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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证书”属无效证书--我国转基因工作的立法状况和暴露的问题

陈蹟 · 2010-03-20 · 来源:
转基因主粮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从我国转基因工作的立法状况和暴露的问题中看,“安全证书”属无效证书,我国应尽快制定、完善关于转基因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漫画来源:新浪博客
     维克漫画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weike0714

  原图:

http://static10.photo.sina.com.cn/middle/4e72bb6dt80fbacd6aec9&690

我国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修订,修订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不管修订前修订后,该法没有对关于“转基因”问题作出什么规定。    

同一时期有关“转基因”问题,只有部门规章。比如,1993年,当时的国家科委曾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7月10日 农业部发布过第7号令《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2001年5月23日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国务院将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以及包括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内的安全评价制度、标识管理制度、生产与经营许可制度、进口安全审批制度和申请领取生产安全证书等,全面委托农业部实施管理。随后,农业部陆续发布了与该《条例》配套的四个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自 2002年3月20日 起施行,原《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也就作废了。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2006年4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 2006年11月1日 起施行。该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2009年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该法第二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以上几个法律、规章的规定,我们可以规纳几条:    

一、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转基因法,有关转基因的规定,散落在各个地方,比较混乱。    

二、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首次将“转基因”管理纳入法律层面。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农业部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一个是国务院规章,一个是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条款,当与上述两个法律文本的规定有冲突的时候,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定。    

三、法律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授权国家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授权国家卫生部负责“整合”强制执行的“现行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才是国家食品安全(包括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主责任部门。    

四、《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函》(下简称《农业部的函》)中,农业部组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挂靠在农业部科技质标司下设立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所成立的农业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下简称安委会),称为“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是不宜的,只能冠以“农业部”之名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五、卫生部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即“转基因”生物、食品纳入“新资源食品”管理,凡“生产、经营、使用”都要向卫生部审领安全许可证书。    

六、农业转基因生物最后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证书的发放,这个权力依法归卫生部承担“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农业部的函》中,在说到“安委会的职责”时说:“安委会是农业部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职能的技术咨询机构”。现在,由该“技术咨询机构”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最后的安全风险评价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发放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缺乏法律授权。    

七、2009年8月27日农业部批准、发放了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和杂交种“Bt汕优63”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并于2009年10月22日,在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主办的中国生物安全网上公布了这一信息。此举,包括从事转基因水稻研究的某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的教授都认为,“农业部做法客观上会让人觉得是‘偷偷摸摸’的”。这话已经破了题:农业部的程序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这三份“生产应用安全证书”当属无效证书,应该推倒。    

八、根据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的)第九条中说: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最高安全等级安全等级Ⅰ。这三个条件是: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在上面规定中,透过“条件之一”、“未曾发生”、两个“可能性极小”这几个关键词,可以看出,作为“最高安全等级的安全等级Ⅰ”的所谓条件,是与转基因生物所固有的“潜在性风险难以预料”这一客观事实相违背的;它不是用严格的实验证明去证实:不会发生“不利影响”、不会“演化成有害生物”、不存在“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而是用几个机率性语言去推理安全性结论;实质上,这是一个用相对容易就能做到的不是条件的条件,去排除转基因生物的“难以预料潜在性风险”这一科学性共识。    

根据以上几个问题,我建议:    

一、人大应尽快制定一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法,整合现行的有关转基因的法律法规。    

二、成立国务院“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授权国家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包括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凡有生物、食品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包括专家、学者),不担任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安全风险评价和生产安全许可证书审核组织成员,从组织上避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既是研究员,又是评审员”,自己为自己的项目唱票的不正常现象;避免“你替我唱票、我为你唱票”的那种人情交换的不正常现象,以保证评价审核工作的客观性。现在这样,农业部的“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大多是搞转基因的学者,里面涉及的多人,是正在申请专利和申请通过者,这样的格局不出问题才怪呢。    

     

三、要明确规定,农业生物的主要品种(包括粮食的和经济作物的),只批准发放那些我国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的生产应用安全许可证书。避免现在这样一个水稻品种十个、十二个是别人的专利,拿回来小模小样地包装一下,给一个证书,就声称拥有了知识产权,这样的做法,是要危害我们民族安全的,不可为!不能为!    

四、要注意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的问题。30年来,我们耕地锐减,袁隆平教授从70年代搞的杂交水稻。为解决10多亿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帮了大忙,立了大功。现在,既能高产,又可以抗病虫的并不一定就是转基因。美国的耕地比中国的多,掌握的转基因技术水平又比我们高。但是,美国的粮食无论单产和总产量都比中国的低。推广转基因主粮,未必就能保证中国粮食增产。“袁隆平”没有过时,“土、肥、水、种、密、保、管、工”,也没有过时。袁隆平教授已经完成了亩产800公斤的目标,正在攻关亩产900公斤”。他说,希望在自己90岁时,实现亩产达到1000公斤的目标。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农业大学水稻研究所所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陈温福教授在今年人大小组会上说:“粮食作物种子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粮食安全的关键因素”。他还透露“国外大公司:现在“控制了我国高端蔬菜种子50%以上的市场份额”,“十二五’期间,国家对转基因品种的研发支持是300个亿,而常规育种只有1.8个亿”。问题就在这里。我们要提高警惕了,包括在资金安排上要提高对常规育种的重视。陈温福教授说得对:“要想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确保粮食安全,这是基础。要确保粮食安全,就必须振兴民族种业,保障种子安全”。    

五、现在要着手整顿转基因生物市场(另写)    

     

关键词:转基因  立法  卫生部  农业部  程序     

     

     

附: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2009年2月20日发布并生效的农办科函[2009]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的函》: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KJJYS/200908/t20090811_27531.html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的函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建的第二届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任期已满。为做好换届工作,请你部门协助推荐下一届委员会委员。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安委会的职责    

    安委会是农业部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职能的技术咨询机构,主要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开展评价,并提出咨询意见。    

    二、委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恪守科学道德,保守秘密。    

    3.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    

    4.具有转基因动物、植物、微生物技术研究、食品卫生、植物保护、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专业背景,熟悉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相关知识。    

    5.身体健康,热心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能够保证履行委员各项义务。    

    三、推荐    

    请你部门根据委员条件协助推荐适合人选  名(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  名,动物及动物用微生物  名),并填写推荐表(见附件),于 2月25日 前反馈农业部科教司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知识产权处。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推荐人选酌情遴选下一届安委会委员。    

    联系人:孙俊立  邵建成    

    联系电话:010-59193073  59193059    

    传真:010-5919307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第三届安委会委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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