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9日晚8点,律师李劲松在其新浪博客“北京忆通李劲松律师的博客”发表了博文《潘任美“编造谎言欺骗公众涉嫌在渎职税务官员里应外合非法庇护下侵占国家国民高达100多亿元土地增值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报涉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情况分析》。律师李劲松反击潘任美,确如其前所称,准时发布,这又是一发打向潘任美的巨大炮弹。
目录:
潘任美“编造谎言欺骗公众涉嫌在渎职税务官员里应外合非法庇护下侵占国家国民高达100多亿元土地增值税
附一: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报涉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情况分析
附二: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报涉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情况分析
附三: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报涉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情况分析
潘任美“编造谎言欺骗公众涉嫌在渎职税务官员里应外合非法庇护下侵占国家国民高达100多亿元土地增值税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433370101i8oa.html
潘石屹任志强王石
“编造谎言欺骗公众涉嫌在渎职税务官员里应外合非法庇护下侵占国家国民高达100多亿元土地增值税税金”
之一
任志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编造谎言欺骗公众涉嫌在渎职税务官员里应外合非法庇护下侵占国家4、9亿土地增值税税金的铁证”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劲松律师)
一、
2013年11月24日,中央电视台 “土增税黑洞”节目曝光揭示:
王石负责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潘石屹负责的 《SOHO中国有限公司》 任志强负责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29家房地产上市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总额已经高达640亿元。
其中,
《SOHO中国有限公司》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达64亿元。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达58亿元。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达5、49亿元”。
1、当晚,任志强反驳称,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预售时先预缴,按项目进度和完成的条件进行最终结算的纳税方式。企业在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就必须预提应交未交的土增税成本并列入公布的科目中说明这些应交而未交的税项,达到结算条件时,项目会重新进行结算,并根据实际结算调整预算情况。但“在未达到税法规定的结算条件时,这些应交而未交的税项,可以不交,并不违背税法,也非拖欠”。
任志强还说“政府的预缴正是无偿提前占用企业流动资金的纳税方式”。
华远地产周一发布公告: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方式为:纳税人在取得房地产预售收入时按照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多退少补”。
公司已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和地方政府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款的同时预缴了土地增值税,并按当期确认的收入及配比的成本对本期结利项目计提了土地增值税。根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应缴税金与根据税法缴纳税款存在时间上的差异是合理的,符合税法的规定。
26日晚上,任志强担任执行会长的全联房地产商会
(该商会目前拥有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在内的5000多家会员,会费实行统一标准,具体如下:副会长会员100,000元/年 ,按年交纳;常务理事会员首年5万元,以后5000元/年;理事会员5,000元/年 按年交纳,每年交纳时间为入会所在月份;一般会员 2,000元/年 按年交纳,每年交纳时间为入会所在月份。按5000会员毎年2000元会费计算,其毎年收入会费至少可达1000万元。http://www.chinahouse.info/CRECC/Huifeiguanlibanfa.asp )
发表声明称:
“将联合法律、财务、税务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国家土地增值税之规定及其执行做系统化解读,对央视报道的相关企业纳税问题进行调研,并将结果广而告之”。
2、2012年11月26日凌晨,万科王石声明:
万科一贯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管理办法履行纳税义务。公司财务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欠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央视这个报道应该是源于误解,是把会计上的“预提”理解成了企业的“现时纳税义务”。“预提”与“现时纳税义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房地产项目要达到清算条件才需要清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之前,按照会计上配比和谨慎性原则,企业对尚未到达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预提拨备。
3、2012年11月26日,国税总局相关官员称央视报道系误解误读。
但国税总局相关官员不敢说明,正解正读的话,“土增税黑洞”的事实真相是怎样。
4、潘石屹以为“‘3.8万亿欠税门’事件,随着国税总局解释的出台,已经过去了”,也忍不住冲出来发微博得意忘形宣告:
虽然3.8万亿土地增值税事件随着国税总局的澄清已经过去了,但我们应该从此事件中吸取一些经验和教训。首先,央视做节目应该更严谨,犯了错误也应该及时承认;其次,开发商应该更公开透明地公布财务报表和纳税状况;第三,此次事件对公众来说是一个财税知识普及的过程;最后,税务机关应简化税收管理,要更简单易行。
二、
但是,今天,已是2012年12月29日,等待了30多天,
既没见到任志强担任执行会长的全联房地产商会所谓“联合法律、财务、税务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央视报道的相关企业纳税问题进行调研,并将结果广而告之”,
也没见到潘石屹所谓“更公开透明地公布《SOHO中国有限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状况”。
三、
我清楚,除我之外,全国上下,所有关注“土增税黑洞”的公众,这30多天来,都在期望,国税总局相关官员、29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能亮出其手中早就持有的铁证,来厘清:
29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自我进行清算计算出来的“转让相关具体房地产所得销售收入应补缴的这640亿元土地增值税金”;
是不是,
由于转让房地产所得销售收入相关的成本未达到税法规定所需要的清算条件,
所以这29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自我计算出的640亿元应补交土地增值税税金,
现在“依法真的还不用交给税务机关”???
是不是,
由于转让房地产所得这些销售收入相关的成本未达到税法规定所需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所以这29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自我计算出的640亿元应补交土地增值税税金并非其拖欠占用的国家税款,
而且税务机关现在“依法真的根本无权将其征收入国库”???
四、
我自始至终都很清楚:
29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自我进行清算计算出来的“转让相关具体房地产所得销售收入应补缴的这640亿元土地增值税金”;
绝对不是,
由于转让房地产所得销售收入相关的成本未达到税法规定所需要的清算条件,
所以这29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自我计算出的640亿元应补交土地增值税税金,
现在“依法真的还不用交给税务机关”!!!
绝对不是,
由于转让房地产所得这些销售收入相关的成本未达到税法规定所需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所以这29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自我计算出的640亿元应补交土地增值税税金并非其拖欠占用的国家税款,
税务机关现在“依法真的根本无权将其征收入国库”!!!
五、
我也知道,
A、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三处处长孙海渟在对国美进行检查期间,答应不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收受潘石屹类民营房地产老板黄光裕的100万元“封口费”。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孙海渟有期徒刑13年,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经过税务稽查,国税总局发现国美集团下属相关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税务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分别做出了罚款、补缴税款和征收滞纳金等处罚、处理决定。截至2008年上半年,各地对黄光裕个人和国美集团下属公司的检查处理工作基本完成,共查补税款6791万元。整个过程均未对外公布。
法院认为,孙海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http://www.news365.com.cn/yw/201006/t20100604_2727376.htm
B、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局长王纪平在产品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以权谋私,从中贪污、收受他人贿赂超过140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9日以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判处王纪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20510/6438658.shtml
不过,我本来确希望:
财大势粗有钱有名的房地产老板犯了偷漏数十亿元土地增值税金的错,
就该及时承认!
财大势粗有钱有名的房地产老板犯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行贿政府国土规划税务官员罪,
就该及时自首!
但30多天过去了,
我明白,有些黄光裕类犯错有罪为富不仁祸国殃民的房地产开发商,
不见棺材没进监狱,是不会知耻忏悔的!!!
六、
综上,我决定,在此公开下列:
SOHO中国潘石屹、华远地产任志强、万科公司王石 “编造谎言欺骗公众涉嫌在渎职税务官员里应外合非法庇护下侵占国家国民100多亿土地增值税金的铁证”!
第一大部分 关于任志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一、我对《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至2012年报列示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汇总仔细分析后发现:
1、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清算计提出了4、971亿元(=华远地产2012年底累计应付土地增值税总金额5、496亿元—其中第四季度华远地产预售所得应按5%预征率预缴的预征土地增值税金额[华远地产2012年全年累计完成销售签约额56、2亿元*商业用房预征率5%—华远地产2012年前三季度累计完成销售签约额45、7亿元*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假定第四季度预售出去的房屋都是预征率为5%的商业用房)应补交土地增值税准备金的具体房地产項目,
其实主要就是下面13个已预售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且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就是在将下面13个已竣工结算项目的预售款结转营业收入计算营业利润时,
自行清算出了这13个已预售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且已竣工交付使用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累计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金4、971亿元”。
1、北京金秋莱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的《九都汇项目》 2011年竣工
2、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的《昆仑公寓项目》 2012年前竣工
3、北京开拓房地产有限公司 的 《海润国际公寓项目》 2003年竣工
4、北京华远盈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盈都大厦项目》2004年竣工
5、北京华远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的《静林湾项目》竣工时间2005年
6、北京市首旅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华远企业中心》竣工时间:2006年
7、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的《华远首府大厦项目》竣工时间2006年
8、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裘马都项目》 竣工时间2008年
9、北京嘉里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新源二期项目》 竣工时间2009年
10、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的《尚都国际中心一期项目》 竣工时间:2004年
11、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西安君城一期、二期、三期 A 区项目》
12、西安曲江唐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西安海蓝城一期项目》
13、青岛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汤米公馆项目》
二、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列13个自行清算出了已预售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且已竣工交付使用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累计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金”的具体房地产項目:
1、都是2012年底前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除其中的西安君城二期C 区项目累计销售率为 74%、西安海蓝城一期项目累计销售率为 70%、青岛汤米公馆项目累计销售率为 74%之外,其他所有项目都是“项目销售比例超过了85%”。
(证据详见:1、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第10页、第11页、第13页、第78页、第95页。2、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第22页、第87页、第95页、第100页。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第24页、第25页、第27页、第95页、第103页)
三、显而易见,
即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规定出来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1、西安君城二期C 区项目、西安海蓝城一期项目、青岛汤米公馆项目之外的其他所有“项目销售比例均超过了85%且都已竣工结算验收”的房地产项目;
都绝对不是任志强反驳所称“未达到税法规定的结算条件”!
2、西安君城二期C 区项目、西安海蓝城一期项目、青岛汤米公馆项目之外的其他所有“项目销售比例均超过了85%且都已竣工结算验收”的房地产项目自行清算计算出来的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税项,
绝对不是任志强反驳所称“可以不交,并不违背税法,也非拖欠”!
3、北京金秋莱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已自行计算出来并已列支成本冲减利润的《九都汇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应交土地增值税金“及时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清缴”,
至少是“违背税法的拖欠税款”行为!
4、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未将已自行计算出来并已列支成本冲减利润的《昆仑公寓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应交土地增值税金“及时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清缴”,
至少是“违背税法的拖欠税款”行为!
5、 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将已自行计算出来并已列支成本冲减利润的《裘马都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应交土地增值税金“及时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清缴”,
至少是“违背税法的拖欠税款”行为!
6、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已自行计算出来并已列支成本冲减利润的《西安君城一期、二期、三期 A 区项目》 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应交土地增值税金“及时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清缴”,
至少是“违背税法的拖欠税款”行为!
7、 北京市首旅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已自行计算出来并已列支成本冲减利润的《华远企业中心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应交土地增值税金“及时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清缴”,
至少是“违背税法的拖欠税款”行为!
8、 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未将已自行计算出来并已列支成本冲减利润的《尚都国际中心一期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应交土地增值税金“及时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清缴”,
至少是“违背税法的拖欠税款”行为!
四、
其实,税法根本没有规定什么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C、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6]第24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对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问题
2.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应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后7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后7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如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于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契约后7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关于纳税环节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和取得预售房地产价款的当天。
三、关于纳税期限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3日内。
四、关干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采取预征的办法组织征收,其预征方法为:
1.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依预售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年度结利后一个月内和项目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清算期限为3年。
2.纳税人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依预售收人按规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年度结利后一个月内和项目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清算期限为3年。
五、关子成片开发、分期分批转让房地产如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问题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如采取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的,须报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同意后执行。
八、关于计税单位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计税单位。但以“开发小区”为计税单位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对“开发小区”内的别墅、公寓、办公写字楼、宾馆饭店、非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房地产,应分别按单位工程(栋员)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公建房成本划分不清的,一律按规定征税。成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之前,不得变动。
由上可知:
1、西安曲江唐瑞置业有限公司未将已自行计算出来并已列支成本冲减利润的《西安海蓝城一期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应交土地增值税金“及时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清缴”,
也至少是“违背税法的拖欠税款”行为!
2、青岛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已自行计算出来并已列支成本冲减利润的《汤米公馆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应交土地增值税金“及时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清缴”,
也至少是“违背税法的拖欠税款”行为!
附一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报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报
涉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情况分析
2012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分析
一、
2012年度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开发产品营业收入3,003,844,706、00元,主要來自于西安君城项目、西安海蓝城项目、北京九都汇项目、北京昆仑公寓项目、青岛汤米公馆项目这5个已竣工项目确认收入结转利润的预售款。其中,北京昆仑公寓项目、北京九都汇项目、西安君城项目一期和二期 A区B 区三期 A 区均是已竣工且累计销售超过85%以上。
1、北京昆仑公寓项目
该项目由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截至报告期末,项目公寓部分已全部销售入住,商场出租经营。
2、北京九都汇项目(原莱太项目)
该项目由北京金秋莱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项目于 2009 年 11月开盘销售,2011 年竣工。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累计销售率为 89%。
3、西安君城一期、二期、三期 A 区项目
该项目由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分期开发。
西安君城项目一期和二期 A 区、B 区合计 37.5 万平方米已销售完成并入住;C 区总建筑面积 12.6 万平方米于 2012 年 11 月竣工入住,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累计销售率为 74%。
三期 A 区总建筑面积 14 万平方米,于 2012 年 6 月竣工验收并入住,至报告期末累计销售率为86%。
4、西安海蓝城一期项目
该项目由西安曲江唐瑞置业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分两期开发,其中一期项目总建筑面积17.9 万平方米,截至报告期末已竣工入住,项目累计销售率为 70%。
5、青岛汤米公馆项目(原汇丰名车世界项目)
该项目由青岛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项目于 2011年 3 月竣工入住。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累计销售率为 74%。
二、
华远地产自 2001 年至2012年12月31日,陆续在京城开发了“海润国际公寓、尚都国际中心、盈都大厦、静林湾、华远企业中心、华远首府、昆仑公寓、裘马都、九都汇”等涉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并陆续在青岛、西安、长沙开发了“青岛汤米公馆、西安君城、海蓝城、长沙华远华中心”等涉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
其中:
1、北京金秋莱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开发 九都汇项目
项目名称 九都汇中心 开发企业 北京金秋莱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售许可证编号 京房售证字(2009)391号 发证日期 2009年11月21日
2011年竣工
序号 |
||||||
1 |
莱太大厦1#公寓楼(九都汇中心地上)、2#公寓楼(地上)、3#公寓楼(地上)、4#人防出口、地下部分 |
北京金秋莱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11-159 |
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2011-9-29 |
2 |
莱太大厦5#酒店楼(地上)、6#酒店楼(地上)、7#酒店商业楼(地上) |
北京金秋莱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11-118 |
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2011-7-20 |
http://www.bjjs.gov.cn/tabid/763/default.aspx
2、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开发 昆仑公寓项目
项目名称 昆仑公寓 开发企业 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售许可证编号 京房售证字(2005)661号 发证日期 2005年12月9日
http://www.bjjs.gov.cn/tabid/3164/Default.aspx
3、北京开拓房地产有限公司 负责开发 海润国际公寓项目
竣工时间:2003年
项目名称 海润国际公寓 开发企业 北京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售许可证编号 京房售证字(并)366号 发证日期 2002年6月5日
http://www.bjjs.gov.cn/tabid/3164/Default.aspx
4、北京华远盈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开发 盈都大厦项目
竣工时间:2004年
序号 |
||||||
1 |
盈都大厦 |
北京华远盈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040785 |
北京市建委 |
2004-11-29 |
http://www.bjjs.gov.cn/tabid/763/default.aspx
5、北京华远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开发 静林湾项目
竣工时间:2005年
项目名称 静林苑 开发企业 北京华远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售许可证编号 京房售证字(2005)324号 发证日期 2005年7月16日
http://www.bjjs.gov.cn/tabid/3164/Default.aspx
6、北京市首旅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开发华远企业中心(北展综合楼)
竣工时间:2006年
序号 |
||||||
1 |
北展综合楼(地上部分) |
北京市首旅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城建五公司 |
20060490 |
北京市建委 |
2006-10-24 |
2 |
北展综合楼(地下部分) |
北京市首旅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城建五公司 |
20060489 |
北京市建委 |
2006-10-24 |
3 |
地兴居办公楼 |
北京市首旅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20051314 |
北京市建委 |
2005-12-27 |
http://www.bjjs.gov.cn/tabid/763/default.aspx
7、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负责开发 华远首府大厦项目
竣工时间:2006年 首府大厦 京房权证东他字第C04149号
项目名称 |
预售证号 |
发证时间 |
2007-06-19 |
||
2006-05-26 |
项目名称 首府大厦 开发企业 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预售许可证编号 京房售证字(2005)175号发证日期 2005年5月12日
http://www.bjjs.gov.cn/tabid/3164/Default.aspx
8、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开发 裘马都项目
竣工时间:2008年
序号 1 太阳宫新区G小区1#住宅楼 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195 朝阳区建委 2008-06-30 2 太阳宫新区G区小区7#、8#住宅楼 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8-312 朝阳区建委 2008-10-10 3 太阳宫新区G区6#、9#住宅楼及地下车库 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8-311 朝阳区建委 2008-10-10 4 太阳宫新区G区小区配套及商业用楼 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8-310 朝阳区建委 2008-10-10 5 太阳宫新区G区小区2#住宅楼 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8-277 朝阳区建委 2008-8-12 6 太阳宫新区G小区1#住宅楼 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8-195 朝阳区建委 2008-6-30
http://www.bjjs.gov.cn/tabid/763/default.aspx
9、北京嘉里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开发 新源二期项目
竣工时间:2009年
序号 |
||||||
1 |
新源大厦二期工程(公寓、商业) |
北京嘉里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2009-177 |
朝阳区建委 |
2009-8-10 |
http://www.bjjs.gov.cn/tabid/763/default.aspx
10、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 主要开发 尚都国际中心一期项目
竣工时间:2004年
序号 1 尚都国际中心三期(SOHO尚都)地上部分 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2007-177 朝阳区建委 2007-7-16 2 尚都国际中心二期(SOHO尚都)及三期地下室 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2006-295 朝阳 2006-11-29 3 建华花园商业及公寓 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40362 北京市建委 2004-9-9
http://www.bjjs.gov.cn/tabid/763/default.aspx
11、北京新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开发 北京华远铭悦园项目。
预售商品房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
预售证号 |
发证时间 |
2013-10-25 |
||
2013-09-29 |
||
2012-08-09 |
||
2012-06-15 |
http://www.bjjs.gov.cn/tabid/3164/Default.aspx
12、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开发 君城项目
13、西安曲江唐瑞置业有限公司 负责开发 海蓝城项目
14、青岛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开发 汤米公馆项目
15、长沙人韵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开发 长沙华远华中心项目
16、长沙地韵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开发 长沙华远华中心项目
17、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开发 长沙华远华中心项目
三、
确认房地产销售营业收入实现的原则是:
1、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约定的开发产品移交条件已经达到;
2、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3、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取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
4、该项销售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
四、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已经结转利润但尚未清缴应补土地增值税金的7个房地产项目,具体竣工时间是:
华远企业中心(即北展综合楼) 2006 年
青岛汤米公馆项目 2011 年
九都汇项目 2011 年
尚都国际中心 A 座 2004 年
昆仑公寓 2006 年
西安君城项目 1-3 期 2011 年、2012 年
西安海蓝城项目 1 期 2012 年
五、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总金额为549,663,633.20 元。其中,按12月当月商品房预售总收入的5%计算出的,应于次月15日前预缴的预征土地增值税金0、525亿元(假定第四季度的销售签约额10、5亿元均是12月才收到且所销售的均是商业用房,2012年报全年实际完成销售签约额56、2亿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2012年前三个季度实际完成销售签约额45、7亿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0、525亿元)。
六、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5.49亿元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金,减去12月当月商品房预售总收入的5%计算出的,应于次月15日前预缴的预征土地增值税金0、525亿元,为4、965亿元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金。
这4、965亿元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金,
其实就是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将“北京海润国际公寓、尚都国际中心、盈都大厦、静林湾、华远企业中心、华远首府、昆仑公寓、裘马都、九都汇、青岛汤米公馆、西安君城项目 1-3 期、西安海蓝城项目1期”等开发产品结转利润时,
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这12个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后,
计算出来的“原来预征少了现依法应该补交的土地增值税金”。
七、
但是,对结利项目计提出来的依法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金。
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秋莱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唐瑞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项目公司,并没有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缴。
附二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报
涉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情况分析
2011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分析
一、
2011年度,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开发产品营业收入2,534,991,518、92元,主要來自“九都汇"、"汤米公馆"、“昆仑公寓”、“西安君城一期及西安君城二期 A 区”项目这4个已竣工项目确认收入结转利润的预售款。
其中,“昆仑公寓”、“西安君城一期及西安君城二期 A 区”均是已竣工且累计销售超过85%以上。
1、北京昆仑公寓项目
该项目由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截至报告期末,项目公寓部分已累计销售92%,已售房屋客户已全部入住。
2、北京九都汇项目(原莱太项目)
该项目由北京金秋莱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于报告期内全部竣工,北区于 8 月开始办理入住、南区于 11 月开始办理入住。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累计销售率为 67%,部分业主已入住。
3、西安君城一期、二期 A 区项目
该项目由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分期开发, 其中一期于 2010 年 3月开始入住。截至报告期末项目住宅部分已售完并全部入住,商业部分累计销售率为 80%。 二期 A区项目于 2011 年 3 月全部竣工入住。截至报告期末,项目销售已基本完成;住宅部分的累计入住率已超过 98%。
4、青岛汤米公馆项目(原汇丰名车世界项目)
该项目由青岛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2010 年 9 月开盘销售,已按计划于2011 年 3 月竣工入住,商场已开业。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累计销售率为 66%,已售面积的入住率为 97%。
二、
华远地产公司已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和地方政府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款的同时预交了土地增值税,并按当期确认的收入及配比的成本,对本期结利项目,计提出了依法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
三、
但是,对结利项目计提出来的依法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金。青岛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秋莱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项目公司,并没有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缴。
附三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报
涉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情况分析
2010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分析
一、
2010年度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 1,778,913,454、43元,主要來自"西安君城"、"裘马都"、"昆仑公寓"这三个已完工且累计销售超过85%项目的确认收入结转利润。
其中,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裘马都项目2010 年确认收入总额为 6.03 亿元,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远•君城项目确认收入总额为 9.4 亿元,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仑公寓项目确认收入总额为 1.7 亿元。
1、裘马都项目
该项目由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项目已于 2008 年 10 月全部竣工,包括停车位在内的全部房屋于 2010 年全部售完,客户入住已基本完成。
2、昆仑公寓项目
该项目由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截至报告期末,项目公寓部分已累计销售85%,已售房屋客户已全部入住。商场在出租经营中。
3、西安君城一期项目
该项目由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分期开发,一期于 2010 年3 月开始入住,截至报告期末,住宅已基本售完、累计入住率已超过 95%;商场部分累计销售率为 80%。
二、
华远地产公司已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和地方政府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款的同时预交了土地增值税,并按当期确认的收入及配比的成本,对本期结利项目,计提出了依法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
三、
但是,对本期结利项目计提出来的依法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金,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项目公司,并没有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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