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如何定义非正规经济
大家可能会对“非正规经济”这个用词有不同的理解。我先说明一下我这本书对其的定义。
首先,它是一个相对“正规经济”而言的概括。“正规经济”所指的是,具有劳动法律保护的劳动人员。对中国来说,在计划经济时期几乎包含所有的“工人”。在工作条件层面上,都有上世纪20年代革命时期以来形成的社会主义的劳动法保障:譬如,8小时的工作日,超时要付多半倍的工资。此外,还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患病、失业、退休等保险。
“非正规经济”则是相对“正规经济”而言的工人和工作条件,没有同样的工时限制,没有失业、退休、工伤等社会福利或保险。
02 非正规经济在中国
中国,由于其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改革之前,其实主要是正规经济。(当然,当时仍然有临时工、民工、季节工、协议工、合同工等,实际上乃是一种“非正规经济“的用工方式,但规模较小,与改革之后的情况很不一样。)
大家知道,在1980年代,先是乡镇企业的兴起,大量“农民工“离土不离乡地在新的乡镇企业工作。之前,他们习惯的是集体时期的工分制度,进入乡镇企业工作之后,之后进入了拿工资的制度,但完全谈不上当时在国营企业工作的工人那样的正规待遇和条件。这一段经历开启了非正规经济在中国的兴起。
在1990年代开始,兴起了大规模的离土又离乡的进入城市打工,几乎全都是以非正规待遇来工作的。
到2010年代,两种农民工的总数已经达到了将近3亿的总数,以及城镇和城市所有从业人员中的四分之三, 成为全球非正规就业占比最高的国家之一。(这里,我们当然也应该加上1990年代后期,在国企“抓大放小“的过程中“下岗“的四、五千万工人。)今天,非正规工作条件已经成为中国最普遍的就业条件和情况。
他们甚至对“正规经济“也起到一定的去正规化压力。部分由于非正规经济的强大压力,如今,即便是较大规模的正规经济的企业和公司,都有不少采用了996的工时条件和运作方式,不再遵循旧劳动法的规定。
03新旧劳动法的实际差别
从劳动法律的角度来看,改革时期至为重要的转变是2007年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基本完全取代了之前劳动法。其中的变化,尤其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考虑的话,不能只靠法律条文来认识和理解,必定要结合它在实际运作中的效果来思考。
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仍然保持了革命时期的旧劳动法的规定:包括8小时的工作日,一周44小时,超时要加付半倍的工资,基本保险和福利等。
从2007年的新劳动合同法开始,越来越多的劳动人民被转入基本没有那样的保障的非正规就业。如今,那样的职工已经占到所有就业人员中四分之三的比例。这是最基本的事实。
仅从法律条文来考虑的话,我们看不到这个实际。首先,没有劳动法律保护的“合同工”名义上被限定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职工,看来似乎仅涉及较低比例的职工。而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更在2014年提出,规定企业要在两年之内做到不超过10%的临时工的比例。我们知道,实际上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如今,被非正规地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来雇用的工人,实际上已经占到所有职工中的四分之三的比例,并且居高不下。
新劳动合同法比较“ 微妙”地提出要区别”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乃是实际上的雇佣单位,但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用工单位。后者一般仅仅是个中介公司,由他们来替代真正的生产实体公司来和劳动者签订合同。逻辑上,这些中介公司只须负责合同规定的条件,只管“工”但不管“人”,因此谈不上福利和保障。
在旧劳动法下,雇佣单位需要对劳动者人身负责,包括工作安全,合理的工时和超时的补贴,医疗费用、退休等各种保护工人的规定。这是旧劳动法的基本目的和出发点。
但新的合同法以来的则从完全不同的原则和规定出发。名义上,工人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一个双方平等的自愿协议、合同。它的条件不附带福利和劳动保障,仅附带合同中所认定的条件。实际效果是,一举废掉了之前的劳动保障。
一般劳动人民并不很了解其中的奥妙,或者,即便了解,在找工作的时候,权力基本全在雇佣方,受雇者不会也不大可能提出疑问,可能会因此不被雇。在“霸权合同”的情况下,被雇人要到签定合同的最后的时刻才看能到雇佣方使用的格式化合同,有的甚至根本就看不到。完全谈不上讨价还价。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具有大量的实际案例。我上面的概括是根据比较仔细研究一些系统抽样的案件来得出的结论。可以详细见于本书的第七、八两章,聚焦于新劳动合同法主导下的涉及劳务派遣工的实际案例。(《中国的新型非正规经济:实践与理论》书封等)
客观地来说,国家所以采用这样的用工法律,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是“让一部分的人先富起来”的权宜性战略决策,它偏重企业方远多于工人方,为的是要推动快速的经济发展,包括招引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来协助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它是有意要利用中国极其丰富的劳动力,尤其是农村的劳动力——即“农民工”——来协助推动快速的经济发展。并且,确实做到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使用劳动合同法既是为了使企业能都达到更高的收益,更快的发展,也是为了要通过法律来系统规范化这样的用工方式和战略决策。
04非正式工权益保障
从劳动人民的角度老考虑的话,我们可以从实际案例看到,用旧劳动法规的逻辑和条文来力争的话,是不会起作用的。国家法庭已经不再支持那样的旧法律逻辑和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在新法律的规定和实施下,劳动者想要凭借法律手段来争取旧劳动法规定的权利,是基本完全没有胜算的。
要能够获得补偿,仅能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了的逻辑和条文来据理力争。譬如,签订合同的派遣公司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或条件,或没有按照合同法规定来改制,没有遵循合同所标明的执行条件等。
真正能够起到改变这样情况的作用当然是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转向。近几年,国家政策确实已经展示了一定程度的从“然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权宜决策,转向社会主义更长远的“共同致富”目标。譬如,农村的“扶贫”(其实只是“赤贫”)工程,乡村振兴的战略规划,“划转“一定比例的企业利润予社会保障基金等。当然,其具体进程的快慢,程度,实施方式等都还有待观察。不是我们一时就能看到的。国家本身一定程度上也还处于 “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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