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只有中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医生请保安,医护人员上班戴钢制头盔,医院开门请警察驻点。
就职于天使职业的医护人员,为何让人们看成是魔鬼?本该融洽与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医患关系,竟然紧张到如此地步!
此前笔者文章《医疗领域,民不信私,奈何以似逼之?》简单阐述了产业化医疗改革带来的诸多恶果。这些恶果如何而来?问题其实并不是那么深奥。有三个方面可以作考虑:一,中外医疗内在机制的对比;二,改革前后的对比;三,梳理医患纠纷案例。参考三个方面,问题自然容易找到问题的症结。但偏偏有人弄成极其复杂化,这种复杂化,来自于私有化的迷信!
当医患纠纷众多重大案例出现的时候,媒体导向“从严从重打击伤害医护人员的‘患者’”一边倒的趋势,这不得不让人觉得是有关部门官员存在推卸责任的重大嫌疑作为。最直接的表露,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一些委员甚至呼吁,这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应该将医院治安管理等内容单列出来,专门作出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有必要将医院治安管理等内容单列出来吗?多此一举,我不知道这些委员是愚昧无知还是耍官僚对人们作威作福?在强调保护弱者的人治化管理模式下,这些委员几乎是颠倒逻辑。这些委员的提议无意之中暴露出愚昧无知和官僚做派!
医患关系是否会导致对政府不信任的民意丧失危机?医患关系如此紧张,原因出在哪里?
一,医患之间出现重大信任危机!
我们不能够排除极少数社会黑恶分子以及少数官员在医院耍威风作恶,但绝大多数医患纠纷产生的最大原因就是患者对医生的严重不信任。这种严重不信任来源于患者的知情权被剥夺!
在法院网、检察日报、新华网、人民网等诸多重要性官方媒体上,我们都可以看到对谈医疗知情权的各种文章。我们仅仅从新闻报道就可以了解到各种医患纠纷案,实际上,在这些医患纠纷案中,有一个清晰的主题摆在那里,那就是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导致许许多多的医患严重纠纷案!
如果把医患纠纷当着一个矛盾体,在产业化之前,中国的医药、医疗公益性是很强的,除了看病难的矛盾,医疗领域根本不存在重大医患矛盾。一直以来,人民对公立医院的信任还是来自于对公益性的信任。长期以来,医疗领域最突出的问题被所谓的学者专家说成是看病难和看病贵,政府因此在这两大问题上解决了两大问题之一的“看病难”问题,却至今不能解决看病贵的问题,而到了医患纠纷频频出现的时候,他们根本不说“看病贵”导致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所以,愚昧无知的官僚做派就想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有必要将医院治安管理等内容单列出来”。
二,医药、医疗领域,市场行为与非市场行为的严重脱节,或者说非市场行为的严重缺失,完全可以宣布医疗医药领域改革的失败!
在西方,虽然市场充斥医疗领域,但是非市场行为的公益性机制相当完善,尤其是似是而非的市场行为的金融保险的发达,让市场和非市场产生某种有效的结合,才保证了医疗体系不会出现中国现在这样的乱象。在国外,虽然存在问题,但医疗领域作为市场的一部分,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专门立法已构成一个比较详细和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与西方打交道,完全缺乏市场机制,肯定会遭遇严重的排斥。说实话,我不是一个完全信奉计划经济的教徒,但也不是一个信奉私有化经济的教徒。看透西方内在机制,即使排除凯恩斯经济理论,我们其实很容易看到西方的非市场行为的公益性机制是社会安宁、阶级矛盾缓和的“药剂之一。非市场行为的公益性机制也越来越受到政府行为的积极介入。而在中国,对私有化有着痴梦一般的改革行为,决策者完全不顾非市场行为的公益性机制必须先行,才导致诸多恶果频频显现。
三,医疗改革机制出现重大问题,才导致医患矛盾激化。
有医护人员遭遇患者及家属的打骂甚至人身伤害现在属于很常见的现象,因为纠纷造成的袭击医护人员、在医院挂横幅、设灵堂等极端行为,也时有发生。福建中医学教授因为没有治好病人的慢性前列腺炎而被病人杀死,几乎就在中医教授被害的同时,也是在福建,仅仅因为差100元的医疗费,医院就拒绝给遭遇车祸的农民输血,使其不治身亡。医生如此胆大,归咎于公益性丧失的同时,医院乱收费,医生拿回扣、索红包的私欲泛滥导致医院医生漠视患者权利,诸多问题让患者怨声载道。种种事实表明,医生和患者现在已水火难融,势不两立。
在诸多新闻媒体报道的医患纠纷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主因就是医患信任危机。医患信任危机表面是来自于看病贵,实际上,看病贵不是危机来源,而是患者知情权被无形的剥夺了。医院产业化改革后,医疗定价上国家有详细规定和限制,种种借口不能排除利益化驱使医院以药养医。医疗与医药产业的脱节,医院的工资绩效制,巨大的医药销售回扣,剥除了医生的道德。这也是“看病贵”的真正原因。
四,医疗立法存在法无平等!
作为立法机构成员,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应该将医院治安管理等内容单列出来”的那些人大委员,他们是否知道“患者知情权”是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他们是否知道该项权利的实现以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立法基本讲究的就是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性?
中国对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本就起步较晚,虽然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知情权有了初步的规定,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更好的保护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它的不足之处是针对我国当前对患者知情权保护中存在的诸如患者知情权的范围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患者知情的时间、方式和程度规定得不够明确,尤其是对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尚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规范医方的告知义务行为,明确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条件才是解决医患矛盾的根本举措。尤其是重大病患医疗,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必须更细致的明确和平等,重视医疗职业规范和保护不懂医疗技术规范患者的弱势地位。
五,患者住院有缴费义务,却没有“用了什么药和药品不良反应”的知情权!这也说明医患矛盾真正原因在于医疗立法者的无知导致医护人员的有恃无恐而激化!
进入信息化时代,完善“患者知情权”的法律其实非常简单。而一些医院偏偏搞信息不对称的“半信息化”,有意识剥夺患者知情权。患者知情权在网络上有许多说法,但综合看不外乎四种基本权利:1.真实病情和用药情况了解权;2,医疗风险知情权;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4.医疗费用知晓权。
让笔者最近有幸进过几家设施完善的公立医院,注意到这些医院一个共同点,就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只能在出院结算的时候用了哪些药,什么价格。而这些药是否有副作用,会造成什么伤害,患者和患者家属一概不知。当我询问医生为何每次都不告知患者具体用药,如何做到让病人确定是否用了哪些药,医生用“配药需要无菌环境”掩盖问题。信息化时代,平常百姓都非常了解监控和视频对于医院来说并不是什么大成本。而当我提出监控和视频的时候,医生护士哑口无言。有个别医生狂妄对我说,“你可以去法院告”,这不得不让人觉得有恃无恐才导致医护人员胆大妄为,这也不得不让人觉得这种有恃无恐来自于谙熟立法人员的无知,不得不让人觉得这种有恃无恐才导致医患矛盾的激化!
六,医患关系是否会导致对政府不信任的民意丧失危机?这是肯定的。
所以,破解医患矛盾已经迫在眉睫。而破解之道,绝不是治表不治里,完善医疗、医药领域的体现平等的法律,破除市场迷信,完善非市场机制的公益性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而隐含在更深层次的立法领域的人才机制弊端,也已经在医患矛盾激化的今天显示出来了。不仅医疗立法如此,在中国各大领域里,包括外交、新军事战略理论等,诸多的乱象已经昭示中国出现严重的人才危机。鉴于此,笔者认为,根本的根本,还是需要重视中国的人才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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