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公报:“通牒”未到“最后”时
苏 杜
2007-7-1
为了在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有“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样一句话,媒体就很是热闹了一个月。今天,已经是“大限”过后的第5天了,中纪委门口静悄悄,并没有见到排着队、大包小包退赃的众官员。只是“最后通牒”呀,“廉政风暴”呀,“大限已到”呀,“中纪委骑虎难下”呀,“机密遮羞”呀,还有些余音袅袅,透露出网民们还有点不死心,希冀着用自己的一只秃笔,将自己勾勒成暴风雨前的海燕。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尽管白纸黑字地写着“三十日内”如何如何,它仍然毫无震慑之力,这不是措词不够严厉,而是因为“通牒”未到“最后”时,再严厉的措词也是不下雨的干打雷而已。
“最后通牒”的威力,不在我方的“通牒”,而在敌方的“最后”,只有敌方处于弹尽粮绝、四面楚歌、走投无路、一筹莫展、绝无生机的死地死期,“通牒”才会令其胆战心惊、手足无措、分崩离析、众叛亲离、放下屠刀,唯求不死。察现在那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众官员,正处在弹足粮丰、凯歌高奏、四通八达、宏图大展、生机勃勃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历史最好时期”,要理论有主流学家解读,要实践有GDP政绩明证,要稳定有有司履责,对他们宣布什么“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不是徒为其笑吗?有什么“问题”?现在就是有一股国内外反动势力,鸡蛋里挑骨头,抓住改革还不完备的一点问题,抓住推进改革的先进力量的个别人的问题,无限扩大,以偏盖全,用心叵测,否定成绩,动摇改革,这才是最大的问题!还需要说清什么?深圳大学的教授早就深刻地指出:“改革即使真的失败,也没有理由让某个官员买单,因为错是大家的错。” 对中纪委所指“不正当利益”,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就曾深刻地说:“一个班子,人家都收了,你一个人不收能行吗?比如一把手说每人一份你就不要推辞了。这种情况属于轻的,而有些时候受贿具有强迫性,你不收还可能遭到威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卢副院长对此给予高度评价:“上海的《纪要》是一种科学的做法。这个《纪要》与国家现行的法律产生抵触,但更符合法律精神;看起来有些不合理,但让人感觉更合理。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一种考虑,当然老百姓可能不会满意。”这就是最清的清说!在这种情形下,还以为有什么“最后通牒”,还幻想什么“廉政风暴”,不是太有点“小儿大脑麻痺症”不犯思索吗?
要想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众官员逼到只有三十天可数的“最后”死期去,单靠一纸公文是不会奏效的,十纸公文也是不会奏效的;甚至,干打雷的公文反更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官员的“最后”变得更为遥遥无期,让“通牒”演成“最近”的笑柄,凉透了民众的心。民众并不期待“三十日后”的“从宽”,对“不正当利益”任何时候的“从宽”也是对民众的“从严”,中央纪委也好,地方纪委也好,都没有拿民众利益“从宽”相送的权力,号称代表民众最大利益的共产党人,压根就不应当与“不正当利益”有染,“三十日”前伸手,要“必被捉”,“三十日”后伸手,也要“必被捉”,有何凭据“三十日”可以作为“大限”?更不用说“三十日大限”的作用基本为零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官员的“最后”,他们的“大限”,不在“三十日”之后,而在他们伸手谋取,“本官”不得缩手、幕僚不得开口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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