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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国家资源应由国家垄断经营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中国、印度二人口大国的崛起,世界性的资源紧缺时代已经来临。资源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已经是大家眼见事实。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抓大放小,国家资源性的生产大多成为民营,更多的是个体对资源的滥挖乱采,粗暴经营,一方面资源的越来越紧缺和资源的自然垄断属性,将产生越来越多的垄断暴利,例如经营煤矿、海南钛、英红石矿等等一夜暴富,另一方面环境破坏、矿难事故频发、官商勾结、滥挖乱采,在暴利面前的行政腐败已成为新的风景线。紧缺的资源前所未有的极大浪费。这种断子绝孙的作法必须停止。资源应立法由国家垄断经营。
1、 资源的有限性和稀有性特征,决定资源必然是自然垄断经营的性质,它的价格形成也更多的是垄断价格或控制价格。自由市场化只能产生官商勾结、滥挖乱采、环境破坏、事故频发。
2、 国家垄断经营并不影响市场化经营的效率,因为虽是国家垄断,但不同的地区还是必然形成不同地区利益主体(这一点上的经济学原理并不需要我来证明)。
3、 资源的垄断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会产生垄断利益,这一块巨大的福利应由国家全民亨有,而不是个体,官商勾结亨有。
4、 只有国家垄断经营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官商勾结、滥挖乱采、环境破坏、事故频发。才能由国家同时垄断资源的岀口(目前竞相贱卖资源(如稀土)的现象仍然十分严生。必要时国家对紧缺的资源应限制岀口和统一出口,这也需统一国家对资源的垄断经营。
5、 只有国家垄断经营才能从长远规划好有限资源的使用,给子孙留点可持续发展的东西。
国家垄断经营并不是指国家独资,应不排除由国家控股的公众公司经营和地方小矿以公众持股为主体的公司经营。但绝不能私营或个体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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