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有对策:中央最新规定不符合深沪法规
苏 杜
时间 2009-07-12
(本文大意:2006年3月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2006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形成的会议纪要。深圳法规起草人,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任的法制理念。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的法制解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的改革立法。《暂行规定》走出了中南海,未必能走进深圳、上海滩。本文题目的“别扭性”。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强调,《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并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在稳定、发展、就业、民族团结都遇到了重大问题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印发并要求“自即日起执行”这一《暂行规定》,其意义之重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我想提醒执政者,这一意义重大的举措,“自即日起”也遭遇了深圳、上海的立法屏障,至少在这两地,《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是会“依法”大打折扣的。
2006年3月14日下午,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即国人通常所说的“深圳官员免责法”,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损失,但符合以下三条件的可免责:一、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没有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 有这一条立法在,中央《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等七款如何执行?更要紧的问题是,中央《暂行规定》所遇到的还不仅仅是深圳“官员免责法”的具体法律条文,还有更加堂皇的法制理念,其影响更加宽漫无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就“官员免责法”表示:就改革立法,不仅使改革制度化、规范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为改革拓展了新的空间,这也是依法改革的重要标志。“以往的有些改革,人治的痕迹明显,现在的改革需要被纳入法制的轨道,而深圳显然是个开始。”《改革条例》的起草者之一、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任认为,“合理的免责是为了鼓励大胆改革创新。”他问道:“否则在改革风险面前,谁愿意先行先试?改革是大家的事,责任不能一人承担。” 深圳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认为:把“免责”的规定写进《条例》,是从法律的高度对改革创新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因为任何改革都有风险,就像搞科学试验一样,改革出现某些偏差、意外,是应该允许的。如果不区分情况,将所有风险都让改革者承担,不仅不公平,而且会挫伤锐意改革者的积极性。
在这样的法制建设与法制理念下,要在深圳执行中央的新《暂行规定》,我以为,根本没有可能。
再说上海。
2006年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召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形成的纪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上海的这一法制建设,自然也是建立在法制理念之上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就认为:上海的《纪要》是一种科学的做法。
这个《纪要》与国家现行的法律产生抵触,但更符合法律精神;看起来有些不合理,但让人感觉更合理。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一种考虑,当然老百姓可能不会满意。“一个班子,人家都收了,你一个人不收能行吗?比如一把手说每人一份你就不要推辞了。”这种情况属于轻的,而有些时候受贿具有强迫性,你不收还可能遭到威胁。
连受贿都解读得这样“合乎情理”,连“看起来有些不合理”,都可以“让人感觉更合理”,连“与国家现行的法律产生抵触”,都可以解读得“更符合法律精神”,中共中央这次《暂行规定》的“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能有半点实现的可能吗?
我还想提醒一嘴的是,这些2006年高票通过、高调出台的法律、政策,也是在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形成,并得到国家政要的首肯,眼下都在有力、有效地“践行”着。深圳人士就对记者表示:“中央对深圳再次做好改革‘试验田’的想法是比较明显的”。我毫不偏激地认为,中央新《暂行规定》即便是出了中南海,也难以进入深沪两地。《暂行规定》26条17款,并没有一条一款规定地方法规与之相抵触的以《暂行规定》为准,正是给深沪免责官员、宽容受贿的法制建设留足了存活空间,即那位深圳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所要求的给深圳立法免责“理性地留出一个观察期,不要急于下结论”。深沪两地,江山依旧,仍在像高尚全讲的那样“依法改革”,“依法”将《暂行规定》暂不执行,谁也说不出别的来。 至于深沪之外其它地方如何,我不知道,高尚全说“深圳只是开了个头”,深沪之外没有跟上,是落后,是思想没解放。
末了,我再提醒一个读到这篇帖子的诸君,不知道诸位是否注意到本文题目的“别扭性”?《中央最新规定不符合深沪现行法规》似乎应当是《深沪现行法规不符合中央最新规定》。但我劝诸位先不忙于做这样的颠倒。到底是《中央最新规定不符合深沪现行法规》还是《深沪现行法规不符合中央最新规定》,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得看在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指导下,科学怎样发展,大家拭目以待吧。「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