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经营农业一个非常普遍的策略是,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弥补农业经营亏空维持运转,其中不乏企业“空转”却仍能屹立不倒的诡异现象。大量投机性资本到农村跑马圈地,低成本地制造经营假象,堂而皇之地生存下来……
■ 王德福
这些年,农业和农村热闹起来。一方面,农民在拼命进城,另一方面,城市资本,特别是工商资本则在争先恐后下乡。地方政府驾轻就熟地沿用招商引资办工业的思路,积极热情迎接资本下乡。农业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份,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3.8亿亩,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为3864.7万亩,占十分之一。在某些省市,特别是某些大城市郊区,这一比例更高。
为迎资下乡推波助澜的是如下一种强有力的话语:资本下乡可为农村注入现代组织、管理、科技要素和理念,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资本流转土地可为农民带来地租和务工两笔收入,破解农民增收难题;资本经营农业可提高生产效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越性。但结果恐怕并不一定都能如意。
下乡跑马圈地,风险与隐患重重
近年,笔者所在的研究机构到各地农村调查,很少见到资本下乡经营成功的案例,特别是那些直接从事种养业的企业。许多当初热血豪情真心要到农村淘金干事业的老板追悔不已,要么血本无归铩羽而去,要么惨淡经营勉力维持,说起创业艰辛更是满腹辛酸:自然风险难以掌控、农业利润微薄成本高涨、监督管理效率低、融资困难、农村社会关系复杂等等,总而言之,就是农业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不该头脑发热。
目前,资本经营农业一个非常普遍的策略是,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弥补农业经营亏空维持运转,其中不乏企业“空转”却仍能屹立不倒的诡异现象。相比之下,其他规模经营主体,如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顶多是在涉农资金的大蛋糕中分得一点剩余,而传统的小农除了微薄的农业补贴外几乎得不到任何资金扶持。
大量投机性资本趁机到农村跑马圈地,巧妙利用农民追求高额地租的心理轻易获得大面积土地的长期租赁权,并在地方政府发展现代农业的政绩冲动和监管成本过高、能力弱化造成的治理空当中低成本地制造经营假象,堂而皇之地生存下来。
更值得警惕的是,投机性资本已经越来越不满足于农业经营收益和涉农项目资金收入这类短期的经济利益,将农地作为地产储备起来正在成为越来越多资本下乡的隐性目标。经受过市场经济长期锻炼的工商企业主自然比小农更善于把握市场信息和政策信号,他们不惜长期忍受农业经营的低效甚至亏空,看重的是城市化必然带来农村土地保值增值的巨大潜力。调研时问起老板们的动机,除了回报家乡之类冠冕堂皇的理由外,许多人都毫不讳言他们对土地升值的乐观预期。
我们认为,大量投机性资本下乡流转土地,如果不加以规范限制,可能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第一,非农化非粮化,造成粮食安全风险。根据我们的调查,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后非粮化比例几乎达到百分之百;第二,严重影响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平和效率。第三,扰乱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秩序。一些实力雄厚的投机性资本为拿地肆意提高地租,造成土地流转市场价格紊乱,抬高了其他真正有志于农业但实力有限的经营主体的租地成本。第四,形成挤出效应,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中老年农民等乡村社会内生的社会力量排斥出农业,加剧农村资源流失,对农村社会稳定带来诸多风险。第五,加剧农地产权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其对土地的改造客观上造成土地流转的不可逆性,某种意义上是经营权对承包权、所有权的弱化,埋下许多产权纠纷的隐患。第六,给基层治理带来新挑战,一方面工商企业经营失败后的地租兑付、土地还原等经济问题很容易转化为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去消化处理,另一方面大量资本下乡带来的资源流动造成新的利益分配空间,在吸引强势利益主体分利的同时也会进一步加剧治理失序和农民政治效能感丧失,等等。
规范资本经营,地方政府负有职责
在强势的资本面前,分散的农民和涣散的村社集体都不足以有效行动起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规范资本经营,地方政府负有最直接的责任。
其一,转变认识和思路。客观地说,地方政府对资本下乡也有一个认识过程。从积极引入、热情迎接到理性选择、谨慎甄别的转变,可能需要支付相当可观的成本才能实现,而且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主政者个人偏好等因素影响,转变的步调也呈现出巨大的地区差异。但无论如何,将招商引资办工业的思路简单移植到农业上,已经被大量事实证明是不可取的。资本下乡的复杂后果足以宣告迎资下乡的亢奋时期必须停止了。
其二,强化引导和监管职能。2014年11月,国家出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具体包括:一是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二是要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三是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资本下乡流转土地经营农业的全过程都要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事前的前置审查需要充分甄别资本下乡的资质和动机,变“迎资”为“选资”。事中的监督检查可以有效弥补事前甄别的不足,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将原来消极的善后变成更为积极的风险防范。
其三,完善涉农资金投入方式。资金支持既要重视对象选择,更要加强效率评估。首先是改变规模偏好,更多关注其他经营主体,特别是被长期忽视的占经营主体比例最大的普通农户。土地整理、农业开发等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资金不应只投向大规模的农业示范园区和企业,更应该用来改善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小微规模经营主体的生产条件,进一步激发普通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这才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根本之计。其次,要加强对大型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的长期跟踪评估,防止套取资金现象的发生。
(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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