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明:向佛山“广本”工人致敬!
早上起来打开电脑,看到网易首页一条引人注目的新闻,因广东佛山的华南零部件公司发生大规模的工人罢工,广本在华四家企业不得不全面停产。据《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报道:5月27日,200多名身着白衣白裤、头戴印有Honda字样红色帽子的工人或站或坐,在佛山南海狮山工业园的广东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操场及大门集合,人群中不时响起“团结就是力量”的歌声。因为对薪酬制度表示不满,这家由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9800万美元成立的独资企业,从21日开始员工陆续实施“罢工”。27日下午的这200人仅是参与“罢工”的全体员工的一部分,属二勤班(15时至23时)工人。当天,到岗出勤的南海本田所有工人,都收到了一份《承诺书》,要求员工“绝不领导、组织、参与怠工、停工、“罢工”。“厂方透露出来的意思是,签的就是留在这里工作;如果不签,明天就是自动离职。”参与“罢工”的吴强(化名)对记者表示,“目前还没有一个工人愿意签署这份承诺书,大家都将它折成了纸飞机。”吴强表示,他们复工要求只有三点,“一个是提高薪酬、二是改善公司薪酬机制、三是变革公司管理制度。”
近些年来,工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向资方采取的种种抵制行动不时见诸网络和报刊,有的十分激烈,比如去年北方某大型钢铁企业因不合理改制引发工人的强烈抗议,代表收购方的某总经理被殴致死;最近,同样处在广东的外资企业富士康先后有十三名青年员工接踵跳楼身亡,对于个中原委,舆论界尽管作出了各种各样的猜测,但还是引起了人们对当今中国工人真实生存处境的深切忧虑和关注。在此背景之下,佛山“广本”工人的罢工行动就具有了一种特别的意义。首先,与前面几桩带有“暴力”、“消极”和“偶然”色彩的行为不同,佛山工人们选择了“罢工”这一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民主理念的一次自觉实践;其次,工人们的行为不再是那种盲目的情绪宣泄,而是有理有节,有组织有目标,他们打出的“团结就是力量”横幅,彰显了工人作为一个独立社会阶层应有的阶级意识。这无疑表明,“罢工”这一现代社会公认的公民权利,被新一代中国工人所掌握并开始付诸实践。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包括《新京报》、网易等强势媒体报道这一事件时,羞羞答答地将佛山工人的罢工打上了引号,甚至用“停工”来取代,忌讳使用“罢工”这一词汇。这显然是长期以来国家意识形态刻意淡化“罢工”的结果。多年来,主流舆论津津乐道中国正在向以西方为代表的世界主流文明大踏步跨进,并取得了于世瞩目的成果,可每当遇到有人以各种方式行使包括“罢工”在内的公民权时,他们却躲躲闪闪、不置一词,乃至以冠冕堂皇的名义横加指责,似乎民主自由只是那些掌握话语权以及各种政经资源的少数精英的特权,而不包括广大工人农民等为了基本生存权所采取的抗议行动。具体到“罢工”这一点上,连他们一直不遗余力地地控诉的“前三十年”,毛泽东还连续两次提议把“罢工”和“游行”自由写进宪法,并且在1975年郑重地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可是在“后三十年”中,这一条款被取消了,其理由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工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劳动争议不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劳资关系,不需要也不应该通过罢工这种对抗性的斗争方式解决。此后至今,我国宪法中没有罢工权的规定。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其中所谓的集体停工和怠工可以理解为罢工,因此,这一法律被某些学者认为默认了罢工权,我国因而有了所谓“隐性罢工权”。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对此,学者彭乾坤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工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这种说法值得商榷的问题,就罢工本身而言,若工人与企业利益真的一致,工人即使享用罢工权也不会使用,你何以惧之呢?这本事就是一个悖论。另外,工会法的规定并不是隐含了“认可”罢工权的合法性,它仅是说明,当工人自发的“违法”行使罢工权后,工会所应发挥的作用,而不是对宪法的补充和追认。
彭乾坤认为,罢工在权利的性质上具有双重属性,既是私权即争取缔结和调整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公权即劳动者维护自己劳动权益、表达自己愿望的政治权利,是一种象征性表达权。由于罢工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带有一定的破坏性,在有罢工立法的绝大多数国家,认为罢工不能成为追求特别政治目的的工具,政治罢工大都被禁止。所以,它一般只能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权利而存在,而且有一定的条件。故此,在与对其他权利的规定往往强调“不能限制”相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4项强调的是各国立法可以限制这一权利,强调工人“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 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4项规定中可以看出,工人的罢工权是很脆弱的,它很大程度上可能受到当事国相关法律的限制而得到异化。因此说,公约对工人罢工权的保护是最低级的最基本的而不是有力的保护。然而在今天,工人们所要争取的也就是这带有瑕疵的得到中国人大批准的公约所赋予的基本权利。 在今天,单一形式的公有制在中国已经彻底瓦解,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甚至可以更进一步说,私有制经济体的经济成分在中国的经济构成上已经远超过公有制经济体,82宪法删除罢工权的依据基础已经荡然无存。在此状态下,中国宪法中仍然删除工人的罢工权即丧失道德基础,更缺乏法理依据。宪法中恢复工人的罢工权既是人类尊严所赋予的基本人权,更是一个社会的文明标志。
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是,中国工人阶级在所谓“后三十年”的基本生存条件和民主权利,不仅没有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而获得相应改善和进一步提高,而是呈相反的趋势,越来越恶化了。血汗工厂大量涌现、许多工人因在改制和私有化过程中被强制“下岗”,致使工人阶级从整体上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都莫不表明了这一点。正是基于这一现实,新一届的中共中央领导层提出了“发展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前不久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时,胡锦涛提出要让劳动者“体面劳动”,并且明确指出:“我国工人阶级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社会主义中国当之无愧的领导阶级,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但当前中国的现实状况是,许多人不是“更有尊严地生活”,而是连基本生存权都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如果这一状况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改变,还仅仅停留在政治人物的口头许诺上,那么,我们就不仅不能理直气壮地走进被某些知识精英顶礼膜拜的所谓“西方主流文明”国家行列,也根本没有资格指责他们深恶痛绝的“前三十年”。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佛山“广本”工人的罢工行动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它表明,被甩落到社会边缘沉默已久的工人阶级,将由此打破强势利益集团一统天下的格局,重新登上历史舞台,从而向构建公平正义理想社会的目标迈出了扎实有力的第一步。
向佛山“广本”的工人兄弟们致敬!
2010年5月28日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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