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工商资本租地监管 杜绝“非粮化”“非农化”隐患——访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
农业部等四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备受各方关注。目前我国工商资本租用农地状况如何,四部门为何要出台意见,资本下乡面临哪些政策禁区,对资本违规大肆圈地,国家又将如何监管?针对以上问题,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24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引导资本有序进入农业 防范非粮化、非农化
记者:四部门为何要出台《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当前我国工商资本租地规模如何?
陈晓华: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的情况越来越多。据农业部统计,近三年来,流入企业的承包地面积年均增速超过20%。截至2014年底,流入企业的承包地面积已达到3882.5万亩,约占全国农户承包地流转总面积的10%。
从实际运行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有利也有弊:一方面工商资本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隐患很多。
我们最担心的是工商资本与行政力量二者的结合,毕竟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在推进农业化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考虑规模效应,也要考虑农民生计的维持。可以讲,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央切实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民权益的政策要求,主要目的是引导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业,防范可能出现的非粮化、非农化问题,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更好地推动各地原原本本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
对工商资本下乡租地既留出了政策空间也划定了政策界限
记者:意见的出台,是否意味着鼓励工商资本下乡搞农业的政策有所调整?您对有意进军农业的工商资本有什么建议?
陈晓华:我国农村缺资金、缺技术、缺人才,工商资本作为一种现代的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对推进现代农业是有好处的。因此,我们欢迎和鼓励工商资本下乡与广大农民一起发展现代农业,这个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
从实际反映看,工商资本在从事农业生产方面有优势,但也有不足,有适合的领域,也有不适合的领域,应扬长避短。为引导好工商资本下乡,按照中央的精神,意见对工商资本下乡进一步明确了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
我们鼓励工商资本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同时,如果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我们也会进行限制,严禁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大面积租地,不仅挤占了农民的发展空间,而且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会很高,容易形成新的“规模不经济”,这对企业来讲也是不利的。
另外,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是严格禁止的,这条底线不能破。
总的来讲,意见主要是针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而不是排斥真心搞农业的工商资本,工商资本下乡是划定了政策界限和留出了政策空间的。
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记者:意见提到了备案制度,备案工作应该怎么开展?
陈晓华:意见提出建立分级备案制度,考虑到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意见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以乡镇、县(市)两级备案为主,面积特别大的,再逐级向市(地)、省级备案,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二是备案的具体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具体到多大面积在哪一级备案、备案程序和备案主体等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记者: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意见提出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陈晓华:为防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可能带来的风险,意见提出了三项措施,一是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二是指导工商资本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三是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当前,不少地方已经探索建立了风险保障金制度。实践表明,这一制度是防范企业因经营不善或违约等损害农民权益的有效办法。从现实看,一个企业要想在农村长期扎根发展,采用缴纳风险金的方式可以让农民更放心,这对企业也是有利的。当然,各地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风险保障金的不同筹集方式,政府可以适当补助,租地企业可以按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保障能力。(记者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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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24日电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近日,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就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各地要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政策界限。在土地流转中,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功能,强化政府扶持引导;坚持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避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
《意见》指出,要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主要是鼓励其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时,强调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现代农业增值收益。
《意见》强调,要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租赁农地的上限控制标准。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要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的多少,以乡镇、县(市)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同时,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对租赁农地企业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在粮食主产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等区域租赁农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
《意见》提出,要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坚持以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为核心,加强风险防范。鼓励各地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范,引导工商资本通过公开市场租赁农地,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各地可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意见》强调,要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地农用。监督租地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得违反农民意愿对外转租。指导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为遏制耕地撂荒、“非粮化”等行为,《意见》提出,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等办法进行限制。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文件提出的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国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农转非”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并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同时,《意见》还要求,文件下发后,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及时组织力量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进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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