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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如山】王石涉嫌勾结税务官员侵占44亿土增税铁证

李劲松 · 2013-12-31 · 来源:李劲松的博客
地产豪强欠税3.8万亿 收藏( 评论() 字体: / /
12月30日央视反击房地产欠税案,以万科为切入点,曝出其欠税44个亿。李劲松律师长文雄辩证明,万科各项目公司没有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清缴这44亿元土地增值税金,至少是“违反税法的侵占土增税或偷逃所得税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新闻背景:央视反击房企欠税门:万科欠缴土地增值税超40亿

 

  潘石屹《SOHO中国有限公司》

  任志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王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编造谎言欺骗公众涉嫌在渎职税务官员里应外合非法庇护下侵占国家国民高达100多亿元土地增值税税金”

  之二

  第二大部分 关于 王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我对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至2012年报列示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汇总仔细分析后发现:

  1、《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清算计提出了44.34亿元应补交土地增值税准备金的具体房地产项目,

  其实主要就是下面162个已预售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且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就是在将下面162 个已竣工结算项目的预售款结转营业收入计算营业利润时,

  自行清算出了这162 个已预售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且已竣工交付使用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累计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金”。

  1、鞍山惠斯勒

  2、北京假日风景

  3、北京公园五号

  4、北京蓝山

  5、成都金域西岭

  6、成都魅力之城

  7、重庆友诚生态名苑

  8、重庆悦府

  9、重庆缇香郡

  10、东莞万科麓湖

  11、东莞棠樾

  12、东莞虹溪诺雅

  13、东莞金域华府

  14、东莞金域蓝湾

  15、大连溪之谷

  16、大连魅力之城

  17、佛山金域华府

  18、佛山金域华庭

  19、佛山金域蓝湾

  20、福州金域华府

  21、广州红郡

  22、广州金域蓝湾

  23、广州金色城品

  24、贵州金域华府

  25、惠州金域华庭

  26、杭州良渚文化村

  27、南京金域蓝湾

  28、南京金色里程

  29、南昌润园

  30、南昌青山湖

  31、宁波金色水岸

  32、青岛魅力之城

  33、三亚森林湖

  34、上海城花新园

  35、上海罗店项目

  36、上海蓝山小城

  37、沈阳万科城

  38、沈阳兰乔圣菲

  39、沈阳金域国际

  40、沈阳金域蓝湾

  41、沈阳魅力之城

  42、深圳万科红

  43、深圳东方沁园

  44、深圳千林山居

  45、深圳天琴湾

  46、深圳第五园

  47、深圳金域华府

  48、苏州本岸

  49、苏州玲珑湾花园

  50、苏州金域缇香

  51、唐山红郡

  52、天津东丽湖

  53、天津假日润园

  54、天津新里程

  55、无锡金域缇香

  56、无锡金域蓝湾

  57、无锡魅力之城

  58、武汉万科城

  59、武汉红郡

  60、中山城市风景

  61、中山朗润园

  62、珠海珠宾花园

  63、镇江魅力之城

  64、深圳东方尊峪

  65、深圳东海岸

  66、深圳金域东郡

  67、深圳万科城

  68、深圳富春东方大厦

  69、广州天景家园

  70、广州万锦天河御品

  71、广州金域华府

  72、广州新里程

  73、佛山四季花城

  74、佛山金色家园

  75、佛山万科城

  76、东莞双城水岸

  77、东莞万科城

  78、厦门金域蓝湾

  79、长沙西街花园

  80、福州金域榕郡

  81、海口浪琴湾

  82、上海琥珀郡园

  83、上海金色城市

  84、上海金色雅筑

  85、上海四季花城

  86、上海新都名园

  87、上海济阳路

  88、杭州钱江湾花园

  89、杭州逸天广场

  90、无锡东郡

  91、南京光明城市

  92、南京金域缇香

  93、南京万科红郡

  94、镇江魅力之城

  95、北京红狮家园

  96、天津金域蓝湾

  97、鞍山万科城

  98、成都城市花园

  99、成都金域蓝湾

  100、成都双水岸

  101、武汉金色家园

  102、鞍山万科城

  103、北京假日风景家园

  104、北京金域华府

  105、唐山红郡

  106、北京幸福汇

  107、成都海悦汇城

  108、成都金色领域

  109、成都五龙山公园

  110、大连溪之谷

  111、东莞常平万科城

  112、东莞长安万科中心

  113、东莞虎门紫台

  114、佛山缤纷四季

  115、佛山金色溪谷花园

  116、佛山沁园

  117、佛山万科城

  118、广州金沙洲

  119、广州金域华庭

  120、广州万科府前花园

  121、广州新光城市花园

  122、杭州草庄

  123、杭州西溪蝶园

  124、吉林万科城

  125、昆明金域缇香

  126、南通万科金域蓝湾

  127、宁波金色城市

  128、宁波云鹭湾

  129、青岛城市花园

  130、青岛金色城品

  131、青岛蓝山

  132、清远万科华府

  133、三亚森林度假公园

  134、厦门湖心岛

  135、厦门金域华府

  136、上海琥珀郡园

  137、上海万科琥珀臻园

  138、上海万科清林径

  139、深圳金色半山

  140、深圳金色领域

  141、深圳双城水岸

  142、沈阳柏翠园

  143、沈阳春河里

  144、沈阳抚顺金域蓝湾

  145、沈阳万科蓝山

  146、沈阳香湖盛景苑南区

  147、苏州万科翡翠

  148、天津柏翠园

  149、天津金奥国际

  150、天津锦庐

  151、无锡魅力之城

  152、武汉金域华府

  153、烟台海云台

  154、烟台假日风景

  155、长春柏翠园项目

  156、长春蓝山项目

  157、长沙城市花园

  158、长沙万科城

  159、中山金色家园

  160、中山朗润园

  161、重庆锦程

  162、镇江润园

  上列162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

  至少有下列31个房地产项目是,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

  项目销售比例即已经超过了85%:

  项目名称 项目预售比例

  1、厦门金域华府 93.40%

  2、深圳千林山居 99.75%

  3、深圳第五园 85.66%

  4、深圳金色领域 99.80%

  5、广州万科府前花园 99.62%

  6、东莞金域华府 94.93%

  7、东莞金域国际 99.89%

  8、惠州金域华庭 95.68%

  9、珠海珠宾花园 100.00%

  10、大连魅力之城 96.83%

  11、北京金域华府 94.43%

  12、重庆锦程 95.13%

  13、福州金域榕郡 93.95%

  14、西安万科城7# 92.76%

  15、成都海悦汇城 90.77%

  16、成都金润华府 99.39%

  17、成都金色领域 89.55%

  18、长沙万科城 88.81%

  19、苏州玲珑湾花园 96.73%

  20、南京金色领域 91.65%

  21、天津假日润园 95.17%

  22、天津金奥国际 90.45%

  23、无锡魅力之城 85.38%

  24、无锡金域缇香 85.48%

  25、武汉红郡 87.48%

  26、武汉万科城 86.71%

  27、三亚森林度假公园 88.90%

  28、昆明金域缇香 90.83%

  29、上海万科清林径 89.70%

  30、南昌万科金域蓝湾 92.27%

  31、南昌润园 96.39%

  二、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162 个自行清算出了已预售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且已竣工交付使用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累计应补交土地增值税金额”的具体房地产項目:

  1、都是2012年底前已经竣工结算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其中至少有31个房地产项目是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项目销售比例即已经超过了85%。

  证据详见:

  1、《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第134页、第135页。

  2、《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第135页、第136页、第137页。

  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第132页、第133页、第134页。

  三、

  其实,税法根本没有规定什么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

  税法相关规定的原文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这条规定里面:

  根本没有“完成销售的”这几个字!

  也根本没有“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这句话!

  这些字,

  都是国税总局相关滥权渎职祸国殃民责任官员越权法外添加上去的!

  正是国税总局相关滥权渎职祸国殃民责任官员越权法外添加上去的这些字,

  给国家造成极大损失!

  给开发商带来巨大利益!

  给税务执法人员带来了权力寻租空间及执法乱象和执法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6]第24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对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问题

  2.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应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后7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后7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如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于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契约后7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关于纳税环节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和取得预售房地产价款的当天。

  三、关于纳税期限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3日内。

  四、关干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采取预征的办法组织征收,其预征方法为:

  1.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依预售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年度结利后一个月内和项目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清算期限为3年。

  2.纳税人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依预售收人按规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年度结利后一个月内和项目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清算期限为3年。

  五、关子成片开发、分期分批转让房地产如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问题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如采取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的,须报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同意后执行。

  八、关于计税单位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计税单位。但以“开发小区”为计税单位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对“开发小区”内的别墅、公寓、办公写字楼、宾馆饭店、非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房地产,应分别按单位工程(栋)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公建房成本划分不清的,一律按规定征税。成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之前,不得变动。

  4、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

  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

  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转让的房地

  产座落在本省境内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

  关确定纳税地点。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源零散的,也可委托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

  他部门代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30日内,应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期

  限等。

  第六条 凡转让房地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提交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

  关纳税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证明、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已开发土地基准价

  格报批表、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

  的财务资料等),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可按季度办理纳税申报

  ,在季度后10日内就上季度商品房出售发生数申报,同时缴纳土地增值

  税。出售不同计税单位项目的商品房应分别计算申报纳税。

  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指作为基本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竣工结算季度后10日内,纳税人应对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实际发生

  数清算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该项目全部转让完毕时,纳税人应于

  季度后10日内作项目纳税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

  产合同、契约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

  纳土地增值税。属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代征单位应按月汇总于次月10

  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报土地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计税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进行成本核算时最基本的成本核算项目或

  成本核算对象为单位计征土地增值税。

  预售商品房的,可按签订买卖契约的预售商品房的价款和该项目建筑

  面积单位预算成本计算出应征预售房的税额,然后按实收的预售款占其房

  价款的比例,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竣工结算后,按实际成本发生数

  进行清算。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已竣工房产,基本计税单位的房地产未全部转

  让的,对已转让并取得收入的部分,应按土地面积或房产建筑面积分摊成

  本费用,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以其每次转让同一项目的房地

  产为计税单位。对同时转让不同地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

  分别计税。

  第八条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属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应到县以上(含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不论是应税项目或是免税项目,均应凭主管税务

  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其他征收管理事项,按《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由上可知: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目公司自行清算出了已预售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且已竣工交付使用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累计应补交44亿元土地增值税金”,

  但各项目公司没有及时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清缴这44亿元土地增值税金,

  至少是“违反税法的侵占土增税或偷逃所得税行为”!!!

  附

  1、 新贵之盟:一群国家部委司局级官僚的集体贪污受贿腐败

  他们家世普通,但拥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大学毕业即入部委工作,而立之年已是权重一方的司局级领导。过去十年里,中国涉外贸易法律法规大抵出自他们之手;若无贪腐事发,未来20年之于他们可谓海阔天空。

  他们分别是:原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原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伟,原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管理检查司司长许满刚、资本司司长邹林,以及曾是政界同事、后为纽带的律师张玉栋、刘阳。

  郭京毅1965年5月生,自1998年任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处长,至2008年以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身份“落马”时止,受贿跨度整整十年。张玉栋系其北大法律系同学,两人与许满刚、刘伟、邹林年龄相仿,最大相差仅两岁。1947年出生的邓湛虽年长近20岁,但进入仕途仅先于郭京毅4年。

  2010年5月12日,郭京毅因受贿845.09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死缓,现已上诉。窝案其他六名被告相继一审宣判,张玉栋以行贿罪领刑6年;因受贿罪,邓湛、许满刚各判12年,刘伟11年,邹林6年;“双面”刘阳因受贿罪与行贿罪,并罚5年。

  与普通的腐败官员不同,这群技术官僚深通律法,仕途风顺,未来将是主政者乃至国之倚重的栋梁。

  然而,他们利用立法设租、审批游说等方式组成一条罕见的审批腐败流水线。

  其设租寻租手法高明,除了自身出卖公权牟利,更将法律模糊地带的自由裁定运用至极。

  行贿者 房地产开发商 首创、新奥、和记黄埔、长实投资,以及黄光裕等。

  http://news.qq.com/a/20100611/001852.htm

  2、政府税务部门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重要舆情和社会热点问题,要积极回应、解疑释惑。努力增强提升政府税务部门公信力。

  要改变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在信息公开上不主动、不及时,以及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的现象。

  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税务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推进税务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税务公开税务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税务权力,让税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税务部门依然存在;一些税务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

  要加强对税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税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税务人员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税务人员不能腐的防范机制、税务人员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政务税务信息要公开透明,以满足人民对政务税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政务税务权力在公开监督下运行。

  要使税务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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