地产利益集团天怒人怨的时候,这个集团经过他们把持的媒体、论坛和经济学家及学者,在公共讨论中不仅公然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对抗、为自己集团利益辩护,而且还能巧妙转移话题,甚至扮演起“主持正义者”角色。
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各级政府对跨国资本投资的渴求,使得跨国资本随时都可以以“退出”相要挟具有单方面的强势地位,并反过来以此强势地位影响政府决策。国际资本为了保证在中国的利益,通常采取的形式有三种。第一是通过所在母国政府的支持。每当出现有可能不利于其利益的局面时,国际资本会要求母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获得在市场准入、并购、利税等各方面的优势。第二是通过组织在华商会,集体表达自己的利益。至2006年,美国与欧盟国家资本都建立了在华商会及其在中国各核心城市的分支机构。第三是培植在中国本土的代理人。这些代理人与中国政府有着各种联系的渠道,而且有的甚至就是政府部门本身,在国际资本于阻碍再分配努力方面采取的集体于行动中有许多非常恶劣的案例。比如,2005年年初,多家外国在华商会和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报告,集体抵制两税并轨,要求延长对外资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还对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起各种游说活动。2006年年初,为了逃避新法赋予工会和劳动者的新权利,数十家国际资本联合起来抵制拟议中的《劳动合同法》,最后发展到20多家美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在上海美国商会有关人士带领下冲击《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威胁“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
行政性垄断,本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在中国,部分行业的国有企业如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企业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因其背后受到行政权力保护,所以实质上也是行政垄断的表现。进入19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国企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其利润不再由国家财政统一支配,所承担的安排就业、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等公益性任务也相继剥离,国企几乎也在遵循市场规则与资本逻辑。但另一方面,这种与大多数百姓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国企却继续占有国家大量资源,获得高额利润;一些垄断、准垄断行业,由于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监管缺位或不到位,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成本核算不清晰、不透明,行业内个人收入和福利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成为社会分配不公又一重要原因。由于国有企业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在实施再分配努力过程中,即使国有企业本身不采取集体行动加以阻挠,调控方也往往投鼠忌器。
以上关于当下中国既得利益集团的分析,按理说并没有什么特别高深之处,不过是回归常识与正视现实而已。但为什么除了在指责垄断性国有企业是既得利益集团这一点上“舆论一致”之外,为何对其他特殊利益集团各方顾左右而言他?就是因为在资本操纵下话语权的不平等。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