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流动人口犯罪高发是个重大社会政治问题
李永芒
按:此文,是我们调研组一行于2005年夏季,就“外来人口与犯罪问题”在北京周边一些地区调研时所撰写的系列调研文章之一。当时,文章被XXXX委内刊有删节的刊发。现重发此(全)文有两个原因:一是现在已进入腊月,又到犯罪高发期,值此告诉人们,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二是全国许多地区都在大搞拆村建社区活动,从掌握的情况看,势必并且已经引起了亿万农民群众与政府发生严重对立,甚至对抗,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在这一进程中,很可能还会增加“外来流动人口”。从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党地位、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当前如火如荼的拆村建社区活动似应叫停,至少要缓行,待作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的农民群众意见之后,再做决策。我们认为这样较为适宜。
目前,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等纷纷离开农村,涌入城镇和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流动人口浪潮,这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收入微薄,生活艰难,地位卑下, 从事着繁重、危险、艰苦的工作。据了解,保定市外来流动人口总数至少有50万人以上,等于增加了一个中等偏上县级辖区内的总人口。一些县(市)区外来流动人口与所在地人口之间的比例相当高。如蠡县、安国市外来流动人口分别有10万余人、8万余人,各占当地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多;保定市北市区、高阳县外来流动人口分别有10余万人,各占当地总人口的二分之一多;高碑店市仅白沟一个镇就有外来流动人口6万余人,占该镇总人口的60%。大量外来流动人口给所在地区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功不可没,但是必须看到,这个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对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挑战,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据统计,现阶段刑事犯罪剧增的主要因素是外来流动人口造成的,50%以上刑事犯罪为外来流动人口所为,如高碑店市白沟镇2005年外来流动人口犯罪占全部案件的56%;蠡县2005年外来流动人口犯罪占全部案件的77%,而且一些大的、跨地、涉黑涉恶团伙犯罪,一般都有外来流动人口参与。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此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如今年雄县破获的四个涉黑跨地作案近百起的犯罪团伙,涉案人员近50人,大多是外来流动人口。这些犯罪分子搞得人民群众人心惶惶,严重破坏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从更深层次意义上看,外来流动人口这个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若长期得不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应有重视,不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彻底解决,管理长期失控,在特殊社会背景条件下,将会威胁到国家的安全,政权的稳定,就会由严重的社会问题转化成严重的政治问题。从我国历史看,许多王朝的更迭,大多为“流民”即外来流动人口揭竿而起所为。
下面结合对蠡县、高阳县、雄县、高碑店市、安国市、定州市、北市区等地的调查及相关统计数字,对外来流动人员犯罪的趋势、特点、原因、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一、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趋势
近三年来,保定市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数量,以及与当地人员犯罪数量的比例。
高碑店市:2003年为23件34人,2004年为22件36人,2005年为27件43人。该市经济比较发达、流动人口较多的经济重镇白沟,近三年来,流动人口犯罪与当地人口犯罪的比例分别是42%、47%、56%。
高阳县: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90件310人,其中流动人口123件229人,占总被告人数的64.73%,流动人口犯罪人数占刑事案件被告人数的73.87%。
蠡县: 2003年共办理批捕案件70件122人,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案件49件87人,办理起诉案件95件132人,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案件71件106人,分别占全部案件的70%和74%;2004年共办理批捕案件95年155人,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案件76件117人,办理起诉案件125件173人,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案件96件139人,分别占全部案件的80%和76%;2005年共办理批捕案件85件168人,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案件66件102人,办理起诉案件93件204人,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案件68件153人,分别占全部案件的77%和73%。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了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3/4左右。
从上述统计数字可以看出:1、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和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升幅较大;2、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和人数已远远高于当地人员犯罪案件和人数,这个比例是相当大的,如高碑店市白沟镇已超过50%以上,高阳、蠡县已超过70%以上。从保定市来看,外来流动人口涉及杀人、盗窃、抢劫、绑架、贩毒、涉黑、制假售假、卖淫、嫖娼、制黄贩黄等一系列犯罪活动,许多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均涉及到外来流动人口,如去年定州发生的震惊国内外的“6.11”事件,其中许多袭击村民的犯罪人员就是外来流动人口。因此,对此类犯罪的趋势、性质、社会危害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外来流动人员犯罪的特点
1、犯罪目标的侵财性。从外来流动人员犯罪的性质来看,以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居多,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以钱财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占外来人口发案的80%以上。外来流动人员大多来自经济落后、生活贫困的地区,还有一些失地农民、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这些人员家境贫困,收入微薄,生活艰难,社会地位低下,一些人本身又好逸恶劳、游手好闲,获取钱财的欲望十分强烈,这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社会保障的落后,很容易诱发他们进行侵财性犯罪。
2、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外来流动人员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能偷就偷,偷不成就抢,伤人杀人也再所不惜。作案后便逃之夭夭,流窜作案给侦破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如雄县李响等几个团伙犯罪就是如此。他们远离家乡,没有牵挂,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为了获取钱财,不惜杀人害命,铤而走险。社会危害极大,这些犯罪分子,在雄县等地就引发了社会恐怖现象。后果十分严重。
3、犯罪形式的团伙性。外来流动人员有的是同乡或亲戚朋友,同吃同住,有事相互照应,自然形成团伙;有的则是臭味相投,临时纠集在一起;有的与本地人相互勾结,结伙作案,作案时团伙成员之间相互打气壮胆,分工合作,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据统计,外来流动人员团伙犯罪的案件占全部发案的50%以上。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在乡镇企业较为发展地区,以及地区结合部,情况更为严重,像蠡县、高阳、雄县、高碑店市、安国、涞源、高碑店市表现得就较为突出。
4、犯罪时间的季节性。外来流动人员犯罪有较明显的季节性特点,表现为“两高两低”。即春节前发案高,春节后发案低;农闲季节发案高,农忙季节发案低。这主要是因为外来流动人员大多是农民,回家前求财心切,易诱发犯罪,刚从家里回来则忙于找工作或作生意,犯罪的相对较少。但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团伙犯罪就不然,他们长年作案,不分季节,如雄县李响等4个犯罪团伙就是如此。
5、犯罪成员的低龄化特征相当突出。流动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失学、失管的未成年人。根据调查情况看,流动的外来青少年人口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已有相当数量,除了随其在当地打工的成年亲友流入外,有些是失学、厌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而被迫滞留的,如在保定市竞秀公园内,笔者就发现一个为不法人员拐骗至保定的13岁的湖北省小男孩,据该少年讲,从湖北来保定的不是他一个人(对这个小男孩,竞秀公园派出所已做出处理)。这些人不具有合法打工资格,所得的劳动报酬很低,有的甚至只要求雇主“管饭吃”就满足了。如出现的小乞丐现象,就十分令人忧虑。这些受教育程度低且涉世不深的外地青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如今年街头盛行的小扒手,就是一群从新疆等地流入又被不法分子操纵的失学少年。从统计结果看,20岁以下的青少年在外来人口犯罪中所占的比例高达50%以上。
三、外来流动人员犯罪的原因
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是现象,而本质是广大农民和下岗失业工人的生活状况。其主要根源是农村公有制集体经济被瓦解,社会两极分化严重,企业改制导致工人下岗、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部门管理不协调等一系列问题。
1、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经济被瓦解是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政策的实行,从根本上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粮食多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上解决了。但是应当清醒的看到,自土地承包后,农村集体经济受到严重削弱,目前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经济实际上彻底被瓦解了。农村没有强大的集体经济,农村基层组织就没有力量进行各项建设,就不能带领广大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就不能解决农村的两极分化问题。而目前我国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切靠市场调节,农民治病,子女的教育,购置各种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均要按市场价格以货币方式进行支付。目前农村,特别是那些以农业生产为主地区的农民收入很低,农民仅靠种地难以维持生计,于是青壮年农民只能到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打工、做生意弥补家庭生活。一些外出打工的农民、特别是青少年,得不到正确引导管理,法制观念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不法分子的教唆下,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社会造成危害,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2、两级分化是直接诱因。目前,无论城镇,还是农村,两极分化问题十分严重,已接近危险边缘。处于贫困、低收入的人口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对自己的生活状况十分不满,渴望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但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因素的限制,主观愿望难以实现,一些人已经陷入绝望状态。而那些拥有很多财富的社会阶层,他们之中的一些人并非靠勤劳致富,往往通过偷税漏税、欺行霸市、走私贩私、贿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雇佣童工、超强剥削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手段获得财富。低收入社会群体对这个拥有很大社会财富阶层、特别是对那些靠不法手段暴富的人,一般都有看法,一些人甚至产生了仇视的心理。像那些收入微薄,生活艰难,地位卑下,从事着繁重、危险、艰苦工作的农民、下岗职工,对那些雇佣、欺压、剥削、剋扣他们工资的老板,仇视心理更为强烈。很容易诱发他们犯罪,结果或是袭击老板,或是报复社会。这是引发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直接诱因。像去年发生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王斌余事件,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证。
3、企业改制是一个政策性诱因。近些年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中小国有、集体企业相继破产、倒闭、拍卖,原来这些企业的大批工人纷纷失业,大批流入外地谋生,在我市就分布着大量的东北下岗职工,不少案件就是东北外来流动人口所为。
4、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法规不完备。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还没一套对外来流动人员规范管理的配套法律,他们长年在外地流动,但是在文化教育、法制教育、行政管理等诸多方面,家乡政府管不着,当地政府又管不了,这就形成了管理上的空档和漏洞,给违法犯罪埋下了隐患。
5、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体制不健全,部门不协调。公安、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管理的职能,又不能协调统一,往往是各行其是,有利益的事都想管,有责任的事都躲闪,这就使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流于形式,起不到扼制违法犯罪的作用。
6、劳动监察不能到位。好多私营企业,随便雇佣工人,又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甚至企业亏损后就不给工人发工资,使一部分外来打工人员辛辛苦苦干一年最后分文未得。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无奈之下,强取财物,违法犯罪。
7、对外来流动人员的户籍管理失控。外来流动人口管部门由于人员、经费、责任心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对流动人员的户籍管理失控,往往是少数外来人员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持有相关证件,大多数外来人员未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外来人员,与一个地区实际存在的流动人员在数量上有一个很大差距。这种情况既给外来人员犯罪留下管理上的空档,又给案件发生后的侦破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8、发财心切。一般流动人员外出的目的是赚钱,而目前情况是做生意赚钱的机会不多,更无暴利可言,而靠打工挣钱虽然能养家糊口,但不可能赚大钱发财。这样会使一些人到外边闯世界能尽快富起来的幻想破灭,导致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9、自身素质差。外来犯罪的人员,一般受教育较少,文化素质偏低,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有的竟拿自己犯罪得逞的经历向同伴炫耀,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有些人本身就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一遇时机便旧病复发,违法犯罪。
四、外来流动人员犯罪的治理对策
解决外来流动人员犯罪高发问题,打击、预防固然是重要的,但是从源头上解决才是万全之策,只有从源头上铲除了诱发犯罪的社会土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其中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这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农村社会面貌的战略措施。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时间为10-15年。但是,从目前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看,这一进程需要加快。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民群众,渴望尽快富裕起来,渴望早一点改变目前生活状况,渴望快一点改变家乡面貌。这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共同心声。此外,贫困和经济落后地区广大农村产生的庞大流动人口潮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犯罪高发问题,以及对社会安全稳定构成的重大威胁,都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缩短这一建设进程。因此,应适当的调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期限。从现在起就要将关注点转移到新农村建设上来,集全党智慧和力量,动员千百万农民群众,采取各种措施,打一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人民战争。这是解决外来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关键所在。
2、应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的首要任务。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包括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项内容。应当看到,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广大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已经被瓦解,真正的公有制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可供农村基层组织进行各种建设、发展各项事业、改变农村面貌的财力十分有限,更没有力量调节农民之间的贪官差别。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许多事情要办,许多工作要作,而广大农村已经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存在着增产不增收问题,大批农民群众陷入贫困,且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等不断涨价,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只有集体经济发展了,集体经济实力强大了,农村的问题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像华西村、南街村等一批集体经济强大的农村,“三农”问题已彻底得到解决。华西村、南街村就是社会主义新农村,那里就不存在外出流动人口问题。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历史进程中,应理直气壮地提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这是当务之急。实际上这是一场涉及农村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刻历史变革,是一场彻底改变我国农村社会面貌的伟大革命。
3、私有化国企改制应叫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考虑广大工人阶级的切身利益。任何损害工人阶级利益,违背工人阶级意愿,不经广泛讨论,不经先行实验的国企改革,必须叫停。对那些学了点西方经济学,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毫无了解的,所谓经济学权威提出的国企改制方案要警惕。因为这些人鼓吹的国企改制方案本质是推行私有化。按这些所谓经济学权威开的药方进行国企改革,其结果就是祸国殃民。前苏联、东欧地区就进行了私有化的国企改革,结果那里的国家被改得解体了,那里的共产党被改垮了,那里的社会主义被改掉了。从理论上看,目前我国那些主流经济学家,即西方经济学派,他们所奉行的理论和主张,早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两个剑桥学派之争中就已经破产了,就是说,他们的理论和主张,在西方内部、特别是在美国,早已经在逻辑上彻底破产了。而现在指导我国国企改革,乃至整个经济改革的理论和主张,恰恰是早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就已经破产了的货色。所以在他们的理论指导下,以私有化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应叫停。否则,只能是制造政治危机、经济危机、社会危机,把工人阶级激怒,诱发他们对党和政府的怀疑,与党和政府发生对立,这是相当危险的。现在,由私有化国企改制引发的工人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的事件还少吗?这恰恰是西方敌对势力所企盼的。
4、迅速建立强大的、覆盖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缩小贪富差距,解决两级分化的问题,应迅速在全国城乡建立起强大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保障体系应把重点放在改善广大的贪团、低入群众的生活状况上。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合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需要,是减少犯罪高发问题的需要。
5、通过立法建立完备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体制
立法是管理好流动人员的基础,只有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使流动人员在经商、务工、户籍管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才能使我们的职能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有程序、有责任、有内容、有效果。
6、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监控措施
这里所谓的监控措施,并非是限制外来流动人员的行动自由,而指严格落实流动人员的登记、发证、验证,以及日常管理制度。同时管理部门与旅馆、房屋出租户、用工企业签订治安合同,设立兼职治安员,以增强防控能力。使每个流动人员的籍贯、履历、外出目的、暂住时间都在我们的监控之下。这就有利于防范和减少外来流动人员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一旦发案,也便于侦破。
7、实现由限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化
以往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以限制为主,以收费为目的,这既不符合改革开放、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会使一大部分人员为了逃费而瞒报漏登,还会使外来人员与管理部门之间产生对立情绪,影响投资环境。今后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应在为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上下功夫。要改进管理方式,多为他们排忧解难,进行守法教育,及时调解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使他们能在暂住地区安心经营、工作、生活,充分发挥外来流动人员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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